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6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发育障碍人士就业相关的术语。“竞争性就业”是指在与非残疾人混合的环境中工作,并获得至少最低工资的报酬。“融合性就业”是指在另一节中定义的工作环境。“微型企业”是由残疾人士经营的小型企业,他们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独立的商业资质。“自主就业”是指个人经营自己的企业并自行做出决策。这些规定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a) “竞争性就业”是指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中,以全职或兼职形式在融合环境中进行的工作,个人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且不低于雇主为非残疾人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所支付的惯常工资和福利水平。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b) “融合性就业”是指第 (4851) 条所定义的“融合性工作”。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c) “微型企业”是指由发育障碍人士拥有的小型企业,他们对业务的决策和监督拥有控制权和责任,并附有营业执照、除社会安全号码以外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独立的商业银行账户。微型企业可被视为融合性竞争性就业。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d) “自主就业”是指个人在所选职业中,以营利或收费为目的,在个人自己的小型企业中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对影响业务运营的决策拥有控制权和责任。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e) 本条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8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立了就业优先办公室。其使命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以支持发育障碍人士找到有意义的工作,并促进就业中的种族平等。该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分享最佳实践、与各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为公平策略提供技术援助,以及提出立法或政策建议。在首席就业优先官的领导下,该办公室将衡量并提升就业项目的成功率,监测进展,并统一州政府机构之间的数据系统。一个常设委员会将致力于改善服务协调和可及性。该办公室必须从2025年6月30日开始,每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活动和建议。这项法律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a)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就业优先办公室。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b) 该办公室的使命是协调第4869节所述的就业优先政策,以减少重复、确保所有机构和部门之间所有就业支持服务的协调、避免服务碎片化、指导战略规划,并促进发育障碍人士就业方面的种族平等。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c) 该办公室应承担以下所有职责: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c)(1) 识别并推广最佳实践。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c)(2) 制定与实体建立伙伴关系的有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雇主、基金会、倡导者以及其他致力于创造融合社区就业机会的实体。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c)(3) 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援助,以制定和实施就业公平策略。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c)(4) 就符合第4869节所述就业优先政策的立法、法规和政策变更提出建议。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d) 该办公室应由一名被称为首席就业优先官的执行官控制,该执行官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d)(1) 建立或改进报告机制,以衡量发育障碍人士就业项目的成功并推动质量改进。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d)(2) 监测发育障碍人士的就业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准备监测工具和发布报告。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d)(3) 通过开发独特的识别系统,连接州政府实体之间的数据收集系统。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d)(4) 跟踪、分析和公布整个系统的服务代码利用率和职业成果。
(e)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e)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e)(1) 该办公室应成立一个常设就业优先委员会,由以下所有成员组成: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e)(1)(A) 第4521节(b)款(2)项(B)、(C)、(D)、(F)和(H)分项中指定的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各成员至少一名指定代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e)(1)(B) 州委员会消费者咨询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e)(2) 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州和地方机构协调服务的方式,以避免服务中断并提高服务的可及性。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f) 在2025年6月3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描述其工作以及根据本节提出的建议。
(g)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8.5(g) 本节应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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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的“就业优先政策”,该政策优先考虑为工作年龄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融合性竞争就业机会。政策强调就业应是首要考虑的选项,但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其他目标。学校和区域中心不得忽视其职责,必须提供过渡服务和信息,以帮助这些人士从学校过渡到工作。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也被鼓励作为就业途径。州发育障碍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以多种语言分发关于此政策的资源。

此外,区域中心必须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其家庭告知就业选择。他们还必须制定绩效目标以有效实施本政策。部门可以从区域中心收集信息,以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1) 为促进本分部的宗旨,即提供服务和支持,使发育障碍人士能够接近同龄非残障人士的日常生活模式,支持发育障碍人士融入社区主流生活,并为受服务人士带来更独立、更有成效和更正常的生活,州政府的政策是,无论其残疾程度如何,融合性竞争就业机会应获得工作年龄发育障碍人士的最高优先权。本政策应被称为“就业优先政策”。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2) 本政策的实施应符合根据本分部确立的权利,且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包括发育障碍人士通过个人项目规划过程对服务和支持做出知情选择的权利。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3) 融合性竞争就业旨在成为规划团队为工作年龄人士考虑的首要选项,但个人可以选择融合性竞争就业以外的目标。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4) 高等教育、技术或职业培训以及实习项目可被视为实现融合性竞争就业或职业发展的途径。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5)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本分部所述的发育障碍人士现有的服务权利。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a)(6) 本章不应减轻学校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过渡服务的责任。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b) 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应制定一份关于就业优先政策的宣传手册,将手册翻译成多种语言,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手册。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c) 区域中心应向16岁或以上的消费者,并在适当时,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内容包括就业优先政策、融合性竞争就业的选择,以及可帮助消费者从学校过渡到工作并实现获得和维持融合性竞争就业成果的服务和支持,包括高等教育。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9(d) 部门可以向区域中心索取关于与就业优先政策相关的当前和计划活动的信息。部门与区域中心之间的合同应包括与就业优先政策实施相关的绩效目标,如第4629条(c)款所述。

Section § 4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在竞争性工作环境中创造更多带薪实习机会,来增加发育障碍人士的就业机会。该计划由社区服务提供者运营,并遵循以下指导方针:实习时间每年不超过1,040小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公平工资,并涵盖所有雇主相关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实习中至少停留30天,区域中心提供者将获得付款,持续安置还有额外奖金。该计划还旨在将个人安置到能够培养未来就业技能的工作中。

部门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以跟踪实习安置人数和就业类型等目标。对于将个人安置到竞争性工作中的提供者,有激励性付款,这些付款根据就业持续时间而异。报告和年度财政估算确保了透明度和计划改进。实习安置在转变为完全竞争性就业之前,不符合相同的激励条件。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 为鼓励全州范围内有发育障碍的个人获得竞争性融合就业机会,部门应制定指导方针并监督一项计划,在年度预算案为此目的拨款的范围内,旨在增加有发育障碍的个人的带薪实习机会,以产生符合个人计划的结果。部门应与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区域中心、雇主、支持性就业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客户权利倡导者协商,以建立一项由社区服务提供者管理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计划: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1) 每位实习人员的实习时间每年不得超过1,040小时。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2) 本计划下的实习小时报酬应包括所有必需的雇主相关费用。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3) 参与实习的个人应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且应与雇主支付给无障碍人士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惯常工资相等。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4)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向区域中心服务提供者支付七百五十美元 ($750):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4)(A) 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区域中心提供者将个人安置到带薪实习机会中。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4)(B) 该个人在连续30天后仍留在带薪实习中。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5) 对于在段落 (4) 中描述的、连续60天仍留在带薪实习中的个人,应向区域中心提供者额外支付一千美元 ($1,000)。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6) 安置应在竞争性、融合性的工作环境中进行。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7) 安置应在能够发展职业技能的实习中进行,这些技能将有助于未来获得带薪就业机会。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a)(8) 区域中心应在计划实施后以及在个人计划制定过程中,通过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目前就业计划之外的消费者对这些实习机会的认识。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 部门应要求区域中心和供应商提交年度报告,以确保计划的问责制和目标实现。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1) 如果没有这项实习计划,可能无法获得安置的实习生人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2) 实习生被安置的就业类型。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3) 实习时长。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4) 实习生的人口统计信息。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5) 每笔实习生安置付款的金额。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6) 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向实习生提供的就业相关支持。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7) 随后进入带薪就业的实习生人数,包括薪资和福利信息。
(8)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b)(8) 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c)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c)(1) 部门应在其年度五月修订财政估算中包含对计划实施情况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利益相关者咨询的描述、按区域中心和全州汇总的 (b) 款所述数据,以及为最大限度提高计划有效性和问责制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计划变更建议。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c)(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所列金额应作为制定2025-26财政年度预算的预算过程的一部分,予以考虑进行修改或调整。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d) 根据个人计划,该计划应通过区域中心服务提供者增加持续和适当的竞争性融合就业安置,具体如下: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d)(1) 如果区域中心服务提供者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将个人安置到竞争性融合就业中,并且该个人在连续30天后仍处于竞争性就业状态,则应向该提供者支付一千美元 ($1,000),如第4851条 (o) 款和第4868条 (d) 款所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d)(2) 对于在段落 (1) 中描述的、连续六个月仍处于竞争性融合就业状态的个人,应向区域中心服务提供者额外支付一千二百五十美元 ($1,250)。

Section § 4870.1

Explanation

加州第4870.1节要求设立一个项目,旨在到2021年12月31日前增加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该项目必须在关键利益相关者(包括残疾人士、其家人、雇主和服务提供者)的参与下制定。

该项目将提供拨款或合同,以开发创新策略,为区域中心服务对象增加就业机会。

部门必须每年报告项目进展,详细说明利益相关者参与情况、拨款或合同进展、参与者人数、就业统计数据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此外,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方针,而无需进行正式的规则修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a) 除第4870节所述项目外,须经《预算案》拨款,部门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一个旨在增加通往竞争性融合就业途径的项目,该项目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a)(1)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a)(1)(A) 应与分段(B)中规定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a)(1)(A)(B) 根据分段(A)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应不迟于2021年9月30日开始,并应包括残疾人士(包括该项目所服务的人士)、家庭成员、雇主和提供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权益倡导者、残疾服务提供者代表(包括区域中心)、发展服务工作组的成员以及立法工作人员。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a)(2) 为实体提供合同或拨款,以开发和实施创新且可复制的策略和实践,从而增加区域中心服务对象的带薪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 部门应在其年度五月修订财政估算中包含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1) 利益相关者协商的描述。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2) 关于已资助拨款或合同的数量和开始日期的数据。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3) 参与者注册人数。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4) 参与者就业人数。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b)(5) 任何可能必要或可取的项目变更建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效益。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1(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指令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487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旨在帮助发育障碍人士在完成教育或工作活动项目后融入劳动力市场。该项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启动,重点是为这些人士提供职业准备技能、高等教育以及通过带薪实习和大学到职业项目等选择提供的包容性就业机会。

该项目必须在利益相关者(包括残疾人士和相关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协商应不迟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它应根据每个人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有时限的服务,以帮助他们为职业生涯做好准备。此外,该项目应利用循证方法消除就业障碍,并要求服务提供者报告具体的成果。最后,部门有权通过书面指令实施该项目,无需遵循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a) 除第4870条所述项目外,在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款的前提下,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该项目侧重于为退出工作活动项目或中学教育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竞争性融合就业、高等教育和职业准备,以探索包容性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实习、竞争性融合就业和大学到职业项目。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b) 根据 (a) 款设立的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b)(1) 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士(包括将由该项目服务的人士)、家庭成员、服务提供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区域中心、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州教育部和康复部。本款所述的协商应不迟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b)(2) 提供以人为本和有时限的服务,与每个人的需求和以人为本的方法保持一致,重点是为个人准备职业发展路径。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b)(3) 在开发创新服务选择时,考虑采用循证或有前景的做法,以减少或消除智力和发育障碍人士在竞争性融合就业方面的障碍。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b)(4) 要求参与试点项目的服务提供者报告由部门确定的明确成果衡量标准。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70.2(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指令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