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00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管理来自“促进安全稳定家庭”项目的联邦资金。他们可以保留这些资金的最高10%用于州行政管理费用,而不是将所有资金拨付给各县。这些费用包括诸如规划、监督、评估、培训以及全州范围的项目,这项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0(a) 该部门应负责管理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基金。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0(b) 尽管第10103条另有规定,该部门可保留且不向下属县市拨付最高达10%的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基金,用于支付自2007年10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州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规划、监督、评估、培训和技术援助,或具有全州意义的相关项目。

Section § 16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促进收养、保护家庭、支持家庭以及在寄养系统中实现家庭团聚相关的关键服务。

收养促进服务旨在通过在收养前后向潜在收养家庭提供支持,鼓励更多儿童从寄养系统被收养。家庭保护服务侧重于帮助面临风险的家庭,包括旨在预防寄养需求、支持儿童返家以及提高育儿技能的项目。家庭支持服务以社区为基础,旨在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力量以及儿童(包括寄养儿童)的福祉。最后,家庭团聚服务旨在促进寄养儿童安全及时地返回其家庭,并在团聚后的前15个月内为家庭提供支持。

本部分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a) “收养促进和支持服务”,依照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31条(42 U.S.C. Sec. 629a)的定义,指旨在鼓励更多儿童从寄养系统被收养的服务和活动,前提是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旨在加快收养程序和支持收养家庭的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及活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 “家庭保护服务”,依照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31条(42 U.S.C. Sec. 629a)的定义,指旨在帮助面临风险或处于危机中的家庭(包括收养家庭和大家庭)的儿童和家庭服务,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1) 旨在帮助儿童在安全和适当的情况下返回其被带离的家庭的服务项目,或被安置收养或由法定监护人监护,或者,如果确定收养或法定监护对儿童不安全或不适当,则安置在其他有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2) 安置前预防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强化家庭保护项目,旨在帮助面临寄养安置风险的儿童安全地留在其家庭中。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3) 旨在向家庭提供后续护理的服务项目,这些家庭在儿童寄养安置后已将儿童接回。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4) 儿童临时照护服务,旨在为父母和其他照护者(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父母)提供暂时缓解。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5) 旨在提高育儿技能的服务,通过增强父母对其优势的信心,并帮助他们识别需要改进的方面,以及在儿童发展、家庭预算、应对压力、健康和营养等方面获得改进这些技能的帮助。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b)(6) 婴儿安全港项目,提供一种方式让父母在根据州法律指定的安全港安全地放弃新生婴儿。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c) “家庭支持服务”,依照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31条(42 U.S.C. Sec. 629a)的定义,指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包括指导,旨在促进儿童和家庭的安全和福祉。这包括旨在增强家庭(包括收养家庭、寄养家庭和大家庭)的力量和稳定性的服务,以支持和留住寄养家庭,使其能为寄养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家庭式环境,提高父母在育儿能力方面的信心和能力,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支持性的家庭环境,加强亲子关系并促进健康的婚姻,以及以其他方式促进儿童发展。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1(d) “家庭团聚服务”,依照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31条(42 U.S.C. Sec. 629a)的定义,指《美国法典》第42篇第629a(a)(7)(B)节所述的服务和活动,这些服务和活动提供给被从家中带离并安置在寄养家庭或儿童照护机构的儿童,或已返回家中并提供给儿童的父母或主要照护者,以便及时、安全、适当地促进儿童的家庭团聚,并确保团聚的稳固和稳定。这包括为父母和主要照护者提供的同伴指导和支持小组,以及促进儿童与父母和兄弟姐妹接触和探视的服务和活动。对于已返回家中的儿童,这些服务和活动仅在儿童返回家中之日起的15个月内提供。

Section § 16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如果想使用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资金,必须制定地方计划并成立一个规划小组。县监事会必须监督并批准这些计划,然后才能将它们提交给相关的州政府部门。

县福利部门被指定为主要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日常规划任务,并管理分配给该县的资金。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2(a) 尽管有第16500条规定,每个选择使用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资金的县,都应按照部门要求设立地方规划机构并制定县级计划。监事会应监督地方规划过程,并在将每个县级计划提交给部门批准之前予以批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2(b) 尽管有第16500条规定,县福利部门应作为县级牵头行政机构,负责开展日常规划活动。县福利部门应负责分配和核算拨付给该县的项目资金。

Section § 1660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各县将其资金的至少20%分配给以下各项服务:家庭支持、家庭维护、家庭团聚以及收养促进和支持,这四项总计占资金的80%。

如果各县提供书面正当理由并制定了最终达到要求的计划,则可以申请暂时在某个类别中支出少于20%的资金。如果各县不遵守其批准的计划,州政府可以驳回其资金申请。

剩余的20%资金可用于上述任何服务类别。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各县应将其分配资金的至少20%用于以下各项类别,总计80%: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a)(1) 家庭支持服务。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a)(2) 家庭维护服务。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a)(3) 家庭团聚服务。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a)(4) 收养促进和支持服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b) 县可被授权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其用于(a)款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类别的资金支出少于20%,但前提是部门书面认定该县的支出存在正当理由,并确定该县应完全遵守(a)款的日期。如果县的资金支出,如(a)款所规定,不符合其批准的县计划,部门可根据本节驳回县的费用索赔。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4(c) 各县可将未根据(a)款支出的剩余20%资金以及(b)款中确定的任何资金,用于(a)款中确定的任何类别。

Section § 16604.5

Explanation

加州各县在根据联邦家庭保护和支持法案制定计划时,应考虑为接触物质的婴儿在出院后提供入户评估。如果这些评估是县级评估和计划的一部分,并且有可用于此目的的资金,那么它们就可以获得联邦项目的资助。

各县在准备其需求评估和计划以实施联邦家庭保护和支持法案(社会保障法第430至435条(含)(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B部分第2分节(自第629条起)),如1993年综合和解法案(公法 103-66)所载)时,应考虑在婴儿出院后,作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605条协议的一部分,提供对接触物质婴儿的入户评估。只要这些评估被纳入县的需求评估和县的项目计划,并且有可用于此目的的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资金,这些评估就可以获得联邦“促进安全稳定家庭”资金的资助。

Section § 16605

Explanation

亲属支持服务计划为那些照护由少年法庭安置的儿童,或有需要干预风险的家庭成员提供社区支持。各县可以选择参与,并且必须制定财政支持计划以及不同机构间的协作计划。该计划聘用亲属作为雇员,确保这些照护者获得所需帮助,以维持稳定的家庭环境,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法庭干预。

服务包括案件管理、社会服务转介、交通、咨询以及法律事务协助,所有这些都旨在维系家庭。此外,埃奇伍德中心等机构提供指导,并鼓励各计划之间共享信息以提高效率。资金要求自2011-12财政年度起在政府法规中有所规定。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a)  亲属支持服务计划向亲属照护者以及由少年法庭安置在其家中的儿童或有依赖或犯罪风险的儿童提供社区家庭支持服务。有儿童自愿安置的亲属可根据县的酌情决定获得服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 选择参与亲属支持服务计划的县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1) 具备经证明的协作和机构间协调能力。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2) 拥有当地亲属支持服务计划持续财政支持的可行计划。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3) 聘用亲属照护者作为计划雇员。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4) 拥有强大且可行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来运营该计划。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b)(5) 描述县将如何发展和维持必要的社区支持。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c) 亲属支持服务计划应通过社区亲属支持服务模式,证明向亲属照护者和安置在其家中的儿童提供支持服务。该模式应向亲属照护者提供旨在帮助确保由少年法庭安置的儿童获得永久性亲属家庭安置的服务,并提供家庭支持服务,以消除少年法庭管辖的必要性以及县福利部门提供服务的必要性。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 该计划应提供适合目标人群的家庭支持服务。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1) 评估和案件管理。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2) 旨在维持亲属家庭单元的社会服务转介和干预,例如住房、家政服务、临时照护、法律服务和日间照护。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3) 医疗、教育和娱乐活动的交通。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4) 信息和转介服务。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5) 亲子关系和团体冲突领域的个人和团体咨询。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6) 旨在促进永久性的咨询和转介服务,包括亲属收养和监护。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d)(7) 辅导和指导。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e) 旧金山的埃奇伍德儿童与家庭中心或经部门与参与县协商批准的任何其他适当机构或个人,应向亲属支持服务计划提供技术援助,并促进各计划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6605(f)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计划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