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从少年司法司获释的个人在地方层面受到监督。这可能发生在他们服完刑期或任何调整后的刑期之后。

Section § 1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以支持青少年离开少年司法羁押后的地方监管。州普通基金的资金将存入该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并由审计长管理。各县可以设立自己的基金来接收其份额的资金,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为离开少年司法羁押的人员提供地方项目和服务。

各县必须采用基于证据的方法,即有科学研究支持的、有助于减少再犯的实践。这笔资金不能取代现有的公共安全资金,其目的是覆盖与监管、教育或监禁从少年司法羁押中释放的青少年相关的所有费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1(a) 特此设立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根据第875条 (e) 款,经第1983条和第1984条授权,拨付用于地方监管从少年司法部门羁押中释放的人员,或在其基准刑期或修改后的基准刑期届满时释放的人员的款项,应从普通基金存入本基金。存入本基金的任何款项应由审计长管理,为每个县缓刑部门计算的份额应转移至其根据 (b) 款授权设立的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1(b) 特此授权各县在各县金库中设立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以接收拨付给该县缓刑部门用于执行本章目的的所有款项。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1(c) 少年犯重返社会基金的拨款应专门用于解决地方项目需求,针对从少年司法部门羁押中释放或根据第875条 (e) 款在其基准刑期或修改后的基准刑期届满时释放的人员。县缓刑部门在支出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时,应向受少年法庭管辖、曾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部门并从中释放,或根据第875条 (e) 款在其基准刑期或修改后的基准刑期届满时释放的人员,提供基于证据的监管和羁押实践以及康复服务。“基于证据的”是指经科学研究证明能减少缓刑或释放后监管人员再犯的监管和羁押政策、程序、项目和实践。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1(d) 根据 (c) 款拨付的资金不得被地方机构用于取代《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6款所定义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资金。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1(e) 本章提供的资金旨在全额支付所有地方政府的费用,涉及根据本法案规定从羁押中释放或在地方设施中羁押的人员所产生的监管、项目、教育、监禁或任何其他费用。

Section § 1982

Explanation
自2011年7月10日起,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每年向财政部提交一份按县分类的报告。这份报告要求提交至2023-24财政年度,内容包括少年犯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释放日期。从2024-25财政年度开始,青年与社区恢复办公室将接管这项任务,并提供类似的报告。未能提交所需数据的县将无法获得某些资金。报告必须包含每个人的唯一标识符,但要保密其身份。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1) 自本节颁布之日起90天或之后,从少年司法司设施释放的每名受监护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不包括在本节颁布之日起90天或之后最初获假释的假释违规者,以及每名受监护人获释接受地方监管的日期。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2) 自本节颁布之日起90天或之后,根据第731.1节被召回的每名假释犯的姓名、剩余监管期限以及每名受监护人被召回的日期。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b) 自2024-25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年,青年与社区恢复办公室应就前一财政年度向财政部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信息按县分类。青年与社区恢复办公室可以审计本节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未根据本款提交数据的县,不得根据第1984节 (c) 款获得资金。报告中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b)(1) 根据第875节 (e) 款,在基准期限或修改后的基准期限结束时获释的每名受监护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每名受监护人获释接受地方监管的日期。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b)(2) 在受监护人首次获释接受地方监管后的最初24个月内,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管条件而被送回地方少年拘留设施的每名已释放受监护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每名违规者在地方少年拘留设施中被收容的月数。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2(c) 就本节而言,“身份识别信息”是指一个唯一标识符,其中可包括受监护人的姓名首字母,该标识符允许财政部核对根据 (a) 款和 (b) 款提供的信息,同时保护受监护人的机密性。根据本节创建的报告不应被视为《刑法典》第11075节或本法典第825节所指的记录信息。

Section § 1983

Explanation

从2011-2012财政年度开始,每年,财政局局长负责根据第1984条的规定,确定每个县的缓刑部门应从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中获得多少资金。这些计算结果随后会报告给审计长,审计长会据此向每个县分配资金。

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财政局局长应根据第1984条计算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以及给每个县缓刑部门的分配额,并应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审计长。审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少年犯重返社会拨款中向每个县缓刑部门进行拨款。

Section § 1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少年重返社会拨款专户如何向县缓刑部门分配资金,用于监督少年受监护人。主要的拨款标准包括:对于从少年司法部门释放或在法院命令期限结束时释放的每名受监护人,分配15,000美元,最长可达24个月。

对于因违反监督规定而被安置在地方设施的少年,如果其住宿费用无法通过联邦项目报销,则可额外获得115,000美元的资金,但安置在监狱的少年不适用。从2025-2026财政年度开始,类似的资助条款适用,但资金会根据账户存款情况而有所不同。

该法律确保资金与上一财政年度的活动保持一致,并且对于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因违规而被安置在惩教或州少年设施的受监护人,不额外分配资金。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a) 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c)款第(2)项设立的少年重返社会拨款专户分配给各县缓刑部门的金额应按月分期拨款。在每个财政年度,从少年重返社会拨款专户分配给各县缓刑部门的金额应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 对于2024-25财政年度,资金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1)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 对于从少年司法部门释放的受监护人,适用以下标准: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A) 根据第1766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被释放至法院管辖范围并经法院命令由地方县缓刑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在地方层面实际受监督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提供24个月。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B)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县监狱或任何其他县惩教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被释放受监护人。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C)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被转移到地方少年设施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依据实际安置在地方少年拘留设施或法院命令安置设施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且其安置费用不能通过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E篇或Medi-Cal报销给县。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根据受监护人实际安置在设施中的月数提供,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任何情况下,该资金均不得用于安置在监狱中的受监护人。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D) 根据第1766条,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被转移到原判县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实际转移的受监护人数量。对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转移的每名受监护人,该资金应在少年法院管辖期的剩余时间内提供,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1)(E) 根据第208.5条和第1767.35条,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州少年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被释放受监护人。
(2)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 对于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期限结束时释放的受监护人,适用以下标准: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A) 资金应按平均每日人数计算,每名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基准期限结束时释放至法院管辖范围并经法院命令由地方县缓刑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的受监护人,拨款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依据在地方层面实际受监督的被释放受监护人数量。对于每名被释放的受监护人,该资金应提供24个月。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984(b)(2)(B) 除根据(A)项提供的最初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之外的额外资金,不得分配给各县用于安置在县监狱或任何其他县惩教设施中,且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因违反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而被安置的,根据第875条(e)款在其基准期限或修改基准期限结束时释放的受监护人。

Section § 198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所引入的规则或变更,将在增设本章的法律通过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