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3
Section § 13560
本节重点介绍了加州立法机关在增加再生水使用方面的目标和努力。立法机关旨在到2030年大幅提高再生水的使用量。它强调制定全州统一的再生水使用指南,特别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该法律支持及时制定饮用水回用标准,并且无意干预现有项目或法规。此外,它还指出过去未实现的水循环利用目标,并鼓励利用饮用水回用来应对干旱和气候变化。研究和报告强调了饮用水回用在提供新饮用水供应方面的潜力,以及正在进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指南的制定工作。
Section § 13560.5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8年6月1日之前,州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监管将废水转化为饮用水的项目,即所谓的饮用水回用项目。该框架应包括:考虑过去一份关于直接饮用水回用报告中的建议;制定完成必要研究的时间表;确保饮用水项目对公众健康是安全的;并建立一个流程,以便在必要时更新水循环利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水库利用的情况。
Section § 13561
本节定义了与水回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部门”或“州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直接饮用水回用”是指将再生水直接引入公共供水系统或其原水供应,例如通过原水补充和处理后饮用水补充。“用于地下水补给的间接饮用水回用”是指使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的地下水源。“水库水补充”是指将再生水添加到地表水水库或其供水系统以供饮用。“统一水回用标准”遵循第13521条中的定义。
Section § 13561.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23年底前,通过原水补充的方式,制定安全饮用水循环利用的标准。为了制定这些标准,他们必须收集包括水务机构、公共卫生官员和环保组织在内的各方意见。
一个专家审查小组将评估这些标准是否能保护公众健康。如果无法按时完成,委员会可以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18个月,甚至更长,具体取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专家审查。
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批准水回用项目。专家审查小组将持续提供关于必要研究和安全标准评估的建议。
小组成员将获得工作报酬,包括出席会议和差旅费用。
Section § 13561.5
Section § 13562
到2013年底,加州相关部门必须制定规则,用于将再生水回灌到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库。到2016年底,他们还需要制定类似的规则,用于将再生水补充到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但是,在地表水规则最终确定之前,必须由一个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并确认这些规则能够保护公众健康。如果专家小组不同意这些规则是安全的,部门就不能采纳它们。最后,制定这些水循环利用规则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3562.5
Section § 13563
根据法律规定,到2016年12月31日,相关部门必须调查并向立法机构报告,研究制定将再生水直接用于饮用的统一标准是否可行。他们必须在2016年9月1日前发布一份公开审查草案,并给予公众至少45天的时间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最终报告则需在当年年底前提交。
在研究过程中,该部门必须考察可用的安全水循环利用技术、确保水安全的多重处理步骤、健康影响信息,以及针对再生水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他们还必须确保对公众健康安全进行适当监测,并探索任何其他必要的科学方面。
最后,提交报告的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失效,但在此之前提交的报告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报告规定。
Section § 13564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制定统一标准,以回收水来补充地表水供应。负责部门必须考虑各种来源和研究,包括国家水研究所的报告、地表水补充研究、示范研究以及与健康相关的研究。
他们还应评估循环水项目中的先进处理技术、水质评估以及来自州和联邦机构的专家建议。此外,这还包括审查州资助的研究、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指南以及关于水回用的国家研究。目标是确保用于地表水补充的循环水是安全有效的。
Section § 135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需在2014年2月15日前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和一个咨询小组,以帮助制定饮用水循环利用的指导方针。专家小组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将协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确保安全地将水直接回用于饮用。咨询小组于2014年1月15日前成立,由包括环保团体和卫生组织在内的各类代表组成,负责向专家小组提供建议,并通过公开会议确保公共透明度。一份总结其建议的报告草案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成。如果需要,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大学或研究机构合作,以有效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13566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评估制定安全饮用水回用统一标准的可行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部门需要参考专家小组和咨询小组的建议,并考虑来自其他地区(包括其他州、国家和联邦指南)的法规。
此外,他们还应审查关于目前未受管制污染物的研究、先前调查的结果,以及受各种排放物影响的典型水源的水质和健康风险评估。
Section § 13567
Section § 13569
Section § 13570
这项法律将“高级净化示范水”定义为来自专业水循环利用工厂的水,这些水经过处理可供使用,但不得出售。设施可以将这种水装瓶用于教育目的,但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和工艺标准,包括通过微滤、反渗透和高级氧化进行处理。在装瓶之前,必须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符合州和联邦的饮用水标准。瓶子容量限制为八盎司,必须标明“非卖品”,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分发给未成年人。
设施必须跟踪分发情况,确保每年装瓶量不超过1,000加仑,并为瓶子维护回收计划。任何贴有标签的瓶子都必须包含设施详情和处理说明。分发报告必须每年提交。该法律禁止销售这种水,并确保符合联邦的瓶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