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康复中心及其在惩教与康复部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可以设在各种地方,比如现有的惩教机构、过渡性住房、州立机构以及市县惩教机构,只要这些地方有可用的治疗设施。重要的是,这些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应导致州立机构的患者条件变差。
对于设在州立医院或发展服务机构内的分支机构,需要获得各自主任的批准。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少年设施内的分支机构需要部长的指示。市或县设施内的分支机构需要市或县立法机构的批准。
被限制在市或县分支机构中的人员必须与其他囚犯分开安置,并获得与在加州康复中心主机构中相同的治疗。
加州康复中心 惩教与康复部 过渡性住房 州立机构 市县惩教机构 治疗设施 州立医院部主任 发展服务部主任 少年设施 分开安置 主机构治疗 立法机构批准 机构分支 设施批准 机构选址要求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24, Sec. 62. (AB 1470) Effective June 27, 2012.)
加州康复中心主要设立是为了处理那些处于惩教部羁押下,并且要么沉溺于麻醉品,要么有沉溺风险的人。该中心的重点是他们的管控、监禁、就业、教育、治疗和康复。
加州康复中心的主要目的应是收容、管控、监禁、就业、教育、治疗和康复处于惩教部或其任何机构羁押下,且沉溺于麻醉品使用或面临沉溺于麻醉品使用的迫切危险的人员。
加州康复中心 麻醉品成瘾 惩教部 康复 治疗 监禁 就业 教育 麻醉品成瘾治疗 迫切成瘾危险 成瘾管控 成瘾康复服务 囚犯成瘾处理 惩教部羁押 成瘾风险管理
(Added by Stats. 1965, Ch. 1226.)
根据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负责为加州康复中心购置、建造并配备合适的建筑物和设施。
惩教署署长 购置建筑物 建造设施 配备构筑物 加州康复中心 康复设施 惩教基础设施 惩教设施建设 设施开发 康复中心要求
(Added by Stats. 1965, Ch. 1226.)
本条允许惩教署署长为运营加州康复中心制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需要以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公布。署长还必须向公众提供这些规章。存在一些特殊例外:署长可以决定这些规章何时生效,只要是在备案后超过30天,并且必须至少提前20天告知相关方。此外,署长可以使用听证官调查结果的摘要,而不是全部细节,但摘要和任何证词都必须至少保留一年。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03(a) 惩教署署长可制定和修订加州康复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颁布并备案,并在实际可行范围内,以公众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03(b) 署长应维护、公布并向公众提供署长根据本条规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汇编。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03(c) 以下本条规定的程序例外情况适用于署长为加州康复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03(c)(1) 署长可指定一个生效日期,该日期可在规章制度向州务卿备案后超过30天的任何时间;但前提是,在该生效日期前不少于20天,规章制度的副本应张贴在各机构的显著位置,并邮寄给所有提出请求的个人或组织。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03(c)(2) 署长可依赖听证官汇编的信息摘要;但前提是,该摘要以及就拟议行动所作的证词应在采纳、修订或废止后至少一年内作为公共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留。
加州康复中心 惩教署署长 规章制度 公众查阅 规章公布 生效日期 张贴规章 听证官摘要 公共记录保留 规章修订
(Amended by Stats. 1985, Ch. 106, Sec. 172.)
本法律规定,加州康复中心将根据《刑法典》中的规定任命一名典狱长。此外,惩教署署长负责招聘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在公务员制度下受雇。
应根据《刑法典》第6050条为加州康复中心任命一名典狱长,且惩教署署长应在遵守公务员制度的前提下,任命其他必要的官员和雇员。
加州康复中心 典狱长任命 惩教署署长 公务员制度 员工招聘 《刑法典》第6050条 康复中心管理 监狱工作人员 官员雇佣 惩教设施运营 惩教机构任命 惩教官员雇佣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1420, Sec. 25.)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这包括管理中心并照看被关押在那里的人员,涵盖他们的照护、培训和治疗等方面。该中心被视为惩教部下属的监狱,相关的《刑法典》条款适用于该中心及其被羁押人员。
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以及对中心内被羁押人员的照护、监管、培训、纪律、就业和治疗的责任,均归属于惩教署署长。《刑法典》第三部分(自第1999条起)适用于该机构,将其视为惩教部管辖下的监狱,并在适用范围内适用于该机构内被羁押的人员。
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 惩教署署长 照护和监管 被羁押人员管理 培训和纪律 就业 治疗 监狱管辖权 刑法典 被羁押人员监督
(Amended by Stats. 1985, Ch. 106, Sec. 173.)
加州惩教署署长有权允许被关押在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暂时离开,但通常需要受到监督。除非是出于医疗原因,否则这种临时离开通常不能超过三天。此外,该人员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相关费用,但医疗费用除外。署长还可以根据具体规定,决定某人是否适合被分配到环保营项目。
惩教署署长可授权将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在惩教部管辖下的任何分支机构内被监禁的任何人临时移出。署长可要求此类临时移出须在羁押下进行。除非该人员因医疗目的被移出,否则移出期限不得超过三天。署长可要求该人员全部或部分偿还州政府因此类临时移出(医疗目的除外)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署长为遴选被监禁人员而制定的具体规定,署长可授权将其分配至环保营项目。
惩教署署长 临时移出 加州康复中心 羁押 医疗 三天限制 偿还 州政府费用 环保营项目 遴选规定 被监禁人员
(Amended by Stats. 1971, Ch. 1124.)
惩教署署长有权设立和管理被称为社区矫正中心的地方。
惩教署署长 社区矫正中心 设立设施 运营设施 矫正设施管理 社区矫正 康复中心 罪犯重返社会 社区监禁 矫正项目 矫正管理 加州矫正 替代判决 恢复性司法中心 中心设立权限
(Added by Stats. 1971, Ch. 1124.)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设施的主要目标是为被送交惩教局局长进行改造的人员提供住宿、指导和矫正项目。
在押人员住宿 矫正项目 康复设施 监督 咨询 羁押支持 交付惩教局局长 监狱住房 改造服务 矫正设施项目 在押人员咨询 监督性住房 罪犯改造 矫正监督 矫正住宿设施
(Added by Stats. 1971, Ch. 1124.)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有效管理社区矫正中心。
自2005年7月1日起,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当为社区矫正中心的事务管理制定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 惩教与康复部 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 治理 监狱改革 矫正设施管理 政策执行 康复计划 矫正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10, Sec. 97. Effective May 10, 2005. Operative July 1, 2005, by Sec. 99 of Ch. 10.)
加州的惩教局局长可以将加州康复中心的人员转移到社区矫正中心,或者允许他们在这些社区中心接受门诊管理。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社区环境中继续康复,而不是被关押。
惩教局局长可以将关押在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人员转移到社区矫正中心,并安排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接受门诊管理。
惩教局局长 转移 加州康复中心 社区矫正中心 门诊状态 康复 关押 监禁替代方案 社区康复 惩教管理 康复计划 囚犯转移 犯人转运 监禁政策 惩教设施运营
(Added by Stats. 1971, Ch. 1124.)
本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给予社区矫正中心的居民临时离监许可,即所谓的“休假”。这些休假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或在他们离开中心后制定工作和生活计划。
惩教休假 社区矫正中心 就业计划 职业培训 教育机会 居住计划 临时离监 就业安排 惩教署署长 就业安置 重返社会计划 服刑人员改造 居住方案 教育休假 教育目的休假
(Added by Stats. 1971, Ch. 1124.)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和惩教与康复部制定并提交一份关于州监狱系统的详细报告,解决老化基础设施问题,特别是加州康复中心的问题。该报告必须随州长2016-17年度预算一同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该法律还指出,由于监狱人口减少,不需要再投资建设新监狱,并且加州康复中心可以在不影响囚犯人数法定上限的情况下关闭。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13(a) 财政部和惩教与康复部应发布一份报告,提供一份关于州监狱系统的最新综合计划,包括为加州康复中心老化基础设施提供永久解决方案。该报告应随州长2016-17年度预算一同提交给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立法联合预算委员会。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3313(b)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鉴于监狱人口的减少,目前无需进一步投资建设更多监狱,并且加州康复中心可以在不危及法院命令的监狱人口上限的情况下关闭。
惩教部 州监狱系统计划 加州康复中心基础设施 监狱人口减少 监狱关闭 州长2016-17年度预算 永久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老化监狱基础设施 加州监狱系统 监狱人口上限 立法预算委员会 加州康复中心关闭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6, Sec. 43. (SB 85) Effective June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