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保费融资”指应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费融资协议的条款,从事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垫付资金的业务,其中被保险人已将未赚取保费、应计股息或损失赔款作为该垫付款的担保,仅用于支付保险合同的保费,且不包括与商品和服务融资相关的保险合同保费的融资。
一般规定保费融资
Section § 778
这项法律将“保费融资”定义为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提供贷款的做法。这笔贷款是基于一份保费融资协议,其中投保人将未使用的保险退款、股息或索赔赔付作为抵押。这仅适用于支付保险费,而不适用于保险费与购买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况。
保费融资 垫付资金 被保险人
Section § 778.1
这项法律将“保费融资协议”定义为一种贷款,即投保客户同意随着时间推移向贷款人偿还款项。贷款人预先支付保险费,客户则连同额外费用一起偿还。该协议还包括将保单中任何未赚取保费、股息或赔款用作贷款的担保。
本条所称,“保费融资协议”指投保人同意分期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人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垫付的用于支付一份或多份保险合同保费的本金以及附加费用,并以未赚取保费、应计股息或损失赔款作为担保进行转让的贷款合同、票据、协议或债务。
保费融资协议 贷款合同 保险费支付
Section § 778.2
如果你是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参与安排保险费的融资,并且因此项工作收到报酬,你必须告知被保险人你收到了多少钱。这必须按照保险专员规定的方式进行。
此外,你还需要保存一份显示所有已收款项的清单,为期三年,并在专员要求时提供给他们。有些情况是例外,例如如果这笔款项是因延迟支付保费而产生的利息。
专员必须制定规则,规定你如何以标准方式告知被保险人这些款项。
(a)CA 保险 Code § 778.2(a) 任何从事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业务并参与安排保费融资协议的人,如果其接受因安排、指导或执行与保费融资协议相关的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则应以专员确定的方式和形式,向被保险人披露其将从保费融资方获得的报酬金额,并保存三年,且应向专员提供一份与其接受保费融资服务报酬相关的账户清单,其中应显示每份保费融资协议以及代理人或经纪人使用的每份融资计划所对应的报酬金额。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保费融资方因延迟支付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而向经纪人或代理人支付的利息,但须符合《金融法典》第18628条 (a) 或 (b) 款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778.2(b) 专员应举行听证会并通过法规,制定向被保险人进行 (a) 款所要求披露的标准程序和形式。
保险代理人 经纪人 保费融资
Section § 778.3
本法律条款要求,对于保费融资的任何融资费用及其年利率(APR),必须在保险单中或单独的保费融资协议和账单中清楚披露。然而,如果费用是固定费用,则无需包含年利率。如果类似信息已通过其他法律披露提供,则此要求不适用。
保费融资 融资费用 年利率
Section § 778.4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处理财产和意外险的保险代理人在安排保费融资时,向客户提供清晰的信息。代理人必须向申请人提供联邦《贷款真相法案》要求的任何详细信息,并获得一份签署的披露声明,说明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保费分期付款计划。该披露必须解释融资选项以及潜在的费用或收费。代理人还必须遵守《消费者合同知情法案》(如适用)。
如果保险交易通过电话进行,代理人可以在72小时内将必要的披露文件邮寄给客户,并必须保留这些文件已邮寄的证明,以示合规。
(a)CA 保险 Code § 778.4(a) 每一财产经纪人-代理人及每一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在为第660条规定的任何新保单或续保保单安排保费融资之前,均须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778.4(a)(1) 向申请人或潜在被保险人提供联邦《贷款真相法案》(15 U.S.C. Sec. 1601 et seq.) 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2)CA 保险 Code § 778.4(a)(2) 获取申请人或潜在被保险人对以下披露的签名,该披露应以10磅粗体字印在单独的表格或纸张上:
一些保险公司和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CAARP)提供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机会。您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必须披露这些选项,如果它们适用于您正在购买的保险。如果您选择签订一份提供保费融资的合同,您的代理人依法必须就利息、费用或其他收费作出某些披露。如果您的保险是由您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企业融资的,并且您的保险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您的贷款可能仍需支付持续的利息费用,或因您的保险公司延迟偿还保费融资公司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您应该了解与您的融资计划相关的所有费用。如果您不确定融资计划如何运作,您应该咨询您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
(b)CA 保险 Code § 778.4(b) 每一财产经纪人-代理人及每一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均应遵守1990年《消费者合同知情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6章(自第1799.200条起))的要求,只要其规定适用于受本条约束的任何交易。
(c)CA 保险 Code § 778.4(c) 如果受(a)款约束的交易通过电话进行,财产经纪人-代理人及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应被视为已遵守(a)款的要求,如果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后的72小时内,(a)款要求的披露表格及其他信息被邮寄至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地址。邮寄证明应通过第38条所述的方法确立。
保费融资 保险经纪人披露 贷款真相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