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Section § 4800
本节规定,被收治于特定发育障碍机构的成年人有权申请人身保护令听证会,以寻求获释。如果患者本人或其代表提出释放请求,工作人员必须协助他们填写表格,并通知相应的机构负责人。该负责人随后必须将此请求告知相关法院以及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通知的发送必须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进行。故意不遵守此程序将构成轻罪。用于提出释放请求的表格有特定格式,必须遵循。
Section § 4801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州立医院、发展中心或类似机构中的成年人通过在相应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以寻求释放的程序。如果某人被裁定无能力受审,其案件将由作出该裁定的县法院处理。
寻求释放者有权获得律师,必要时法院会指定律师。提交释放申请书后,重要相关方,如家属或区域中心主任,将收到听证会通知。法院随后决定该人是否能安全地照顾自己,如果能,则在72小时内命令其释放。如果该人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特别是如果被控犯有暴力重罪,法院必须确保任何释放都不会危及他人。
如果某人患有发育障碍且没有监护人,法院将启动指定财产管理人/监护人的程序。本法律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4802
Section § 48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域中心希望将一名发育障碍人士送入社区照护机构或医疗机构,他们必须书面确认该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没有提出异议。这份书面确认必须在入住前送达该机构。
如果有人明知存在异议却谎称没有异议,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如果有人确实反对被安置在某个机构,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公平听证程序来解决。
Section § 48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人被安置在与其居住县不同的州立医院时,县与县之间的财务报销。如果法律诉讼发生在医院所在县,该县可以记录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可能的上诉费用,随后由法官认证,并发送给该人员的居住县进行报销。如果无法确定该人员的实际居住县,费用可以发送给该人员最初被拘留的县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