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a) 2005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除非所有者或运营者已满足(b)款规定的替代合规要求,否则自1950年1月1日以来任何日历年储存过500磅以上高氯酸盐的储存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可行范围内,向州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a)(1) 每年储存的高氯酸盐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a)(2) 储存方法。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a)(3) 储存地点。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于受美国武装部队控制的高氯酸盐储存设施,“地点”指高氯酸盐储存设施所在物业的名称和地址。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a)(4) 与为监测可能泄漏到州水体中的情况而进行的任何监测相关的文件的副本。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 自1950年1月1日以来任何日历年储存过500磅以上高氯酸盐的储存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即符合本节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1) 所有者或运营者已根据以下任何一项规定,向州、地方或联邦机构提供了与(a)款要求基本相似的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1)(A) 区域委员会根据第7部第5章(自第13300节起)发布的命令。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1)(B) 毒物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部第2章(自第78000节起)发布或签订的命令、同意令或同意判决。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1)(C) 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发布或签订的命令、同意令或同意判决。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1)(D)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4.1节的要求,该节由2003-04届常会第826号议会法案新增。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b)(2) 所有者或运营者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通知州委员会信息已提供给哪个政府实体,并且州委员会认定所提供的信息与根据(a)款要求报告的信息基本相似。对于提交给联邦或地方机构的任何信息,如果州委员会认定该信息无法以其他方式合理获取,州委员会可额外要求所有者或运营者将该信息提交给州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c) 如果州委员会收到环境保护秘书根据第13613节发出的通知,表明环境保护秘书已建立一个能够接收高氯酸盐库存信息的数据库,则本节不予管理或实施。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611.5(d) 高氯酸盐储存信息只需根据本节提交一次,除非最初根据本节提交的信息发生变化。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58, Sec. 128. (AB 232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Operative January 1, 2024, pursuant to Sec. 130 of Stats. 2022, Ch.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