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保险人财务报表
Section § 900
在加州,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显示公司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情况,必须在3月1日之前提交。如果3月1日不是工作日,则报告应在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交本年度的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截止日期是5月15日,第二季度是8月15日,第三季度是11月15日。如果这些日期不是工作日,报告应在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Section § 900.2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运营的保险公司都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审计必须符合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标准。
如果保险公司能说明延迟的合理理由,州保险专员可以批准审计报告的提交日期延长30天。延期请求必须详细说明,并且至少在原定截止日期前10天提交。
此外,专员有权制定与此审计要求相关的补充规定。
Section § 900.3
本节规定加州保险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以检查其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项内部审计,并确保审计人员独立、拥有权限和充足资源。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计划和发现。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同的组织层面满足这些要求,但如果其保费低于特定的财务门槛,则可获得豁免。这确保了小型保险公司不会因这些要求而负担过重。
Section § 900.5
Section § 900.9
Section § 902
Section § 90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谁必须核实与保险相关的声明和报告。对于国内公司,任何两名执行官需要宣誓声明的真实性。如果是个人或商号提交报告,则该个人或商号的一名成员必须这样做。对于外国保险公司,其首席执行官或常驻美国的经理必须核实报告。
Section § 903.5
Section § 904
Section § 922
Section § 922.1
这项法律旨在要求某些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担保,以履行其再保险义务,从而保护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公众。如果一家再保险公司因财务问题破产或被接管,州保险专员可以决定根据美国法律管理索赔和担保是否有利。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保险业的关键,并受到特定联邦法规的支持。
Section § 922.2
本节规定了国内保险公司获得再保险财务信用的要求。再保险合同必须确保再保险人将根据合同条款承担所承保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再保险款项将支付给其管理人或清算人,依据法院批准的索赔,且不因破产而减少。付款还必须及时并经过核实,符合标准会计惯例。
本节澄清,原始保单持有人对再保险人没有权利,除非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它还解释了保险公司“状态变更”的含义,这可能触发管理人或继承人的指定。
Section § 922.3
Section § 922.4
本法律规定了国内保险公司(即分出人保险公司)何时可以在其账簿上获得再保险信用。要获得此信用,再保险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再保险人在加州获得许可、在加州获得认可、获得州政府认证、为美国索赔维持信托基金、设在互惠管辖区,或受其他法律要求,则允许获得信用。在每种条件下,都必须满足各种详细要求,以确保再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和问责制,包括服从当地管辖权和为索赔维持信托基金。
Section § 922.5
Section § 922.6
如果一家境外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即再保险),只要其所在州的监管机构允许,该公司就不会因此被拒绝获得信用。这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该州获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的认可;二是该州的财务规定与 (NAIC) 的标准相似。
Section § 922.7
本节定义了“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在某些与保险相关的目的下的含义。基本上,该术语适用于在美国合法设立的机构,无论是作为国内实体还是在美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实体,并且受美国监管银行和信托的当局监督。
要获得资格,该机构还必须经过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包括拥有可接受的信用证。此外,如果此类机构拥有信托受托权限,并受相关当局的监管和审查,它们也被视为有资格担任受托人。
Section § 922.8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发布关于再保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的具体规则公告。这些规则可能涉及各种主题,例如保险公司的备案和认可要求、信托基金的投资指南以及负债的定义方式。如果超过10家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在这些规则正式生效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公告将作为正式法规,直到专员制定出更永久性的法规,而这项工作必须在2001年底前完成。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应将这些行动告知立法机关,以确保合规。
Section § 922.9
本节规定,第922.4条和第922.5条中的具体规定适用于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或续签的所有再保险合同,只要这些合同的生效日、周年日或续保日不早于该日期六个月。
Section § 922.31
这项加州保险法要求分出保险人(即转移风险的保险公司)仔细管理并报告其再保险活动。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从再保险人处应收的款项(即预期从再保险人处收到的金额)超过其盈余的50%,它必须在30天内通知保险专员,并证明它能够安全管理这一风险敞口。同样,如果分出保险人将其上一年度总保费的20%以上分给单一再保险人,它也必须通知保险专员,表明它能够妥善处理这一风险。
Section § 922.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国内保险公司在与经认证的再保险公司合作时,如何获得再保险信用。经认证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符合州保险专员设定特定标准的公司。这些标准包括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获得多家认可机构的良好评级,以及同意接受本州的司法管辖和规定。再保险公司必须维持担保以履行其义务,具体要求根据其被分配的评级而有所不同。
该法规详细说明了认证的运作方式,例如如何获得其他州的认可、何为良好的财务实践,以及评级如何影响所需的担保。它强调了美国和外国司法管辖区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强调及时付款,并指出再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认证、定期提交报告并符合担保标准,才能继续获得再保险信用。停止承接新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仍可保持认证,但必须遵守法律要求。
Section § 922.42
本法律规定了再保险公司(即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公司)失去其认可或认证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险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格,但必须首先通知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但是,如果该公司放弃听证权,或者在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相关行动,或者存在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则暂停或撤销可以立即生效,无需听证。如果一家公司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他们签订的任何新再保险合同将不予认可,除非该公司根据特定规则妥善履行了义务并提供了担保。
Section § 922.43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在审查与认可、核证、某些保险信托以及设在互惠管辖区的承保人相关的申请时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必须由提出审查申请的再保险人支付。如果再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这些费用,专员有权拒绝其申请,拒绝为其再保险提供抵免,或者撤销其认可或核证。
Section § 922.85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根据既定程序制定与保险(特别是再保险)相关的规则。专员可以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设定的变更,更新法律的某些部分,以纳入新的评级机构或评级。
他们可以针对特定类型的保险制定再保险规则,例如具有非标准保费的人寿保险、具有特定保证的万能人寿保险、变额年金和长期护理保险。这些规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涵盖较旧的保单。
法律要求在确定再保险的担保金额时使用特定的估值指南。然而,本法律不影响符合特定财务条件、按照特定标准运营或在多个州获得认证的保险公司。
Section § 922.425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国内保险公司在将再保险分出给承保再保险人时,可以获得抵免的条件。要符合资格,承保再保险人必须设在互惠司法管辖区,并符合特定的财务和运营标准。
该司法管辖区必须与美国签订涵盖协议,或符合NAIC标准,或由专员认定为合格司法管辖区。此外,承保再保险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资本和偿付能力比率,提供特定文件,并同意有关管辖权和索赔解决的法律条件。
法律允许专员创建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司法管辖区和保险公司名单,并删除那些未能持续符合标准的实体。它还规定了处理合规性失效情况的程序,包括在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此外,只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的协议才有资格获得抵免。
Section § 923
Section § 92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预留足够的资金,称为准备金,用于支付所有潜在索赔以及与解决这些索赔相关的费用。准备金数额由保险专员根据其制定的法规决定,专员会审查行业数据,以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健并能保护其客户。
专员还负责决定如何报告和根据需要更新这些准备金信息。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保险、产权保险、残疾保险、抵押保险或抵押担保保险。
Section § 923.6
这项法律要求获准在加州经营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每年提交一份由合格精算师准备的名为“精算意见声明”的文件。这份声明必须遵循特定的国家指导方针。在加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每年还需要提交一份“精算意见摘要”,以进一步解释主要的精算意见。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准备详细的精算报告和工作底稿。如果这些文件不充分,州监管机构可以自费聘请独立专家进行审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虽然精算意见声明是公开的,但详细的报告和工作底稿是保密的,以保护敏感信息,尽管在严格的保密规定下,它们可以用于监管目的。
Section § 924
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未能按时向专员提交所需文件,它们必须支付705美元的滞纳金。如果一个月后仍未提交,那么在未提交这些文件的情况下继续运营的每个月,它们还需要额外支付849美元。
Section § 925
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立即的监管关注,他们必须在保险专员要求时,提供额外的财务和精算信息。如果提供的数据不令人满意,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一位独立的专家,比如会计师或精算师,这位专家之前不能被该保险公司聘用过。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聘请,专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位。被选定的专业人士将审查这些信息并给出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