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a) 州长应设立一个机构间无家可归者委员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 该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所有目标: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 监督本章的实施。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2) 识别可用于预防和结束加州无家可归现象的主流资源、福利和服务。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3) 在州机构和部门、地方政府机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持续照护计划”的参与者、联邦机构、美国机构间无家可归者委员会、致力于结束无家可归现象的非营利实体、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私营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制定具体的策略来结束无家可归现象。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4) 促进系统整合,以提高效率和效力,同时专注于设计系统来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需求,包括25岁以下的无人陪伴青年。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 协调现有资金和资金申请。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重组或改变任何现有拨款或拨款公式。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A)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了解申请资金的机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制定并定期维护一份战略资金指南和一份新的或现有资金机会日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5)(B) 管理州项目的机构和部门应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新的或现有资金机会的最新信息。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6) 向立法者和其他政府实体提出政策和程序建议。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7) 为拥有结束无家可归现象项目的州实体识别并寻求资金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和慈善资金机会,并促进和协调这些州实体获取该资金的努力。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8) 促成州机构和部门之间以及州机构和部门与地方管辖区之间的协议,以协调和整合资源,减少获取现有资源的行政负担,并促进服务、运营和资本资金的通用申请。
(9)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9) 在加州结束无家可归现象方面,担任全州范围的促进者、协调者和政策制定资源。
(10)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0) 向州长、联邦内阁成员和立法机构报告无家可归现象并致力于减少无家可归现象。
(1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1) 确保在实现委员会的策略和目标方面的问责制和成果。
(1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2) 识别并实施在小型社区和农村地区打击无家可归现象的策略。
(1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 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数据系统或数据仓库,称为“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该系统通过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地方数据,最终目标是将无家可归者数据与影响州项目无家可归者受益人的项目进行匹配,例如Medi-Cal项目(第9部第3部分第7章(第14000节起))和CalWORKs项目(第9部第3部分第2章(第11200节起))。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建立后,所有在加州运营的、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定义的“持续照护”体系,应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向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提供所收集的数据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A)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明确所需数据元素的格式和内容。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B) 委员会工作人员可根据运营需要,并依照第8256节(d)款第(8)项的规定,修订或修改数据元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
(i)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i) 为进一步改善州内无家可归者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委员会工作人员可按照本款规定,从“持续照护”体系收集数据。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C)(i)(ii)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根据请求,将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中的个人身份识别、个体层面数据与委员会成员机构或部门共享,以衡量加州居民的住房不稳定状况,并审查住房和无家可归者项目以及其他反贫困项目的有效性和需求。
(M)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M) 康复局局长。
(N)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N) 州立医院局局长。
(O)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O)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
(P)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P) 紧急服务局局长。
(Q)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Q) 州教育厅代表,由公共教育总监任命。
(R)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 州公共高等教育系统的代表,应来自以下之一: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 加州社区学院。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i) 加州大学。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13)(R)(iii) 加州州立大学。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2) 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从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织中向理事会任命一名成员。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3) 理事会可自行决定邀请利益相关者、曾经历无家可归的人士、慈善界成员和专家参加会议或向理事会提供信息。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b)(4) 理事会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公开会议。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 理事会应定期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并至少每年两次与咨询委员会举行会议。尽管《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九条(自第11120条起))第11123.5条有规定,咨询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可远程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包括与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且无需有成员在指定的首要实体会议地点出席。理事会联席主席应任命反映种族和性别多样性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并应包括以下人员: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1) 曾经历无家可归的性别暴力幸存者。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2) 参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持续照护计划”的地方机构或组织的代表。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3) 具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和借鉴其他州最佳实践经验的利益相关者。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4) 非裔美国人、青年和性别暴力幸存者委员会的代表。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5) 居住在加州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者。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6) 居住在加州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青年。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7) 患有发育障碍的当前或曾无家可归者。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d)(8) 本咨询委员会应指定上述成员之一参加理事会每次季度会议,向理事会汇报咨询委员会的活动。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e) 在现有资金范围内,理事会可从其成员内部或与外部成员共同设立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机构以协助其工作。理事会设立的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机构应自行决定其会议时间表。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 应理事会要求,负责管理一项或多项州无家可归者计划的州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c)款在理事会中有代表的机构或部门,应被要求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1) 参与理事会工作组、专责小组或其他类似的行政机构。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f)(2)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这些州无家可归者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
(g)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 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组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可获得每日津贴和差旅费或其他费用报销,具体如下: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A) 理事会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美元)的每日津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8257(g)(1)(B) 咨询委员会中当前或曾无家可归的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美元)的每日津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263, Sec. 2. (AB 79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