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有权查阅以下任何残疾人士的记录: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1) 任何作为该机构客户的人士,或任何已向该机构请求协助的人士,如果该人士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或该人士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已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和信息。如果一名能够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的残疾人士,在被保护和倡导机构告知其有权授权或拒绝查阅后,明确拒绝此查阅,则保护和倡导机构不得查阅该人士的记录。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 任何人士,包括任何无法找到的个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A) 该个人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授权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其记录。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B) 该个人没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个人的代表是一个公共实体,包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2)(C) 保护和倡导机构根据第4902条(a)款的规定,被授权行使该条中指定的权力。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3) 任何已故人士。保护和倡导机构获取记录,无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残疾人士的死亡是由于虐待或忽视或任何其他特定原因造成的。就本款规定的查阅而言,“残疾人士”包括在通常向残疾人提供服务、支持或其他协助的情况下死亡的人士。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 任何拥有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人士,如果保护和倡导机构已收到针对该人士的投诉,或者保护和倡导机构已确定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士曾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A) 保护和倡导机构在及时收到代表的联系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后,已作出善意努力联系该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有限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B) 保护和倡导机构已向代表提供协助以解决该情况。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4)(C) 代表未能或拒绝代表该人士同意。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a)(5) 在第4902条(a)款所述情况下,任何其他残疾人士。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 根据本分部规定,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可查阅的个人记录,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媒介,草稿、初步或最终版本,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带或录音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1) 在提供接案、评估、评价、教育、培训或其他服务、支持或协助过程中准备或收到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由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人员准备或收到的医疗记录、财务记录、监测报告或其他报告。这包括存储或维护在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以外地点的记录,以及并非由机构、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准备但由其收到的记录。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负责调查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的私人组织准备的报告。其报告受此要求约束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系统机构、残疾人系统机构、监狱和看守所系统机构、用于民事移民程序目的而收容或拘留人员的设施、公共和私人教育系统、紧急避难所、刑事和民事执法机构(例如警察部门)、监督少年司法设施的机构、少年拘留设施、所有审前和审后少年设施、州和联邦许可和认证机构,以及私人认证组织(例如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或由医疗护理评估或同行评审委员会准备的报告,无论其是否受州法律保护。受此要求约束的报告应描述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A) 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B) 为调查事件所采取的步骤。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 报告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就事件报告准备或保存的人事记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i) 如果州法规规定了人事记录的相关程序,则保护和倡导机构应遵循这些程序。
(i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C)(ii) 人事记录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确立的基本隐私权受到保护,免于披露。人事记录的保管人有权也有义务抵制允许未经授权披露人事记录的企图,并且不得放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所保障的隐私权。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2)(D) 在创建报告时所依据的支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与被访人员的访谈、审查过的实物和书面证据或相关调查结果的所有信息和记录。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b)(3) 出院计划记录。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 项目、设施或服务提供者所持有的信息,根据第4902条(a)款规定,必须提供给调查虐待或忽视事件的机构,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媒介,无论是草稿、初步稿还是最终稿,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或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1) 由执行认证或许可审查的个人和实体或专业认证组织准备的报告中的信息,以及由项目、设施或服务提供者的员工、承包商或相关实体(包括同行评审委员会)为其准备的相关评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c)(2) 与设施、项目或服务提供者相关的专业、绩效、建筑或其他安全标准中的信息,或人口统计和统计信息。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d) 保护和倡导机构查阅记录的权力不取代《证据法》第1157条和第1157.6条中规定的任何禁止披露的规定,也不取代受医生-患者特权或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约束的任何禁止披露的规定。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e) 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立、私立和特许学校以及公立和私立寄宿和非寄宿学校,应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提供该机构有权查阅、检查和复制记录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f)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1)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在书面请求相关记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902条(a)款和(a)款所述情况,查阅第4902条(a)款和(a)款所述个人的记录以及与进行调查相关的其他记录。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1)(E) 根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年人民事保护法》(第9部第3章(第15600节起)),报告涉嫌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 尽管有本节的保密要求,保护和倡导机构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向调查或执法机构报告,披露残疾人士的身份以及与其状况或治疗相关的信息: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A) 当机构收到投诉称该个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虐待和忽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虐待或忽视时。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B) 当保护和倡导机构确定该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处于严重和紧迫的危险中时。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f)(4)(C) 在保护和倡导机构认为可能患有残疾的个人死亡的情况下。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i) 保护和倡导机构应酌情告知并培训员工关于客户记录的保密性。
(j)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 根据 (b) 款提供的权限应包括查阅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1) 加州社会服务部的未经删节的设施评估报告表或未经删节的投诉调查报告表。此信息应保持保密,并受 (h) 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j)(2) 加州公共卫生部的未经删节的违规通知报告、未经删节的许可报告、未经删节的检查报告、未经删节的纠正计划或未经删节的缺陷声明,由第 5328.15 节 (a) 款所述的授权许可人员或授权代表准备。该信息应保持保密,并受 (h) 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k)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903(k)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患者隐私的州法律,只要与保护和倡导机构共享健康信息和记录是法律要求的并符合该法律的要求,则允许进行共享。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隐私规则允许在无需受保护健康信息所涉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向保护和倡导机构披露受保护的健康信息,只要这种披露是法律要求的并符合该法律的要求。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436.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