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3
Section § 4502
这项法律确保发育障碍人士享有与所有其他个人在美国宪法和加州法律下相同的权利。他们不得在公共资助项目中受到歧视。该立法赋予了多项权利,例如在尽可能不受限制的环境中获得照护、维护尊严和隐私,以及获得教育、医疗护理和宗教实践。
此外,个人还有权进行社交互动、参与体育活动、免受伤害和虐待、能够做出个人生活选择,并在有任何涉嫌虐待时进行调查。总体重点是促进发育障碍人士的独立性并保护其个人自由。
Section § 4502.1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发育障碍人士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任何接受国家资助为这些人士提供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都必须尊重他们的选择,并帮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决策技能。这些机构需要以可理解且符合个人或其代表文化习惯的方式提供信息。这包括在必要时提供替代沟通方式。
Section § 4503
这项法律确保在州立医院或护理机构中的发育障碍者享有特定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穿戴自己的衣物、拥有个人物品、使用储物空间、每天会见访客、使用电话进行私人通话以及邮寄未开封的信件。他们还有权拒绝接受电休克疗法、导致疼痛的行为矫正以及精神外科手术(例如旨在改变思想或行为的脑部手术)。此外,个人有权就其日常活动和同伴做出选择,并且机构必须以多种语言显著张贴这些权利。
Section § 4504
这项法律允许设施负责人拒绝某人享有某些权利,但必须有正当理由。为确保公平执行,发育服务部主任将制定规则,明确何时可以拒绝这些权利。任何权利拒绝都必须记录在个人的治疗记录中,并按季度向主任报告。这些记录有助于主任跟踪并(如有需要)审查个别案件。立法机关成员可以索取这些报告。此外,受影响的人、其法定代表以及某些州部门可以查阅有关其权利被拒绝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