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1971年7月1日之前,加州精神卫生部作为发育障碍人士财产监护人的职责保持不变。在此日期之后,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具体规定,由发育服务部主任担任他们的监护人。

对于成年发育障碍人士,他们的父母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安排他们入住州立医院或私人机构,但也可以随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并遵循标准程序,要求他们离开。

此外,有能力(心智健全)的发育障碍成年人可以独立向区域中心申请并获得服务,即使其他条款可能另有规定。

本部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终止在1971年7月1日之前对州精神卫生部作为发育障碍人士财产监护人的任何委任。
本条的意图是,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一部第一章第二节第7.5条(自第416条起)的规定,发育服务部主任应被委任为发育障碍人士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尽管有第6000条的规定,成年发育障碍人士入住州立医院或私人机构应根据该人士的父母或财产管理人的申请,并依照第4653条和第4803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如此被接收入院的州立医院人士可随时离开州立医院,如果该父母或财产管理人将其希望发育障碍人士离开的意愿告知医院的任何工作人员,并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
尽管有第4655条的规定,任何有能力这样做的成年发育障碍人士可以申请并获得区域中心提供的任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