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 为促进本法案的有效实施,在符合 (c) 款规定的前提下,县应按以下方式使用从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中分配的资金: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A) (i) 根据第5891节 (c) 款分配给各县的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根据第3.2部分(从第5830节开始)用于住房干预计划。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A)(ii) 根据 (i) 项分配的资金中,百分之五十应专门用于针对长期无家可归者的住房干预,重点关注露宿者。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A)(iii) 根据 (i) 项分配的资金中,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可根据第5830节 (b) 款 (2) 项用于资本开发项目。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A)(B) 从2026-29财年县综合计划开始,根据第5963.02节,并在此后持续,对于人口少于20万的县,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制定标准和流程,用于批准县申请豁免 (A) 分项的请求,其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县的无家可归人口、在其他县接受Medi-Cal专业行为健康服务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服务的人数,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其他因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合作,制定针对这些请求的合理标准以及及时高效的豁免流程。根据本分项申请豁免的请求,部门应在收到后30天内作出回应、批准或拒绝,否则应视为部门已批准。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1)(A)(C) 从2032-35财年县综合计划开始,根据第5963.02节,并在此后持续,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制定标准和流程,用于批准县申请豁免 (A) 分项的请求,其中应考虑 (B) 分项中列出的因素,无论县的人口规模如何。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合作,制定针对这些请求的合理标准以及及时高效的豁免流程。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2)(A) 根据第5891节 (c) 款分配给各县的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应根据第4.1部分(从第5887节开始)用于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计划。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2)(A)(B) 从2032-35财年县综合计划开始,根据第5963.02节,并在此后持续,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制定标准和流程,用于批准申请豁免 (A) 分项的请求,其中应考虑县人口、客户数量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其他因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加州县协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合作,制定针对这些请求的合理标准以及及时高效的豁免流程。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2)(A)(C) 提供给参与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计划的个人的住房干预措施,应根据 (1) 项 (A) 分项获得资金。
(3)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 根据第5891节 (c) 款分配给各县的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应用于以下行为健康服务和支持: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i) 根据第4部分(从第5850节开始)为儿童照护系统提供的服务,以及根据第3部分(从第5800节开始)为成人和老年人照护系统提供的服务,不包括 (1) 项和 (2) 项中规定的服务。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ii) 依照第3.6部分(从第5840节开始)的早期干预计划。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iii) 外展和参与。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iv) 劳动力教育和培训。
(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v) 资本设施和技术需求。
(v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vi) 创新行为健康试点和项目。
(B)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B)
(i)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B)(i) 县应至少将行为健康服务和支持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用于早期干预计划。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B)(i)(ii) 县应至少将其分配给早期干预计划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用于服务25岁及以下的个人。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3)(A)(B)(i)(iii) 县应遵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分段 (A) 中列出的目的规定的其他资金分配。
(4)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4)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4)(A) 县可以针对第 (1)、(2) 和 (3) 段中指定的项目,试点和测试创新的行为健康护理模式项目或创新的有前景的实践。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4)(A)(B) 这些创新试点和创新有前景的实践的目标是为新的全州策略的有效性建立证据基础。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5) 根据第 (1)、(2)、(3) 和 (4) 段设立的项目应包括服务,以满足符合条件的0至5岁(含)儿童和
青少年、转型期青少年以及寄养青少年的需求。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a)(6) 县仅有义务使用其根据第 5891 条 (c) 款收到的资金,资助根据第 (1) 至 (4) 段(含)设立的项目。
(b)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1) 县应设立并维持一项审慎储备金,以确保在行为健康服务基金收入低于根据州人口变化和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近期平均水平的年份,县级项目能够继续满足参与根据第 (a) 款第 (1) 段设立的住房干预项目、根据第 (a) 款第 (2) 段设立的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项目以及根据第 (a) 款第 (3) 段 (i)、(ii) 和 (iii) 项接受服务的儿童和青少年、成人以及老年人的需求。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2) 尽管有第 (a) 款第 (1)、(2) 和 (3) 段中规定的分配百分比,县可以将资金从根据第 (a) 款第 (1) 段设立的住房干预项目、根据第 (a) 款第 (2) 段设立的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项目以及根据第 (a) 款第 (3) 段设立的行为健康服务和支持中转入审慎储备金。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3) 县应计算其地方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审慎储备金最高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前五年根据第 5891 条 (c) 款分配给该县的总资金平均值的 20%。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4) 人口少于 200,000 的县应计算其地方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审慎储备金最高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前五年根据第 5891 条 (c) 款分配给该县的总资金平均值的 25%。
(5)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5)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5)(A) 县应每三年根据第 (3) 和 (4) 段评估其审慎储备金的最高金额,并应在根据第 5963.02 条要求的县综合计划中包含一项超出最高金额的资金支出计划。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5)(A)(B) 县应将超出最高金额的资金用于第 (a) 款第 (1)、(2) 和 (3) 段中授权的项目和服务。
(6)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6)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6)(A) 县应将审慎储备金用于第 (1) 和 (3) 段以及第 (a) 款第 (3) 段 (i)、(ii) 和 (iii) 项中授权的项目和服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b)(6)(A)(B) 县不得将审慎储备金用于第 5830 条 (b) 款第 (2) 段中规定的目的。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1) 县可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分配给该县的总资金的最多 14% 在第 (a) 款第 (1)、(2) 和 (3) 段中授权的一个或多个目的之间进行调拨。县不得将第 (1)、(2) 或 (3) 段中授权的任何一个目的的分配额减少超过该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县总资金的 7%。县对第 (a) 款第 (1)、(2) 和 (3) 段中规定的分配百分比的更改应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2) 县根据本款更改其分配百分比,不免除县遵守任何适用法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 (a) 款第 (1) 段 (A) 分段的 (ii) 和 (iii) 项以及第 (3) 和 (5) 段。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3) 县应将拟议的分配百分比更改纳入根据第 5963.02 条制定的县综合计划中,并应根据第 5963.03 条与当地利益相关者协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3)(B) 分段 (A) 中的总成本不得超过地方行为健康服务基金所收到的年度总收入的2%。对于人口少于20万的县,分段 (A) 中的总成本不得超过地方行为健康服务基金所收到的年度总收入的4%。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3)(C) 县可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据本段开始使用资金。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c)(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实施本条的新成本,如果超过现有县级义务且超出分段 (e) 的第 (2) 段的子段 (B) 所提供的资金,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评估,以纳入州长2024-25年五月修订案。该部门应不迟于2024年3月15日与加州县协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以评估实施本条所需的资源。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 尽管有第5891条 (a) 款的规定,在根据 (a)、(b)、(d) 和 (e) 款进行拨款之前,资金应预留用于: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A) 符合行为健康服务法案的州指导目的,用于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行为健康服务监督与问责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任何其他州机构。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B) 协助消费者和家庭成员的成本,以便适当的州和县机构充分考虑有关服务质量、服务提供结构或服务获取的问题。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C) 对 (a) 款所列项目和服务的有效性以及根据第5897条 (d) 款实现成果衡量标准和指标进行研究和评估的成本。
(D)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D)
(i)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D)(i) 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实施行为健康劳动力倡议的成本。该倡议的成本应至少占根据本款分配的总资金的3%。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D)(i)(ii) 本倡议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健康专业人员、县、行为健康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及行为健康消费者倡导者。该倡议应侧重于建设和支持劳动力,以满足提供全面和优质服务的需求,并支持制定和实施培训、支持和留住县级行为健康劳动力以及非县级合同行为健康劳动力的策略,包括努力增加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的种族、民族和语言多样性,并增加地理上服务不足地区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可及性。
(i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D)(i)(iii) 劳动力倡议的一部分可侧重于向县级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以实施和维护支持广泛行为健康劳动力稳定和留用的劳动力规定。
(iv)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D)(i)(iv) 劳动力倡议的一部分可侧重于向县级和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同伴支持专家。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E) 州公共卫生部提供基于人群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预防项目的成本。根据本款分配的总资金中,至少有4%应为此目的分配给州公共卫生部。在这些资金中,至少51%应用于服务25岁及以下人群的项目。州公共卫生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行为健康服务监督与问责委员会协商,以确保这些项目的提供。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E)(i) 基于人群的预防项目是旨在降低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及其相关状况患病率的活动。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E)(ii) 基于人群的预防项目应纳入基于证据的、有前景的或社区定义的证据实践,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1)(E)(ii)(I) 针对州、县或特定社区的全体人口,以降低个人患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风险。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2)(A) 主计长应通过抵销根据第5891条(c)款向县级地方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每月拨款金额来收回资金,直到收回资金的全额被抵销。收回的资金应存入收回账户,并根据本条以及第5890、5891和5891.5条的规定使用,具体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2)(A)(B) 因审计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应支付给县的已收回资金,应从收回账户中支付。如果收回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应支付给县的资金应根据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的方法,从根据第5891条(c)款对其他县的每月拨款中抵销。应支付的资金应在根据第5891条(c)款的每月拨款中支付给县。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2)(A)(C)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5963.04条(e)款从对县的每月拨款中扣留资金,资金应首先收回,剩余余额应被扣留。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f)(3)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分配给人口少于20万的县的资金,如果在五年内未用于其授权目的,应按照第(1)款的规定收归州政府。
(j)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j)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已确定存在审慎储备且本条资助的任何项目均无未满足需求后,基金中仍有可用收入,则该部门应与各县协商,制定这些收入的支出计划,以促进本法的宗旨,并且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该部门的计划,将这些资金用于任何符合本法宗旨的目的。
(k)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1) “行为健康服务”指精神健康服务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服务,如第5891.5条所定义。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2) “长期无家可归者”指长期无家可归的个人或家庭,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360条所定义,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另行修改或扩展的定义。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3) “正在经历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指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如《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91.5条所定义,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Medi-Cal计划目的另行定义的。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4) “外展与参与”指旨在接触、识别并使个人和社区参与行为健康系统(包括同伴和家庭)的活动,并减少差异。各县在提供活动时可包括循证实践和社区界定的循证实践。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 “劳动力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针对县级劳动力的内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A) 劳动力招聘、发展、培训和留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B) 专业执照和/或认证考试及费用。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C) 贷款偿还。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D) 留用激励和津贴。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E) 实习和学徒计划。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F) 继续教育。
(G)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5)(G) 旨在增加行为健康劳动力种族、族裔和地域多样性的努力。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6) “社区界定的循证实践”指循证实践的替代或补充,提供植根于文化的干预措施,反映其所服务社区的价值观、实践、历史和生活经验。这些实践源于社区及其服务组织,并经社区长期共识确定能产生积极成果。
(7)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7)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7)(A) “符合条件的儿童和青少年”指25岁或以下的人,包括幼儿或过渡期青少年,他们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7)(A)(i) 尽管有年龄限制,但符合第14184.402条(d)款规定的标准。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7)(A)(ii) 患有物质使用障碍,如第5891.5条(c)款所定义。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7)(A)(B) 符合条件的儿童和青少年无需参加Medi-Cal计划。
(8)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8)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5892(k)(8)(A) “符合条件的成人和老年人”指26岁或以上的人,他们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dded by Stats. 2023, Ch. 790, Sec. 95. (SB 326) Effective April 17, 2024.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1 at the March 5, 2024, election. Operative July 1, 2026, by its own prov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