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7
Section § 13490
Section § 13491
Section § 13492
本节允许州委员会追回与执行某项协议相关的所有费用,这可能包括对违反协议者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获得财政援助的人没有将资金用于约定的目的,州委员会可以通过司法部长在法庭上追回全部金额,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将其作为民事罚款追回。
此外,如果任何财产是使用这些资金获得或改进的,委员会可以对该财产设定留置权,这是一种用于清偿债务的法律主张。这种留置权的作用类似于判决留置权,除非提前解决,否则有效期为10年。财产所有者可以在45天内向法院质疑该留置权,届时委员会必须证明费用的合理性。该留置权可以在10年后续期,或在必要时强制执行。
Section § 13493
这项法律赋予州委员会权力,如果个人或企业因某些违规行为被定罪或被认定负有民事责任,州委员会可以永久取消他们获得州财政帮助的资格。对于涉及的承包商或顾问,受助人不得提交他们已完成或监督的任何工作的发票。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带来经济利益的,或反复发生的,承包商或顾问可能会被禁止参与所有财政项目。州委员会在做出这些决定时,还会考虑任何一方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历史。
Section § 13494
Section § 1349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需要根据本章支付费用,他们将承担严格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他们是否有过错或意图,都必须对这些费用负责。
Section § 13496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即使某人签订了承诺保护或补偿他们免受索赔的合同,这也不能免除他们根据本章应承担的费用责任。然而,这并不妨碍任何人签订此类协议。
如果对某人作出了判决,州委员会未来仍可追究其他可能对任何财政援助计划相关费用负责的当事方。最后,如果州委员会支付了索赔或资金请求,它便获得了接收方根据财政援助协议向第三方追回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1349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财务援助协议条款的人,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每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协议总额的25%。如有必要,司法部长可将案件提交法院以执行罚款。此外,州委员会也有权通过行政方式施加罚款。
Section § 13498
如果您参与处理与州委员会签订的财政协议下的资金或申请报销,您需要亲自确认您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完整。如果您未能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详情,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三万美元的罚款。
然而,只有在证明违规行为是明知故犯、有意为之,或从中获得了显著经济利益,或您屡次违反规定时,才会处以罚款。司法部长(总检察长)或州委员会可以直接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罚款。
Section § 13499
Section § 1349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提交给州委员会的与财政援助协议相关的文件中,明知故犯地做出虚假陈述或失实陈述,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这些惩罚包括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惩罚。此外,如果某人已被判犯有欺诈罪或失实陈述,州委员会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任何协议。
Section § 13499.4
本法律规定,本章提供的补救措施是对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这意味着它们不会取代或限制现有措施。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不能同时通过行政途径和法院判处。
在确定违法行为的罚款时,会考虑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等因素。
通常,收取的罚款应存回与案件中涉及的财政援助协议相关的基金,除非认为存入其他基金更合适。如果罚款存入持续拨款的基金,则必须单独核算,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用于其指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