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9000
《梅洛-格兰隆德加州老年人法案》阐明了加州致力于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和家庭照护者的决心。该法案与联邦《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案》设定的目标保持一致,并由加州老龄部负责实施。
Section § 9001
本节强调了加州老年人的重要性,承认他们是宝贵的资源,但其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它强调,随着老年人口的增长,各项服务必须在不同机构之间更好地协调,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本州旨在帮助老年人保持自给自足和尊严,并计划通过整合不同类型的支持和理解文化价值观,来应对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老龄人口。它还强调需要消除服务获取方面的差距。立法机关打算改革老年人服务的结构和交付方式,重点关注治理、项目有效性和公众意识。
Section § 9002
本节概述了加州支持老年人的方法。州政府希望通过志愿者、政府合作以及与州和联邦机构的协调来启动各项计划。他们强调让老年人参与这些过程,并优先考虑他们的独特需求。
加州老龄部负责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信息和服务,从而独立安全地生活。该部门还应倡导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性医疗保健、适宜的住房和就业机会。
到2026年,该部门必须明确核心服务和资金更新,制定绩效指标,并提高公众对老年人计划的认识,重点关注服务不足的群体。相关法规将指导地区老龄机构的指定和资金分配方式。
任何变更都应符合联邦法律,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老年人和照护者的服务中断。
Section § 9002.5
本节规定,第9002节中提及的可交付成果应使用来自可靠来源的数据进行开发。这些来源包括各种知名的数据库和数据收集项目,例如美国人口普查、财政部、老龄化总体规划数据仪表板、老年指数和健康场所指数。
Section § 90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任何关于老龄化的法规部分导致加州的计划与联邦规定不符,那么这些部分将不适用。这就像按下暂停键,以确保加州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
此外,在对本分部进行修改时,州政府应确保这些修改支持长期护理整合试点项目的开发和运行,并且这些项目应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部门还必须与州卫生服务部合作,以确定管理这些项目的最佳地方机构。
Section § 9004.5
成人日间健康照护是一种有组织的日间项目,为有身体或精神障碍的老年人提供治疗、社交和健康服务。其目标是帮助这些老年人保持或恢复自理能力。短期来看,它有助于他们从医院或居家护理过渡到独立生活。长期来看,当不需要或不倾向于24小时护理时,它提供了一种替代养老院居住的选择。
Section § 9005
“咨询委员会”是指一个由普通民众和服务提供者组成的团体。该团体代表特定区域内老年人的利益,并获得区域老龄事务机构、某个委员会和某个部门的官方认可。
Section § 9006
Section § 9007
Section § 9008
本条规定,“委员会”这个词特指加利福尼亚州老龄委员会。
Section § 9009
本法律将“老年人经济安全标准指数”定义为一个在线工具,用于衡量老年人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成本,包括食物、医疗保健和住房等项目。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健康政策研究中心每两年更新一次该指数,使用关于该州每个县生活成本的公开数据。
Section § 9010
“综合协调系统”一词指的是一个有计划的、由相互关联的社会和营养服务组成的网络,旨在支持特定地理区域内的老年人。
Section § 9011
Section § 9012
“局长”一词特指加州老龄部的负责人。
Section § 9013
"虚弱老人"指的是那些有长期身体或精神问题,这些问题使他们难以完成日常任务,并可能阻止他们独立生活的人。
Section § 9014
本节将“最大的经济需求”定义为当一个人的收入达到或低于人口普查局设定的贫困水平时所产生的经济需求。
Section § 9015
“最大的社会需求”一词指的是源于非经济原因的挑战,这些挑战限制了一个人处理日常活动或独立生活的能力。这些可能包括残疾、语言问题,以及因种族、民族、性取向、HIV 状况或性别认同或表达而导致的隔离。
Section § 9016
本节将“长期护理”定义为一系列服务,旨在支持那些无法完全自理的人。它包括医疗护理、康复和个人支持等一系列服务,所有这些都旨在帮助个人在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中保持健康和福祉。重点是寻找替代将人们安置在机构中的方案,并考虑正式和非正式的护理系统。长期护理可以在各种环境中提供,例如护理院、寄宿护理或通过居家服务提供。
Section § 9017
Section § 9018
Section § 9019
本节定义了加州老年人的“个人和社区支持网络”是什么。基本上,这些是老年人通常依赖寻求帮助的人和团体,例如他们的家人、朋友、邻居、宗教团体和当地社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