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2
Section § 4830
本法律章节解释了其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连续服务体系”是指一个服务系统,旨在支持个人终身成长和自由,并根据其一生中的需求量身定制。“常态化”是指提供与主流社会相符的方案,以帮助个人在文化和社会上融入。“指定机构”是由州政府选定的实体,负责在每个连续服务体系内组织或提供服务。
Section § 48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发展服务部为发展障碍人士制定社区生活安排计划。他们可以根据加州发展障碍委员会和区域中心的建议,选择机构来推行这些计划。
Section § 4832
加州的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可以审查社区生活项目,并建议哪些机构应负责监督不同区域的社区生活连续体。这些项目可能通过特定拨款或医院项目获得资助,并且可以包括私人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和联合权力协议机构。
这些项目的管理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是消费者代表,包括消费者的家庭成员。除了作为消费者之外,在这些机构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人不能担任董事或咨询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4833
本节解释了加州发展服务部指定机构的职责。首先,该机构必须为当地社区有发展需求的人士设立服务,并从各种来源寻求资金以支持这些服务。其次,该机构必须确保所有员工接受与公共教育机构相关的培训。第三,该机构的任务是促进公众接受并充分融合有发展障碍的个人进入社区。所提供的服务应遵循正常化原则,允许个人选择居住地点——无论是家庭、公寓还是小型集体住所——并尽可能靠近他们所在的社区。
Section § 4834
Section § 4835
发育服务部主任可以为某些机构制定统一的规章和标准。这些标准应在消费者团体以及社会服务、医疗保健、教育和康复等多个州政府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同时也要咨询发育服务领域的专家。
Section § 4836
Section § 4837
Section § 4839
加州发展服务部与加州发展障碍委员会合作,可以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强对有发展特殊需求人士的支持。该计划应解决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评估,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成功。
它的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州和联邦资源,使个人能够在限制较少的环境中生活。这包括利用联邦住房补贴、补充保障收入以及地方社会和卫生服务等资源。
该计划还需要为各机构设定程序标准,重点关注项目开发、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合同建立和项目评估。
Section § 4841
Section § 4843
Section § 4844
Section § 484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系列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无法通过其他州或地方项目获得,并且经部门法规允许,则可由指定机构提供。这些服务包括家庭经济援助、居家护理支持以及可负担的收养和寄养选择。它还涵盖了替代性暂托护理、危机援助、独立生活安排、小型团体之家、针对有医疗需求人群的专业项目,以及为有严重行为或发育需求者提供的服务。该法律强调,这些服务不应取代其他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