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加州的县、市和医院区有权选择向其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其他服务,如果它们自行决定这样做。

立法机关制定本部分的意图是,确认县、市和医院区有能力向所有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其他服务,如果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个已自行决定这样做。

Section § 17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医院区向那些若非某些联邦限制本可符合援助项目资格的人提供援助,例如医疗保健。实质上,它赋予地方实体选择权,以帮助那些受联邦法律限制影响的人。

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医院区可自行决定向那些若非联邦《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P.L. 104-193; 8 U.S.C. Sec. 1621)第411条规定,本可符合该实体任何项目资格要求的人员提供援助,包括医疗保健。

Section § 17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市和地方实体(包括医院区)如何收集个人信息,以确定公共服务或项目的资格。这些信息也可用于改善服务提供、执行民权以及提供必要项目的获取途径。条款规定,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均属保密,免于公开披露,除非是为管理服务所需、法律要求、法院命令或特定的公共卫生职责所需。

此外,如果数据不泄露个人身份,则可以共享;如果个人已提供书面同意,则可以共享个人信息。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7852(a) 州、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医院区仅可在评估公共服务或项目的资格或管理公共服务或项目所需时,为本部分之目的收集信息。这应包括协调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服务或项目,确保公共服务或项目充分服务于个人和多元社区,执行民权保护,并提供个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或满足健康、社会或其他服务需求的各项服务、项目或福利的获取途径。本节应包括与公共官员或机构签订合同的第三方。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7852(b) 任何公共官员或机构为评估本部分授权服务的资格或管理这些服务而制作或保存的,关于个人的所有类型信息,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均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第7920.000节起))披露,均为保密的,除为管理服务所需、法律要求、联邦或州法院命令要求,或为州或地方公共卫生官员履行疾病调查、控制或监测职责(由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确定)所需外,不得披露。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7852(c) 本节不应禁止数据共享,只要其披露方式不能单独或结合其他数据确定数据所涉人员的身份。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7852(d) 本节不应禁止个人信息共享,当该信息主体已提供书面签署同意,允许将信息提供给请求信息的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