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为支持发育障碍人士的项目提供资金时,应与州计划保持一致,以确保服务可及且公平分配。它规定,资金水平的决策过程应纳入直接受影响公民的意见。

Section § 4776

Explanation

每年8月1日前,各区域中心必须向部门和州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几项内容:预计有多少发育障碍人士将获得服务、提供的服务类型、这些服务的成本、资金来源,以及执行第4509节所需资源的详细说明。

每年8月1日或之前,各区域中心应向部门和州委员会提交一份用于下一个预算年度的项目预算计划。该预算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a) 区域中心将服务的所有发育障碍人士的估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b) 区域中心将提供的服务的估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c) 按服务类型划分的成本估计。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d) 所有收入的估计来源和金额,包括不由区域中心管理的资金。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e) 实施第4509节所需的资源的详细报告。

Section § 47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在信息技术规划和采购方面,无需遵循适用于州机构的相同规章制度。这包括购买个人电脑和软件等。相反,州发展服务部和区域中心机构协会需要为这些区域中心制定具体的指导方针,说明他们应如何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与州数据库对接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5(a) 区域中心不受适用于州机构的任何有关信息技术规划和采购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包括个人电脑、局域网、信息技术咨询和软件。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6.5(b) 州发展服务部和区域中心机构协会应联合制定指南,供区域中心在信息系统活动资金支出方面使用,包括涉及与州发展服务部数据库(包括统一财政系统)接口的咨询和软件开发。

Section § 4777

Explanation

每年9月1日前,公立学校总监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供重要的估算。这些估算包括州内将获得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数量、按服务或教育类别划分的预计总成本,以及用于支付这些成本的预计收入来源。

每年9月1日或之前,公立学校总监应向州委员会提交: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7(a) 全州范围内将获得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的估计人数。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7(b) 按服务或教育类别划分的估计总成本。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77(c) 估计的收入来源。

Section § 4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只要有可能,指定用于发育障碍项目的资金能在每年的8月1日之前分配给这些项目。

在可行范围内,根据本部分为发育障碍项目拨付的所有资金应在每年的8月1日之前分配给这些项目。

Section § 478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接收和使用来自各种来源(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资金,以通过区域中心提供服务。该部门还可以将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资金用于这些目的,只要它们不超出立法机关设定的预算限制。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部门可以接收和支出由联邦政府、州、其政治分区和其他来源提供的所有资金,并且在可用资金的限制内,应作为通过区域中心传输服务资金的代理人。该部门可以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收到的任何资金用于本部的目的。

Section § 4780.5

Explanation
州发展服务部负责管理拨给区域中心的资金,并处理、审计和支付这些资金。如果区域中心对审计结果有异议,该部门将设立一个程序来处理和解决这些异议。
州发展服务部负责处理、审计和支付根据本分部提供给区域中心的资金。该部门应制定程序,听取区域中心对审计结果和例外情况提出的异议。

Section § 4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接收和使用金钱或财产形式的捐赠,以支持其目标。它还允许秘书与各种实体签订协议,以实现这些目标。

部门可以接受和使用金钱形式的赠款、捐赠和遗赠;经财政部同意,可以接受、管理和使用其他财产形式的赠款、捐赠和遗赠,以促进本分部的宗旨。
秘书可以与任何个人、机构、公司、基金会或其他法律实体签订协议,以实现本分部的宗旨。

Section § 4781.5

Explanation

在2006-07财政年度,加州的区域中心被限制使用资金启动新项目,除非符合特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解决紧急健康或安全需求,开发提供融合性工作或社会活动的项目,或让现有服务提供者参与增加融合度并提高“工作票”计划参与度的就业活动。

本节规定的启动项目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区域中心需要获得部门批准并遵循特定的拨款标准。例外情况包括来自部门社区安置计划的资金以及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a) 仅限2006-07财政年度,区域中心不得支出任何服务采购资金用于任何新项目的启动,除非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a)(1) 该支出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况。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a)(2) 拟开发的项目促进并提供针对个人或不超过三名消费者的群体融合性支持性工作选择。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a)(3) 拟开发的项目促进并提供融合性社会、公民、志愿或娱乐活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b) 尽管有(a)款规定,区域中心仅限2006-07财政年度可批准向现有服务提供者拨款,以使其从事新的或扩大的就业活动,从而实现更大的融合、从庇护性工作环境转变为支持性工作环境、自主就业,以及增加消费者参与联邦“工作票”计划。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c) 根据本节资助的项目的启动合同应以结果为导向。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d) 部门应制定区域中心批准拨款的标准,并应为本节项下的支出提供事先书面授权。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e)(1) 作为部门社区安置计划流程一部分分配的服务采购资金。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5(e)(2) 根据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进行的新项目启动支出。

Section § 4781.6

Explanation

加州的区域中心不能使用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来启动新项目,除非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或在特殊情况下。他们还需要在支出前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社区安置计划流程预留的资金。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6(a) 区域中心不得将任何服务采购资金用于任何新项目的启动,除非该支出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或由于特殊情况,且部门已对该支出给予事先书面授权。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1.6(b) 本节不适用于作为部门社区安置计划流程的一部分而分配的服务采购资金。

Section § 4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创建并维护一个公平的系统,用于设定部门从社区照护机构购买照护和服务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应具有适应性,并考虑到与所提供的各种类型和级别的照护和服务相关的不同成本。

Section § 4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智障人士从州立机构迁入社区环境时,资金应如何管理。州政府会估算这些个体新社区服务的成本,并根据每个区域中心当年计划安置的人数来分配资金。如果有人迁入其原区域之外的社区,相关资金应随之转移到新的支持中心。超出安置目标的中心会获得额外资金,前提是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反之,未能达到目标的中心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那些有额外安置需求的中心。州立机构人口减少所产生的任何节余,经批准后可转移给区域中心,以支持这些迁入社区生活的行动,但这并不会改变智障人士获得服务的法定权利。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a) 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应估算预计在预算年度内迁入社区的智障中心居民所需区域中心资助的服务和支持的成本。预算资金应根据每个区域中心在预算年度内预计安置人数的份额分配给各区域中心。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b) 当智障中心居民迁入其区域服务范围之外的社区安置点时,部门应将分配给该消费者的适当金额资金从原区域中心转移至将提供服务的区域中心。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c) 区域中心若能在财政年度内超出其预计安置人数,则在该财政年度应为此目的获得额外资金,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可用,并且在额外资金对于完成这些安置是必要的范围内。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d) 如果部门确定某个区域中心在已获得资金的财政年度内未能完成所有预计安置,则这些资金应提供给已超出其预计安置人数的区域中心,在额外资金对于完成这些安置是必要的范围内。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e) 经财政部批准,智障中心人口减少所产生的节余可转移至区域中心,用于向已根据其个人项目计划迁入社区安置点的智障中心居民提供服务和支持。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87(f) 本节不应扩大或限制本分部所规定的智障人士获得服务的权利。

Section § 4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区域中心为发育障碍人士选择最佳的院外安置方案,而不是过度依赖州立医院。其目标是减少不当安置和不必要的州立医院住院时间。作为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四个区域中心将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州立医院护理费用,并可将这些资金用于更好地服务患者的社区护理选项。这些中心将根据其参与意愿、提供社区护理的能力以及服务质量进行选择。此外,其中一个中心必须拥有较高比例的非医院安置。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区域中心提供激励,使其为每个需要院外护理的发育障碍人士选择最合适的院外安置,并抑制不当安置于州立医院或延迟从州立医院出院。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0(b) 卫生与福利局应于1982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涉及四个区域中心的试点项目的详细实施计划。这些区域中心将获得相当于其各自区域中心服务对象在州立医院护理费用的资金拨款,并应利用这些资金从州立医院或其他提供者处购买服务。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0(c) 如此拨付的资金应涵盖试点项目区域中心所有服务对象在州立医院的护理费用,此外,还应用于支付 (1) 社区护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居住在州立医院但已被认为更适合在社区接受服务的服务对象的院外护理费用,以及 (2) 获得拨款后安置人员的院外费用。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0(d) 区域中心应根据其参与项目的意愿、其提供必要社区护理资源的经证明的能力,以及其根据州发育服务部对区域中心的系统评估方案审查,在提供高质量项目和行政服务方面的相对地位进行选择。为确保最有效利用这些规定,所选的四个区域中心中,应有一个在其活跃服务对象总数中,非州立医院院外居住安置的比例最高。

Section § 47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区域中心在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暂时调整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员工要求,前提是这些变更不会损害客户或影响资金和合规性。具体而言,如果服务提供者的付款减少,则允许进行这些修改,条件是客户安全或服务质量不受损害,付款不受影响,且法律未被违反。

此类变更需要详细载明在区域中心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中。此外,在此期间,社区日间项目、居家喘息服务机构和住宿服务提供者的某些报告要求被暂停。然而,服务提供者仍需在项目审查期间向区域中心个案经理更新客户进展情况。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区域中心可以暂时修改服务提供者的人员要求、职能或资格,或员工培训要求,但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住宿服务提供者除外,其付款根据2009年第三次特别会议第13章第10节的修正案(经修订本节的法案修正)减少1.25%。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b) 根据(a)款进行的临时修改,在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任何约定时间内生效,只有在区域中心确定该变更不会导致以下任何情况时方可批准: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b)(1) 不利影响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支持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b)(2) 导致消费者在更具限制性的环境中接受服务。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b)(3) 负面影响联邦财政参与的可用性。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b)(4) 违反任何州许可或劳动法律,或《加州法规》第17篇中根据本节不符合修改条件的其他规定。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c) 根据(a)款进行的临时修改,应当在购买服务的区域中心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书面服务合同中予以说明,并且书面服务合同的副本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应当由服务提供者和从该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的区域中心保留。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该部门应当暂停《加州法规》第17篇第56732节和第56800节中描述的要求,即要求社区日间项目和居家喘息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并向供应商区域中心、用户区域中心和该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且其付款根据2009年第三次特别会议第13章第10节的修正案(经修订本节的法案修正)减少1.25%的住宿服务提供者,无需完成《加州法规》第17篇第56026节(b)款和(c)款所要求的季度和半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审查期间,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区域中心个案经理消费者的进展以及实施每个居住在住所的消费者的个人项目计划的任何障碍。

Section § 4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预算规则生效,发育服务部必须想办法从发育服务领域节省高达1亿美元的资金。法律鼓励该部门在进行这些削减或节余时,尽量减少对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改变支出模式、使用剩余的合同资金或其他行政节余。法律还允许包括家庭、倡导团体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意见,以帮助确定潜在的节余策略。

如果这些节余得以实施,该部门必须在1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详细情况。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2(a) 本法律条款仅在2011年预算案第3.94节(b)款生效时方可实施。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2011年预算案第3.94节(b)款生效,部门应在整体发育服务系统内,包括州行政支持、发育中心运营以及区域中心运营(包括行政管理和适用的服务采购)中,识别出高达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普通基金节余。可以采用多种策略来实现这一削减,包括但不限于因案件量调整、支出趋势变化、未动用合同资金或其他行政节余或重组而产生的节余,其目的是尽可能避免削减影响到消费者的直接需求、服务和支持,包括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2(b) 部门可酌情利用由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倡导团体、服务提供者代表、区域中心代表、发育中心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的意见,以制定普通基金节余提案。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92(c) 如果2011年预算案第3.94节(b)款生效,并且部门被指示在发育服务系统内识别出高达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普通基金节余,则任何已识别的节余或削减应在削减发生后10天内报告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具体按照2011年预算案第3.94节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