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a) 各县监事会可在县医院或县内外的任何其他医院,或县内外的任何其他精神健康机构中,维持适当的设施以及非住院或住院服务,用于拘留、监督、照护和治疗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或被指称患有此类障碍的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b) 当县维持或运营的机构、精神科设施或场所无法适当提供这些设施和住院服务时,县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医院签订合同以提供这些服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c) 针对患有或被指称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的设施和服务须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而针对患有或被指称患有发育障碍的人的设施和服务须经州发育服务部批准。负责管理和控制医院或精神健康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允许需要其批准的部门在任何时候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d)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意味着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不得在他们自己的家中,或其亲属或朋友的家中,或在持牌机构中被拘留、监督、照护或治疗,但须服从该部门的询问或调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