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5
Section § 10100
Section § 10101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为其儿童福利项目提供资金。最初,从1991-92财政年度及以后,州政府将承担实际非联邦成本的70%,或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然而,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资金和支出规定将依据《政府法典》中其他特定条款执行。
Section § 101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 1991-92 财政年度起,加州某些社会服务项目的费用如何在州和县之间分摊。州政府承担县级服务整笔拨款和居家支持服务管理费用的 70%,但最高不超过立法机关设定的金额。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0 篇收到的联邦资金被计入州政府承担的这部分费用。
自 2017-18 财政年度起,每个县承担的非联邦费用份额将根据另一条款(第 12306.16 条)中规定的“县居家支持服务维持努力”来确定。
Section § 10101.2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加州承担了由亲属监护的某些前受抚养儿童照护费用的州政府份额的79%。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这些项目的资金遵循《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规定的不同规定。
Section § 10102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制定一项计划,以将县级运营的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各县必须使用既能保证质量又最经济的服务。州政府通过一项经财政部批准的特定拨款方案向各县提供资金。如果县未能遵守计划规定而导致成本超支,将不会获得额外资金。
Section § 10103
Section § 10103.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通过特定项目获得援助的青年人,即使他们按照常规项目规定年龄过大,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继续获得福利直至21岁。这特别适用于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获得援助,并在2013年和2014年之前分别达到19岁或20岁的人。
如果有人因为在本法生效前年满19岁而被停止援助,他们可以申请恢复福利。这项法律还允许县为这些自2012年起用地方资金支付的福利寻求联邦资金。
Section § 10104
这项法律旨在追踪加州2011年对儿童福利、寄养、收养服务和成人保护服务所做改革的进展情况。目标是提高透明度,并确保信息公开,以改进这些服务。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将分享各县在特定项目上的支出数据、他们获得的资金、社工工作量以及员工职位。报告还会审视各县如何利用联邦资金来优化服务比率。
该部门将与立法人员及其他方面合作,确保报告提供适当的详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