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为慈善募捐的关键术语。“募捐”是指请求他人捐赠可回收个人财产,并承诺这些财产将用于慈善目的。这种请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口头、书面、广告或任何公开声明。它还可以包括通过公共场所的募捐箱进行募捐。

“可回收个人财产”是指任何可以捐赠的实物,但不包括金钱或借据等文件。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48(a) “募捐”或其任何派生词,指直接或间接请求给予任何种类的可回收个人财产,并向被请求人明示或暗示地恳求或声明,该财产或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慈善用途。该词应延伸至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提出的请求,无论请求人是否因此获得任何物品:
1. 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2. 通过分发、散布、邮寄、张贴或出版任何传单、广告或出版物。
3. 通过任何箱子或容器,放置在任何公共街道、人行道或通道上,或在任何公园或任何公共所有或控制的场所;或通过任何箱子或容器,放置在紧邻任何公共人行道或通道的场所,或在任何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或在任何房间、走廊、过道、大厅或入口处,或任何其他对公众开放或可进入的场所。
4. 通过报纸、广播、电话、电视或电报发布任何公告,内容涉及呼吁、集会、体育赛事、义卖、慈善活动、募捐活动、竞赛、舞会、募捐运动、娱乐、展览、博览会、派对、表演、野餐、销售或社交聚会,并请求公众惠顾。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48(b) “可回收个人财产”指任何种类的新旧有形动产,但不包括金钱或债权凭证。

Section § 14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组织可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具体而言,它不适用于仅向其成员募集可再利用个人物品,或在偶尔的旧货义卖等活动中出售这些物品的组织,只要这些活动不是该组织的主要业务。它还豁免了根据特定税法条款免税的团体,如果其成员是身体、精神或发育障碍人士,并且其主要目标是为这些人士提供服务。

Section § 1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收集或出售捐赠的可回收个人财产的组织,必须将其财务活动分开管理。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这些活动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和记录。此外,他们还必须遵守另一套法律框架中关于管理慈善目的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团体募集可再利用物品的捐赠,或出售通过捐赠获得的此类物品,是违法的,除非该团体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的特定条款获得免税。

Section § 1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组织不得雇佣独立承包商来征集个人财产捐赠或出售捐赠物品。相反,所有捐赠征集工作必须由该组织自己的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处理。

Section § 1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请求捐赠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物品都是非法的,除非他们代表一个符合特定法律要求的组织,并且已依法获得正式任命。

Section § 1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收集可回收个人财产捐赠的组织,向其募捐人提供显示其身份和所属组织的身份证件。这些身份证件必须应被募捐人或警方的要求出示。此外,组织必须向捐赠物品的购买者提供收据,并保存准确的销售记录和用于慈善的金额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可供警方检查。

根据第148.3条规定合格的每个征集可回收个人财产捐赠的组织,应当向每位从事募捐工作的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供一张身份证明卡,上面载明募捐人的姓名和地址、他所代表的募捐组织的名称、他已被该组织任命为募捐人,以及任命他的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卡必须应任何被募捐人或任何执法人员的要求出示。任何此类组织,如果收到通过募捐获得的可回收个人财产销售所得,应当确保此类财产的每位购买者都获得一份收据,上面载明所售财产的支付价格。每个此类组织都应保存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列明此类销售的收益以及直接用于慈善用途的金额,这些账簿和记录应向任何执法人员开放检查。

Section § 14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如果一个人募集可重复使用的物品捐赠,并使用本章规定不允许的假身份证,也属于轻罪。

Section § 1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和市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允许人们招揽或销售回收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即使州政府已有相关法律,地方政府如果愿意,仍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