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48(a) “募捐”或其任何派生词,指直接或间接请求给予任何种类的可回收个人财产,并向被请求人明示或暗示地恳求或声明,该财产或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慈善用途。该词应延伸至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提出的请求,无论请求人是否因此获得任何物品:
1. 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2. 通过分发、散布、邮寄、张贴或出版任何传单、广告或出版物。
3. 通过任何箱子或容器,放置在任何公共街道、人行道或通道上,或在任何公园或任何公共所有或控制的场所;或通过任何箱子或容器,放置在紧邻任何公共人行道或通道的场所,或在任何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或在任何房间、走廊、过道、大厅或入口处,或任何其他对公众开放或可进入的场所。
4. 通过报纸、广播、电话、电视或电报发布任何公告,内容涉及呼吁、集会、体育赛事、义卖、慈善活动、募捐活动、竞赛、舞会、募捐运动、娱乐、展览、博览会、派对、表演、野餐、销售或社交聚会,并请求公众惠顾。
(b)CA 福利与机构 Code § 148(b) “可回收个人财产”指任何种类的新旧有形动产,但不包括金钱或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