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1) 州政府设立加州老龄委员会。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2) 委员会由18人组成,如下: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2)(A) 12人由州长任命。
这12人中至少有2人应由州长从(除其他外)地区老龄机构主任以及加州地区老龄机构咨询委员会(亦称加州三A委员会)提交的提名人中任命。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2)(B) 3人由州议会议长任命。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2)(C) 3人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3) 委员会成员应以60岁或以上者占多数。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4) 委员会应由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美国老年人法案》(42 U.S.C. Sec. 3001及后续条款)提供服务的实际消费者和提供者组成,他们应具有老龄领域内外(包括但不限于健康、行为健康、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痴呆症、长期服务和支持、长期护理、住房、交通、独立生活、劳动力发展、照护、老年人司法、信息技术和经济保障等)的专业、生活或学术专长。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a)(5) 委员会应由代表本州地理、文化、经济及其他社会因素的成员组成。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b) 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应在出现空缺时予以遵守。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200(c) 为了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9条(自第11120条起))举行会议,委员会是《政府法典》第11123.5条(b)款含义内的“咨询委员会”,因此受《政府法典》第11123.5条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