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60

Explanation

本节重点介绍了加州立法机关在增加再生水使用方面的目标和努力。立法机关旨在到2030年大幅提高再生水的使用量。它强调制定全州统一的再生水使用指南,特别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该法律支持及时制定饮用水回用标准,并且无意干预现有项目或法规。此外,它还指出过去未实现的水循环利用目标,并鼓励利用饮用水回用来应对干旱和气候变化。研究和报告强调了饮用水回用在提供新饮用水供应方面的潜力,以及正在进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指南的制定工作。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a) 2009年2月,州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第2009-0011号决议,更新了水循环利用政策,其中包括到2020年将州内再生水使用量在2002年水平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1,000,000英亩-英尺,到2030年每年至少增加2,000,000英亩-英尺的目标。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b) 第13521条要求该部门为涉及公共健康保护的每种不同类型的再生水使用建立统一的全州再生水利用标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c) 实现州的目标取决于及时制定饮用水回用统一全州再生水利用标准,以及明确饮用水回用项目审批途径。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d) 本章无意延迟、作废或推翻任何研究或项目,或该部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关于将再生水用于饮用水回用的法规制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e)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延迟、作废或推翻州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551条对项目进行的持续审查。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f) 第13577条中设定的到2000年每年700,000英亩-英尺和到2010年每年1,000,000英亩-英尺的水循环利用目标尚未实现。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发展饮用水回用,以减轻长期干旱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h) WateReuse研究基金会2014年的一份报告《直接饮用水回用的机遇与经济效益》发现,饮用水回用每年可为加州提供高达110万英亩-英尺的新饮用水供应。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i) 州委员会于2014年6月通过了用于地下水盆地补给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并正在根据第13562条制定用于地表水水库增补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j) 州委员会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关于制定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可行性的调查》发现,制定保护公共健康的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是可行的。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k) 州委员会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指出,州委员会应为各类直接饮用水回用项目制定一个通用框架,以帮助避免风险评估中的不连续性,然后按顺序制定统一的水循环利用标准。

Section § 13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8年6月1日之前,州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监管将废水转化为饮用水的项目,即所谓的饮用水回用项目。该框架应包括:考虑过去一份关于直接饮用水回用报告中的建议;制定完成必要研究的时间表;确保饮用水项目对公众健康是安全的;并建立一个流程,以便在必要时更新水循环利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水库利用的情况。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在2018年6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建立一个饮用水回用项目监管框架。在建立该框架时,州委员会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5(a) 考虑州委员会“关于制定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可能性调查”中提出的建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5(b) 完成“关于制定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可能性调查”中所述推荐研究的时间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5(c) 一个保护公众健康的饮用水回用项目监管框架。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0.5(d) 一个在必要时更新通过水库补给实现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流程和时间表。

Section § 135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水回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部门”或“州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直接饮用水回用”是指将再生水直接引入公共供水系统或其原水供应,例如通过原水补充和处理后饮用水补充。“用于地下水补给的间接饮用水回用”是指使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的地下水源。“水库水补充”是指将再生水添加到地表水水库或其供水系统以供饮用。“统一水回用标准”遵循第13521条中的定义。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a) “部门”或“州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b) “直接饮用水回用”指将再生水有计划地直接引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或引入水处理厂上游的原始供水系统。直接饮用水回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b)(1) “原水补充”指有计划地将再生水引入管道系统或渡槽,该系统或渡槽将原水输送至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供水的饮用水处理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b)(2) “处理后饮用水补充”指有计划地将再生水引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的配水系统。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c) “用于地下水补给的间接饮用水回用”指有计划地使用再生水补充被指定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水源的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d) “水库水补充”指有计划地将再生水引入用作《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原始地表水水库,或引入将水输送至此类水库的建造系统。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e) “统一水回用标准”具有与第13521条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356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23年底前,通过原水补充的方式,制定安全饮用水循环利用的标准。为了制定这些标准,他们必须收集包括水务机构、公共卫生官员和环保组织在内的各方意见。

一个专家审查小组将评估这些标准是否能保护公众健康。如果无法按时完成,委员会可以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18个月,甚至更长,具体取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专家审查。

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批准水回用项目。专家审查小组将持续提供关于必要研究和安全标准评估的建议。

小组成员将获得工作报酬,包括出席会议和差旅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 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制定通过原水补充实现直接饮用水回用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在制定通过原水补充实现直接饮用水回用的初步统一循环利用标准时,州委员会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1) 州委员会应在征求水务机构、废水处理机构、地方公共卫生官员、环保组织、环境公平组织、公共卫生非政府组织和商业界的利益相关者意见后,利用第13560.5节(b)款所述的建议研究信息,制定通过原水补充实现直接饮用水回用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2) 在制定原水补充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之前,州委员会应将拟议标准提交给根据(c)款设立的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应审查拟议标准,并就其专家意见而言,拟议标准是否能充分保护公众健康作出认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3) 除非且直到专家审查小组认定拟议标准能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否则州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款制定原水补充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4)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无法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州委员会可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截止日期延长最多18个月。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5)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所需时间超过根据(4)项延长的截止日期,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5)(A)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打算制定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日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5)(B) 如果州委员会认定第13560.5节(b)款所述的建议研究不足,应就该研究以及(如有必要)对额外科学和技术研究的需求,咨询(c)款所述的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还应确定州委员会完成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所需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包括进行科学和技术研究所需的大致时间框架。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a)(5)(C) 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c)款所述的专家审查小组根据(B)项作出的任何认定和决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州委员会在本节规定的统一循环利用标准制定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550节使用其现有权力批准饮用水回用项目。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c)(1) 在制定通过原水补充实现直接饮用水回用的初步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之前,州委员会应为(a)款的目的设立并管理一个专家审查小组,并且,如果州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额外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或推荐现有研究或待进行研究的来源,以用于通过原水补充实现直接饮用水回用。在州委员会制定了原水补充的初步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之后,如果州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重新召集或重新设立专家审查小组,以提供额外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或推荐现有研究或待进行研究的来源,以用于原水补充。在设立和管理专家审查小组时,州委员会可与公共或非营利研究实体签订合同。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1.2(c)(2) 专家审查小组的每位成员,在出席专家审查小组或州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以及在办理专家审查小组其他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美元),外加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包括住宿和餐饮费。

Section § 135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委员会与该部门达成协议,以帮助落实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3562

Explanation

到2013年底,加州相关部门必须制定规则,用于将再生水回灌到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库。到2016年底,他们还需要制定类似的规则,用于将再生水补充到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但是,在地表水规则最终确定之前,必须由一个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并确认这些规则能够保护公众健康。如果专家小组不同意这些规则是安全的,部门就不能采纳它们。最后,制定这些水循环利用规则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1) 部门应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针对用于地下水补给的间接饮用水回用,制定统一的水循环利用标准。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2)(A) 除(C)项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用于地表水增补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2)(A)(B) 在采纳用于地表水增补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之前,部门应将拟议标准提交给根据第13565条(a)款召集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审查拟议标准,并就其专家意见,判断拟议标准是否能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并采纳相关结论。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a)(2)(A)(C) 除非且直至专家小组采纳一项结论,认定拟议标准能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否则部门不得根据(A)项采纳用于地表水增补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2(b) 部门采纳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须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35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14年6月30日前制定使用再生水补充地下水的规则。这些规则被视为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并作为紧急规章处理,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绕过正常的审查程序,并且必须在部门更新之前保持有效。

Section § 13563

Explanation

根据法律规定,到2016年12月31日,相关部门必须调查并向立法机构报告,研究制定将再生水直接用于饮用的统一标准是否可行。他们必须在2016年9月1日前发布一份公开审查草案,并给予公众至少45天的时间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最终报告则需在当年年底前提交。

在研究过程中,该部门必须考察可用的安全水循环利用技术、确保水安全的多重处理步骤、健康影响信息,以及针对再生水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他们还必须确保对公众健康安全进行适当监测,并探索任何其他必要的科学方面。

最后,提交报告的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失效,但在此之前提交的报告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报告规定。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a)(1) 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州委员会协商,调查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制定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可行性。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a)(2) 该部门应在2016年9月1日前完成其报告的公开审查草案。该部门应向公众提供不少于45天的时间来审查和评论该公开审查草案。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a)(3) 该部门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最终报告。该部门应向公众提供该最终报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 根据(a)款进行调查时,该部门应审查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1) 确保公众健康所需的回用水处理技术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2) 可能适用于废水和水处理设施的多重屏障和顺序处理工艺。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3) 关于健康影响的现有信息。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4) 如果发现作为饮用水供应给公众的回用水存在问题,应采用的保护公众健康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回用水处理设施处理系统故障的情况。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5) 确保公众健康所需的监测,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适当的指示性成分和替代性成分。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b)(6) 任何其他可能必要的科学或技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额外研究的需求。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c)(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根据(a)款第(3)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失效。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3(c)(2) 根据(a)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制定统一标准,以回收水来补充地表水供应。负责部门必须考虑各种来源和研究,包括国家水研究所的报告、地表水补充研究、示范研究以及与健康相关的研究。

他们还应评估循环水项目中的先进处理技术、水质评估以及来自州和联邦机构的专家建议。此外,这还包括审查州资助的研究、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指南以及关于水回用的国家研究。目标是确保用于地表水补充的循环水是安全有效的。

在制定地表水补充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a) 国家水研究所圣地亚哥市间接饮用水回用/水库补充(IPR/RA)示范项目独立咨询小组的最终报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b) 有关地表水补充的研究和调查的监测结果。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c) 为批准使用地表水补充的项目而进行的示范研究结果。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d) 与使用地表水补充的项目相关的流行病学研究和风险评估。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e) 循环水项目所需的先进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地下水补给项目的间接饮用水回用。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f) 与现有饮用水供应相关的、受市政废水、雨水和农业径流排放影响的水质、湖沼学和健康风险评估。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g) 加利福尼亚州新兴关注物循环水政策科学咨询小组的建议。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h) 根据第 79144 条和第 79145 条 (b) 款进行的州资助研究。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i) 美国环境保护局《水回用指南》中的研究和建议。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j) 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题为《水回用:通过市政废水回用扩大国家供水的潜力》的报告。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4(k) 其他有关循环水间接饮用水回用的相关研究和调查。

Section § 13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需在2014年2月15日前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和一个咨询小组,以帮助制定饮用水循环利用的指导方针。专家小组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将协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确保安全地将水直接回用于饮用。咨询小组于2014年1月15日前成立,由包括环保团体和卫生组织在内的各类代表组成,负责向专家小组提供建议,并通过公开会议确保公共透明度。一份总结其建议的报告草案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成。如果需要,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大学或研究机构合作,以有效实现这些目标。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a)(1) 在2014年2月15日或之前,部门应召集并管理一个专家小组,旨在就公共卫生问题以及有关通过地表水补给实现间接饮用水回用的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制定和调查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可行性等科学和技术事宜向部门提供建议。专家小组应评估为建立直接饮用水回用的统一监管标准是否需要以及需要哪些额外的研究领域。专家小组随后应推荐一种方法,以及时完成任何关于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标准的额外所需研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a)(2) 专家小组应至少由一名毒理学家、一名在本州获得执照且至少有三年废水处理经验的工程师、一名在本州获得执照且至少有三年饮用水供应处理经验并了解饮用水标准的工程师、一名流行病学家、一名湖沼学家、一名微生物学家和一名化学家组成。部门应与咨询小组和州委员会协商,选定专家小组成员。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a)(3) 专家小组成员可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差旅费。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b)(1) 在2014年1月15日或之前,部门应召集一个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他团体,该团体应由不少于九名水务和废水处理机构、地方公共卫生官员、环保组织、环境正义组织、公共卫生非政府组织、部门、州委员会、美国环境保护局、纳税人或消费者权益倡导组织以及商业界的代表组成,就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制定以及第13563条要求的报告草案向专家小组提供建议。部门应与州委员会协商,选定咨询小组成员。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b)(2) 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他团体中环保、环境正义和公共卫生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成员可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差旅费。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b)(3) 为确保公共透明度,根据第 (1) 款设立的咨询小组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第11120条起))。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c) 在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部门应准备一份总结专家小组建议的报告草案。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5(d) 如果部门认为研究机构能够更好地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本条要求,部门可与在召集水质或饮用水回用专家小组方面有经验的公立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以满足本条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Section § 135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评估制定安全饮用水回用统一标准的可行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部门需要参考专家小组和咨询小组的建议,并考虑来自其他地区(包括其他州、国家和联邦指南)的法规。

此外,他们还应审查关于目前未受管制污染物的研究、先前调查的结果,以及受各种排放物影响的典型水源的水质和健康风险评估。

在对制定直接饮用水回用统一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a) 根据第13565条(a)款任命的专家小组的建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b) 根据第13565条(b)款由部门任命的咨询小组、特别工作组或其他小组的建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c) 来自其他州、联邦政府或其他国家司法管辖区针对这些活动的法规和指南。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d) 州委员会根据州委员会第2009-0011号决议通过的再生水政策第10条开展的关于未受管制污染物的研究。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e) 根据第13563条进行的调查结果。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66(f) 与现有饮用水供应相关的、受市政废水、雨水和农业径流排放影响的水质和健康风险评估。

Section § 135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饮用水安全法规的指导方针和要求。这包括遵守联邦清洁水法案和安全饮用水法案,以及加州自己的安全饮用水法案。

Section § 135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接收来自州政府以外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被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已正式批准将其用于本特定章节规定的用途。

Section § 13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高级净化示范水”定义为来自专业水循环利用工厂的水,这些水经过处理可供使用,但不得出售。设施可以将这种水装瓶用于教育目的,但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和工艺标准,包括通过微滤、反渗透和高级氧化进行处理。在装瓶之前,必须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符合州和联邦的饮用水标准。瓶子容量限制为八盎司,必须标明“非卖品”,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分发给未成年人。

设施必须跟踪分发情况,确保每年装瓶量不超过1,000加仑,并为瓶子维护回收计划。任何贴有标签的瓶子都必须包含设施详情和处理说明。分发报告必须每年提交。该法律禁止销售这种水,并确保符合联邦的瓶装标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 在本节中,“高级净化示范水”指来自高级水净化设施的产品水,该产品水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1) 该产品水通过以下所有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1)(A) 在反渗透之前,通过微滤、超滤或其他过滤工艺去除颗粒物。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1)(B) 反渗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1)(C) 高级氧化。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a)(2) 该产品水达到或超过所有联邦和州的饮用水标准,并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0320.201节中规定的净化水高级处理标准生产。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b) 在本节中,“高级水净化设施”指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0320.201节中规定的高级处理标准生产高级净化示范水的再生水处理厂。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c) 在本节中,“批次”指已完成处理过程、与进水分离且未接收任何额外水源的高级净化处理水的一个增量。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d) 除本节明确规定外,高级水净化设施的运营者可以将高级净化示范水装瓶并作为样品分发,用于教育目的和促进水循环利用,而无需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章第5部分第12条(自第111070节起)的要求。每瓶高级净化示范水的体积不得超过八盎司。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e) 任何寻求将高级净化示范水装瓶的高级水净化设施运营者,应在装瓶过程开始前从该批次中收集水样,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165节对该批次进行检测。除非满足以下要求,否则不得分发高级净化示范水: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e)(1) 该水达到或超过所有联邦和州的饮用水标准,包括适用于公共饮用水系统的所有最大污染物水平。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e)(2) 高级水净化设施达到或超过监管机构为生产高级净化示范水而施加的所有净化要求,包括在高级水净化设施另有要求时去除新兴关注污染物。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e)(3) 该水是使用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60320.201节中规定的净化水高级处理标准,并且(如果由州委员会制定)符合为再生水直接饮用再利用而制定的任何统一全州水循环利用标准的处理工艺生产的。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f)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f)(1) 高级净化示范水只能在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5、111080、111120、111145和111155节规定的持牌瓶装水厂进行装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f)(2) 在装瓶高级净化示范水之前,高级水净化设施应遵守所有瓶装水的前处理和标签规定,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5节中描述的要求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80节对瓶装水和售卖水的要求。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g) 高级净化示范水从生产点到装瓶完成,应按照所有关于瓶装水(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节 (a) 款)运输、装瓶、标签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5节 (a)、(b)、(f) 和 (h) 款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5节。根据本节规定装瓶高级净化示范水的瓶装水厂,也可以装瓶饮用水,但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章第5部分第12条(自第111070节起)的规定。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h) 未经未满18岁人士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高级水净化设施不得向其提供瓶装高级净化示范水。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i) 高级水净化设施不得在一个日历年内,每天向超过25个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瓶装)供人类饮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的定义)的高级净化示范水,且持续60天或以上。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j) 高级净化示范水应使用不可回收(一次性)瓶子或包装进行瓶装,其标签应以易于阅读的格式包含以下信息,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j)(1) 标签上应注明“样品水——非卖品”和“源自废水的深度净化水”。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j)(2) 标签上应注明生产高级净化示范水的设施运营者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j)(3) 标签上应包含对高级净化示范水的简要说明,包括其来源以及水所经过的处理过程。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k) 单个高级水净化设施在一个日历年内瓶装的高级净化示范水不得超过1,000加仑。
(l)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l) 高级净化示范水不得出售或以换取经济报酬的方式分发。
(m)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m) 任何寻求瓶装高级净化示范水的高级水净化设施运营者,应为已分发的瓶子建立回收计划。
(n)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n) 正在瓶装高级净化示范水的高级水净化设施运营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n)(1) 保持每日记录,记录获得高级净化示范水(包括但不限于瓶装)的个人数量,无论是通过分发、提供、使其可用还是其他方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n)(2) 针对每个日历年,编制一份包含第 (1) 款所述所有每日记录的报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n)(3) 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报告准确无误。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n)(4) 在报告所涉日历年结束后的45天内,将报告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饮用水司副司长。
(o)CA 水资源法 Code § 13570(o) 本节不免除高级水净化设施遵守根据联邦法律施加的任何瓶装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