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代理人和经纪人
Section § 769
这项加州保险法律规定,一旦经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至少一年,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合同不能被更改或终止,除非提前120天发出通知。但是,如果经纪人-代理人超出其权限、违反规定、误导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汇款、执照被吊销、实施欺诈或保单所有权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前通知。
如果经纪人-代理人的合同终止,他们可能仍需处理现有保单,直到保单期满或转至另一家保险公司,但未经许可不得承保新风险。如果被终止合同的经纪人-代理人经过善意努力后无法为现有保单找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必须应请求续保一次。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经纪人-代理人转让保单所有权、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经营业务、未能及时支付到期款项或不遵守续保规定等,保险公司可以停止与经纪人-代理人合作而不续保保单。本法规不适用于特定职位的人寿或残疾保险代理人,也不适用于某些总代理合同。
Section § 769.1
这项法律规定,经纪代理人赚取的佣金必须遵守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只要该协议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佣金就被推定为合法。这意味着,任何对此提出异议的人都有责任证明其不合法。这些规定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的协议。
Section § 769.2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在根据加州特定法规进行费率回溯时,应如何计算其应付金额。他们可以获得已支付的税费、佣金和经纪费用的抵免,并且不能要求州政府或员工偿还这些费用。该规定在颁布后立即适用于任何关于回溯的决定。最后,它澄清了该法律不认可或批准关于第103号提案回溯退款的具体法规。
Section § 769.55
Section § 769.56
在加州,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想要更改与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条款,他们必须在变更生效前至少45天向代理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如果这些变更影响代理人的佣金、生存权、赔偿或错误与遗漏保险,则被视为“重大”变更。
但是,如果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同意这些变更,或者这些变更是由州或联邦法律强制要求的,则不需要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