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a) 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c)款第(2)项设立的少年重返社会拨款专户分配给各县缓刑部门的金额应按月分期拨款。在每个财政年度,从少年重返社会拨款专户分配给各县缓刑部门的金额应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 对于2024-25财政年度,资金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 对于从少年司法部门释放的受监护人,适用以下标准: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A) 根据第1766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被释放至法院管辖范围并经法院命令由地方县缓刑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在地方层面实际受监督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提供24个月。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B)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县监狱或任何其他县惩教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被释放受监护人。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C)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被转移到地方少年设施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依据实际安置在地方少年拘留设施或法院命令安置设施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且其安置费用不能通过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E篇或Medi-Cal报销给县。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根据受监护人实际安置在设施中的月数提供,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任何情况下,该资金均不得用于安置在监狱中的受监护人。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D) 根据第1766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被转移到原判县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实际转移的受监护人数量。对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转移的每名受监护人,该资金应在少年法院管辖期的剩余时间内提供,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E)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州少年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被释放受监护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 对于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期限结束时释放的受监护人,适用以下标准: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A) 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基准期限结束时释放至法院管辖范围并经法院命令由地方县缓刑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在地方层面实际受监督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提供24个月。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B) 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县监狱或任何其他县惩教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基准期限结束时释放的受监护人。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50, Sec. 13. (AB 169) Effective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