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提供设施和服务。这可以包括使用县医院、其他医院,或县内外的精神健康机构。如果有必要,县还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医院合作。但是,这些服务必须根据个人需求,获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州发育服务部的批准。这些服务甚至可以在家中或持牌护理场所提供,相关部门也可以对此进行调查。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a) 各县监事会可在县医院或县内外的任何其他医院,或县内外的任何其他精神健康机构中,维持适当的设施以及非住院或住院服务,用于拘留、监督、照护和治疗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或被指称患有此类障碍的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b) 当县维持或运营的机构、精神科设施或场所无法适当提供这些设施和住院服务时,县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医院签订合同以提供这些服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c) 针对患有或被指称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的设施和服务须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而针对患有或被指称患有发育障碍的人的设施和服务须经州发育服务部批准。负责管理和控制医院或精神健康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允许需要其批准的部门在任何时候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0(d)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意味着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不得在他们自己的家中,或其亲属或朋友的家中,或在持牌机构中被拘留、监督、照护或治疗,但须服从该部门的询问或调查权。

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县精神病院”一词指的是县根据第7100条中概述的指导方针提供的任何医院、病房或设施。

本章中使用的“县精神病院”指县根据第7100条的规定提供的医院、病房或设施。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县精神病院的院长或负责人接收并照护符合特定条件的人。这包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本法典还是《刑法典》)经法院命令或强制收治的人,以及根据本法典第五编第一部分规定被接收的人。

县精神病院的院长或负责人,可以在该医院接收、拘留、监督、照护或治疗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人: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2(a) 根据本法典或《刑法典》的规定,通过法院命令或法院强制收治被安置在该医院的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2(b) 根据本法典第五编第一部分规定被安置在该医院的人。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加州县精神病院的负责人可以收治和治疗符合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人员。首先,任何自愿书面申请治疗的人都可以被收治。其次,有监护人的人员,如果监护人代其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被收治。

县精神病院的院长或负责人可以收治并提供护理和治疗给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人: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3(a) 自愿按照本法典第6部第1编第1章(第6000条起)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7103(b) 被监护人,且由其监护人代为提交书面申请的。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成年人住院且能够自主做决定,他们可以拒绝医疗或精神治疗,如果他们选择通过祈祷或精神方式进行治疗,作为其公认宗教信仰的一部分。他们需要向医院院长提交一份声明,以正式获得此项豁免。 如果成年人因其精神状况无法做决定,另一个人可以代表他们提交这份声明以获得豁免。对于住院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提交一份具有相同效力的宣誓书,声明他们依赖祈祷或精神治疗。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加州县精神病院的负责人如果认为某个病人不适合在该机构接受治疗,就可以让该病人出院。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如果在县精神病院接受护理的人,或者负责其费用的人,拥有任何财产,他们必须向县偿还护理费用。县监事会会设定这种护理的收费标准,偿付则根据这些标准进行。

Section § 7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精神病院工作或与县精神病院相关的人员,例如院长、公职人员、雇员或医生,在根据本章履行职责时,因接纳、送交、拘留或治疗某人而不会被指控犯罪。基本上,当他们执行这些与患者护理相关的任务时,他们受到刑事责任的保护。

县精神病院的任何院长或负责人,以及任何公职人员、公共雇员或公共医生,凡根据本章规定接纳、促使接纳、送交或协助送交、拘留、照护或治疗、或协助拘留、照护或治疗任何人员者,不因此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