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6
Section § 13486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有资金的情况下,设立一个项目来资助各种与水相关的工程。具体来说,它提供资金用于:将水管延伸或连接到住宅、支付连接费用、废弃或销毁旧化粪池和水井、修复旧水井,或者在水不安全时安装水处理系统。州委员会可以制定管理该项目的指导方针,并且这些指导方针无需遵循政府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13486.5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供水系统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为弱势社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方面有经验的组织,必须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并且必须根据联邦法律拥有免税资格。“小型供水系统”是指为2到14个服务连接提供管道饮用水,且不被归类为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系统。
Section § 13487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使用经批准的资金来源,为本章中提到的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委员会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争取地方资金与州资金配套,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
Section § 13487.5
根据这项法律,加州的县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州政府拨款,以便向其所在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或项目提供贷款或赠款。如果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则必须是针对尚未获得相同目的拨款的县。一旦获得资金,这些组织必须每年报告已发放的贷款和赠款的数量和类型、项目成本以及对更多资金的需求。
州政府还可以向这些组织预支资金,并且通常关于此类预支的州政府规定不适用于此。
Section § 13488
要获得贷款资格,申请人的收入必须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收入的120%,拥有房产,无法获得私人贷款,并能证明有能力偿还贷款(可能需要共同签署人的帮助)。贷款必须以抵押品(如房产抵押)担保,并在10-30年内偿还,利率最高为3%。借款人必须购买房主保险。县可以与私人金融机构合作管理这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