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收集箱”是指用于收集个人财产捐赠的无人看管的容器。“商业募捐人”指《政府法典》中给出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免税的组织。“可回收个人财产”指同一法典中其他地方给出的定义。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0(a) “收集箱”指用于征集和收集可回收个人财产捐赠的无人看管的罐、箱、容器或类似装置。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0(b) “商业募捐人”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 12599 条 (a) 款的含义相同。
(c)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0(c)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或第 501(c)(4) 条免税的组织。
(d)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0(d) “可回收个人财产”的含义与第 148 条 (b) 款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捐赠收集箱上需要展示哪些信息的规则。每个收集箱都必须清楚地显示所有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有的话)网站。它还必须用至少两英寸高的字体说明该箱子是由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性组织运营的。 如果是非营利组织拥有箱子,它必须说明捐款支持哪个慈善事业。如果是营利性实体拥有,箱子必须清楚地声明捐款不可抵税。对于由商业募捐者管理的箱子,任何提及慈善事业的说明只能出现在箱子侧面,必须小于所有者的信息,并且不能占用超过25%的通知空间。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政府将违反特定规则的箱子认定为公共滋扰,并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该问题。

城市、县或市县应有权宣布违反本章规定的箱子为公共滋扰,并相应地消除该滋扰。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影响现有权力。它确保了两件事:首先,司法部保留其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的全部权力。其次,市、县等地方政府可以继续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可回收个人物品的征集和销售制定额外的规定。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效力: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3(a) 取代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司法部对慈善募捐的现有权力。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53(b) 限制或侵犯市、县或市县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可回收个人财产的征集和销售施加额外要求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