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残疾人保护和倡导相关的术语。它阐明了“虐待”的构成,包括对残疾人的任何有害行为或忽视,例如骚扰或不当使用约束措施。“投诉”指任何指控虐待或忽视的正式或非正式报告。

“残疾”涵盖联邦和州法律定义的各种身心状况。“机构”或“项目”包括任何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性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等术语被定义为那些被合法指定为残疾人做出决定的人,不包括那些仅处理财务事务的人。

“忽视”指未能提供必要的照护或保护,可能导致伤害。“可能原因”指根据证据和经验,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虐待或危害。

“保护和倡导机构”是指定的非营利组织,负责维护残疾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治疗和服务。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a) 本节所含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些定义不改变或影响《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第9分部第3部分第11章 (自第15600条起))或第13章 (自第15750条起))的定义或其他规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b) “虐待”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b)(1) 构成虐待的行为或不行为,该术语定义见联邦法规中关于保护和倡导机构权限的规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51.2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326.19节。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b)(2) 构成虐待的行为或不行为,该术语定义见本法典第15610.07节或《刑法典》第11165.6节。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b)(3) 明知、鲁莽或故意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残疾人受伤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言语、非言语、精神和情感骚扰;强奸或性侵犯;殴打;在对个人施加身体约束时使用过度武力;不符合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的身体或化学约束的使用;或任何其他可能立即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或如果该行为持续将导致长期伤害的做法。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b)(4) 保护和倡导机构酌情认定为虐待的任何其他侵犯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进行重大经济剥削。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c) “投诉”具有与联邦法规中关于保护和倡导机构权限的规定中定义的“投诉”相同的含义,包括《美国法典》第42卷第10802(1)节、《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51.2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386.19节。“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和倡导机构收到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报告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报纸文章、电子通讯和电话,包括匿名电话,来自任何声称残疾人受到虐待或忽视的来源。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d) “残疾”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15002(8)节中定义的发育障碍,《美国法典》第42卷第10802(4)节中定义的精神疾病,《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102(2)节中定义的,属于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含义范围内的残疾,或《政府法典》第12926节(j)款或(l)款中定义的,属于《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2卷第3分部第2.8部分 (自第12900条起))含义范围内的残疾。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e) “机构”或“项目”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支持、照护或治疗的公共或私人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即使仅按需提供或根据合同安排提供。“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医院、长期医疗机构、残疾人社区生活安排(包括集体之家、寄宿照护之家、提供服务的残疾人个人住所或公寓)、日间项目、少年拘留所、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用于民事移民程序目的的收容或拘留人员的机构、监狱或看守所,包括所有一般区域以及特殊、精神健康或法医部门。该术语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 (自第1200条起) 许可的任何机构,以及未获许可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3.5节(a)款规定不免于许可的任何机构。该术语还包括但不限于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培训、康复、娱乐、治疗或住宿服务的公共或私立学校或其他机构或项目。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f)(1) (A) “监护人”、“成年人监护人”、“有限成年人监护人”或“法律代表”是指由州法院或授权机构酌情指定,或依法授权,并(如法律要求)由指定法院或机构定期审查的个人,包括对残疾未成年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的父母,其职责是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f)(1)(B) 这些术语不包括仅作为代表收款人行事的人、仅处理财务事宜的人、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仅在个人法律事务中代表残疾人行事的律师或其他人员,或负责向残疾人提供治疗、服务、支持或其他援助的官员或其指定人员。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f)(2) 对于分节 (i) 的第 (2) 款所述的个人,监护人、成年人监护人、有限成年人监护人或法律代表是拥有法律授权代表该个人同意健康或精神健康护理或治疗的人。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f)(3) 对于分节 (i) 的第 (1) 或 (3) 款所述的个人,监护人、成年人监护人、有限成年人监护人或法律代表是拥有法律授权代表该个人做出所有决定的人。
(g)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g) “忽视”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g)(1) 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构成联邦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护和倡导机构权限所定义的“忽视”,包括《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0802(5) 条、《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卷第 51.2 条或《联邦法规法典》第 45 卷第 1326.19 条。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g)(2) 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构成本法典第 15610.07 条 (b) 款或《刑法典》第 11165.2 条所定义的“忽视”。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g)(3) 负责提供服务、支持或其他援助的个人所实施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残疾人受伤或死亡,或使残疾人面临受伤或死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制定或执行适当的个人方案计划或治疗计划(其中包括出院计划);未能向残疾人提供足够的营养、衣物或医疗保健;或未能提供安全环境,这可能包括未能保持足够数量的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或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虐、骚扰或同伴的攻击。
(h)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h) 当保护和倡导机构认定某人持有该信念是客观合理的时,即存在“合理根据”相信某人曾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或该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处于严重和即时危险之中。做出合理根据认定的人可以根据其在与虐待或忽视通常相关的类似事件、情况或问题方面的经验或培训中得出的合理推断做出决定。支持合理根据认定的信息可能来自监测或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和报纸文章。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i) “保护和倡导机构”是指根据联邦法律由本州州长指定,旨在保护和倡导残疾人权利的私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i)(1) 发育障碍人士,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44 章(第 15001 条及后续条款)所载的联邦《2000 年发育障碍援助和权利法案》授权。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0(i)(2) 精神疾病患者,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14 章(第 10801 条及后续条款)所载的联邦《1991 年精神疾病患者保护和倡导修正案》授权。

Section § 4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护和倡导机构的角色和职责,该机构必须是私人非营利组织,并遵守联邦法律,以帮助残疾人获得服务。它确保州政府的行动符合此类机构的联邦要求。重要的是,本法律是支持而非取代现有的成人保护服务和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它还强调在必要时这些实体之间的合作,并确保该机构相应地报告虐待或忽视行为。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a) 就本分部而言,保护和倡导机构应为私人非营利法人,并应符合适用于保护和倡导系统的所有联邦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为系统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设立申诉程序,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获得系统的服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b) 州官员和雇员在采取任何与保护和倡导机构相关的行动时,应符合适用于保护和倡导系统的联邦法律要求。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c) 本分部规定的保护和倡导机构的权力,不得削弱保护和倡导机构根据与保护和倡导系统权力相关的联邦法规,或根据为执行这些法规而通过的联邦规章制度所享有的权力。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d) 本分部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根据第9部第3部分第11章(第15600节起)或第13章(第15750节起)的规定,成人保护服务项目的管辖权或职责。
(e)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e)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e)(1) 本分部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根据第8.5部第11章(第9700节起)的规定,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的职责或权力。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e)(2)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适当情况下,按照第9717节的规定,与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办公室合作。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f)(1) 本分部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老年人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第9部第3部分第11章(第15600节起)或第13章(第15750节起)),包括第15633节的保密要求以及保护和倡导机构根据第15630节(b)款(1)项的要求报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虐待或忽视的法律责任。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1(f)(2) 当所报告的虐待或忽视属于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管辖范围时,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应保留根据第9部第3部分第13章(第15750节起)的规定调查任何虐待或忽视报告的责任。

Section § 4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保护和倡导机构权力,在残疾人面临虐待、忽视或即时危险时介入并提供帮助。

该机构可以调查投诉,检查残疾人居住或接受服务的场所,并与可能掌握有用信息的人员交谈。

如有必要,他们可以采取法律或行政行动来保护这些个人。他们还提供关于权利和可用服务的信息和培训,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机构被拒绝进入这些设施,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书面解释,并且不得无故拖延访问。

机构经同意可参加治疗会议,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私人住宅,除非已获得适当的法律授权。访问权需与确保服务不中断和治疗会话受到尊重相平衡。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a) 保护和倡导机构在根据联邦授权保护和倡导残疾人权利时,在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可行使本节规定的任何权力: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a)(1) 机构收到关于涉嫌虐待或忽视的投诉或报告,或关于个人处于严重和即时危险中的事件的投诉或报告。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a)(2) 机构确定存在合理理由,表明个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a)(3) 机构确定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处于严重和即时危险中。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b) 如果适用(a)款,保护和倡导机构可行使根据(a)款授予的权力,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b)(1) 调查任何残疾人涉嫌虐待或忽视的事件。此权力包括合理无陪同地进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以及查阅所有相关记录和采访任何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的接受者、员工或可能了解涉嫌虐待或忽视情况的其他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b)(2) 寻求行政、法律和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方法,以确保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b)(3) 提供关于满足残疾人需求的计划和服务的信息和培训,并进行转介,包括关于个人权利以及保护和倡导机构可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和培训。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b)(4) 监督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在残疾人权利和安全方面的合规性。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 保护和倡导机构及其授权代理人,此外,应有合理无陪同地进入公共或私人设施、项目和服务提供者,包括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场所中所有被残疾人使用或可供残疾人进入的区域,以及合理无陪同地接触那些人。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1)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1)(A)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所有必要的时间,且无需事先通知,合理无陪同地进入所有公共或私人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包括这些设施、项目和服务的使用者,以根据(b)款(1)项调查涉嫌虐待和忽视的事件。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1)(A)(B) 根据本项的访问包括采访任何残疾人、员工或其他人的机会,包括据称是虐待受害者的人,保护和倡导机构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了解正在调查的事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护和倡导机构无需提供其计划会见的任何残疾人或员工的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或为其与这些人的互动提供理由或解释。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1)(A)(C) 根据本项对个人的访问应立即提供,除非(3)项另有规定,应要求。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2)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合理时间享有合理无陪同访问权,至少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探访时间,用于其他倡导服务。保护和倡导机构的活动应以尽量减少对服务提供者项目的干扰、尊重残疾人的隐私权益并尊重受访者终止采访请求的方式进行。此访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2)(A) 提供关于满足残疾人需求的计划的信息和培训,并进行转介,以及关于个人权利和该机构可提供的保护和倡导服务的信息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和倡导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保护和倡导机构应被允许在残疾人接受服务的区域张贴海报,标明保护和倡导机构可提供的服务以及保护和倡导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2)(B) 监督居民或服务接受者权利和安全方面的合规性。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2)(C) 检查、查看和拍摄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场所中供残疾人使用或残疾人可进入的所有区域,但不包括未经残疾人同意对其进行拍照或录像。
(3)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3)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3)(A) 如果保护和倡导机构对设施、项目、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或残疾人的访问被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延迟或拒绝,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向该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因声称缺乏授权而拒绝访问,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向该机构提供需要授权的残疾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未经及时提供拒绝理由的书面说明,不得延迟或拒绝访问设施、项目、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或残疾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3)(A)(B) 如果满足请求会干扰对残疾人提供的治疗或疗法,则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无需立即提供访问。如果为了提供治疗或疗法而必须将对个人的访问延迟超过24小时,则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此后尽快获得访问。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c)(3)(A)(C) 如果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以分段 (B) 中规定的理由拒绝保护和倡导机构访问残疾人,则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应在请求提出后24小时内,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提供一份由医生(或在州立精神卫生机构的情况下,由治疗团队成员)出具的书面声明,说明访问该个人将干扰其治疗或疗法,以及保护和倡导机构可以采访该个人的时间和情况。如果医生(或在州立精神卫生机构的情况下,由治疗团队成员)声明在保护和倡导机构收到书面声明后24小时内无法采访该个人,则保护和倡导机构与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应进行真诚的互动协商,以确定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访该个人。如果保护和倡导机构与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无法就时间和情况达成一致,他们应选择一名双方同意的独立医生(或在州立精神卫生机构的情况下,选择一名双方同意的、受雇于州立精神卫生机构且无治疗该患者历史的医生),由其确定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访该个人。独立医生的服务费用应由该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支付。受本段要求约束的残疾人包括有监护人、有限财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d) 保护和倡导机构经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可以参加有关残疾人的治疗计划会议,但如果该个人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参加治疗计划会议,并且该个人没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个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是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则无需征得同意。如果残疾人本人反对保护和倡导机构参加治疗计划会议,则保护和倡导机构不得参加。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2(e) 未经成年住户同意,保护和倡导机构不得进入客户或其家庭的个人住所或公寓。在没有此同意的情况下,保护和倡导机构只有在根据本分部或适用联邦法律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获得执行其访问权限的法律授权时方可进入。

Section § 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和倡导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查阅残疾人的记录。如果个人或其代表同意,或者个人因自身状况无法同意且符合某些标准,机构即可查阅记录。

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机构可以查阅的记录类型,例如医疗、教育和调查报告。它规定这些记录必须在特定时限内提供,尤其是在对个人安全有即时担忧的情况下。

法律强调保密性,对信息共享或报告有严格的指导方针,并允许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报告虐待或忽视时。机构必须在可能分享需要采取行动或调查的发现时,保持保密。

此外,法律还要求对员工进行保密记录处理方面的告知和培训。法律还确认,如果法律要求,与这些机构共享健康信息符合联邦HIPAA隐私规定。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有权查阅以下任何残疾人士的记录: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1) 任何作为该机构客户的人士,或任何已向该机构请求协助的人士,如果该人士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或该人士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已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和信息。如果一名能够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的残疾人士,在被保护和倡导机构告知其有权授权或拒绝查阅后,明确拒绝此查阅,则保护和倡导机构不得查阅该人士的记录。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 任何人士,包括任何无法找到的个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A) 该个人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B) 该个人没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个人的代表是一个公共实体,包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C) 保护和倡导机构根据第4902条(a)款的规定,被授权行使该条中指定的权力。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3) 任何已故人士。保护和倡导机构获取记录,无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残疾人士的死亡是由于虐待或忽视或任何其他特定原因造成的。就本款规定的查阅而言,“残疾人士”包括在通常向残疾人提供服务、支持或其他协助的情况下死亡的人士。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 任何拥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人士,如果保护和倡导机构已收到针对该人士的投诉,或者保护和倡导机构已确定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士曾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A) 保护和倡导机构在及时收到代表的联系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后,已作出善意努力联系该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B) 保护和倡导机构已向代表提供协助以解决该情况。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C) 代表未能或拒绝代表该人士同意。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5) 在第4902条(a)款所述情况下,任何其他残疾人士。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 根据本分部规定,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可查阅的个人记录,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媒介,草稿、初步或最终版本,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带或录音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1) 在提供接案、评估、评价、教育、培训或其他服务、支持或协助过程中准备或收到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由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人员准备或收到的医疗记录、财务记录、监测报告或其他报告。这包括存储或维护在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以外地点的记录,以及并非由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准备但由其收到的记录。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负责调查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的私人组织准备的报告。其报告受此要求约束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系统机构、残疾人系统机构、监狱和看守所系统机构、用于民事移民程序目的而收容或拘留人员的设施、公共和私人教育系统、紧急避难所、刑事和民事执法机构(例如警察部门)、监督少年司法设施的机构、少年拘留设施、所有审前和审后少年设施、州和联邦许可和认证机构,以及私人认证组织(例如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或由医疗护理评估或同行评审委员会准备的报告,无论其是否受州法律保护。受此要求约束的报告应描述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A) 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B) 为调查事件所采取的步骤。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 报告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就事件报告准备或保存的人事记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i) 如果州法规规定了人事记录的相关程序,则保护和倡导机构应遵循这些程序。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ii) 人事记录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确立的基本隐私权受到保护,免于披露。人事记录的保管人有权也有义务抵制允许未经授权披露人事记录的企图,并且不得放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所保障的隐私权。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D) 在创建报告时所依据的支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与被访人员的访谈、审查过的实物和书面证据或相关调查结果的所有信息和记录。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3) 出院计划记录。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 项目、设施或服务提供者所持有的信息,根据第4902条(a)款规定,必须提供给调查虐待或忽视事件的机构,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媒介,无论是草稿、初步稿还是最终稿,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或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1) 由执行认证或许可审查的个人和实体或专业认证组织准备的报告中的信息,以及由项目、设施或服务提供者的员工、承包商或相关实体(包括同行评审委员会)为其准备的相关评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2) 与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相关的专业、绩效、建筑或其他安全标准中的信息,或人口统计和统计信息。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d) 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记录的权力不取代《证据法》第1157条和第1157.6条中规定的任何禁止披露的规定,也不取代受医生-患者特权或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约束的任何禁止披露的规定。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e) 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立、私立和特许学校以及公立和私立寄宿和非寄宿学校,应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提供该机构有权查阅、检查和复制记录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1)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书面请求相关记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902条(a)款和(a)款所述情况,查阅第4902条(a)款和(a)款所述个人的记录以及与进行调查相关的其他记录。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1)(E) 根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年人民事保护法》(第9部第3章(第15600节起)),报告涉嫌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 尽管有本节的保密要求,保护和倡导机构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向调查或执法机构报告,披露残疾人士的身份以及与其状况或治疗相关的信息: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A) 当机构收到投诉称该个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虐待和忽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时。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B) 当保护和倡导机构确定该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处于严重和紧迫的危险中时。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C) 在保护和倡导机构认为可能患有残疾的个人死亡的情况下。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i)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酌情告知并培训员工关于客户记录的保密性。
(j)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 根据 (b) 款提供的权限应包括查阅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1) 加州社会服务部的未经删节的设施评估报告表或未经删节的投诉调查报告表。此信息应保持保密,并受 (h) 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2) 加州公共卫生部的未经删节的违规通知报告、未经删节的许可报告、未经删节的检查报告、未经删节的纠正计划或未经删节的缺陷声明,由第 5328.15 节 (a) 款所述的授权许可人员或授权代表准备。该信息应保持保密,并受 (h) 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k)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k)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患者隐私的州法律,只要与保护和倡导机构共享健康信息和记录是法律要求的并符合该法律的要求,则允许进行共享。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隐私规则允许在无需受保护健康信息所涉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披露受保护的健康信息,只要这种披露是法律要求的并符合该法律的要求。

Section § 4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保护和倡导机构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如果他们是善意行事并妥善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则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他们也不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承担责任,这种赔偿金主要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

此外,如果他们根据职责提交投诉、提供信息或参与法律程序,他们被推定为善意行事。除非有人能证明并非如此,否则他们将免受任何法律责任或处罚,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4(a) 保护和倡导机构、其雇员和指定代理人,不对因雇员或代理人善意行使其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4(b) 保护和倡导机构、其雇员和指定代理人,不对根据《民法典》第3294条判处的损害赔偿金或主要为警示目的和惩罚被告而判处的其他损害赔偿金承担责任。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4(c) 保护和倡导机构、其雇员和指定代理人,在根据本分部参与提交投诉或提供信息,或参与由此产生的司法程序时,应被推定为善意行事;除非该推定被推翻,否则应免除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应免除可能招致或施加的任何罚款、制裁或限制。

Section § 4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残疾人、其代表或家庭成员可以举报虐待、忽视或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机构和服务不得骚扰或恐吓举报此类问题的人。如果残疾人在提出投诉后60天内被机构移除或被拒绝提供服务,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将被推定为报复行为。这项规定保护了残疾人的权利,并鼓励举报任何不当对待。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5(a) 任何机构、项目或服务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对残疾人进行报复或骚扰,或直接或间接采取或威胁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止该残疾人、其合法授权代表或家庭成员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提请其注意任何与涉嫌虐待、忽视或侵犯该残疾人其他权利相关的事实或信息。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5(b) 任何试图将残疾人非自愿地从机构、项目或服务中移除,或无正当理由剥夺其特权或权利的行为,如果该残疾人曾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提出投诉,且该行为发生在投诉提出之日起60天内,或在因投诉而产生的任何程序结束之日起60天内,则应推定该行为是为报复投诉的提出而采取的。

Section § 49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保护和倡导机构不能使用武力获取对设施、项目或记录的访问权限,即使其访问被延迟或拒绝。

然而,如果访问被拒绝,该机构仍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规定强制执行其访问权。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6(a) 保护和倡导机构不得通过使用武力获取访问本分部要求的设施、项目、服务接受者、居民或记录的权限,如果此访问被延迟或拒绝。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6(b) 尽管有(a)款规定,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保护和倡导机构寻求适当的法律救济,以根据本分部或适用的联邦法律执行其访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