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0

Explanation

本节正式将该法律命名为“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

本部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

Section § 4500.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责任。自1977年以来,需要服务的人数以及所需服务的类型都在增长和演变。因此,州政府旨在更新其服务提供方式,以更好地反映当前需求,并让消费者及其家庭参与规划过程。其目的并非扩大服务权利,而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士能够获得其个人计划中列明的服务。州政府还将监督区域中心,以确保这些服务按计划提供。

州议会就加利福尼亚州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责任以及这些个人根据本分部获得服务的权利作出以下认定: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500.5(a) 自本分部于1977年颁布以来,根据本分部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数大幅增加,为满足消费者及其家庭需求所需服务的性质、种类和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多年来,服务提供理念经历了多次修订。消费者和家庭曾经认为可取的服务现在可能不再适用,或者服务提供方式可能已经过时。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500.5(b) 由于服务需求增加以及向消费者及其家庭提供服务方式的变化,本分部所载的价值声明和原则应予更新。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500.5(c) 州议会在颁布新增本条的法案时,旨在更新现有法律;明确消费者及其家庭在确定服务需求方面的作用;并根据个人计划更全面地描述可供消费者及其家庭选择的服务方案。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本分部规定的发育障碍人士现有服务权利。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4500.5(d) 州议会旨在要求部门监督区域中心,以确保根据本分部有资格获得服务和支持的个人消费者能够获得其个人计划中确定的服务和支持。

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承认其支持发育障碍人士的责任,并认识到这些人对家庭和社区的重大影响。服务和支持必须在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以避免服务空白,消费者应在自己的服务规划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系统应足够全面,以满足每个人在生命各个阶段的需求和偏好,确保他们无需离开自己的社区即可获得照护。

服务的目的是使残疾人士的日常生活模式与非残疾人士的模式相符,鼓励社区融合,包括支持性居住安排。消费者及其家人应参与生活选择,例如居住情况、就业和教育。法律强调家庭支持和社区融入对发育障碍人士的价值,旨在赋权他们过上更独立、更富有成效的生活。

立法机关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各机构不仅提供服务,而且还赋权消费者并增强其独立性。发育服务部负责定期确保区域中心履行其义务,并通过立法监督来监测和审查项目成果。

加利福尼亚州对发育障碍人士承担责任,并有义务履行此责任。发育障碍直接影响着数十万儿童和成人,并对其家庭、邻里和整个社区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带来了极其重要的社会、医疗、经济和法律问题。
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复杂性,要求许多州政府部门和社区机构协调服务,以确保在沟通或服务和支持的提供方面不出现任何空白。服务和支持的消费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在服务设计中发挥主导作用。
应建立一套足够完善的服务和支持体系,以满足每位发育障碍人士的需求和选择,无论其年龄或残疾程度如何,并在其生命各个阶段支持他们融入社区主流生活。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全州应提供服务和支持,以防止发育障碍人士脱离其居住社区。
应提供服务和支持,使发育障碍人士能够接近同龄非残疾人士的日常生活模式。服务和支持的消费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被赋予在所有生活领域做出选择的权力。这包括促进发育障碍人士融入其居住社区的主流生活,包括支持性居住和其他适当的社区居住安排。在提供这些服务时,消费者及其家人(在适当情况下)应参与影响其自身生活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他们居住的地点和同住者、他们与社区中人员的关系、他们如何度过时间(包括教育、就业和休闲)、他们对个人未来的追求,以及项目规划和实施。父母和家庭成员为支持其发育障碍子女和亲属所做的贡献至关重要,这些关系也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得到尊重和培养,以便消费者及其家庭能够在社区内建立支持圈。
立法机关认为,仅仅存在或提供服务和支持本身,不足以证明项目有效性。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服务已促使消费者或家庭获得赋权,并使受服务者过上更独立、更富有成效和更正常的生活。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发育服务部应通过适当和定期的监督活动,确保区域中心在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时履行其法定、法规和合同义务。立法机关声明其意图是通过持续的立法监督和审查支持发育障碍项目的拨款请求来监测项目成果。

Section § 4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设有发展服务部设施的县的州立医院,根据《教育法典》中规定的指导方针,向符合条件的有特殊需求的居民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在设有州发展服务部医院的县,州立医院应确保根据《教育法典》第30部分第8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6850)的规定,向居住在州立医院的符合条件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