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老年公民在健康、社会服务、娱乐、交通、教育、住房、文化服务以及其他适当服务领域的公共项目需求,最能由老年公民进行评估。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300(b) 立法机关还发现并宣布,加州老年立法机关自1980年首次设立以来,并自1981年首次会议以来,一直持续运作,并已证明其在为老年公民提供示范立法和倡导老年人需求方面的作用,应通过本章设立,并应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运作。
本法律条款承认,在健康、社会服务和交通等各种公共项目方面,老年公民最了解自己的需求。它还设立了加州老年立法机关,该机构自1980年以来一直活跃。该机构帮助制定示范法律,并倡导老年公民的权利和需求。
加州老年立法机构必须通过一份协议与一个州实体合作,处理其项目的行政事务。他们需要在2005年5月1日前决定是哪个州实体,以便在2006-07财政年度实现职责的转移。此外,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在未来年份签订类似的协议。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老年议会(CSL)如何获得资金。资金来源于一个专门的加州老年议会基金,或者用于CSL活动的私人资金。此外,CSL被允许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赠与和拨款,以帮助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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