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9530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部门的职责,该部门负责领导工作,以确保老年人和功能受损的成年人能够留在自己的家中或类似环境中。它要求该部门签订合同,提供全州范围的社区服务来支持这些人。
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整合这些服务的资金和地方管理方式,并利用老年人地区机构,来简化这些服务的获取途径。除非有新的资金引入,否则这些服务应仅在现有提供区域内提供。此外,这些服务的合同应通过竞争性流程授予,并考虑成本和服务范围;如果能节省资金,则鼓励共享资源。
Section § 9530.5
法律的这一部分强调了重组和简化为老年人和功能障碍成年人提供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各项计划的重要性。目标是减少长期护理服务中不必要的重复和碎片化。它呼吁建立一个集中式系统,在此系统中,人们可以轻松获取所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提供他们的基本信息,并被引导至正确的资源以获得进一步的帮助和护理规划。
Section § 953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社区服务网络,旨在改善为老年人和有功能障碍的成年人提供的服务。目标是简化并在地方层面管理这些服务,以提高效率和灵活性。
该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整合并优先处理由州资助的服务项目,同时确保它们通过现金或实物支持继续满足资金要求。
地方地区机构负责管理这些项目,协调资源,并确保有效的服务交付。
Section § 9532
Section § 953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部门在管理老年人服务方面的职责。他们必须审查并批准地方老年机构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协议以有效执行这些服务。他们的任务是明确职责、制定标准合同语言,并确保全州范围遵守现有法规。他们还必须确保,任何希望开始直接提供服务的地方机构,必须首先由部门审查并批准其提供服务的能力,以确保质量和成本效益,或者证明该地区的服务供应不足。
Section § 953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老龄部与地区老龄机构之间合同的规则。这类合同豁免于某些公共合同法规。对于健康保险咨询,现有服务协议必须得到维持,除非合法终止或资金撤回。覆盖多个区域的机构必须合作,在规定期限内维持服务,但不得超过1999年6月30日。对于其他项目,现有安排应予保留,除非合同合法终止或资金停止。不直接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每四年进行一次竞争性招标,除非满足某些外联条件且没有其他申请人。关于这些合同的争议应在当地解决。
Section § 9535
本法律概述了区域老年机构的职责。它们必须管理当地的社区项目,将这些服务整合到地方计划中,并且如果重新分配资金,必须咨询当地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长期护理服务的消费者和相关组织组成,其中至少一半是服务消费者。如果资金被重新分配,行政行动计划需要获得机构理事会的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州政府。
机构有权决定项目的资金(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除外),并可以与其他方合作提供服务。如果有要求,它们必须将资金转移给长期护理试点项目。它们还需要监督合同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妥善管理资金,并保存详细记录以备审计。
法律规定了向州政府报告数据的要求,并建立了听证程序。合同被终止的提供者或认为合同授予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Section § 9536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社区服务项目的州资金必须仅用于特定章节中列出的服务,并且不得超出拨款金额。它强调,这些项目的行政费用不能超过联邦规定的比例。此外,这些资金不能替代其他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
Section § 95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当地机构的资金。它包括专门用于社区服务项目的资金,以及通过高效的当地管理这些服务所节省的开支。此外,它还确保所提供的资金在符合州预算的前提下,不低于1997-98财政年度所提供的金额。
Section § 953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的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它禁止利益冲突,并禁止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参与这些项目期间从事保险业务。它还限制了服务名称在公务和特定活动之外的使用方式。重要的是,它还通过禁止未经书面同意披露服务接受者的信息来保护他们的隐私,除非有法院命令。但是,为了项目管理和监督,信息仍可在内部共享,或在必要时与执法部门等机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