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a) 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局长,应与加州老龄部主任协调,牵头制定和实施根据行政命令N-14-19设立的老龄化总体规划。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b) 根据行政命令N-14-19设立的老龄化总体规划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加州老年人、残疾成年人、地方政府、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计划、雇主、社区组织、基金会、学术研究人员和有组织劳工的代表。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 局长和主任应在根据行政命令N-14-19设立的内阁级老龄化工作组的协助下,根据需要与以下州机构合作,以确定实施总体规划所需的政策、效率和战略: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1) 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2) 政府运营局。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3) 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4)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c)(5) 交通局。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d) 工作组应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收集有关加州老龄人口影响的信息,以协助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 工作组应确保总体规划以以下所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1) 公平。总体规划应力求使老年人和残疾人能够根据个人需求和偏好,在可行范围内,无论其个人健康或功能状况、收入、种族、宗教或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如何,都能获得长期服务和支持(LTSS)。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2) 以人为本。总体规划应力求使老年人和残疾人能够尽可能长时间地或根据意愿留在自己的家中和社区,同时获得符合其个人需求和偏好的服务和支持。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3) 效率。老龄化总体规划应力求通过精简服务交付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重复。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4) 系统再平衡。总体规划应根据个人需求、愿望和偏好,优先提供居家和社区服务作为机构化替代方案。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5) 协调与整合。总体规划应力求通过协调和整合的护理系统来精简服务交付。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e)(6) 可及性。总体规划应确保全州所有社区,包括农村、郊区和城市地区,都能获得医疗保健和长期服务和支持(LTSS)。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f)(1) (A) 加州老龄部应在2020年10月1日前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改进加州老龄部的组织和结构,以有效实施和管理总体规划。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实施总体规划所需的法定和监管变更。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f)(1)(B) 加州老龄部应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至2030年10月1日(含)止,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更新报告。更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第(1)款所述流程的现状以及数据指标、最佳实践和示范政策的更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9850(f)(2) 根据第(1)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