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遵循国会于1945年制定的指导方针,规范加州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它识别并界定保险行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并禁止这些不良行为,以确保公平竞争。

本条的宗旨是,依照1945年3月9日国会法案(Public Law 15, Seventy-ninth Congress)所阐明的国会意图,通过界定或规定确定本州所有构成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惯例的保险业务中的贸易惯例,并禁止如此界定或确定的贸易惯例,从而规范保险业务中的贸易惯例。

Section § 790.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广泛的保险相关实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规则和条例。这包括各类保险公司、汽车俱乐部和代理人等,凡从事保险业务的都涵盖在内。

本条适用于互惠和相互保险交易所、劳合社承保人、兄弟互助会、兄弟火灾保险人、赠款和年金社团、持有豁免证书的保险人、汽车俱乐部、非营利医院协会、寿险代理人、经纪代理人、剩余线经纪人以及特殊线剩余线经纪人,以及所有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Section § 7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人在保险业中从事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或欺骗性行为的商业活动。

Section § 7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保险业务中哪些行为被视为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这包括对保险单作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广告以及虚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它禁止在保险费率方面基于性别进行歧视,除非有有效数据支持。它还涉及不公平的理赔做法,例如少付赔款、拖延调查以及误导索赔人关于其承保范围或权利的信息。

其他列出的不公平做法包括发布误导性声明以鼓励保单持有人取消其保险、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虚假公开声明以及违反保单取消规定。此外,未经适当授权虚假声称代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是被禁止的。

以下特此定义为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或做法。
(a)CA 保险 Code § 790.03(a) 制作、发布、散布或导致制作、发布或散布任何估价、说明、传单或声明,虚报已签发或将签发的任何保单条款,或其所承诺的利益或优势,或其将获得的红利或盈余份额;或就类似保单先前支付的红利或盈余份额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声明;或就任何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或虚假陈述;或就任何寿险公司所依据的法定准备金制度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或虚假陈述;或使用任何保单或某类保单的名称或标题,虚报其真实性质;或向任何公司投保的任何保单持有人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以诱使或倾向于诱使该保单持有人使其保险失效、丧失或退保。
(b)CA 保险 Code § 790.03(b) 在本州公众面前制作或散布,或导致制作或散布,在任何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中,或任何广告设备中,或通过公开呼喊或公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手段,任何包含关于保险业务或关于任何人在其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任何主张、陈述或声明,而该主张、陈述或声明是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且已知,或通过行使合理注意应已知,其为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的。
(c)CA 保险 Code § 790.03(c) 订立任何协议以实施,或通过任何协同行动实施,任何抵制、胁迫或恐吓行为,导致或倾向于导致保险业务的不合理限制或垄断。
(d)CA 保险 Code § 790.03(d) 向任何监管或其他公职人员提交,或制作、发布、散布、流通或交付给任何人,或向公众展示,或直接或间接导致制作、发布、散布、流通、交付给任何人,或向公众展示任何虚假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声明,意图欺骗。
(e)CA 保险 Code § 790.03(e) 在任何保险公司的账簿、报告或声明中作任何虚假记录,意图欺骗任何合法任命检查其状况或任何事务的代理人或审查员,或任何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报告的公职人员,或任何依法有权检查其状况或任何事务的公职人员;或以类似意图,故意遗漏在保险公司的任何账簿、报告或声明中作出与保险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的真实记录。
(f)Copy CA 保险 Code § 790.03(f)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0.03(f)(1) 在任何寿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收费费率方面,或在其应支付的红利或其他利益方面,或在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在同类且预期寿命相同的个人之间制造或允许任何不公平歧视。
(2)CA 保险 Code § 790.03(f)(2) 本款应解释为,对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申请并签发的任何普通寿险合同或个人年金合同,要求在费率、红利或利益,或其任何组合方面,根据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者的性别设定差异。如果这些差异得到按性别划分的有效相关数据的实质性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按性别划分的死亡率数据,则满足此要求。
(3)CA 保险 Code § 790.03(f)(3) 然而,对于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后申请并签发,但在合规日期之前签发的任何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或个人人寿年金合同,代替基于按性别、费率、股息或福利,或其任何组合划分的数据的差异,女性生命的普通人寿保险或个人人寿年金的计算方式如下:(A) 对于面值大于五千美元 ($5,000) 的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或个人人寿年金合同,根据不小于三岁且不大于六岁低于女性被保险人或女性年金领取人实际年龄的年龄计算;(B) 对于面值等于或小于五千美元 ($5,000) 的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根据不大于六岁低于女性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的年龄计算。本段中使用的“合规日期”应指本法典未来修正案规定并授权人寿保险公司使用包含按性别划分的死亡率数据的死亡率表,以计算第10163.1条和第10489.2条或其后续条款中规定的调整保费、不丧失价值福利的现值和评估准备金的生效日期。
(4)CA 保险 Code § 790.03(f)(4) 尽管有本分部的规定,基于性别的费率、股息或福利,或其任何组合的差异,不适用于(A) 根据可被视为《1964年民权法案》(公法88-352)修订版中所用术语的雇佣条款、条件或特权而签发的任何人寿保险或人寿年金合同,以及(B) 为公立学校员工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免税组织员工提供的免税年金。
(g)CA 保险 Code § 790.03(g) 在本州公众面前,在任何报纸或其他出版物,或任何其他广告设备中,或通过公开呼喊或宣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手段,无论是直接还是暗示地,制作或传播,或导致制作或传播任何声明,声称某指定保险公司或指定保险公司是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成员,或根据第119.5条的定义,已投保破产。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专员根据第14.2条(自第1063条起)直接或暗示授权的任何活动。
(h)CA 保险 Code § 790.03(h) 明知故犯或频繁实施以下任何不公平理赔行为,以至于构成普遍的商业惯例:
(1)CA 保险 Code § 790.03(h)(1) 向索赔人歪曲与所涉任何保险范围相关的相关事实或保险单条款。
(2)CA 保险 Code § 790.03(h)(2) 未能合理及时地确认并处理与保险单项下索赔相关的通信。
(3)CA 保险 Code § 790.03(h)(3) 未能采纳并实施合理标准,以迅速调查和处理保险单项下产生的索赔。
(4)CA 保险 Code § 790.03(h)(4) 在被保险人完成并提交损失证明要求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确认或否认索赔的承保范围。
(5)CA 保险 Code § 790.03(h)(5) 未能真诚地努力促成对责任已合理明确的索赔进行及时、公平和公正的解决。
(6)CA 保险 Code § 790.03(h)(6) 在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与最终追回的金额合理相似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远低于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最终追回的金额,迫使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以追回保险单项下应得的金额。
(7)CA 保险 Code § 790.03(h)(7) 试图以低于合理人士根据随附或构成申请一部分的书面或印刷广告材料认为其有权获得的金额来解决被保险人的索赔。
(8)CA 保险 Code § 790.03(h)(8) 试图根据未经被保险人、其代表、代理人或经纪人通知、知晓或同意而更改的申请来解决索赔。
(9)CA 保险 Code § 790.03(h)(9) 在支付索赔后,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未能告知他们支付所依据的承保范围。
(10)CA 保险 Code § 790.03(h)(10) 向被保险人或索赔人披露保险公司对有利于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的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惯例,目的是迫使他们接受低于仲裁裁决金额的和解或妥协。
(11)CA 保险 Code § 790.03(h)(11) 通过要求被保险人、索赔人或其任何一方的医生提交初步索赔报告,然后要求随后提交正式损失证明表格,而这两份提交材料包含基本相同的信息,从而拖延索赔调查或支付。
(12)CA 保险 Code § 790.03(h)(12) 在责任已明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解决保险单某一部分承保范围内的索赔,以影响保险单其他部分的索赔解决。
(13)CA 保险 Code § 790.03(h)(13) 未能及时结合事实或适用法律,提供保险单所依据的合理解释,以说明拒绝索赔或提出和解方案的理由。
(14)CA 保险 Code § 790.03(h)(14) 直接建议索赔人不要寻求律师服务。
(15)CA 保险 Code § 790.03(h)(15) 误导索赔人关于适用的诉讼时效。
(16)CA 保险 Code § 790.03(h)(16) 在保险公司收到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艾滋病相关综合征服务相关的福利索赔后,拖延支付或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超过60天,如果索赔支付的延迟是为了调查该状况是否在承保前已存在。但是,这60天期限不应包括保险公司等待医疗服务提供者回复相关医疗信息的时间。
(i)CA 保险 Code § 790.03(i) 违反第676.10条规定取消或拒绝续保保单。
(j)CA 保险 Code § 790.03(j) 未与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签订有效协议从事相关活动,而自称代表、构成或以其他方式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服务。

Section § 79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调查和审查州内任何参与保险业的人的商业活动。这些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他们是否参与不正当竞争或从事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如第790.03条所规定或根据本条所决定的。专员可以按照《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详细规定的某些程序进行这些调查。

Section § 7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怀疑有人在加州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的竞争手段时采取行动。如果专员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他们可以命令该人出席听证会解释其行为,听证会将在通知发出后至少 30 天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决定该人是否应该停止这些行为并支付罚款。

如果指控被证实属实,专员将要求该人支付罚款并停止这些行为。

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必要时可由行政法法官参与。被指控者可以通过法典其他章节中描述的法律补救措施对决定提出上诉。

只要专员有理由相信某人已在本州从事或正在从事第 790.03 节所定义的任何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任何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且专员就此采取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他或她应向该人发出并送达一份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其中包含有关指控的陈述、该人根据第 790.035 节可能承担的责任的陈述,以及一份关于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将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举行时间不得少于送达通知之日起 30 天,旨在确定专员是否应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支付第 790.035 节规定的罚款,并停止和制止这些方法、行为或做法中的任何一种或全部。
如果指控或其中任何一项被认定成立,专员应向该人发出并送达一份命令,要求该人支付第 790.035 节规定的罚款,并停止和制止从事被认定为不公平或欺骗性的方法、行为或做法。
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节起)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但当程序涉及与根据《保险法典》其他章节产生的、可由行政法局行政法法官审理的其他程序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听证会可由行政法局的行政法法官主持。专员和被任命的行政法法官应拥有《行政程序法》授予的所有权力。
该人有权通过依据本法典第 12940 节或《行政程序法》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对程序和命令进行审查。

Section § 7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调查保险业务中尚未被其他规定涵盖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如果专员认为某种行为不公平,他们可以启动一个正式程序,包括听证会,在此过程中他们将利用证据和法律程序来裁决此事。如果一项行为确实被认定为不公平,专员可以通过州总检察长请求法院命令停止该行为。 如果需要额外证据,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专员可以根据这些新信息修改其调查结果。最终,如果法院同意专员的调查结果,它将发布命令以阻止不公平行为继续。

Section § 790.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保险委员会已生效的停止和禁止令,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是故意的,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 (55,000) 美元。不支付罚款也算是违反命令。

如果有人继续违反命令,他们的保险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长达一年,但前提是违规行为发生在首次罚款生效之后。

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程序,如果涉及其他保险问题,可由行政法法官主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某些法律补救措施对专员的决定提出异议。

只要专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违反了根据第 (790.05) 条发出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 (790.06) 条发出的法院命令,在命令已生效且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专员可在举行听证会并确定存在违规行为后,命令该人向加利福尼亚州没收并支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款项,加上根据第 (790.05) 条应支付的任何罚款,该款项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但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是故意的,罚款金额可不超过五万五千美元 ($55,000) 加上根据第 (790.05) 条应支付的罚款。
就本节而言,未能支付根据第 (790.035) 条施加的已生效的任何罚款,应构成对停止和禁止令的违反。
对于任何后续违反停止和禁止令、法院命令或支付罚款命令的行为,在命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专员可在听证后,暂停或吊销该人的执照或证书,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前提是,除非该后续违规行为是在根据前款施加罚款的命令生效之日后发生或持续的,否则不得以此为依据提起任何程序。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但如果诉讼程序涉及与根据《保险法》其他条款产生的其他诉讼程序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这些其他诉讼程序可由行政法局的行政法法官审理,则听证会可由行政法局的行政法法官审理。专员和被任命的行政法法官应拥有《行政程序法》授予的所有权力。
该人有权通过第 (12940) 条或《行政程序法》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对其中的程序和专员的命令进行复审。

Section § 79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在其现有权限之外的额外权力。如果有人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的方法或做法,专员可以执行处罚并对执照采取行动。

Section § 79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收到停止某种行为的命令(即“停止和终止令”),这并不能保护他们免受其他后果。这意味着他们仍然可能因为从事了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商业行为,而面临对其专业执照的进一步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指控。

根据本条发出的针对任何人的停止和终止令,或为执行该命令而进行的后续行政或司法程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或豁免该人因其被认定为不公平或欺骗性的方法、行为或做法而根据本州法律可能面临的对其执照或证书的任何行政行动、民事责任或刑事处罚。

Section § 79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根据需要制定和更新规章制度,以有效管理本条。在此之前,必须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790.1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不支付大屠杀幸存者的有效索赔,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直到他们支付为止。本法规将“大屠杀幸存者”定义为受纳粹迫害影响的被保险人,将“受益人”定义为有权获得保险赔付的人。它还将“索赔”描述为与纳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该时期丢失的保单相关的索赔。“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另一公司或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暂停保险公司执照的程序遵循特定规定,专员为保护大屠杀幸存者的利益可采取紧急措施。

(a)CA 保险 Code § 790.15(a) 如果保险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未能支付大屠杀幸存者的任何有效索赔,则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应当暂停,直至该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该索赔或索赔款为止。
(b)CA 保险 Code § 790.15(b) 在本条中:
(1)CA 保险 Code § 790.15(b)(1) “大屠杀幸存者”指任何保险单的受益人,如果该保险单承保了某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权益,且被保险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因德国、其盟友或同情者对犹太人及其他民族的迫害而被杀害、死亡、流离失所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受害者。
(2)CA 保险 Code § 790.15(b)(2) “受益人”指任何有权根据任何保险单获得赔付的个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指定受益人、任何指定受益人的继承人,以及任何其他有权根据该保单获得赔付的人。
(3)CA 保险 Code § 790.15(b)(3) “索赔”指大屠杀幸存者或其他受益人根据保险单提交的,因纳粹控制的德国政府或其盟友的歧视性做法或迫害所造成或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索赔,或因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单或记录因纳粹控制的德国政府或其代理人或盟友的行为而丢失或没收,从而拒绝支付索赔的索赔。索赔还包括大屠杀幸存者或受益人要求收取嫁妆或教育保单或年金收益的任何索赔。
(4)CA 保险 Code § 790.15(b)(4) 某特定人员的“关联公司”或与某特定人员“关联”的人,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该特定人员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
(5)CA 保险 Code § 790.15(b)(5) “控制”包括“控制”、“受控于”和“共同控制”等术语,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某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非商品或非管理服务商业合同的其他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除非该权力是由于该人担任的官方职位或公司职务所致。如果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持有代表任何其他人员超过10%有表决权证券的代理权,则推定存在控制。
(c)CA 保险 Code § 790.15(c) 根据本条暂停经营许可证的行动,应当按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但 (1) 如果行政听证办公室无法指派行政法法官主持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指控或命令提交后30天内开始的听证会,该行政法法官可由专员任命;以及 (2) 如果专员认定为保护大屠杀幸存者的利益有必要,他或她可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根据本条发出暂停令。
(d)CA 保险 Code § 790.15(d) 如果专员根据 (c) 小节的 (2) 款发出命令,他或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并送达一份说明立即采取行动理由的声明,以及一份包含支持该命令的指控的指控书或命令副本。根据本小节发出的任何命令,应当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就该命令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听证会应在命令送达后不少于20天,不多于30天举行。
(e)CA 保险 Code § 790.15(e) 在考虑根据本条暂停经营许可证的行动时,专员应考虑该保险公司是否真诚地参与了大屠杀幸存者保险索赔国际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是否在向幸存者支付索赔并纠正对大屠杀受害者造成的历史性错误方面取得了有意义和迅速的进展。

Section § 790.0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要求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住宅财产保险单。这包括普通的住宅财产保险、加州地震局提供的地震保险,以及针对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的保险。此外,它还涵盖了由个人所有且位于加州的住宅单元或其内容物财产损失的保险单。

第790.034条 (b) 款以及第2071.1条和第10082.3条的要求仅适用于:第10087条所定义的住宅财产保险单;包含第2部第1编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规定的承保范围的保险单和批单;加州地震局根据第2部第1编第8.6章(自第10089.5条起)签发的保险单;承保财产损失并签发给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的保险单和批单(这些术语如《民法典》第4080条和第4100条或第6528条和第6534条所定义);以及根据第120条签发的、承保位于本州的一人或多人所有的住宅单元或其内容物财产损失的保险单。

Section § 790.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遵守特定规定。首先,保险公司必须考虑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不同理赔做法。当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必须在15天内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某些信息,包括其权利摘要以及索赔如何处理。这包括第790.03条和《公平理赔惯例规定》的清晰副本。他们还必须应要求提供《加州法规》中的规定和相关条款,除非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该类保险公司。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与某些保单相关的特定章节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保险 Code § 790.034(a) 专员根据本条采纳的与理赔有关的规定,应考虑不同类别保险公司的理赔惯例。
(b)Copy CA 保险 Code § 790.03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790.034(b)(1) 收到索赔通知后,每家保险公司应立即,但不得迟于收到索赔后的15个日历日,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法》第790.03条 (h) 和 (i) 款的清晰复制件,以及一份包含以下至少10磅字体文字的书面通知:
“除了《保险法》第790.03条之外,《公平理赔惯例规定》还规定了本州保险索赔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可在保险局的互联网网站 www.insurance.ca.gov 上查阅,或致电保险局消费者信息热线 1-800-927-HELP(4357) 获取。您也可以免费向本保险公司索取本法律和这些规定的副本。”
(2)CA 保险 Code § 790.034(2) 当被保险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时,每家保险公司应提供《保险法》第790.03条的清晰复制件,以及《加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7.5分章的第2695.5、2695.7、2695.8和2695.9条的副本,除非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该类别的保险公司。本法律和这些规定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5个日历日内提供给被保险人。
(3)CA 保险 Code § 790.034(3) 本款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但根据第2部第6部分第1章(自第12340条起)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就第790.031条所述的保单和批注而言,不适用。
(c)CA 保险 Code § 790.034(c) 本条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90.03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任何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保险行为的人必须向州支付罚款。如果该行为并非故意,每次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美元。如果是故意的,每次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保险专员决定何种行为构成一次行为。保单处理中的无意错误被视为一次行为。

罚款由专员确定,并可通过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a)CA 保险 Code § 790.035(a) 任何从事第790.03条所界定的任何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任何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人,应对州承担民事罚款责任,该罚款由专员确定,每次行为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或者,如果该行为或做法是故意的,每次行为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专员应有自由裁量权确定何种行为构成一次行为。然而,当保单或批注的签发、修订或服务是无意的,就本条而言,所有这些行为应视为一次行为。
(b)CA 保险 Code § 790.035(b) 本条规定的罚款应由专员根据第790.05条的规定施加和确定。本条规定的罚款可通过第12940条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或通过《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提出上诉。

Section § 79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广告宣传其不出售的保险单是违法的。保险公司可以广告宣传其获准销售的产品,即使这些产品目前不可购买,但前提是在广告中明确说明这一点。违反此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如果故意违反,最高可处以一万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是根据其承保标准拒绝销售保险,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源自加州以外并通过广播传播到本州的保险公司广告不受此法律影响。

(a)CA 保险 Code § 790.036(a) 保险公司广告宣传其不出售的保险,属于保险业务中的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或做法。
(b)CA 保险 Code § 790.036(b) 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保险公司广告宣传其在本州获准销售的保险产品,即使该产品不可供销售,但前提是在广告中披露了不可供销售的情况。
(c)CA 保险 Code § 790.036(c) 违反本节规定者,须受本条规定的制裁。
(d)CA 保险 Code § 790.036(d) 故意违反本节规定者,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e)CA 保险 Code § 790.036(e) 本节不适用于基于其承保准则拒绝出售保险单的任何保险公司。
(f)CA 保险 Code § 790.036(f) 本节不适用于广告通过广播传播并源自本州以外的保险公司广告。在本分节中,“广播”包括电子媒体、电视和广播电台。在本分节中,“源自本州以外”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电台广播节目的有线传输。

Section § 790.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销售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时,使用某些欺骗性做法是不公平的。首先,他们不能使用“冷线广告”,这意味着在营销时没有明确说明是为了销售健康保险,并且会有代理人联系他们。其次,他们不能利用为讨论特定医疗保险计划而进行的预约,意外地试图销售其他产品,除非客户事先同意。“医疗保险产品”包括A、B、C、D部分和补充计划。

(a)CA 保险 Code § 790.037(a) 健康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销售、招揽或协商购买健康保险,均属不公平商业行为:
(1)CA 保险 Code § 790.037(a)(1) 在推销医疗保险产品时,使用称为“冷线广告”的营销手法。在本节中,“冷线广告”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一种营销方式,该方式未能以醒目方式披露其营销目的是招揽健康保险销售,且将由健康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联系。
(2)CA 保险 Code § 790.037(a)(2) 利用为讨论特定医疗保险产品或招揽特定医疗保险产品销售而进行的预约,以招揽其他医疗保险产品或其他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除非消费者在预约前明确同意在同一次预约中讨论该其他医疗保险产品或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
(b)CA 保险 Code § 790.037(b) 在本节中,“医疗保险产品”包括医疗保险A、B、C和D部分,以及医疗保险补充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