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5
Section § 13575
本节是1991年水循环利用法的一部分。它定义了加州水循环利用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例如,“客户”是指从零售供水商那里购买水的人,“负责地下水补给的实体”是指任何经授权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团体。“再生水”是指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描述的水。该文本还定义了谁被视为“再生水生产商”、“再生水批发商”、“零售供水商”和“零售商”。
Section § 13576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因频繁干旱和人口快速增长而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它强调了使用再生水作为传统水源的可靠、经济有效的替代方案的重要性,以满足非饮用水需求,例如农业和野生动物保护。使用再生水有助于减轻自然水体的压力,减少海洋废物排放,并改善地下水状况。
该法律支持安全使用再生水,并鼓励建设分配基础设施,这将促进就业和州经济发展。它建议供水商和生产商用再生水替代饮用水和进口水,并合作进行研究和签订合同,以高效、经济地最大限度利用再生水。再生水的定价应公平分配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成本和效益。
Section § 13577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回收特定水量的目标。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每年回收70万英亩英尺的水,并到2010年将这一数字提高到每年100万英亩英尺。
Section § 13578
本节旨在作为全州目标和抗旱规划的一部分,增加加州再生水的使用。该部门的任务是识别扩大再生水使用的机会和障碍,包括财政方面的限制。一个名为“2002年再生水工作组”的特别工作组成立,旨在就改进再生水在工业、商业及其他应用中的使用提供建议。他们将审查法规、财政激励措施以及对管道规范的必要修改。该工作组由来自各个州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并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只要有特定法案提供的资金,该部门将继续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13579
Section § 13580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不同方如何申请使用再生水。如果零售供水商已确定有客户可以使用再生水,它可以向再生水生产商或批发商申请。同样,再生水提供商可以要求零售供水商向潜在客户提供再生水。
客户也可以直接请求零售供水商提供再生水。如果一个实体需要再生水用于地下水补给,它需要书面请求其供水商签订协议。但是,未经其供水商同意,他们不能从其他方获取用于此目的的再生水。如果该实体不是任何供水商的客户,他们可以请求任何提供商供应再生水。
Section § 1358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客户从零售供水商处获取再生水的流程。如果客户请求再生水,零售供水商必须同意提供,如果再生水可用,或安排其可用性。但是,零售供水商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此职责委托给再生水生产商或批发商。客户若要直接从生产商或批发商处获取再生水,必须获得零售商的同意。
如果生产商或批发商确认他们可以向零售商提供再生水,零售商必须在120天内向客户提供该水。同样,如果州委员会确认再生水可用,零售商也必须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类似的报价。
Section § 13580.7
本法律适用于互助水公司或公共机构的零售供水商。它允许客户请求再生水服务,并要求供水商在12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再生水费率必须与成本有合理关联,并且通常应与饮用水费率相似或更低,除非客户另有同意。报价必须详细说明再生水的来源、输送方式、时间表、服务条款、费率和成本依据。1999年之前制定的费率不受本法律影响。
Section § 13580.8
本节适用于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商。它规定了这些供水商应如何制定再生水费率。这些费率必须公平,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经济激励,鼓励他们选择再生水而非普通饮用水。供水商可以通过价目表或与客户协商合同来提出费率。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努力就这些费率达成一致。法律还规定,委员会应为再生水或非饮用水提供折扣,使其比普通水更便宜。如果此折扣不足以鼓励客户转换,则可以适用更大的折扣,这可能由其他普通用水户的费率来弥补。
Section § 1358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西科维纳市将其供水设施出售或租赁给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零售供水商,那么在封闭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使用再生水或非饮用水的费率制定将适用特定规则。这适用于灌溉、娱乐和抑尘等用途。如果对供水协议条款有任何异议,将援引另一法律条款来解决。
此外,未经废物处理的非饮用水,如果能在不影响下游水权或不损害环境的情况下被有益利用,则被视为等同于再生水。它必须符合州的健康和环境法规。
Section § 13581
如果公共机构在再生水供应协议中,在收到请求后180天内未能就条款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正式调解。调解必须在提出请求后60天内开始,如果各方无法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将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员可以提出建议条款,费用上限为2万美元,由各方平均分摊。
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将在30天内起草并签署合同。如果未能达成协议,零售水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设定服务费率,该费率将接受法律审查。调解员的建议将提交法院备案,各方自行承担法律费用。
Section § 13581.2
如果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商在收到请求或关于水可用性的各种沟通后180天内,未能与客户就再生水供应合同达成一致,则该争议将提交给公共事业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另一项规定,决定再生水的定价。
Section § 13582
本条法律规定,它不改变属于某些其他特定法律的任何现有权利、责任或协议。它也不影响1999年1月1日之前确定的任何费率或订立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3583
本节概述了如果零售供水商未能遵守规定,客户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供水商是公共机构,客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供水商遵守规定。如果供水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且不遵守规定,客户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供水商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