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强调,旨在帮助发育障碍成年人学习生活技能的康复服务,应作为一系列服务的一部分。这些服务旨在帮助他们过上与同龄非残疾人相似的生活。它还强调,这些服务对于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维护至关重要,正如另一法律条文所提及的。

Section § 4850.1

Explanation
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州发展服务部接管了康复部之前负责的康复服务计划的运行职责。这个计划最初是在之前的某个章节下设立的。

Section § 4850.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区域中心购买的康复服务,但也有一些例外。它还明确,本节内容不会限制法律中其他部分,特别是第4502节所提及的任何权利。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0.2(a) 除非另有具体规定,本章仅适用于由区域中心购买的康复服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0.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第4502节中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4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通过区域中心为发育障碍成年人提供的康复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康复服务”旨在支持个人达到其最高职业功能水平。这些服务包括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旨在为个人就业或职业康复做准备。

“个人计划”是指由区域中心制定的综合计划,而“个人康复服务计划”则专门针对就业目标。“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这两个术语描述了为残疾人提供的不同类型的工作相关服务和环境。

所提及的“部”是州发育服务部,“CARF”是康复设施认证委员会。该法律还描述了“融合性工作”,这涉及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起工作就业的环境。

“支持性就业安置”包括为保持就业而提供的持续支持服务,而“允许的支持性就业服务”则被列为职业开发和必要的持续支持。“小组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指的是不同级别的职业指导支持。

本章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关于通过区域中心提供的康复服务,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a) “康复服务”是指为发育障碍成年人购买或提供的社区服务,包括在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下提供的服务,旨在使其达到并保持其最高职业功能水平,或为将其转介至职业康复服务做准备。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b) “个人计划”是指区域中心根据第4646节制定的总体计划。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c) “个人康复服务计划”是指由康复服务供应商制定的服务计划,以实现个人计划中的就业目标。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d) “部”是指州发育服务部。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e) “工作活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庇护工场或工作活动中心,或根据 (f) 款认证或经CARF(康复设施认证委员会)认可的社区工作活动计划。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f) “认证”是指由康复部制定的认证程序。
(g)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g) “工作活动计划日”是指工作活动计划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段。
(h)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h) “支持性就业计划”是指符合 (l) 款至 (q) 款(含)要求的计划。
(i)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i) “消费者”是指任何根据本章购买服务的成年人。
(j)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j) “认可”是指确定工作活动计划或支持性就业计划服务提供符合一套适用标准,该标准由CARF(康复设施认证委员会)制定,并由该委员会或该部实施。
(k)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k) “CARF”是指康复设施认证委员会。
(l)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l) “支持性就业”是指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融入社区的有偿工作。
(m)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m) “融合性工作”是指残疾雇员在社区中常见的工作环境中从事工作,在这种环境中,残疾人与非残疾人(提供服务者除外)进行互动,其互动程度与在类似职位上的非残疾人与其他人互动的程度相同。
(n)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n) “支持性就业安置”是指发育障碍人士在社区中由雇主直接雇用,或通过与支持性就业计划签订合同雇用。这包括提供个人保持就业所需的持续支持服务。
(o)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 “允许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是指在个人计划中批准并在个人康复服务计划中明确的服务,旨在实现支持性就业成果,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1) 职业开发,在区域中心授权的范围内。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2) 计划工作人员用于对特定消费者的支持性就业机会进行工作分析的时间。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3) 计划工作人员用于在消费者从事融合性工作期间对其进行直接监督或培训的时间,除非区域中心批准了其他消费者监督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性就业计划报销的雇主监督。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4) 为确保工作适应和留任所需的适应性功能和社交技能的社区培训。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5) 与消费者的重要他人进行咨询,以确保消费者在工作适应方面的支持。
(6)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6) 代表消费者进行倡导或干预,以解决影响消费者工作适应或留任的问题。
(7)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o)(7) 确保消费者保住工作所需的持续支持服务。
(p)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1(p) “小组服务”是指在小组支持性就业安置中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员与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2且不高于1:8,且至少两名消费者的服务由区域中心或康复部资助。对于接受小组服务的消费者,职业指导应在工作现场提供。

Section § 4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名被诊断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需要康复服务,并且在他们的个体化项目计划中选择了这些服务,那么他们可以被转介给康复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48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转介到工作活动计划接受职业培训服务,他们将被推定为合格,最长可达90天。在此期间,该计划必须报告此人在五个方面的工作技能:工作中的安全行为、注意力持续时间、遵循简单指令的能力、基本沟通技能和出勤情况。

这份报告将帮助一个团队决定将此人转介到工作计划是否适当。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a) 根据第4852节对康复服务进行转介后,如果个人被安置在工作活动计划中,他或她应被视为推定合格,期限不超过90天。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 在推定合格期内,工作活动计划应向区域中心提交一份工作技能评估报告。工作技能评估报告应反映消费者在以下所有方面的表现: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1) 在工作环境中安全地表现自己的适当行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2) 足够的注意力持续时间,以在有偿工作中达到生产力水平。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3) 在合理时间内理解并执行简单指令的能力。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4) 沟通基本需求和理解基本接受性语言的能力。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b)(5) 出勤水平。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3(c) 在推定合格期内,个人计划规划团队应根据第4646节,利用工作技能评估报告来确定转介的适当性。

Section § 4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接受康复服务的人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时,服务提供者必须设定明确的目标。这些目标有助于衡量个人是否能在几个方面达到或保持就业目标。具体来说,计划应解决个人在特定时间内工作的能力、保持特定水平的生产力和出勤率,以及在工作环境中表现出适当行为的能力。

在根据第4853条制定个人康复服务计划时,康复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具体且可衡量的目标,以确定消费者是否在以下所有领域表现出达到或保持个人就业目标的能力: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a) 在特定时间内参与有偿工作。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b) 获得或保持特定生产率。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c) 获得或保持特定出勤水平。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d) 在工作环境中表现出适当行为。

Section § 48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个人项目计划规划团队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审查某些方面。他们必须检查一个人的就业安置是否合适,工作活动计划或支持性就业计划中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并评估个人的康复服务计划。

个人项目计划规划团队应根据第4646条的规定,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审查以下任何事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1(a) 就业安置的适当性。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1(b) 工作活动计划或支持性就业计划中提供的服务的适当性。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4.1(c) 个人康复服务计划。

Section § 48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符合适应能力服务资格,并被转介到康复部寻求与工作相关的服务,但最终进入了候补名单,那么区域中心在此期间必须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种临时支持会一直持续,直到职业康复计划能够接手。

Section § 4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中心监督康复服务提供者,以确保他们符合服务质量、个人保护和法规遵从性方面的特定标准。如果提供者不遵守规定,区域中心可以施加制裁,例如暂停新转介、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出于安全原因撤离消费者,或终止其批准的供应商资格。

如果提供者受到制裁,他们可能需要迅速调整服务以避免进一步的后果。如果提供者不同意制裁,他们有权要求复审。如果问题得到解决,因安全原因被从项目中撤离的个人可以自行选择返回。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a) 区域中心应监督、评估和审计康复服务提供者,以确保项目有效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的绩效标准: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a)(1) 服务质量。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a)(2) 接受服务者的保护。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a)(3) 符合适用的CARF标准。
(b)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1) 区域中心可对工作活动项目和支持性就业项目的提供者立即施加制裁,原因包括不遵守部门通过的法规中包含的认证或服务标准,以及对康复服务消费者构成威胁的安全违规行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2) 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2)(A) 暂停新转介。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2)(B) 实施法规中规定的纠正计划。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2)(C) 将消费者从存在危险或虐待条件的服务区域撤离。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b)(2)(D) 终止供应商资格。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c) 暂停新转介可以是采取的第一项正式制裁,除非消费者面临虐待或其他伤害的迫切风险。当区域中心确定暂停新转介为第一项正式制裁时,应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只有当所引述的条件根据纠正行动计划得到纠正时,暂停才会解除。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d) 纠正行动计划是一项正式制裁,可由区域中心决定,与暂停新转介同时实施,或在不需要暂停的情况下作为单独制裁实施。不遵守纠正行动计划的条件和时间表将导致供应商资格的终止。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e) 只有在存在危险或虐待条件时,或在供应商资格终止时,才能将消费者从项目中撤离。在因健康和安全原因撤离的情况下,当项目根据区域中心的决定完成纠正后,消费者可自行选择返回。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f) 任何根据 (b) 款 (2) 项 (B) 分项或 (C) 分项受到制裁的提供者,可根据第4648.1条的规定请求行政复议。
(g)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g) 任何根据 (b) 款 (2) 项 (D) 分项受到制裁的提供者,有权由行政听证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4章(自第11370条起)进行正式审查。
(h)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6(h) 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康复服务提供者根据原第19354.5条受到制裁,该提供者应完成纠正行动计划的要求或作为制裁一部分施加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在纠正行动计划或其他合规要求期限结束时,区域中心应根据本节的要求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

Section § 4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中心将根据个人的项目计划支付康复服务费用。这些服务将持续,只要该个人在实现其目标方面取得良好进展,或者区域中心认为这些服务对于帮助该个人保持其最佳工作技能水平,或为职业康复服务做准备是必要的。

Section § 48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只能从授权的提供者那里购买康复服务。这些提供者必须根据特定法规获得官方批准,即“供应商资格”。如果康复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就已经提供服务,他们将自动被视为已获批准。

区域中心仅可从根据第4861条及其颁布的法规所述已获批准的提供者处购买康复服务。在2004年7月1日正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康复服务提供者,应被视为已获批准的供应商。

Section § 4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工作活动项目都必须每年评估其参与者,以确定他们是否会受益于职业康复服务,例如支持性就业。如果这些服务看起来会有帮助,项目必须与区域中心合作,根据个人的项目计划,将参与者转介给康复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8(a) 每个工作活动项目供应商应至少每年审查参与其项目的消费者的状况,以确定这些个人是否会受益于职业康复服务,包括支持性就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8(b) 如果确定消费者会受益于职业康复服务,工作活动项目供应商应联合区域中心,并根据个人项目计划流程,将消费者转介给康复部。

Section § 4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规则,用于设定工作活动项目服务的公平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费率。这些费率应反映提供服务的实际合理成本,并且每两年审查一次。部门将评估并采纳截至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费率,直到下一次费率制定。此外,区域中心必须支付这些已确定的工作活动项目费率。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9(a)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立工作活动项目服务的费率,并须经财政部批准。该法规应规定一种公平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费率制定程序,其中,经部门确定的构成整体康复服务的每项具体允许服务、活动和提供者管理成本,应反映服务的合理成本。合理成本应由部门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可由部门酌情进行审计。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9(b) 部门应采纳截至2004年7月1日现有的工作活动项目费率,该费率应保持有效直至下一个费率制定年度。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59(c) 尽管有第4648条(a)款第(4)项的规定,区域中心应支付部门确定的工作活动项目费率。

Section § 48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辅助就业服务的规定,包括部门如何确定和公布个性化服务和团体服务的小时费率。就业指导员的差旅费报销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对于团体服务,消费者应同时开始和结束工作,除非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如果团体人数低于规定数量,资助可能会被终止。本节规定了入组、工作安置和留任的费用,并附有这些费用适用的条件。尽管有其他法规,区域中心必须支付本节规定的费率,并且它们参与一项年度调查,该调查收集有关安置、工作类型、费率成本和消费者工作详情的信息。调查结果将纳入部门的财政估算中。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a)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a)(1) 辅助就业服务的小时费率应由部门设定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a)(2) 就业指导员前往消费者工作场所的差旅工时,仅当就业指导员从供应商总部前往消费者工作场所,或从一个消费者工作场所前往另一个工作场所,且仅当差旅为单程时,方可报销个性化服务费用。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b) 团体服务的小时费率应由部门设定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团体中的消费者应安排在同一时间开始和结束工作,除非区域中心提前批准了考虑到消费者有偿工作时间表的例外情况。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法规以界定批准这些例外的适当理由。当辅助就业安置团体中的消费者人数少于第4851条 (p) 款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区域中心可以终止对该团体团体服务的资助,除非项目提供者在90天内向该团体增加一名或多名区域中心或康复部资助的辅助就业消费者。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c) 当第4855条适用时,应授权以下费用: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c)(1) 在消费者入组辅助就业项目时,应向项目提供者支付三百六十美元 ($360) 的费用。如果该消费者在过去12个月内已与同一辅助就业项目完成了辅助就业入组流程,则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c)(2) 在消费者被安置到融合性工作岗位时,应支付七百二十美元 ($720) 的费用,但如果该消费者与在相同工作时间内分配给同一就业指导员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一起安置,则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c)(3) 在消费者在工作中留任90天后,应支付七百二十美元 ($720) 的费用,但如果该消费者与在相同工作时间内分配给同一就业指导员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一起安置,则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d) 尽管有第4648条 (a) 款 (4) 项的规定,区域中心应支付本条规定的辅助就业项目费率。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 部门应在区域中心的参与下,以部门确定的格式对提供者进行年度调查,以收集以下信息: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1) 过去12个月内的就业安置数量。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2) 消费者被安置的就业类型。
(3)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3)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3)(a) 款和 (b) 款中费率的成本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就业指导员小时工资、行政管理和安置搜索成本的金额。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4) 每位消费者工作的小时数和消费者的每小时工资。
(5)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e)(5) 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f)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0(f) 在其2017-18年度五月修订财政估算中,部门应描述 (e) 款中描述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4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中心与新的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项目合作,前提是这些项目能够提供有效的服务并计划达到认证标准。获得批准的支持性就业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费率获得报酬,而新的工作活动项目则从部门网站获取其费率。即使一个项目尚未获得CARF认证,如果它们符合康复部的标准,承诺在三年内申请CARF认证,并在四年内获得认证,区域中心也可以向其购买服务。区域中心将根据社区对这些项目的需求、供应商的服务能力、遵守要求的情况以及在为消费者整合有偿就业方面的成功来批准新的或现有供应商的提案。

区域中心在确定项目提供有效服务的能力并评估项目遵守CARF要求的能力后,可以委托新的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项目。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a) 获得区域中心批准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项目,应根据第4860节的规定获得费率。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b) 新的工作活动项目应获得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费率。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c) 即使项目尚未获得CARF认证,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区域中心可以从新的工作活动项目和支持性就业项目购买服务: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c)(1) 供应商能够证明项目符合康复部制定的认证标准,以便留出时间获得CARF认证。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c)(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c)(2)(A) 项目书面承诺在区域中心批准购买服务后的三年内申请CARF认证。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c)(2)(A)(B) CARF应在项目被委托后的四年内对项目进行认证。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d)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区域中心可以根据以下所有标准批准或不批准新的或现有供应商提交的提案: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d)(1) 对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项目的需求。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d)(2) 供应商有效提供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能力。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d)(3) 供应商遵守本节要求的能力。
(4)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1(d)(4) 供应商为支持性就业服务中的消费者实现融合性有偿工作的能力。

Section § 48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工作活动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获得工作技能的项目)的最低工作日时长。标准工作日必须至少五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通常,工作日时长应与之前确定的时期保持一致,除非获得批准的更改。

如果项目希望更改其工作日时长,必须获得区域中心的书面批准,区域中心也可能因此调整项目费率。针对个别消费者需求的调整,可在区域中心根据个人项目规划团队的建议批准后进行。任何更改都必须书面记录,并向区域中心说明原因。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a) 工作活动项目日时长不得少于五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
(b)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b)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工作活动项目日时长不得短于作为已批准的康复服务费率依据的历史时期内的工作活动项目日时长。
(2)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b)(2)
(A)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b)(2)(A) 工作活动项目可经与区域中心协商并获得其事先书面批准后,更改工作活动项目日时长。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b)(2)(A)(B) 如果区域中心根据 (A) 项批准缩短工作活动项目日,该部门可更改工作活动项目费率。
(c)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c)
(1)Copy 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c)(1) 工作活动项目可为特定消费者更改工作活动项目日时长,以满足该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区域中心根据个人项目规划团队的建议批准该更改。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2(c)(2) 工作活动项目应书面告知区域中心任何拟议的个人工作活动项目日更改的原因。

Section § 4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工作活动项目和区域中心从全天计费改为按小时计费,但前提是不能增加区域中心的费用。为此,项目必须在希望开始按小时计费前至少60天提交申请。一旦开始按小时计费,他们必须至少使用一年。此外,当他们使用按小时计费时,第4851条中的某些定义将不适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3(a) 依照部门通过的规章,并且如果工作活动项目和区域中心同意,则允许按小时计费,前提是当其替代全天计费时,不会增加区域中心的成本。工作活动项目应在不迟于该项目拟议实施此计费选项前60天,向区域中心提交按小时计费选项的申请。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3(b) 如果工作活动项目和区域中心选择采用按小时计费,则该按小时计费流程必须至少使用一年。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3(c) 当使用按小时计费流程时,第4851条(h)款和(i)款所包含的定义不适用。

Section § 4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部门必须批准支付工作活动和支持性就业计划中的缺勤日。供应商可以对这些缺勤收费,但仅限于超出他们过去一年通常平均缺勤天数的日子。

部门应授权支付因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直接导致的工作活动计划和支持性就业计划中的缺勤。如果部门授权支付因紧急状态造成的缺勤,供应商应仅对超出供应商在灾害发生月份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所经历的平均缺勤次数的缺勤进行计费。

Section § 4865

Explanation
如果怀疑有虐待行为,康复部可以要求工作活动或支持性就业项目提供认证、州执照以及涉及消费者的特殊事件报告,这些都必须按照法律或规定来提供。

Section § 48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必须继续按照2004年6月30日的标准,支付教练与客户比例为1:3的辅助就业小组的现有费率。但这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该小组必须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成立,在2004年5月1日之前保持1:3的比例,并且雇主只愿意容纳不超过三名客户。州发展服务部将与区域中心协商,决定这些条件是否满足,其决定是最终的。小组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满足特定要求,否则可能面临资金终止。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a) 区域中心应继续支付截至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费率,用于由1:3的教练与客户比例组成的辅助就业安置小组,前提是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7月30日前向州发展服务部和区域中心提交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的文件: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a)(1) 该小组成立于2002年7月1日之前。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a)(2) 该小组在2004年5月1日时保持1:3的比例。
(3)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a)(3) 雇主仅能容纳三人小组。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b) 经与区域中心协商,州发展服务部应确定本节的要求是否已满足。该部门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865.1(c) 根据本节获得资助的小组应在2005年7月1日前满足第4851节 (r) 款的要求,否则将根据第4860节 (b) 款面临资金终止。

Section § 486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发展服务部在需要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公共福利时,快速制定紧急规章。根据一项特定的政府法典,这些规章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

Section § 48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工作活动和支持性就业项目可以服务于从各种机构(而不仅仅是区域中心)获得资助的个人。这包括康复部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