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截至1978年7月1日,编制一项利用该方法获取并报告全州范围内的项目成效信息的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52(a) 对拟使用的任何抽样程序的说明。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52(b) 获取和分析关于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和数量的信息以获取项目成果的方法。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52(c) 确定与不同程度的衡量项目成效相关的州支出水平的方法。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52(d) 规定未来向立法机构提交的项目成本和成效报告的程序和格式。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752(e) 实施的预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