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4
Section § 16600
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管理来自“促进安全稳定家庭”项目的联邦资金。他们可以保留这些资金的最高10%用于州行政管理费用,而不是将所有资金拨付给各县。这些费用包括诸如规划、监督、评估、培训以及全州范围的项目,这项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66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促进收养、保护家庭、支持家庭以及在寄养系统中实现家庭团聚相关的关键服务。
收养促进服务旨在通过在收养前后向潜在收养家庭提供支持,鼓励更多儿童从寄养系统被收养。家庭保护服务侧重于帮助面临风险的家庭,包括旨在预防寄养需求、支持儿童返家以及提高育儿技能的项目。家庭支持服务以社区为基础,旨在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力量以及儿童(包括寄养儿童)的福祉。最后,家庭团聚服务旨在促进寄养儿童安全及时地返回其家庭,并在团聚后的前15个月内为家庭提供支持。
Section § 166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如果想使用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资金,必须制定地方计划并成立一个规划小组。县监事会必须监督并批准这些计划,然后才能将它们提交给相关的州政府部门。
县福利部门被指定为主要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日常规划任务,并管理分配给该县的资金。
Section § 16604
本节要求加州各县将其资金的至少20%分配给以下各项服务:家庭支持、家庭维护、家庭团聚以及收养促进和支持,这四项总计占资金的80%。
如果各县提供书面正当理由并制定了最终达到要求的计划,则可以申请暂时在某个类别中支出少于20%的资金。如果各县不遵守其批准的计划,州政府可以驳回其资金申请。
剩余的20%资金可用于上述任何服务类别。
Section § 16604.5
加州各县在根据联邦家庭保护和支持法案制定计划时,应考虑为接触物质的婴儿在出院后提供入户评估。如果这些评估是县级评估和计划的一部分,并且有可用于此目的的资金,那么它们就可以获得联邦项目的资助。
Section § 16605
亲属支持服务计划为那些照护由少年法庭安置的儿童,或有需要干预风险的家庭成员提供社区支持。各县可以选择参与,并且必须制定财政支持计划以及不同机构间的协作计划。该计划聘用亲属作为雇员,确保这些照护者获得所需帮助,以维持稳定的家庭环境,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法庭干预。
服务包括案件管理、社会服务转介、交通、咨询以及法律事务协助,所有这些都旨在维系家庭。此外,埃奇伍德中心等机构提供指导,并鼓励各计划之间共享信息以提高效率。资金要求自2011-12财政年度起在政府法规中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