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75

Explanation

本节是1991年水循环利用法的一部分。它定义了加州水循环利用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例如,“客户”是指从零售供水商那里购买水的人,“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是指任何经授权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团体。“再生水”是指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描述的水。该文本还定义了谁被视为“再生水生产商”、“再生水批发商”、“零售供水商”和“零售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a) 本章应被称为1991年水循环利用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1) “客户”指从零售供水商处购买水的人或实体。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2) “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指经法规或法院命令授权管理地下水盆地并获取水用于地下水补给的任何人或实体。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3) “再生水”具有第13050条(n)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4) “再生水生产商”指生产再生水的任何地方公共实体。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5) “再生水批发商”指向零售供水商分销再生水,并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再生水分配系统的任何地方公共实体。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6) “零售供水商”指提供零售供水服务的任何地方实体,包括公共机构、市、县或私人水公司。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5(b)(7) “零售商”指客户请求提供再生水服务的物业所在服务区域的零售供水商。

Section § 13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因频繁干旱和人口快速增长而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它强调了使用再生水作为传统水源的可靠、经济有效的替代方案的重要性,以满足非饮用水需求,例如农业和野生动物保护。使用再生水有助于减轻自然水体的压力,减少海洋废物排放,并改善地下水状况。

该法律支持安全使用再生水,并鼓励建设分配基础设施,这将促进就业和州经济发展。它建议供水商和生产商用再生水替代饮用水和进口水,并合作进行研究和签订合同,以高效、经济地最大限度利用再生水。再生水的定价应公平分配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成本和效益。

立法机关特此作出以下调查结果和声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a) 加利福尼亚州经常遭受周期性干旱。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b) 加利福尼亚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未能跟上该州人口增长的步伐,该州人口每年增长超过70万,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3600万。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c) 需要可靠的水源用于与饮用水供应无关的用途,以保护农业、绿化带和娱乐设施的投资,补充地下水盆地,并保护和改善渔业、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河岸区域。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d) 再生水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对水的需求(否则需要这些水来维持水质),减少废物排入海洋,以及改善地下水盆地、娱乐、渔业和湿地。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e)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再生水的使用已被证明是安全的,州公共卫生部正在更新再生水使用的法规。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f) 使用再生水是一种经济有效、可靠的方法,有助于满足加利福尼亚州的水供应需求。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g) 发展再生水分配基础设施将提供就业机会并促进该州经济发展。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h) 零售供水商、再生水生产商和批发商应促进用再生水替代饮用水和进口水,以最大限度地在加利福尼亚州适当且经济有效地利用再生水。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i) 再生水生产商、零售供水商以及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应酌情合作进行联合技术、经济和环境研究,以确定提供再生水服务的可行性。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j) 应鼓励零售供水商、再生水生产商和批发商签订合同,以最有效和经济的方式促进零售供水商在其服务区域内提供再生水和饮用水服务。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k) 应鼓励再生水生产商和批发商以及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签订合同,以便在再生水可用且有管辖权的机构批准其使用的情况下,促进将再生水用于地下水补给。
(l)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6(l) 再生水生产商和再生水批发商设定的批发价格,以及零售供水商被授权收取的再生水费用,应公平反映与再生水开发和使用相关的成本和效益分摊。

Section § 13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回收特定水量的目标。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每年回收70万英亩英尺的水,并到2010年将这一数字提高到每年100万英亩英尺。

本章确立了一项全州目标,即到2000年每年回收水总量达到70万英亩英尺,到2010年每年回收水总量达到100万英亩英尺。

Section § 13578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作为全州目标和抗旱规划的一部分,增加加州再生水的使用。该部门的任务是识别扩大再生水使用的机会和障碍,包括财政方面的限制。一个名为“2002年再生水工作组”的特别工作组成立,旨在就改进再生水在工业、商业及其他应用中的使用提供建议。他们将审查法规、财政激励措施以及对管道规范的必要修改。该工作组由来自各个州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并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只要有特定法案提供的资金,该部门将继续履行这些职责。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a) 为实现第13577节中确立的全州再生水使用目标,并实施州长咨询抗旱规划小组于2000年12月29日提交的《严重缺水应急计划》建议(F2节),本部门应识别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增加再生水使用(定义见第13575节(b)款第(3)项)的机会,并识别增加再生水使用的限制和障碍,包括可用于项目建设的州财政援助水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 本部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称为2002年再生水工作组,就(a)款的实施向本部门提供建议,包括就以下事项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1) 如何在工业和商业应用中进一步推广再生水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第13552.8节中规定的应用。工作组应评估州和地方规则、法规、条例和许可证的现有监管框架,以识别工业和商业再利用的障碍和不利因素。需要调查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饮用水和非饮用水系统之间交叉连接采用目视检查而非压力测试的适用性、双管道开挖限制、消防系统设计以及回流保护。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2) 由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发布的《统一管道规范》中,适合促进再生水在工业和商业环境中使用的修改。本部门应就加州管道规范的建议修订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出建议,以纳入工作组确定的修改。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3) 州法规或州和地方规则、法规、条例和许可证的现有监管框架中,适合增加再生水用于商业洗衣以及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第13553节(c)款中定义的建筑物)的马桶和小便池冲洗的修改。本部门应识别财政激励措施,以帮助抵消私人和公共所有结构改造的成本。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4) 是否需要重新召集本部门于1993年成立的加州饮用水再利用委员会,或召集一个后续委员会,以更新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通过增加地表水供应来计划性间接饮用水再利用再生水,如果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会对饮用水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5) 是否需要利用CALFED湾-三角洲计划中确定的用水效率策略来增加州水供应。本部门在其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中,应识别与CALFED协调的方式,以协助地方社区向公众宣传地方再生项目对全州水供应的益处,以及遵守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3521节制定的统一全州水再生标准所确保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b)(6) 除水权外,与增加再生水在农业、环境或灌溉用途中的应用相关的障碍或限制,由本部门确定。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 工作组应由本部门召集,并由以下每个州机构的一名代表组成: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A) 本部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B) 州公共卫生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C) 州委员会。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D) 加州环境保护局。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E) CALFED湾-三角洲计划。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F) 食品和农业部。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G)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H) 加州大学。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8(c)(1)(I) 自然资源局。

Section § 135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零售供水商确定在其服务区域内再生水可以在哪里使用,并寻找潜在客户和再生水来源。再生水生产商和批发商也可以协助这一过程。此外,这些方以及负责补给地下水的实体可以合作进行研究,以评估提供再生水服务是否可行并符合特定的监管标准。

Section § 13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不同方如何申请使用再生水。如果零售供水商已确定有客户可以使用再生水,它可以向再生水生产商或批发商申请。同样,再生水提供商可以要求零售供水商向潜在客户提供再生水。

客户也可以直接请求零售供水商提供再生水。如果一个实体需要再生水用于地下水补给,它需要书面请求其供水商签订协议。但是,未经其供水商同意,他们不能从其他方获取用于此目的的再生水。如果该实体不是任何供水商的客户,他们可以请求任何提供商供应再生水。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a) 已根据第13579节确定潜在用途或客户的零售供水商,可以向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申请再生水供应。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b) 已根据第13579节确定潜在用途或客户,且位于零售供水商服务区域或管辖范围内的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可以书面形式请求零售供水商签订协议,向该潜在客户提供再生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c) 客户可以书面形式请求零售商签订协议,向该客户提供再生水。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d)(1) 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如果其是零售供水商的客户,并且已确定再生水可用于地下水补给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该零售供水商签订协议,以提供用于该目的的再生水,并应符合第13580.5、13580.7和13580.8节的规定(如适用)。未经该实体零售供水商的同意,该实体不得从再生水生产商、再生水批发商或另一家零售供水商处获取用于该目的的再生水。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d)(2) 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如果其不是零售供水商的客户,并且已确定再生水可用于地下水补给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零售供水商、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签订协议,以提供用于该目的的再生水。

Section § 135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客户从零售供水商处获取再生水的流程。如果客户请求再生水,零售供水商必须同意提供,如果再生水可用,或安排其可用性。但是,零售供水商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此职责委托给再生水生产商或批发商。客户若要直接从生产商或批发商处获取再生水,必须获得零售商的同意。

如果生产商或批发商确认他们可以向零售商提供再生水,零售商必须在120天内向客户提供该水。同样,如果州委员会确认再生水可用,零售商也必须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类似的报价。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a)(1) 遵守第13580.7条(e)款的规定,收到客户根据第13580条(c)款提出的请求的零售供水商,如果再生水可用,或可以提供给零售供水商以出售给客户,则应当签订协议提供再生水。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a)(2) 尽管有(1)款的规定,根据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与零售供水商之间的书面协议,零售供水商可以将其在本条下提供再生水的责任委托给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b) 未经零售商同意,客户不得从再生水生产商、再生水批发商或非零售商的零售供水商处获取再生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c) 如果再生水生产商或再生水批发商向零售供水商的客户提供书面声明,表明其能够并将向零售商提供再生水,则零售供水商应在收到客户的书面声明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客户提交书面报价,其中应包含第13580.7条(f)款所列项目。 无需根据第13550条进行可用性认定。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5(d)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第13550条认定有可用的再生水可供零售供水商的客户使用,则零售供水商应在收到客户提供的该认定副本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客户提交书面报价。

Section § 135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互助水公司或公共机构的零售供水商。它允许客户请求再生水服务,并要求供水商在12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再生水费率必须与成本有合理关联,并且通常应与饮用水费率相似或更低,除非客户另有同意。报价必须详细说明再生水的来源、输送方式、时间表、服务条款、费率和成本依据。1999年之前制定的费率不受本法律影响。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a) 本节仅适用于互助水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第七章(自第14300条起)成立并运营)或公共机构的零售供水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b) 客户可以书面形式请求零售供水商签订协议或制定再生水费率,以便向客户提供再生水服务。零售供水商应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不迟于自收到客户符合 (f) 款规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20天内,向客户提交书面报价。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c) 如果零售供水商服务区域内没有生效的再生水服务费率,则再生水服务的费率和条件应由零售供水商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确定,不迟于自客户请求签订合同之日起120天内;或者,如果零售供水商是公共机构,则由其通过决议或条例确定;如果零售供水商是互助水公司,则由其通过决议确定,不迟于自零售供水商收到客户要求制定条例或决议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20天内。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d) 通过合同、条例或决议确定的再生水服务费率,应反映费率金额与获取或生产再生水的零售成本、输送再生水的成本以及提供和管理再生水服务产生的管理费用之间的合理关系。为客户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资本成本,应在设施的经济寿命期内或客户同意购买再生水的时间长度内摊销,以较短者为准。该费率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以及客户同意支付的再生水补充处理的任何额外费用。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e) 在可行范围内,再生水费率应与零售供水商的饮用水费率相当或低于饮用水费率。如果再生水服务无法以与饮用水费率相当或低于饮用水费率的价格提供,则零售供水商无需提供再生水服务,除非客户同意支付补偿零售供水商 (c) 款所述成本的费率。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b) 款以及第13580.5条的 (c) 和 (d) 款所要求的报价应明确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1) 再生水的来源。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2) 输送再生水的方法。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3) 再生水的交付时间表。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4) 服务条款。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5) 再生水费率,包括该水的单位成本。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f)(6) 提供服务所需的成本以及确定这些成本的依据。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7(g) 本节不适用于1999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再生水服务费率,或对这些费率的任何修订。

Section § 13580.8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商。它规定了这些供水商应如何制定再生水费率。这些费率必须公平,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经济激励,鼓励他们选择再生水而非普通饮用水。供水商可以通过价目表或与客户协商合同来提出费率。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努力就这些费率达成一致。法律还规定,委员会应为再生水或非饮用水提供折扣,使其比普通水更便宜。如果此折扣不足以鼓励客户转换,则可以适用更大的折扣,这可能由其他普通用水户的费率来弥补。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a) 本节仅适用于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零售供水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b) 由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零售供水商向客户提供的再生水费率,应由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455.1节制定。受监管的供水公司可请求委员会制定输送再生水或非饮用水的费率,目标是在可行的情况下,为客户购买再生水或非饮用水以替代饮用水提供合理的经济激励。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c) 受监管的供水公司可通过价目表或零售供水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出再生水或非饮用水的费率。如果费率通过合同设定,供水公司及其客户应本着诚信原则会面、协商和谈判,以确定合同费率。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d) 委员会应酌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对供水公司饮用水的普通计量费率提供折扣: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d)(1) 将供水公司在购买和输送再生水或非饮用水方面相对于购买和输送饮用水的成本净减少额转嫁给客户。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8(d)(2) 当第 (1) 款中的折扣被认定为不足以激励客户转用再生水或非饮用水时,给予客户从供水公司普通计量饮用水费率中统一折扣。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款提供的折扣大于供水公司的成本减少额,委员会应授权供水公司将该折扣的总额计入其收入要求,以适用于所有普通计量客户的费率中,并从中收回。

Section § 135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西科维纳市将其供水设施出售或租赁给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零售供水商,那么在封闭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使用再生水或非饮用水的费率制定将适用特定规则。这适用于灌溉、娱乐和抑尘等用途。如果对供水协议条款有任何异议,将援引另一法律条款来解决。

此外,未经废物处理的非饮用水,如果能在不影响下游水权或不损害环境的情况下被有益利用,则被视为等同于再生水。它必须符合州的健康和环境法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非客户与西科维纳市事先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如果西科维纳市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供水设施的购买者、承包商、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是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零售供水商,则向位于西科维纳市界内的封闭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提供再生水或非饮用水服务的费率,用于该设施的灌溉、娱乐、抑尘或任何其他用途,应根据第13580.7条的 (a) 至 (e) 款(含)的规定确定;如果该购买者、承包商、承租人或继承人未能就供应用于上述目的的水的再生水或非饮用水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则适用第13581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0.9(b) 就本条而言,非废物处理产生的非饮用水,如果其适用于直接有益用途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受控用途,并因此被视为宝贵资源,且该水的使用不会对下游水权产生不利影响、降低水质,或对植物、鱼类或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依照法规或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规定),则应被视为等同于再生水。

Section § 13581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在再生水供应协议中,在收到请求后180天内未能就条款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正式调解。调解必须在提出请求后60天内开始,如果各方无法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将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员可以提出建议条款,费用上限为2万美元,由各方平均分摊。

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将在30天内起草并签署合同。如果未能达成协议,零售水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设定服务费率,该费率将接受法律审查。调解员的建议将提交法院备案,各方自行承担法律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1(a) 如果涉及作为公共机构的零售水供应商的再生水供应协议,自根据第13580条(c)款、第13580.5条(c)款的书面声明或第13580.5条(d)款的可用性确定收到再生水请求之日起180天内未能就其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正式调解程序。各方应在提出调解请求后60天内开始调解。如果各方无法就调解员达成一致,主管将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员可向各方推荐适用于再生水服务的适当条款和条件。调解员服务的费用应由调解各方平均分摊,且不得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1(b) 如果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双方应共同起草再生水服务合同。各方应在30天内签署合同。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1(c) 如果调解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受影响的零售水供应商应在30天内,通过决议或条例,制定再生水服务费率。该机构行动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10编第2部第9章(第86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确认程序管辖,但在为再生水服务设定费率所采取的行动中,不应存在有利于零售水供应商的推定。调解员应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报告,阐明向各方提供的关于适用于再生水服务的适当条款和条件的建议。各方应自行承担其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13581.2

Explanation

如果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商在收到请求或关于水可用性的各种沟通后180天内,未能与客户就再生水供应合同达成一致,则该争议将提交给公共事业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另一项规定,决定再生水的定价。

如果零售供水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且自收到根据第13580条 (c) 款提出的再生水请求、根据第13580.5条 (c) 款提出的书面声明,或根据第13580.5条 (d) 款作出的可用性确定之日起180天内,未能与客户就再生水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则该事项应提交公共事业委员会解决,委员会应按照第13580.8条的规定确定再生水的合同费率。

Section § 1358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它不改变属于某些其他特定法律的任何现有权利、责任或协议。它也不影响1999年1月1日之前确定的任何费率或订立的任何合同。

本章无意改变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2(a) 任何可能根据本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5条(自第1210条起)或《公用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分第8.5章(自第1501条起)而存在的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2(b) 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确定的任何费率或订立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358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零售供水商未能遵守规定,客户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供水商是公共机构,客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供水商遵守规定。如果供水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且不遵守规定,客户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供水商遵守规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3(a) 如果作为公共机构的零售供水商不遵守本章规定,客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自第1084条起)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83(b) 如果零售供水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且不遵守本章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在收到客户明确指出该零售商未能遵守的本章规定的申请后,可以命令该零售商遵守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