Section § 900

Explanation

在加州,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显示公司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情况,必须在3月1日之前提交。如果3月1日不是工作日,则报告应在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交本年度的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截止日期是5月15日,第二季度是8月15日,第三季度是11月15日。如果这些日期不是工作日,报告应在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a)CA 保险 Code § 900(a) 每年3月1日或之前,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按照专员规定的数量、形式和方法,向专员提交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状况和事务报表。如果3月1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3月1日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专员提交报表。
(b)CA 保险 Code § 900(b) 每年,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日期或之前,按照专员规定的数量、形式和方法,向专员提交报表,以展示其从本日历年1月1日开始至本年每个季度末的状况和事务,具体如下所述。这些季度报表应涵盖从本年1月1日开始直至并包括报告所涉季度最后一日的期间。第一季度报表应在每年5月15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第二季度报表应在每年8月15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第三季度报表应在每年11月15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如果这些日期中的任何一个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专员提交报表。

Section § 9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运营的保险公司都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审计必须符合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标准。

如果保险公司能说明延迟的合理理由,州保险专员可以批准审计报告的提交日期延长30天。延期请求必须详细说明,并且至少在原定截止日期前10天提交。

此外,专员有权制定与此审计要求相关的补充规定。

(a)CA 保险 Code § 900.2(a) 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所有保险公司均应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该审计,包括所需的审计师报告和管理层报告、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构成,以及审计内容和流程的其他方面,均应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采纳的标准进行,并且审计报告应按照该标准编制和提交。
(b)CA 保险 Code § 900.2(b) 专员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及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每次延期请求的理由,以及专员认定存在充分延期理由的情况,批准提交日期延长30天。延期请求应在到期日前不少于1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专员就所请求的延期做出知情决定。
(c)CA 保险 Code § 900.2(c) 专员可以颁布法规以促进本节的目的。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保险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以检查其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项内部审计,并确保审计人员独立、拥有权限和充足资源。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计划和发现。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同的组织层面满足这些要求,但如果其保费低于特定的财务门槛,则可获得豁免。这确保了小型保险公司不会因这些要求而负担过重。

(a)CA 保险 Code § 900.3(a) 在本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应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以就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向其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独立、客观和合理的保证。该保证应通过执行一般和专项审计、审查和测试,并采用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技术来提供,以保护资产、评估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评估对政策和法规的遵守情况。
(b)CA 保险 Code § 900.3(b)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的审计委员会应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并授予执行内部审计职能的人员适当的权限和资源,以履行本节所要求的职责。
(c)CA 保险 Code § 900.3(c) 为确保内部审计师保持客观性,内部审计职能应在组织上保持独立。组织独立性不排除双重报告关系。内部审计职能不得将审计事项的最终判断权推迟给他人。
(d)Copy CA 保险 Code § 900.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900.3(d)(1) 应任命一名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职能,并应直接且不受限制地接触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2)CA 保险 Code § 900.3(d)(2) 内部审计职能的负责人应定期向保险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但每年至少一次,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900.3(d)(2)(A) 定期审计计划。
(B)CA 保险 Code § 900.3(d)(2)(B) 可能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或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C)CA 保险 Code § 900.3(d)(2)(C) 已完成审计中的重大发现。
(D)CA 保险 Code § 900.3(d)(2)(D) 管理层根据审计发现实施的纠正措施的适当性。
(e)CA 保险 Code § 900.3(e) 如果保险公司是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或保险公司集团的成员,该保险公司可以在最终控股母公司层面、中间控股公司层面或单个法律实体层面遵守本节规定。
(f)CA 保险 Code § 900.3(f)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保险公司:
(1)CA 保险 Code § 900.3(f)(1) 该保险公司年度直接承保和非关联分入保费少于五亿美元 ($500,000,000),包括国际直接承保和分入保费,但不包括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再保险的保费。
(2)CA 保险 Code § 900.3(f)(2) 该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集团的成员,且该保险公司集团年度直接承保和非关联分入保费少于十亿美元 ($1,000,000,000),包括国际直接承保和分入保费,但不包括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再保险的保费。
(g)CA 保险 Code § 900.3(g) 就本节而言,“内部审计职能”是指提供独立、客观和合理保证的人员,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流程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价值、改进组织运营并实现组织目标。

Section § 900.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这项具体规定提交报表,它们必须预先支付420美元的费用。这项费用每年只向每家保险公司收取一次,无论它们提交多少份报表。

Section § 9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明知而向保险部门提交虚假财务报表,保险专员可以拒绝授予或续期,或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人,例如高级职员或雇员,明知故犯地签署或提交关于公司的虚假报告,意图误导负责监管该保险公司的政府官员或机构,他们就犯了重罪。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补偿保险的保险公司定期向专员提交补充报告。这些报告应涵盖其年度报告中已详细说明的特定主题。重要的是,这些补充报告或摘要无需公开。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谁必须核实与保险相关的声明和报告。对于国内公司,任何两名执行官需要宣誓声明的真实性。如果是个人或商号提交报告,则该个人或商号的一名成员必须这样做。对于外国保险公司,其首席执行官或常驻美国的经理必须核实报告。

专员应要求声明和报告按以下方式核实:(a) 如果由国内公司作出,则由其任何两名执行官宣誓。(b) 如果由个人或商号作出,则由该个人或商号的一名成员宣誓。(c) 如果由外国保险公司作出,则由其首席执行官或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经理宣誓。

Section § 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被法律要求向保险专员提交财务报表或报告时,专员可以接受这些文件,只要这些文件是由该保险公司的总裁或副总裁以及司库或秘书通过宣誓书核实的,而不是遵循通常的核实要求。

Section § 90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每家获得官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即获准保险公司)除了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必须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保险专员查看其财务记录。这份授权书的有效期直到他们提交下一次年度报表为止。这项许可要求是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的特定规定制定的。

Section § 9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小型企业管理局担保担保人不会蒙受损失时,这将被视为一份再保险合同。无论该担保是否包含再保险协议的所有常规条款,这一点都适用。

Section § 9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要求某些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担保,以履行其再保险义务,从而保护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公众。如果一家再保险公司因财务问题破产或被接管,州保险专员可以决定根据美国法律管理索赔和担保是否有利。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保险业的关键,并受到特定联邦法规的支持。

立法机关声明其意图如下:
(a)CA 保险 Code § 922.1(a)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及公众的普遍利益,要求承保人为其再保险义务的支付提供担保是适当的。
(b)CA 保险 Code § 922.1(b) 在提供此类担保的情况下,并且在承保人破产或对其启动接管程序时,专员应有权决定将此类担保保留在美国、允许在美国对承保人提出索赔,以及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程序中对此类索赔进行估价,是否符合被保险人、索赔人和保险公司的最佳利益。
(c)CA 保险 Code § 922.1(c) 为了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及公众的普遍利益,立法机关特此声明,这些事项对保险业务至关重要,并特此行使其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011和1012条享有的权力和特权。

Section § 92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国内保险公司获得再保险财务信用的要求。再保险合同必须确保再保险人将根据合同条款承担所承保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再保险款项将支付给其管理人或清算人,依据法院批准的索赔,且不因破产而减少。付款还必须及时并经过核实,符合标准会计惯例。

本节澄清,原始保单持有人对再保险人没有权利,除非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它还解释了保险公司“状态变更”的含义,这可能触发管理人或继承人的指定。

(a)CA 保险 Code § 922.2(a) 国内分出公司应根据第922.4条和第922.5条,仅当再保险合同包含实质上规定如下的条款时,方可获得再保险信用,作为资产或负债扣减项:
(1)CA 保险 Code § 922.2(a)(1) 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赔偿分出公司已承担的风险。
(2)CA 保险 Code § 922.2(a)(2) 在分出公司破产或本节所定义的状态变更,以及分出公司被指定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时,再保险款项应支付给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依据是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有权批准此类索赔的公司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批准的针对破产公司的索赔,不因该破产或状态变更而减少,也不因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索赔而减少。再保险人根据本款规定支付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分出公司或其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除非保险或再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在分出公司破产或状态变更时有其他再保险收款人。
再保险合同可规定,分出公司的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索赔提交后的合理时间内,就针对分出公司的待决索赔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再保险的保单或债券,并且再保险人可以自费在索赔裁决程序中提出其认为分出公司或其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用的任何抗辩。再保险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经法院批准后,从破产分出公司的遗产中支付,作为管理或清算费用的一部分,其金额应相当于分出公司在管理或清算中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按比例份额,且仅限于因再保险人承担抗辩而产生的利益。
(b)CA 保险 Code § 922.2(b)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付款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并根据再保险协议的条款提供合理的核实规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付款均不得超出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会计实务和程序手册所要求的期限。
(c)CA 保险 Code § 922.2(c) 原始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不得对再保险人享有任何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在再保险合同中或在再保险人与原始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特定协议中明确规定。
(d)CA 保险 Code § 922.2(d) 就本节而言,“分出公司状态变更”一词指专员认定第1011条 (d) 款或 (i) 款中规定的条件、第739.4条中定义的监管行动级别事件,或任何其他允许指定管理人、清算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事件已在分出公司身上发生。

Section § 9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分出保险人若要在其财务报表中获得再保险信用,再保险人必须实际承担原始保险的损失或责任,而不仅仅是书面形式上的约定。该协议必须真正为保险人提供保护,才能获得任何会计信用。

Section § 9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国内保险公司(即分出人保险公司)何时可以在其账簿上获得再保险信用。要获得此信用,再保险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再保险人在加州获得许可、在加州获得认可、获得州政府认证、为美国索赔维持信托基金、设在互惠管辖区,或受其他法律要求,则允许获得信用。在每种条件下,都必须满足各种详细要求,以确保再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和问责制,包括服从当地管辖权和为索赔维持信托基金。

国内分出人保险公司因分出再保险而获得的再保险信用,仅当再保险人符合(a)、(b)、(c)、(d)、(e)或(f)款的要求时,方可作为资产或负债扣减。根据(a)、(b)、(c)或(e)款允许的信用,仅限于承保人保险公司在其注册地所在州获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准承保或承担的该等业务种类或类别的分出;如为外国承保人保险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则仅限于其注册并获许可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州。专员可通过法规采纳具体的附加要求,涉及或规定资产估值或准备金信用、第922.85条(b)款所述再保险安排的担保金额和形式,以及信用将被减少或取消的情形。
(a)CA 保险 Code § 922.4(a) 当再保险分出给在本州获许可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人保险公司时,应允许获得信用,除非该承保人保险公司因专员认定其处于危险财务状况而受到其获许可经营业务的任何州的监管指令或监管监督。
(b)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b)(1) 当再保险分出给在本州被认可为再保险人的承保人保险公司时,应允许获得信用,除非该承保人保险公司因专员认定其处于危险财务状况而受到其获许可经营业务的任何州的监管指令或监管监督。被认可的再保险人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922.4(b)(1)(A) 向专员提交其服从本州管辖权的证据。
(B)CA 保险 Code § 922.4(b)(1)(B) 服从本州审查其账簿和记录的权力。
(C)CA 保险 Code § 922.4(b)(1)(C) 指定本州专员或指定律师作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可向其送达分出人保险公司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任何诉讼、案件或程序中的任何合法传票。
(D)CA 保险 Code § 922.4(b)(1)(D) 在至少一个州获许可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或如为外国承保人保险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则通过至少一个州注册并获许可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
(E)CA 保险 Code § 922.4(b)(1)(E) 每年向专员提交一份其向注册地所在州保险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副本,以及一份其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和专员要求的其他财务信息。
(F)CA 保险 Code § 922.4(b)(1)(F) 提交一份由承保人保险公司高级职员签署并核实真实准确的声明,披露该承保人保险公司或拥有或控制该承保人保险公司的任何关联方目前是否已知受到以下任何情况的影响:
(i)CA 保险 Code § 922.4(b)(1)(F)(i) 任何关于保全、清算或接管的指令或程序。
(ii)CA 保险 Code § 922.4(b)(1)(F)(ii) 任何关于撤销或暂停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执照或认可的指令或程序。
(iii)CA 保险 Code § 922.4(b)(1)(F)(iii) 任何由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提起的、旨在基于危险财务状况限制或阻止承保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指令或程序。
承保人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供根据本款规定应披露的任何指令或其他启动程序的文件的副本。该声明应确认,除声明中披露的以外,没有针对承保人保险公司或拥有或控制该承保人保险公司的任何关联方的、受本分段约束的未决诉讼、程序或指令。
(G)CA 保险 Code § 922.4(G) 向专员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其再保险义务,并且有资格从国内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业务。如果承保人保险公司维持不少于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的保单持有人盈余,并且其认可在提交后90天内未被专员拒绝,则被视为符合此要求。未被视为符合此要求的承保人保险公司应获得专员的肯定批准。专员的批准应基于认定该承保人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其再保险义务,并且有资格从国内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业务。

Section § 92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与不符合特定要求的承保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所产生的资产或负债扣减。简单来说,分出保险公司只能将这些资产或扣减额计入其所承担的负债金额之内。有两种主要的担保方式:(1) 在美国境内由分出保险公司独家控制的资金;或 (2) 存放在美国金融机构信托中的资金,且该信托资金可由分出保险公司单独提取。这些资金可以是现金或特定类型的证券。此外,由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开具的无瑕疵、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也可以作为担保。这种信用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即使开证机构后来不符合这些标准,信用证在到期、展期、续期、修改或修订之前仍然有效。某些美国政府证券和高评级证券可以免于备案。此外,专员有权制定法规,规定与这些再保险安排相关的资产估值或准备金抵免。

Section § 922.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境外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即再保险),只要其所在州的监管机构允许,该公司就不会因此被拒绝获得信用。这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该州获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的认可;二是该州的财务规定与 (NAIC) 的标准相似。

再保险信用不得拒绝境外分出人保险公司,只要该信用获得该分出人保险公司所在州的监管机构认可,前提是该州获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的认证,或者该州监管机构具有与获得 (NAIC) 认证所需条件实质上相似的财务偿付能力要求。

Section § 922.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在某些与保险相关的目的下的含义。基本上,该术语适用于在美国合法设立的机构,无论是作为国内实体还是在美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实体,并且受美国监管银行和信托的当局监督。

要获得资格,该机构还必须经过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包括拥有可接受的信用证。此外,如果此类机构拥有信托受托权限,并受相关当局的监管和审查,它们也被视为有资格担任受托人。

(a)CA 保险 Code § 922.7(a) 为第922.5条(b)款之目的,“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CA 保险 Code § 922.7(a)(1) 依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设立,或若为外国银行机构的美国办事处,则为经许可的。
(2)CA 保险 Code § 922.7(a)(2) 受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拥有监管权限的美国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管、监督和审查。
(3)CA 保险 Code § 922.7(a)(3) 经专员认定,或经专员酌情决定,由NAIC的证券估值办公室认定,符合必要的和适当的财务状况和信誉标准,以规范其信用证将为专员所接受的金融机构的资质。
(b)CA 保险 Code § 922.7(b) 就本法中规定有资格担任信托受托人的机构而言,“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1)CA 保险 Code § 922.7(b)(1) 依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设立,或若为外国银行机构的美国分行或代理处,则为经许可的,并被授予信托受托权限的。
(2)CA 保险 Code § 922.7(b)(2) 受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拥有监管权限的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管、监督和审查。

Section § 9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发布关于再保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的具体规则公告。这些规则可能涉及各种主题,例如保险公司的备案和认可要求、信托基金的投资指南以及负债的定义方式。如果超过10家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在这些规则正式生效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公告将作为正式法规,直到专员制定出更永久性的法规,而这项工作必须在2001年底前完成。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应将这些行动告知立法机关,以确保合规。

(a)CA 保险 Code § 922.8(a) 专员在发出通知、征求意见期以及(如果超过10家受影响的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举行听证会后,可以发布公告,规定允许将再保险作为资产或负债扣除的合理要求,该要求应符合第922.4条至第922.6条(含)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922.8(a)(1) 针对经认可的承保再保险人的备案要求。
(2)CA 保险 Code § 922.8(a)(2) 针对保单持有人盈余少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承保再保险人的认可要求。
(3)CA 保险 Code § 922.8(a)(3) 第922.4条和第922.5条所用“负债”的定义。
(4)CA 保险 Code § 922.8(a)(4) 针对根据第922.4条(d)款设立和维持的信托基金的投资指南。
(5)CA 保险 Code § 922.8(a)(5) 针对根据第922.5条设立和维持的信托基金的定义以及规定或允许的条件。
(6)CA 保险 Code § 922.8(a)(6) 针对根据第922.5条设立和维持的信用证的要求。
(b)CA 保险 Code § 922.8(b) 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专员应通知立法机关该公告已颁布,以便立法机关能够确保专员遵守本款的要求。
(c)CA 保险 Code § 922.8(c) 本条授权的公告应具有同等效力,并且专员可以同等程度地执行,如同专员发布的法规,直至专员根据(d)款发布补充或修订法规。
(d)CA 保险 Code § 922.8(d) 专员应制定实施本法规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将取代本条授权的公告,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

Section § 92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922.4条和第922.5条中的具体规定适用于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或续签的所有再保险合同,只要这些合同的生效日、周年日或续保日不早于该日期六个月。

第922.4条和第922.5条应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分保,但前提是这些分保所依据的再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周年日或续保日不早于该日期六个月。

Section § 922.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要求分出保险人(即转移风险的保险公司)仔细管理并报告其再保险活动。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从再保险人处应收的款项(即预期从再保险人处收到的金额)超过其盈余的50%,它必须在30天内通知保险专员,并证明它能够安全管理这一风险敞口。同样,如果分出保险人将其上一年度总保费的20%以上分给单一再保险人,它也必须通知保险专员,表明它能够妥善处理这一风险。

(a)CA 保险 Code § 922.31(a) 分出保险人应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量管理其再保险应收款。境内分出保险人应在从任何单一承保人或关联承保人集团获得的再保险应收款超过其上次报告的投保人盈余的50%后30天内,或在确定从任何单一承保人或关联承保人集团获得的再保险应收款可能超过此限额后30天内,通知保险专员。该通知应证明境内分出保险人已安全管理该风险敞口。
(b)CA 保险 Code § 922.31(b) 分出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使其再保险计划多样化。境内分出保险人应在向前一历年任何单一承保人或关联承保人集团分出超过其总承保保费的20%后30天内,或在确定分出给任何单一承保人或关联承保人集团的再保险可能超过此限额后30天内,通知保险专员。该通知应证明境内分出保险人已安全管理该风险敞口。

Section § 92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国内保险公司在与经认证的再保险公司合作时,如何获得再保险信用。经认证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符合州保险专员设定特定标准的公司。这些标准包括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获得多家认可机构的良好评级,以及同意接受本州的司法管辖和规定。再保险公司必须维持担保以履行其义务,具体要求根据其被分配的评级而有所不同。

该法规详细说明了认证的运作方式,例如如何获得其他州的认可、何为良好的财务实践,以及评级如何影响所需的担保。它强调了美国和外国司法管辖区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强调及时付款,并指出再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认证、定期提交报告并符合担保标准,才能继续获得再保险信用。停止承接新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仍可保持认证,但必须遵守法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922.41(a) 国内保险公司在向经本州保险专员认证的分保接受人分出再保险并由其根据本条规定担保其义务时,应允许其获得信用。根据本条规定主张再保险法定财务报表信用的所有时间,均应允许获得信用。所允许的信用应根据分保接受人由保险专员评定的等级,基于分保分出人持有或代其持有的担保。该担保的形式应符合本条、保险专员颁布的任何法规以及第922.5条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922.41(b) 为获得认证资格,分保接受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922.41(b)(1) 分保接受人应在合格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并获准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该合格司法管辖区由保险专员根据 (f) 和 (g) 款确定。
(2)CA 保险 Code § 922.41(b)(2) 分保接受人应维持由保险专员确定的最低资本和盈余,或其等值,但不得低于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该金额应根据本条 (f) 款第 (4) 项或第922.5条计算。此要求也可由一个协会满足,该协会包括公司制和个人非公司制承保人,其最低资本和盈余等值(扣除负债后)至少为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且中央基金余额至少为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3)CA 保险 Code § 922.41(b)(3) 分保接受人应维持两家或以上经保险专员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财务实力评级。这些评级应基于评级机构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互动沟通,不应仅基于公开信息。这些财务实力评级将是保险专员确定分保接受人评级时使用的因素之一。可接受的评级机构包括:
(A)CA 保险 Code § 922.41(b)(3)(A) 标准普尔。
(B)CA 保险 Code § 922.41(b)(3)(B)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C)CA 保险 Code § 922.41(b)(3)(C) 惠誉评级。
(D)CA 保险 Code § 922.41(b)(3)(D) 贝氏公司。
(E)CA 保险 Code § 922.41(b)(3)(E) 任何其他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4)CA 保险 Code § 922.41(b)(4) 分保接受人应同意服从本州的司法管辖,指定本州的保险专员或指定律师作为其在本州的送达代理人,并同意,如果其拒绝执行美国最终判决,则为美国分出人分出的再保险所产生的其100%的负债提供担保。
(5)CA 保险 Code § 922.41(b)(5) 分保接受人应同意满足保险专员确定的适用信息申报要求,包括首次认证申请和持续申报。
(6)CA 保险 Code § 922.41(b)(6) 经认证的分保接受人应遵守保险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要求。
(c)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c)(1) 如果认证申请人已在全国保险专员协会 (NAIC) 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内被认证为再保险人,且分保接受人提交了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正确填写的CR-1表格以及保险专员要求的额外信息,则保险专员可以采纳该司法管辖区的认证,并有权采纳该司法管辖区分配的评级。然而,保险专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查和决定。分保接受人随后将被视为本州的认证再保险人。
(2)CA 保险 Code § 922.41(c)(2) 如果保险专员采纳了其他州的认证决定,则经认证的分保接受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状态或评级发生变化时,除非保险专员另有决定,否则该变化应自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生效之日起自动适用于本州。经认证的分保接受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0天内通知保险专员其状态或评级的变化。
(3)CA 保险 Code § 922.41(c)(3) 保险专员可以随时撤销对其他司法管辖区评级的认可,并根据 (h) 款分配新的评级。
(4)CA 保险 Code § 922.41(c)(4) 专员可随时撤销对其他司法管辖区认证的认可,并书面通知该经认证的再保险人。除非专员根据本节和第922.42节暂停或撤销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认证,否则该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认证在本州应保持良好存续状态,为期三个月,如果需要额外时间审议承保保险人在此州的认证申请,则该期限应予延长。
(d)CA 保险 Code § 922.41(d) 协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个人承保人,可以成为经认证的再保险人。为符合认证资格,除满足 (b) 款的要求外,该再保险人还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922.41(d)(1) 协会应通过协会及其成员的资本和盈余等值(扣除负债后)来满足其最低资本和盈余要求,其中应包括一个联合中央基金,该基金可用于支付协会或其任何成员未履行的义务,其金额由专员确定以提供充分保护。
(2)CA 保险 Code § 922.41(d)(2) 协会的法人成员不得从事除作为协会成员进行承保以外的任何业务,并且应与非法人成员一样,受协会住所地监管机构相同水平的监管和偿付能力控制。
(3)CA 保险 Code § 922.41(d)(3) 在其财务报表应提交给协会住所地监管机构之日起90天内,协会应向专员提供一份由协会住所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每个承保成员偿付能力的年度认证;如果无法获得认证,则应提供由独立公共会计师编制的协会每个承保成员的财务报表。
(e)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e)(1) 专员在收到认证申请后,应立即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包括公众如何对申请作出回应的说明。专员在发布本款要求的通知后至少30天内,不得对申请采取最终行动。
(2)CA 保险 Code § 922.41(e)(2) 专员应向已提出申请并被批准为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承保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中应包含根据 (h) 款分配给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评级。专员应公布所有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及其评级清单。
(f)CA 保险 Code § 922.41(f) 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应同意满足专员确定的适用信息备案要求,包括首次认证申请和持续性备案。经认证的再保险人提交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规定免于披露,并应予以保密,不向公众披露。适用的信息备案要求如下:
(1)CA 保险 Code § 922.41(f)(1) 在对经认证的再保险人采取监管行动、其住所地许可证条款发生变更或经批准的评级机构评级发生变更后10天内发出通知,包括一份说明这些变更及其原因的声明。
(2)CA 保险 Code § 922.41(f)(2) 每年提交CR-F表或CR-S表,具体根据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说明。
(3)CA 保险 Code § 922.41(f)(3) 每年提交独立审计师关于保险企业财务报表的报告,其依据为 (4) 款所述。
(4)CA 保险 Code § 922.41(f)(4) 每年提交与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监管机构备案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监管备案文件和精算意见,并附英文译本。首次认证时,提交与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监管机构备案的过去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5)CA 保险 Code § 922.41(f)(5) 至少每年提交一份关于从美国国内分出保险人承保的再保险的所有争议和逾期再保险索赔的更新清单。
(6)CA 保险 Code § 922.41(f)(6) 经认证的再保险人住所地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处于良好存续状态,并且其资本超过该司法管辖区的最高监管行动级别。
(7)CA 保险 Code § 922.41(f)(7) 专员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g)CA 保险 Code § 922.41(g) 如果专员认证非美国注册的保险公司,专员应制定并公布一份合格司法管辖区清单,在该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并注册的承保再保险人有资格被专员考虑认证为认证再保险人。
(1)CA 保险 Code § 922.41(g)(1) 为了确定非美国承保再保险人的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是否有资格被认定为合格司法管辖区,专员应初步并持续评估该司法管辖区再保险监管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并考虑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给予在美国获得许可并注册的再保险人的权利、利益以及互惠认可的程度。专员应确定评估这些司法管辖区资格的适当程序。在被列入清单之前,合格司法管辖区应书面同意就其注册地内的所有认证再保险人与专员分享信息并合作。如果专员认定某司法管辖区未能充分及时地执行美国最终判决和仲裁裁决,则该司法管辖区不得被认定为合格司法管辖区。专员可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保险 Code § 922.41(g)(1)(A) 承保再保险人受监管的框架。
(B)CA 保险 Code § 922.41(g)(1)(B) 注册地监管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和财务监督方面的结构和权限。
(C)CA 保险 Code § 922.41(g)(1)(C) 注册地司法管辖区内承保再保险人的财务和运营标准实质。
(D)CA 保险 Code § 922.41(g)(1)(D) 注册地司法管辖区内再保险人需要提交或公开的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实质以及所使用的会计原则。
(E)CA 保险 Code § 922.41(g)(1)(E) 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美国监管机构(特别是专员)合作的意愿。
(F)CA 保险 Code § 922.41(g)(1)(F) 注册地司法管辖区内承保再保险人的过往业绩。
(G)CA 保险 Code § 922.41(g)(1)(G) 注册地司法管辖区在执行美国最终判决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任何书面证据。
(H)CA 保险 Code § 922.41(g)(1)(H)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或其继承组织采纳的关于再保险监管互认的任何相关国际标准或指南。
(I)CA 保险 Code § 922.41(g)(1)(I) 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2)CA 保险 Code § 922.41(g)(2) 专员在确定合格司法管辖区时,应考虑通过NAIC委员会程序公布的合格司法管辖区清单。专员可将NAIC合格司法管辖区清单或美国财政部任何等效清单上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列入根据本节公布的清单。
(3)CA 保险 Code § 922.41(g)(3) 如果专员批准的司法管辖区未出现在NAIC合格司法管辖区清单或美国财政部清单上,专员应根据本节将制定的标准提供充分记录的理由。
(4)CA 保险 Code § 922.41(g)(4) 符合NAIC财务标准和认证计划下认证要求的美国司法管辖区应被认定为合格司法管辖区。
(5)CA 保险 Code § 922.41(g)(5) 如果认证再保险人的注册地司法管辖区不再是合格司法管辖区,专员有权酌情无限期暂停该再保险人的认证,而非撤销。
(h)CA 保险 Code § 922.41(h) 专员应根据本节,适当考虑专员认为可接受的评级机构已分配的财务实力评级,为每个认证再保险人分配一个评级。专员应公布所有认证再保险人及其评级清单。
(1)CA 保险 Code § 922.41(h)(1) 每个认证再保险人应以法律实体为基础进行评级,并在适当情况下适当考虑集团评级,但经批准作为单一认证再保险人开展业务的、包括公司制和个人非公司制承保人的协会,可以根据其集团评级进行评估。作为评估过程一部分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2)CA 保险 Code § 922.41(h)(2) 根据第 (1) 段 (E) 项对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及时支付索赔的声誉进行的分析,专员可以对经认证的再保险人需要提供的担保作出适当调整,以保护其对美国分出保险人的负债,但专员应至少根据其颁布的法规,将经认证的再保险人需要提供的担保提高一个评级等级,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保险 Code § 922.41(h)(2)(A) 超过15%的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分出保险客户,其已支付损失的再保险应收款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且无争议,且每个分出保险人的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B)CA 保险 Code § 922.41(h)(2)(B) 已支付损失的再保险应收款总额,无争议且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3)CA 保险 Code § 922.41(h)(3) 承保再保险人应提交一份妥善签署的CR-1表格,该表格发布于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作为其服从本州管辖的证据,指定专员为本州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并同意为其因美国分出保险人分出的再保险而产生的100%负债提供担保,如果其拒绝执行最终的美国判决。专员不得认证在专员认定未能充分及时执行最终美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承保再保险人。
(4)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h)(4)
(A)Copy CA 保险 Code § 922.41(h)(4)(A) 如果评级机构降级或出现其他不合格情况,专员应在书面通知后,根据本分项的规定,为经认证的再保险人指定新的评级。
(B)CA 保险 Code § 922.41(h)(4)(A)(B) 如果经认证的再保险人未能履行本节规定的义务或担保要求,或如果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其他财务或经营结果,或经认证的再保险人有记录的重大支付延迟,导致专员重新考虑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或意愿,专员有权随时暂停、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认证。
(C)CA 保险 Code § 922.41(h)(4)(A)(C) 如果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评级被专员上调,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可以按前瞻性原则满足其新评级适用的担保要求,但专员应要求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对在评级上调生效日或之前生效的所有合同,按照先前适用的担保要求提供担保。如果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评级被专员下调,专员应要求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对其作为经认证的再保险人承保的所有业务,满足其新评级适用的担保要求。
(D)CA 保险 Code § 922.41(h)(4)(A)(D) 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认证被专员撤销后,承保再保险人应根据第 922.5 节的规定提供担保,以便分出保险人能够继续对分给该承保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计入信用。如果资金继续根据第 922.4 节 (d) 分项的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专员可以允许额外的信用,金额相当于分出保险人按比例分得的该等资金份额,扣除无法收回的风险和信托管理预期费用。尽管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评级发生变化或其认证被撤销,对于分给该经认证的再保险人的所有再保险,国内保险人不得在三个月内被拒绝计入再保险信用,除非专员认定该再保险存在高风险的无法收回性。
(i)CA 保险 Code § 922.41(i) 经认证的再保险人应根据其评级,按照本分项的规定,为其从美国分出保险人承保的义务提供担保。为允许全额信用所需的担保金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需评级担保
Secure - 1: 0 percent
Secure - 2: 10 percent
Secure - 3: 20 percent
Secure - 4: 50 percent
Secure - 5: 75 percent
Vulnerable - 6: 100 percent
(H)CA 保险 Code § 922.41(H) 第21行:汽车实物损坏。
(9)CA 保险 Code § 922.41(9) 本节规定的再保险信用仅适用于在承保再保险人认证生效日或之后订立或续签的再保险合同。在承保再保险人认证生效日之前订立的再保险合同,如果在承保再保险人认证生效日之后经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或一份新的再保险合同,涵盖之前已提供担保的风险,则仅就修正或新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损失和报告的准备金适用本节规定。
(10)CA 保险 Code § 922.41(10)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再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设立超出本节为经认证的再保险人设定的最低担保要求的担保要求条款。
(j)CA 保险 Code § 922.41(j) 在本州停止承保新业务的经认证再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其认证维持在非活跃状态,以便继续符合其在生效业务方面获得担保减免的资格。非活跃的经认证再保险人应继续遵守本节的所有适用要求,并且专员应在相关情况下,考虑再保险人不承保新业务的原因,为其指定评级。
(k)CA 保险 Code § 922.41(k) 尽管有本节规定,如果专员发现本节字面规定的适用未能实现其意图,或者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或再保险人提供的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实质上不符合第922.4节中规定的再保险信用要求,则国内分出保险人向经认证再保险人分出的业务的再保险信用或负债扣减可能不被允许。

Section § 92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再保险公司(即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公司)失去其认可或认证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险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格,但必须首先通知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但是,如果该公司放弃听证权,或者在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相关行动,或者存在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则暂停或撤销可以立即生效,无需听证。如果一家公司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他们签订的任何新再保险合同将不予认可,除非该公司根据特定规则妥善履行了义务并提供了担保。

(a)CA 保险 Code § 922.42(a) 如果经认可或认证的再保险人不再符合认可或认证的要求,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该再保险人的认可或认证。
(b)CA 保险 Code § 922.42(b) 专员应给予再保险人通知和听证机会。暂停或撤销在专员听证命令作出之前不得生效,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保险 Code § 922.42(b)(1) 再保险人放弃其听证权。
(2)CA 保险 Code § 922.42(b)(2) 专员的命令基于再保险人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行动,或再保险人根据第922.41条(b)款自愿放弃或终止其在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或主要认证州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资格。
(3)CA 保险 Code § 922.42(b)(3) 专员认定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且有管辖权的法院尚未中止专员的行动。
(c)CA 保险 Code § 922.42(c) 在再保险人的认可或认证被暂停期间,除再保险人根据第922.5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担保外,在暂停生效日期之后签发或续签的再保险合同不符合获得信用条件。如果再保险人的认可或认证被撤销,除再保险人根据第922.41条(i)款或第922.5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担保外,在撤销生效日期之后不得授予再保险信用。

Section § 92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在审查与认可、核证、某些保险信托以及设在互惠管辖区的承保人相关的申请时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必须由提出审查申请的再保险人支付。如果再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这些费用,专员有权拒绝其申请,拒绝为其再保险提供抵免,或者撤销其认可或核证。

部门在审查认可或核证申请、信托,或审查总部设在互惠管辖区内或在该管辖区内注册并获得许可的承保人(由专员根据第922.425条确定),以及根据第922.1条至第922.7条(含)设立或维持的后续修订和后续审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向提出申请的再保险人收取。如果再保险人未能及时支付到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则专员可以拒绝这些申请,可以拒绝允许对分给该再保险人或集团的再保险给予抵免,或者可以撤销该再保险人的认可或核证。

Section § 92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根据既定程序制定与保险(特别是再保险)相关的规则。专员可以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设定的变更,更新法律的某些部分,以纳入新的评级机构或评级。

他们可以针对特定类型的保险制定再保险规则,例如具有非标准保费的人寿保险、具有特定保证的万能人寿保险、变额年金和长期护理保险。这些规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涵盖较旧的保单。

法律要求在确定再保险的担保金额时使用特定的估值指南。然而,本法律不影响符合特定财务条件、按照特定标准运营或在多个州获得认证的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922.85(a) 专员可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或以其他方式规定符合第922.4、922.41、922.42、922.425、922.43和922.5条的要求,但专员可更新第922.41条(h)款(1)项(A)分项和(i)款,以增加其他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或修改评级类别、相应的财务评级或所需担保的百分比,以符合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采纳的这些因素的变更。
(b)Copy CA 保险 Code § 922.8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922.85(b)(1) 专员可制定适用于(2)项所述的再保险安排的规章。
(2)CA 保险 Code § 922.85(b)(2) 根据本款制定的规章仅适用于与以下各项相关的再保险:
(A)CA 保险 Code § 922.85(b)(2)(A) 具有保证非水平总保费或保证非水平利益的人寿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922.85(b)(2)(B) 具有允许投保人在次级保证期内保持保单有效的条款的万能人寿保险单。
(C)CA 保险 Code § 922.85(b)(2)(C) 具有保证死亡或生存利益的变额年金。
(D)CA 保险 Code § 922.85(b)(2)(D) 长期护理保险单。
(E)CA 保险 Code § 922.85(b)(2)(E) 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就再保险信用采纳示范监管要求的其他人寿和健康保险以及年金产品。
(3)CA 保险 Code § 922.85(b)(3) 根据(2)项(A)分项或(B)分项制定的规章可适用于包含以下内容的任何协议:
(A)CA 保险 Code § 922.85(b)(3)(A) 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922.85(b)(3)(B) 于2015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保单,如果与这些保单相关的风险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全部或部分地,与该协议相关地转让。
(4)CA 保险 Code § 922.85(b)(4) 根据本款制定的规章可要求分出人保险公司,在计算根据本授权颁布的规章要求持有的担保金额或形式时,使用根据第10489.96条(b)款(1)项采纳的《估值手册》,包括在计算之日生效的所有修订,在适用范围内。
(5)CA 保险 Code § 922.85(b)(5) 根据本款制定的规章不适用于向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承保人保险公司转让:
(A)CA 保险 Code § 922.85(b)(5)(A) 该保险公司符合本州第922.425条的条件,或在至少五个其他州按照与第922.425条基本等同的规定运营。
(B)CA 保险 Code § 922.85(b)(5)(B) 该保险公司在本州获得认证,或在至少五个其他州获得认证。
(C)CA 保险 Code § 922.85(b)(5)(C) 该保险公司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会计实务和程序手册》(包括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采纳的所有修订,不包括任何允许或规定的实务的影响)确定,维持至少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的资本和盈余,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i)CA 保险 Code § 922.85(b)(5)(C)(i) 该保险公司在至少26个州获得许可。
(ii)CA 保险 Code § 922.85(b)(5)(C)(ii) 该保险公司在至少10个州获得许可,并在总共至少35个州获得许可或认证。
(6)CA 保险 Code § 922.85(b)(6) 根据本款制定规章的权力不限制专员根据(a)款制定规章的一般权力。

Section § 922.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国内保险公司在将再保险分出给承保再保险人时,可以获得抵免的条件。要符合资格,承保再保险人必须设在互惠司法管辖区,并符合特定的财务和运营标准。

该司法管辖区必须与美国签订涵盖协议,或符合NAIC标准,或由专员认定为合格司法管辖区。此外,承保再保险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资本和偿付能力比率,提供特定文件,并同意有关管辖权和索赔解决的法律条件。

法律允许专员创建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司法管辖区和保险公司名单,并删除那些未能持续符合标准的实体。它还规定了处理合规性失效情况的程序,包括在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此外,只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的协议才有资格获得抵免。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 国内保险公司在分出再保险给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承保再保险人时,应允许获得抵免:
(1)CA 保险 Code § 922.425(a)(1) 承保再保险人的总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地(视情况而定)位于互惠司法管辖区,并获准在该区经营再保险业务。“互惠司法管辖区”是指专员根据 (b) 款指定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司法管辖区: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1)(A) 一个非美国司法管辖区,在其各自的法律权限内,与美国签订了有效的“涵盖协议”,或者,如果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涵盖协议,则该司法管辖区是欧盟成员国。就本节而言,“涵盖协议”是指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法典》第31卷第313和314节)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目前有效或处于临时适用期,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取消抵押品要求,作为与在本州注册的分出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协议或允许分出再保险人确认再保险抵免的条件。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1)(B) 一个符合NAIC财务标准和认证计划下认证要求的美国司法管辖区。
(C)CA 保险 Code § 922.425(a)(1)(C) 一个 合格司法管辖区,由专员根据第922.41节 (g) 款确定,且不属于 (A) 或 (B) 项所述情况,并且专员认定其符合以下所有附加要求,与现行涵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保持一致:
(i)CA 保险 Code § 922.425(a)(1)(C)(i) 规定总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地位于合格司法管辖区的保险公司,在分出再保险给住所地位于美国的承保再保险人时,应以与住所地位于该合格司法管辖区的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获得抵免相同的方式获得抵免。
(ii)CA 保险 Code § 922.425(a)(1)(C)(ii) 不要求住所地位于美国的承保再保险人设立或维持当地存在,作为与受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监管的分出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协议的条件,或作为允许分出再保险人确认该再保险抵免的条件。
(iii)CA 保险 Code § 922.425(a)(1)(C)(iii) 承认美国对集团监管和集团资本的监管方法,由合格司法管辖区的合格监管机构提供书面确认,即住所地或总部位于本州或经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认可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应仅受专员或住所地州专员的全球审慎保险集团监管,包括全球集团治理、偿付能力和资本以及报告(如适用),且不应受合格司法管辖区对保险或再保险集团全球母公司层面的集团监管。
(iv)CA 保险 Code § 922.425(a)(1)(C)(iv) 由合格司法管辖区的合格监管机构提供书面确认,即有关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实体(如适用)的信息应根据专员与合格司法管辖区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或类似文件提供给专员,包括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多边谅解备忘录或由NAIC协调的其他多边谅解备忘录。
(2)CA 保险 Code § 922.425(a)(2) 承保再保险人持续拥有并维持最低资本和盈余,或其等值, 至少每年根据前一个12月31日或法定向互惠司法管辖区报告的年度日期计算,并按照其住所地司法管辖区的方法,根据 (7) 款的规定予以确认,金额为以下任一: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2)(A) 不少于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2)(B) 如果承保再保险人是一个协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个人承保人,则其必须持续拥有并维持以下两项:
(i)CA 保险 Code § 922.425(a)(2)(B)(i) 最低资本和盈余等值(扣除负债后)或自有资金等值至少为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根据其住所地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方法计算。
(ii)CA 保险 Code § 922.425(a)(2)(B)(ii) 一个中央基金,其余额至少相当于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3)CA 保险 Code § 922.425(a)(3) 承保人持续拥有并维持最低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3)(A) 如果承保人的总部设在或注册地在第 (1) 款 (A) 项所定义的互惠管辖区,则为适用承保协议中规定的比率。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3)(B) 如果承保人的注册地在第 (1) 款 (B) 项所定义的互惠管辖区,则为基于风险的资本 (RBC) 充足率,达到授权控制水平的 300%,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制定的公式计算。
(C)CA 保险 Code § 922.425(a)(3)(C) 如果承保人的注册地在第 (1) 款 (C) 项所定义的互惠管辖区,经与互惠管辖区协商并考虑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委员会程序发布的任何建议后,专员认定为有效偿付能力衡量标准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
(D)CA 保险 Code § 922.425(a)(3)(D) 如果承保人是一个协会,包括法人承保人和个人非法人承保人,它应持续拥有并维持在承保人总部所在地或注册地(视情况而定)且已获得许可的互惠管辖区内的最低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
(4)CA 保险 Code § 922.425(a)(4) 承保人同意并向专员提供充分保证,以部门网站上公布的妥善签署的 RJ-1 表格形式,同意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4)(A) 如果承保人低于第 (2) 款或第 (3) 款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因严重不遵守适用法律而对其采取任何监管行动,承保人应及时向专员提供书面通知和解释。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4)(B) 承保人应书面同意本州法院的管辖权,并同意指定专员为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专员可要求将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意书提供给专员并纳入每份再保险协议中。本项不限制或以任何方式改变再保险协议各方同意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能力,除非这些协议根据适用的破产或拖欠法律无法执行。
(C)CA 保险 Code § 922.425(a)(4)(C) 承保人应书面同意支付所有最终判决,无论在何处寻求执行,由分保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获得,且已在判决获得地管辖区被宣布可执行的判决。
(D)CA 保险 Code § 922.425(a)(4)(D) 每份再保险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保人提供担保,金额等于承保人根据该协议分出的再保险负债的 100%,如果承保人拒绝执行根据判决获得地管辖区法律可执行的最终判决或一项妥善可执行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分保人还是由其合法继承人代表其清算财产获得。
(E)CA 保险 Code § 922.425(a)(4)(E) 承保人应确认其目前未参与任何涉及本州分保人的偿付安排计划,并应同意,如果承保人进入此类偿付安排计划,则通知分保人和专员,并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提供金额等于承保人对分保人负债 100% 的担保。担保形式应符合第 922.41 条 (i) 款第 (1) 项和第 922.5 条的规定,并按法规要求。就本条而言,“偿付安排计划”是指在承保人注册地,经必要多数债权人批准和司法批准的外国或境外法定或监管和解程序,旨在最终解除已正式通知的分类成员或有偿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负债,或最终重组或调整有偿债务人的债务和义务,并且该安排可能受分保人注册地以外的管辖机构的司法承认和执行。
(F)CA 保险 Code § 922.425(a)(4)(F) 承保人应书面同意满足第 (5) 款规定的适用信息申报要求。
(5)CA 保险 Code § 922.425(a)(5) 承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专员要求时,代表其自身及任何法定前身,向专员提供以下文件: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5)(A) 在签订再保险协议之前的两年内,以及此后每年,承保人应根据其总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提供其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外部审计报告。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5)(B) 在签订再保险协议之前的两年内,如果已向承保人的监管机构提交,则提供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或精算意见。
(C)CA 保险 Code § 922.425(a)(5)(C) 在签订再保险协议之前,以及此后每半年不超过一次,提供一份所有针对注册地在美国的分出保险人所承保的再保险,且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的有争议和逾期再保险索赔的更新清单。
(D)CA 保险 Code § 922.425(a)(5)(D) 在签订再保险协议之前,以及此后每半年不超过一次,提供有关承保人按分出保险人分类的承保再保险、承保人分出的再保险,以及承保人已付和未付损失的再保险可收回款项的信息,以便评估第 (6) 款中规定的标准。
(6)CA 保险 Code § 922.425(a)(6) 承保人应保持及时支付再保险协议项下索赔的惯例。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可证明未能及时支付:
(A)CA 保险 Code § 922.425(a)(6)(A) 向专员报告的从承保人处可收回的再保险款项中,超过15%逾期且有争议。
(B)CA 保险 Code § 922.425(a)(6)(B) 承保人的分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中,超过15%的已付损失再保险可收回款项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且无争议,并且每家分出保险人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或在受保协议中另有规定。
(C)CA 保险 Code § 922.425(a)(6)(C) 无争议但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的已付损失再保险可收回款项总额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或在受保协议中另有规定。
(7)CA 保险 Code § 922.425(a)(7) 承保人的监管机构应每年向专员确认,截至前一年的12月31日或向互惠管辖区法定报告的年度日期,承保人符合第 (2) 和 (3) 款中规定的要求。
(8)CA 保险 Code § 922.425(a)(8) 本款不排除承保人自愿向专员提供信息。
(b)CA 保险 Code § 922.425(b) 专员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互惠管辖区名单。
(1)CA 保险 Code § 922.425(b)(1) 互惠管辖区名单通过NAIC委员会程序公布。专员的名单应包括 (a) 款第 (1) 项的 (A) 和 (B) 分项下定义的任何互惠管辖区,并应考虑NAIC名单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互惠管辖区。专员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或根据通过NAIC委员会程序公布的标准,批准未出现在NAIC互惠管辖区名单上的管辖区。
(2)CA 保险 Code § 922.425(b)(2) 专员可以根据适用法律、专员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程序,或根据通过NAIC委员会程序公布的标准,在认定某个管辖区不再符合互惠管辖区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时,将其从互惠管辖区名单中移除,但专员不得将 (a) 款第 (1) 项的 (A) 和 (B) 分项下定义的互惠管辖区从名单中移除。将互惠管辖区从该名单中移除后,如果根据第922.4、922.41或922.5条另有允许,则分出给在该管辖区设有总公司或注册地的承保人的再保险,应允许获得抵免。
(c)CA 保险 Code § 922.425(c) 专员应及时创建并公布一份承保再保险人名单,这些承保再保险人已满足本节规定的条件,其分出业务应根据本节规定获得信用。如果NAI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已将某个承保再保险人列入承保再保险人名单,或者该承保再保险人初次符合资格时按照 (a) 款第 (4) 项的要求向专员提交了信息并遵守了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施加的任何额外要求(除非与适用的涵盖协议相冲突),专员可以将其加入名单。
(1)CA 保险 Code § 922.425(c)(1) 如果NAI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已确定符合 (a) 款规定的条件,专员有权酌情采纳该司法管辖区的决定,并将该承保再保险人列入其分出业务应获得信用的承保再保险人名单。专员可以接受向另一个NAI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或NAIC提交的财务文件,以满足 (a) 款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922.425(c)(2) 当请求专员采纳另一个NAI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的决定时,承保再保险人应提交一份正式签署的RJ-1表格(如部门网站上公布的),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收到请求后,专员应通过NAIC委员会程序通知其他州,并提供有关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d)CA 保险 Code § 922.425(d) 如果专员认定承保再保险人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要求,专员可以撤销或暂停该承保再保险人的认可资格。
(1)CA 保险 Code § 922.425(d)(1) 在承保再保险人资格暂停期间,暂停生效日期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再保险协议不得获得信用,除非承保再保险人根据 Section 922.5 的规定,其合同义务已获得担保。
(2)CA 保险 Code § 922.425(d)(2) 如果承保再保险人的资格被撤销,在撤销生效日期之后,不得授予再保险信用,针对承保再保险人签订的任何再保险协议,包括在撤销日期之前签订的再保险协议,除非承保再保险人根据 Section 922.5 的规定,其合同义务已获得专员接受并符合该节规定的形式的担保。
(e)CA 保险 Code § 922.425(e) 在拒绝报表信用、施加与 (d) 款相关的要求以提供担保,或采取具有与担保基本相同监管影响的类似要求之前,专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922.425(e)(1) 与分出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人及其监管机构沟通,告知承保再保险人不再符合 (a) 款所列条件之一。
(2)CA 保险 Code § 922.425(e)(2) 自首次沟通之日起30天内向承保再保险人提供提交纠正缺陷计划的时间,并自首次沟通之日起90天内纠正缺陷,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其他消费者需要更短的期限。
(3)CA 保险 Code § 922.425(e)(3) 在 (2) 项规定的90天或更短期限届满后,如果专员认定承保再保险人未采取行动或行动不足,专员可以施加本款的任何要求。
(4)CA 保险 Code § 922.425(e)(4) 向承保再保险人提供本款中规定的任何要求的书面解释。
(f)CA 保险 Code § 922.425(f) 如果适用康复、清算或保全的法律程序,分出再保险人或其代表可以寻求并,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适当,可以获得一项命令,要求承保再保险人为所有未偿分出负债提供担保。
(g)CA 保险 Code § 922.425(g) 本节不限制或改变再保险协议各方就该再保险协议中的担保要求或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能力,除非 Sections 922.1 至 922.9(含)或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

Section § 923

Explanation
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使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规定的特定表格和说明,提交年度或季度报表。这些报表必须遵循NAIC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手册》,除非与州法律冲突。保险专员可以调整表格和报告方法,以确保保险公司清晰地展示其财务状况。保险公司将收到标准表格任何变更的通知。

Section § 9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预留足够的资金,称为准备金,用于支付所有潜在索赔以及与解决这些索赔相关的费用。准备金数额由保险专员根据其制定的法规决定,专员会审查行业数据,以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健并能保护其客户。

专员还负责决定如何报告和根据需要更新这些准备金信息。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保险、产权保险、残疾保险、抵押保险或抵押担保保险。

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始终保持准备金,其总额估计应足以用于支付保险公司可能承担责任的所有损失和索赔,并用于支付损失和索赔的调整或结算费用。
准备金应根据专员不时制定的法规计算。专员颁布的法规,或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或修订,应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程序。专员应在合理考虑已确定的经验和此类业务性质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并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专员可以规定报告本节所规定准备金相关信息的方式和形式。
本节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产权保险、残疾保险、抵押保险或抵押担保保险。

Section § 9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准在加州经营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每年提交一份由合格精算师准备的名为“精算意见声明”的文件。这份声明必须遵循特定的国家指导方针。在加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每年还需要提交一份“精算意见摘要”,以进一步解释主要的精算意见。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准备详细的精算报告和工作底稿。如果这些文件不充分,州监管机构可以自费聘请独立专家进行审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虽然精算意见声明是公开的,但详细的报告和工作底稿是保密的,以保护敏感信息,尽管在严格的保密规定下,它们可以用于监管目的。

(a)CA 保险 Code § 923.6(a) 除非住所地保险监管机构另有豁免,每家获准经营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每年提交一份由指定精算师出具的题为“精算意见声明”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应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相应《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提交。
(1)CA 保险 Code § 923.6(a)(1) 就本节而言,“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词指任何根据第 102、103、105、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8、119、119.6、120、124 或 124.5 节所述承保保险的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
(2)CA 保险 Code § 923.6(a)(2)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的含义与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A)CA 保险 Code § 923.6(a)(2)(A) 精算意见。
(B)CA 保险 Code § 923.6(a)(2)(B) 精算意见摘要。
(C)CA 保险 Code § 923.6(a)(2)(C) 精算报告。
(D)CA 保险 Code § 923.6(a)(2)(D) 指定精算师。
(E)CA 保险 Code § 923.6(a)(2)(E) 精算意见声明。
(F)CA 保险 Code § 923.6(a)(2)(F) 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
(3)CA 保险 Code § 923.6(a)(3) 监管机构可制定与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法规。
(b)CA 保险 Code § 923.6(b) 每家在本州注册且被要求提交精算意见声明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每年提交一份由该保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撰写的精算意见摘要。该精算意见摘要应按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相应《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提交,并应被视为支持 (a) 款所要求的精算意见的文件。
(c)CA 保险 Code § 923.6(c) 未在本州注册的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应在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精算意见摘要。
(d)CA 保险 Code § 923.6(d) 应准备一份精算报告和基础工作底稿,以支持每份精算意见,这些报告和底稿应符合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相应《财产和意外伤害年度报表说明》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应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支持性精算报告或工作底稿,或监管机构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支持性精算报告或工作底稿在其他方面不可接受,监管机构可聘请一名合格精算师,费用由该保险公司承担,以审查该意见及其依据,并准备支持性精算报告或工作底稿。
(e)CA 保险 Code § 923.6(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7929.000 节、(f)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 款所要求的精算意见声明应为公共记录并可供查阅。
(f)Copy CA 保险 Code § 923.6(f)
(1)Copy CA 保险 Code § 923.6(f)(1) 监管机构持有或控制的、被视为支持精算意见声明的精算报告、工作底稿或精算意见摘要,以及保险公司就精算报告、工作底稿或精算意见摘要向监管机构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应依法保密并享有特权,不得由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公开,并豁免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部分(自第 7920.000 节起)),不受传票约束,且在私人当事人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不得作为证据进行调查或采纳。
(2)CA 保险 Code § 923.6(f)(2) 本款不应限制监管机构向美国精算师协会精算咨询与纪律委员会(ABCD)或其继任者披露第 (1) 款所述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力,只要这些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是专业纪律程序所必需的,且 ABCD 建立了令监管机构满意的保密程序;本款也不应限制监管机构为履行其官方职责而采取的任何监管或法律行动中使用这些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权力。
(3)CA 保险 Code § 923.6(f)(3) 监管机构还可就第 (1) 款所述的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行使第 735.5 节 (b) 款或任何后续规定中明确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9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未能按时向专员提交所需文件,它们必须支付705美元的滞纳金。如果一个月后仍未提交,那么在未提交这些文件的情况下继续运营的每个月,它们还需要额外支付849美元。

专员应向任何未能在本法典规定的时间内,在专员办公室制作并提交任何所需报表或约定条款的获准保险公司,收取七百零五美元 ($705) 的逾期申报费。第一个月之后,如果该保险公司在此后每个月或其不足一个月的零星部分内继续经营保险业务,直至这些报表和约定条款提交为止,专员还应收取八百四十九美元 ($849) 的逾期申报费。

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立即的监管关注,他们必须在保险专员要求时,提供额外的财务和精算信息。如果提供的数据不令人满意,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一位独立的专家,比如会计师或精算师,这位专家之前不能被该保险公司聘用过。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聘请,专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位。被选定的专业人士将审查这些信息并给出他们的意见。

应专员要求,并按其规定的间隔,任何专员认为需要立即监管关注的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供补充会计、财务和精算信息。如果提供或可能提供的信息不令专员满意或不可接受,或者负责准备该信息的人员之前提供的信息不令专员满意或不可接受,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选聘并留用一名令专员满意的独立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或独立精算师,如果该人员尚未被该保险公司聘用。如果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按专员要求进行选聘,专员可以选聘或留用一名独立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或独立精算师。如果该信息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精算师,或其他独立的专业金融公司或个人准备,则该公司或个人应审查并就该补充信息发表意见。

Section § 92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和独立财务专业人员在财务信息和文件可获取性方面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应请求向保险专员提供注册会计师、精算师或其他财务专业人员提供的补充信息和文件以供审查。这些文件必须至少保留五年,但受法律特权保护的情况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授权这些专业人员与专员分享必要的信息。

Section § 9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决定需要报告哪些额外信息以及这些报告应如何格式化。它还赋予专员权力来决定任何所需意见的主题。

Section § 9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交给保险专员的任何额外信息,例如会计师或精算师的工作底稿及其他文件,都是保密的。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信息不能向公众公开。此外,这些信息也不能通过传票被强制要求在法庭上出示。

Section § 9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保险专员的权力不受本节限制,这意味着他们仍然可以根据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收集额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