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首先,“理事会”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住房优先’的核心组成部分”强调了一种无障碍的住房方法,这意味着申请人不应因物质使用或信用记录等问题而被拒绝,并且支持性服务是自愿提供的,不强制参与。它还强调了租户权利和非歧视性租户选择。

“住房优先”一词被描述为一种优先考虑立即获得住房,并辅以自愿服务的方针。相关规定强调帮助无家可归的青年,并考虑青年发展项目等特殊因素。最后,“州项目”指的是州机构旨在提供住房相关服务的各项举措,但不包括与这些条款相冲突的联邦资助项目。

就本章而言: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a) “理事会”指加利福尼亚州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前身为根据第8257条设立的无家可归者协调和融资理事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 “‘住房优先’的核心组成部分”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1) 租户筛选和选择实践应促进接受申请人,无论其是否戒酒或使用物质、是否完成治疗或是否参与服务。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2) 不得以不良信用或财务记录、不良或缺乏租赁记录、与租赁无关的刑事定罪,或表明缺乏“住房准备”的行为为由拒绝申请人。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3) 直接接受来自收容所、街头外展服务、临时接待中心以及其他危机响应系统的转介,这些系统常被无家可归的弱势群体使用。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4) 支持性服务应侧重于参与和解决问题,而非治疗目标,且服务计划应高度以租户为导向,不设预定目标。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5) 参与服务或遵守计划不是获得永久住房租赁的条件。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6) 租户拥有租赁合同以及租赁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如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和《政府法典》所规定。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7) 单独使用酒精或毒品,若无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行为,不构成驱逐理由。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8) 在具有协调评估和准入系统的社区中,资金激励措施应促进支持性住房的租户选择计划,该计划应根据“先到先得”以外的标准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租户,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无家可归的持续时间或慢性程度、过早死亡的脆弱性或对危机服务的高利用率。优先排序可包括通过本地数据开发的分类工具,以识别高成本、高需求的无家可归居民。
(9)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9) 个案经理和服务协调员应接受过客户参与循证实践的培训并积极运用这些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动机性访谈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咨询。
(10)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10) 服务应遵循减少危害的理念,该理念承认吸毒和酗酒是租户生活的一部分,在此理念下,租户可就吸毒和酗酒问题进行非评判性沟通,并获得关于如何避免危险行为和采取更安全做法的教育,如果租户选择,还可获得循证治疗。
(1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b)(11) 项目和特定公寓可包含特殊物理设施,以适应残疾人需求、减少危害,并促进租户的健康、社区融入和独立性。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c) “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91.5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d)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d)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d)(1) “住房优先”指一种循证模式,该模式将住房作为康复的工具而非奖励,并以尽快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或连接永久住房为核心。“住房优先”提供者根据需要和请求自愿提供服务,且不将住房与参与服务挂钩。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d)(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d)(2)(A) “住房优先”包括有时限的租金或服务援助,只要住房和服务提供者协助受助人获得永久住房,并确保其获得长期租金援助、收入援助或就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d)(2)(A)(B) 对于服务无家可归青年的有时限的支持性服务项目,项目应采用积极的青年发展模式,并具备文化能力以服务25岁以下的无人陪伴青年。提供者应与青年合作,努力实现家庭团聚,在适当且符合青年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驱逐,项目应尽一切努力(并记录在案)将租户与其他稳定、安全、体面的住房选择联系起来。重新陷入无家可归的情况应极其罕见,且仅在租户拒绝住房搜索、定位和入住协助后发生。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5(e) “州项目”指加利福尼亚州机构或部门资助、实施或管理的任何项目,旨在为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紧急避难所、临时住房、住房或基于住房的服务,但联邦资助的、其要求与本章不符的项目除外。

Section § 8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围绕加州州立项目与加州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之间的合作,旨在实施“住房优先”原则,即在解决其他问题之前优先提供稳定住房。各项目应更新其指导方针以符合这些原则。某些与假释犯及其康复住房相关的项目,在参与者协议、替代住房选择和数据报告方面有具体规定。

此外,州无家可归者项目必须将数据录入地方管理系统,并设定了遵守程序和时间表。如果需要,将重点提供技术援助,并且可以延长满足要求的时间。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a) 除(c)款另有规定外,负责管理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州立项目的机构和部门,应与加州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合作,制定指导方针和规章,以纳入“住房优先”的核心要素。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b) 截至2019年7月1日,除(c)款另有规定外,负责管理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州立项目的机构和部门,应与该理事会合作,修订或制定纳入“住房优先”核心要素的指导方针和规章,如果现有指导方针和规章尚未纳入“住房优先”的核心要素。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 对于“顺利返家计划”、“优化方案专项治疗计划”和“长期罪犯再融入康复计划”(所有这些计划均由惩教康复部管理,并为假释犯(定义见《加州法规》第15篇第3000节)提供康复住房(定义见第(3)款)资金),惩教康复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A) 与加州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协调,咨询立法机构、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以确定在符合州法律适用要求的前提下,改善向从该机构或部门获得资金的个人提供住房的方式。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B) 遵守“住房优先”的核心要素,但不包括第8255节(b)款第(5)至(7)项(含)所述的要素。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 确保康复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 康复住房项目参与者在入住时应签署一份协议,明确参与者和项目管理者的角色和责任,以确保个人了解可能导致被康复住房项目除名的行为。违反协议不应自动导致被康复住房项目开除。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i) 将项目参与者与替代住房选择(包括临时庇护所、永久住房或过渡性住房)联系起来的努力应予以记录。如果康复住房项目参与者选择停止居住在以康复为重点的住房环境中,被项目开除,或被从住房中移除,项目管理者应提供帮助,使其获得其他住房和服务选择,包括采用减少危害原则运营的选择,并确定替代住房安置。本条款不适用于未通知项目管理者而离开项目的个人。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ii) 项目管理者应向告知其将离开项目的参与者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ii)(I) 租户永久住房导航服务。
(II) 与替代住房提供者的联系。
(III) 获得支持性服务。
(IV) 进入地方协调的准入系统。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ii)(V) 向提供住房导航服务的合作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进行“暖心移交”。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v) 康复住房项目管理者应每年向项目的州级资金来源追踪并报告每位被开除的项目参与者的住房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c)(1)(C)(iv)(I) 该年度由项目资金服务的有住房需求的无家可归者人数,以及所服务人群的人口统计数据。
(II) 通过项目资金服务的所有个人的结果数据,包括个人被连接到的住房类型、个人离开时入住的住房类型、成功离开住房的百分比以及不成功离开住房的类型。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v) 该部门应尽一切努力确保离开项目后再次无家可归的情况极为罕见。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v)(2) 惩教康复部应通过向曾被监禁者提供参与康复住房项目的机会,努力减少再犯。获得安全和支持性住房是成功融入社区的关键优先事项。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v)(7) 任何根据第 (1) 款所述运营项目的受资助者或实体,经请求,应获准延期以满足本细分条款的要求,前提是未遵守规定的受资助者正在真诚地努力满足这些要求。根据本款授予的延期不得超过 2023 年 7 月 1 日。就本款而言,“真诚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根据第 (6) 款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及制定遵守本细分条款的计划。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v)(8) 就本细分条款而言,所需数据要素是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提取的普遍数据要素(项目 3.01–3.917)和共同数据要素(项目 4.02–4.20 以及联邦个体伙伴项目要素中的项目 W5)。必要时,由于联邦对本款中所示项目的更改,所需数据要素可予以修订,以保持与联邦标准的一致性。
(9)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v)(9)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理事会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数据后 45 天内,向负责监督相关项目的各自管理州机构或部门提供根据本细分条款完整收集的汇总数据摘要。在可行的情况下,理事会工作人员应在共享、公开使用或引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将数据用于任何实质性分析、汇总统计或其他发现)之前至少 14 天通知各自的管理州机构或部门。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6(e)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成人再融入拨款项目,凡资助受本章约束的康复住房者,应通过任何新合同或协议,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前瞻性地适用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8257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必须设立一个机构间无家可归者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标包括监督与无家可归相关的项目,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并促进高效的系统整合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主要目标包括协调资金机会、提出政策建议、通过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收集数据,以及改善为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青年提供的服务。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州部门的代表组成,他们每季度举行公开会议。一个反映不同背景和经验的咨询委员会提供额外指导。具有无家可归经历的成员会获得报酬,该报酬免税且不影响政府项目资格。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a) 州长应设立一个机构间无家可归者委员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 该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所有目标: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 监督本章的实施。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2) 识别可用于预防和结束加州无家可归现象的主流资源、福利和服务。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3) 在州机构和部门、地方政府机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持续照护计划”的参与者、联邦机构、美国机构间无家可归者委员会、致力于结束无家可归现象的非营利实体、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私营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制定具体的策略来结束无家可归现象。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4) 促进系统整合,以提高效率和效力,同时专注于设计系统来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需求,包括25岁以下的无人陪伴青年。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 协调现有资金和资金申请。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重组或改变任何现有拨款或拨款公式。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A)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了解申请资金的机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制定并定期维护一份战略资金指南和一份新的或现有资金机会日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B) 管理州项目的机构和部门应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新的或现有资金机会的最新信息。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6) 向立法者和其他政府实体提出政策和程序建议。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7) 为拥有结束无家可归现象项目的州实体识别并寻求资金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和慈善资金机会,并促进和协调这些州实体获取该资金的努力。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8) 促成州机构和部门之间以及州机构和部门与地方管辖区之间的协议,以协调和整合资源,减少获取现有资源的行政负担,并促进服务、运营和资本资金的通用申请。
(9)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9) 在加州结束无家可归现象方面,担任全州范围的促进者、协调者和政策制定资源。
(10)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0) 向州长、联邦内阁成员和立法机构报告无家可归现象并致力于减少无家可归现象。
(1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1) 确保在实现委员会的策略和目标方面的问责制和成果。
(1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2) 识别并实施在小型社区和农村地区打击无家可归现象的策略。
(1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 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数据系统或数据仓库,称为“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该系统通过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地方数据,最终目标是将无家可归者数据与影响州项目无家可归者受益人的项目进行匹配,例如Medi-Cal项目(第9部第3部分第7章(第14000节起))和CalWORKs项目(第9部第3部分第2章(第11200节起))。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建立后,所有在加州运营的、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定义的“持续照护”体系,应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向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提供所收集的数据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A)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明确所需数据元素的格式和内容。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B) 委员会工作人员可根据运营需要,并依照第8256节(d)款第(8)项的规定,修订或修改数据元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
(i)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i) 为进一步改善州内无家可归者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委员会工作人员可按照本款规定,从“持续照护”体系收集数据。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i)(ii)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根据请求,将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中的个人身份识别、个体层面数据与委员会成员机构或部门共享,以衡量加州居民的住房不稳定状况,并审查住房和无家可归者项目以及其他反贫困项目的有效性和需求。
(M)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M) 康复局局长。
(N)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N) 州立医院局局长。
(O)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O)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
(P)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P) 紧急服务局局长。
(Q)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Q) 州教育厅代表,由公共教育总监任命。
(R)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 州公共高等教育系统的代表,应来自以下之一: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 加州社区学院。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i) 加州大学。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ii) 加州州立大学。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2) 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从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织中向理事会任命一名成员。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3) 理事会可自行决定邀请利益相关者、曾经历无家可归的人士、慈善界成员和专家参加会议或向理事会提供信息。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4) 理事会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公开会议。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 理事会应定期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并至少每年两次与咨询委员会举行会议。尽管《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九条(自第11120条起))第11123.5条有规定,咨询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可远程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包括与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且无需有成员在指定的首要实体会议地点出席。理事会联席主席应任命反映种族和性别多样性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并应包括以下人员: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1) 曾经历无家可归的性别暴力幸存者。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2) 参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持续照护计划”的地方机构或组织的代表。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3) 具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和借鉴其他州最佳实践经验的利益相关者。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4) 非裔美国人、青年和性别暴力幸存者委员会的代表。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5) 居住在加州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者。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6) 居住在加州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青年。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7) 患有发育障碍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者。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8) 本咨询委员会应指定上述成员之一参加理事会每次季度会议,向理事会汇报咨询委员会的活动。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e) 在现有资金范围内,理事会可从其成员内部或与外部成员共同设立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机构以协助其工作。理事会设立的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机构应自行决定其会议时间表。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 应理事会要求,负责管理一项或多项州无家可归者计划的州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c)款在理事会中有代表的机构或部门,应被要求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1) 参与理事会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类似的行政机构。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2)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这些州无家可归者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
(g)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 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组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可获得每日津贴和差旅费或其他费用报销,具体如下: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A) 理事会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美元)的每日津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B) 咨询委员会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美元)的每日津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8257.01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委员会利用州部门和机构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来协助运行其计划。委员会还可以指派某个州机构或部门管理特定计划,并在必要时支付其服务费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01(a) 依照第8257条(l)款规定的权限,委员会应利用相关州部门和机构在计划和行政方面的专业知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01(b) 委员会还可以指定并报销某个州机构或部门,以管理其认为必要的计划和相关职能。

Section § 82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收集可靠信息,以便更好地将资金与现有资源结合起来,以预防和结束无家可归现象,同时改进未来的规划。协调委员会的任务是完成一项全州范围的无家可归状况评估,该评估将详细了解州政府运营的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项目,包括资金、服务类别和地理分布。

评估将收集有关项目、其成果以及服务对象人口统计数据的信息,分析住房单元、财政支持、紧急庇护所可用性以及所提供服务等各个方面。它还将审查这些项目在帮助个人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和预防无家可归方面的有效性。

报告将提交给相关委员会,并提供了“长期无家可归”和“无家可归”等术语的定义。将鼓励数据收集和共享,并可利用现有地方数据来补充评估。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获取可靠信息,以将分配用于预防和结束无家可归的资金与已建立的庇护和住房资源联系起来,并向州机构提供准确信息,以便进行更准确的预测,从而针对未来的投资。为推进这些目标,协调委员会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 开展或与实体签订合同开展全州范围的无家可归状况评估,该评估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 识别州机构为向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提供无庇护外展服务、紧急庇护所、住房或基于住房的服务而资助、实施或管理的全部项目,并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i) 识别全州范围以及全州各地理区域可用的无家可归干预措施和服务类别。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ii) 汇编分配给地方管辖区的资金数额及其由管理实体声明的意图。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iii) 根据请求住房或无家可归相关服务资金的地方管辖区所声明的干预措施类型,识别根据条款 (ii) 确定的资金的预期用途。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iv) 识别根据条款 (ii) 确定的资金的条件或前提,因为它与利用非州资金有关。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A)(v) 如适用,说明数据不可用的原因。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B) 在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 (HMIS)、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 (HDIS) 或其他现成数据源中数据可用的情况下,获取子段 (A) 中识别的每个项目的以下信息: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B)(i) 该项目提供的永久性住房单元数量。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B)(ii) 该项目提供的旨在预防无家可归或重新安置个人的租金补贴、代金券或其他形式的财政支持金额。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B)(iii) 该项目提供的紧急庇护床位、代金券或单元数量。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B)(iv) 该项目提供的一揽子服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 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收集通过已识别服务所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人口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亚人群类别量化年龄、种族、民族和其他人口统计数据方面的差异,以描述无家可归人口相对于总人口的情况: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i) 青年。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ii)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iii) 经历长期或非长期无家可归模式,或首次无家可归的单身成年人。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iv) 50岁以上的成年人。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v) 退伍军人。
(v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C)(vi) 经历长期或非长期无家可归模式,或首次无家可归的家庭。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 对于根据子段 (A) 识别的每个提供住房或无家可归相关服务的项目,收集并分析以下数据: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i) 每年按服务或干预类型、年龄、性别和种族亚群划分的服务人数。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ii) 典型的服务组合使用情况,以描绘系统客户的“类型”,从而更好地理解无家可归者的整体需求,并预测旨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资源的未来使用和政策。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iii) 与个人摆脱无家可归状态相关的服务或服务组合。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iv) 个人平均获取服务的持续时间和频率,以及从项目接收到个人入住永久性住房或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时间长度。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v) 按受助人的年龄、种族和性别特征细分的每种住房类型和每种干预措施。
(v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vi) 在获得无家可归预防服务后,其无家可归状态得以预防的个人数量。
(v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vii) 关于获取子段 (B) 中识别的资源的人员的信息,并按子段 (C) 中描述的人口统计特征进行细分。
(v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viii) 按项目类型分析当前永久性和临时性住房项目的结果。
(ix)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D)(ix) 提供无家可归应对系统全面视图所需的额外数据。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1)(E) 如适用,说明数据不可用的原因。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A) 为进行根据第 (1) 款的评估而收集数据之目的,应评估现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HDIS、管理无家可归者资金的州政府机构的数据、全州和地方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和住房存量统计,以及关于离开州资助的机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州监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地方监狱)而陷入无家可归状态的人数或比例的现有全州信息。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A)(B) 协调委员会可与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技术援助提供者合作,以完成该评估。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A)(C) 为根据第 (1) 款收集数据之目的,地方政府可与协调委员会或进行全州评估的实体合作,以便在可行的情况下,分享现有地方系统需求或差距分析中的现有数据,以补充其他所要求的数据。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A)(D) 协调委员会应在2022年7月1日前向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以及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a)(2)(A)(E) 委员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就最终评估向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以及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提交报告。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1) “长期无家可归”的定义与《联邦法规典籍》第24卷第578.3节在2020年1月1日时的规定相同。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2) “州资助的机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少年司法、儿童福利和医疗保健环境。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3) “青年人”指年龄在18至24岁(含)之间的人。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4) “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指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302(a)(5)节所述情况的个人或家庭。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1(b)(5) “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与《联邦法规典籍》第24卷第578.3节在2019年1月10日时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8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协调委员会中有代表的州机构,在收到数据请求后60天内,提供其项目相关的具体数据,例如离开州资助机构后无家可归的人数。为确保数据质量,可以给予延期。数据中必须删除个人信息。

协调委员会收到与地方项目相关的数据后,必须在45天内将其转交给相应的州机构。委员会和各机构将合作进行数据交付,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如果数据将被公开使用或用于分析,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相关机构。

“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州资助的机构环境”等术语包括司法、儿童福利和医疗保健系统等具体例子。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设计、收集数据并批准第8257.1节所述的评估,在协调委员会中拥有成员的州机构,应在收到与该州机构相关的数据请求后60天内,向委员会或进行评估的实体提供所请求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从州资助的机构环境中流向无家可归的人数或比例。州机构应获得超过60天的合理延期,以确保生成高质量数据。州部门或机构应删除根据本分节提供的任何个人身份识别数据(如有)。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b) 协调委员会应在收到根据第8257.1节收集的本地数据后45天内,将其提供给负责监督这些项目的各自管理州机构。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b)(1) 协调委员会和根据本分节接收数据的州机构应合作确定所收集本地数据的交付格式和时间,以符合数据安全和隐私惯例,并考虑执行请求所需人员的可用性。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b)(2) 在可行的情况下,协调委员会应在共享或公开使用或引用数据之前至少七天通知根据本分节接收数据的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将数据用于任何实质性分析、汇总统计或其他发现。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c)(1) “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具有《民法典》第1798.79.8节中相同的含义。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2(c)(2) “州资助的机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少年司法、儿童福利和医疗保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