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 部门应设立一个专责小组,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行动步骤和时间表,以通过探讨以下事项来改善加利福尼亚州老年人法律服务的提供: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1) 确保所有地区老龄机构向当地法律援助提供者分配充足资金的行动。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援助提供者设立地区老龄机构资金的最低百分比。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2) 确保全州法律服务提供统一性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制定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服务提供的全州统一标准。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3) 评估和监督当地法律援助项目以确保其遵守联邦《美国老年人法案》及其执行条例的措施。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4) 建立全州报告系统,以评估本州老年人法律援助项目的有效性。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5) 可能设立面向老年人的全州法律热线。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6) 增强各种服务提供者之间沟通的机会,并确保涉及当地项目和全州热线(如果设立)的高效服务提供。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7) 为全州老年法律服务倡导者提供联合培训的机会。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a)(8) 其他州的法律服务提供网络。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 主任应担任专责小组成员或指派一名代表,并应任命以下额外成员: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1) 一名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代表。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2) 三名现有老年人法律服务项目的法律服务主任代表。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3) 加利福尼亚州老龄部的法律服务开发者。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4) 两名地区老龄机构主任。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5) 两名老年人权益倡导组织的代表。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b)(6)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一名代表。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c) 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代表应在专责小组任职,只要该任职与其作为立法机构成员的职责相符。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20(d) 专责小组应在2002年9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