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各县必须继续为先前在特定条款中界定的社会服务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它还澄清,本法律不改变各县现有的任何配套资金要求。

Section § 1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为其儿童福利项目提供资金。最初,从1991-92财政年度及以后,州政府将承担实际非联邦成本的70%,或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然而,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资金和支出规定将依据《政府法典》中其他特定条款执行。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a) 针对1991-9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州政府在儿童福利项目成本中的分摊份额应为该项目实际非联邦支出的70%,或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b)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起,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条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0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 1991-92 财政年度起,加州某些社会服务项目的费用如何在州和县之间分摊。州政府承担县级服务整笔拨款和居家支持服务管理费用的 70%,但最高不超过立法机关设定的金额。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0 篇收到的联邦资金被计入州政府承担的这部分费用。

自 2017-18 财政年度起,每个县承担的非联邦费用份额将根据另一条款(第 12306.16 条)中规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维持努力”来确定。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1(a) 自 1991-92 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起,州承担的县级服务整笔拨款和居家支持服务管理要求的费用份额应为实际非联邦支出的 70%,或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1(b)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20 篇 (42 U.S.C. Sec. 1397 et seq.) 收到的联邦资金,并由立法机关为县级服务整笔拨款和居家支持服务管理所拨款项,应被视为州承担费用份额的一部分,而不属于为此目的的联邦支出的一部分。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1(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自 2017-18 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起,每个县承担的县级服务整笔拨款和居家支持服务管理要求的非联邦费用份额应为根据第 12306.16 条规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维持努力。

Section § 10101.2

Explanation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加州承担了由亲属监护的某些前受抚养儿童照护费用的州政府份额的79%。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这些项目的资金遵循《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规定的不同规定。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2(a)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州政府对根据第3部分第2章第4.5条(自第11360节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节起)成为相关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前受抚养儿童的抚养和照护费用份额,应为第11364节和第11387节中规定的非联邦份额的79%。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1.2(b)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0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制定一项计划,以将县级运营的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各县必须使用既能保证质量又最经济的服务。州政府通过一项经财政部批准的特定拨款方案向各县提供资金。如果县未能遵守计划规定而导致成本超支,将不会获得额外资金。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并维持一项计划,以有效控制县级管理的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使其在每年为此类服务拨款的金额范围内。各县应使用成本最低的服务,前提是服务质量得到保持。应向各县进行拨款,并且拨款应受州社会服务部制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拨款计划的限制并根据该计划确定。在执行该计划时,州社会服务部不得拨款以弥补因县未能满足计划要求而导致的成本超支。

Section § 1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B节收到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必须拨给各县。但是,州政府可以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一个必要的全州信息系统的费用。

Section § 10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通过特定项目获得援助的青年人,即使他们按照常规项目规定年龄过大,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继续获得福利直至21岁。这特别适用于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获得援助,并在2013年和2014年之前分别达到19岁或20岁的人。

如果有人因为在本法生效前年满19岁而被停止援助,他们可以申请恢复福利。这项法律还允许县为这些自2012年起用地方资金支付的福利寻求联邦资金。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a) 尽管有第388条、第450条、第11253条、第11363条、第11386条、第11403条、第11403.2条、第11405条和第16120条,以及第11400条(r)款和(v)款中规定的年龄限制,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若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b)款中规定的任何项目获得援助,并在2013年1月1日之前达到19岁;或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该援助,并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达到20岁,则可继续根据适用项目获得援助直至21岁,但前提是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继续符合第11403条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资格要求。本条不适用于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达到19岁的非未成年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 本条适用于截至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目前根据以下任何规定获得援助的非未成年人: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1) 第9部第3编第2章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2) 第9部第3编第2章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3) 第9部第3编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条起)。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4) 第9部第4编第2.1章(自第16115条起)。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b)(5) 第11253条和第11405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c) 非未成年人若仅因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达到19岁,而未能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根据本条(b)款(3)项或第11253条获得援助,可根据第388条(e)款向法院申请重新进入。本条不适用于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达到19岁的非未成年人。对于非未成年人若仅因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达到19岁,而未能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根据本条(b)款(1)、(2)或(4)项或第11405条获得援助,该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一项程序,使这些青年能够恢复福利。该部门应力求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财政参与。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3.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县不得被阻止为(a)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寻求提取联邦资金,这些非未成年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已由县使用县级自有资金提供援助。

Section § 1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追踪加州2011年对儿童福利、寄养、收养服务和成人保护服务所做改革的进展情况。目标是提高透明度,并确保信息公开,以改进这些服务。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将分享各县在特定项目上的支出数据、他们获得的资金、社工工作量以及员工职位。报告还会审视各县如何利用联邦资金来优化服务比率。

该部门将与立法人员及其他方面合作,确保报告提供适当的详细程度。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2011年儿童福利服务、寄养、收养和成人保护服务项目的重组所产生的影响能够得到初步和长期的识别与评估。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有关这些影响的信息能够公开可用和可访问,并可用于支持州和县在提供这些关键服务和支持方面的有效性。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b) 州社会服务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的适当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报告,并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发布一份成果和支出数据的摘要,以便监测随时间的变化。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c)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c)(1) 该报告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并发布,并应包含每个县在《政府法典》第30025条(f)款第(16)项(A)分项第(i)至(vii)款(含)所述项目上的支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c)(2) 该报告还应包含每个县从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设立的保护服务增长特别账户中获得的资金金额、每个县的儿童福利服务社工工作量,以及地方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授权职位数量。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c)(3) 该报告还应包括参与并根据联邦Title IV-E豁免提出索赔的县的报告支出、这些县如何最大化资金利用率,以及各县距离资助根据第10609.5条进行的评估(也称为加州SB 2030研究)所建议的最佳工作量比率的程度。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0104(d) 部门应与立法人员和利益相关者协商,以制定与立法机关期望的成果和支出报告详细程度一致的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