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有资金的情况下,设立一个项目来资助各种与水相关的工程。具体来说,它提供资金用于:将水管延伸或连接到住宅、支付连接费用、废弃或销毁旧化粪池和水井、修复旧水井,或者在水不安全时安装水处理系统。州委员会可以制定管理该项目的指导方针,并且这些指导方针无需遵循政府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 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州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设立一项计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第 13487.5 条 (a) 款所述的资金,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1) 延长或连接从供水或废水处理系统到住宅结构入口点的服务管线。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2) 支付连接供水或废水处理系统的合理费用或收费。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3) 支付在必要时妥善废弃或销毁化粪池和水井的费用,以依照地方或州法律的要求保护健康和安全。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4) 改进、修复、更换或维修现有水井,包括相关设备。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a)(5) 如果地下水超过一级或二级饮用水标准(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条所定义),则安装水处理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b) 州委员会可以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指导方针,以执行本章的目的。依照本款采纳的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制定规则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348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供水系统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为弱势社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方面有经验的组织,必须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并且必须根据联邦法律拥有免税资格。“小型供水系统”是指为2到14个服务连接提供管道饮用水,且不被归类为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系统。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5(a) 在本章中: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5(a)(1) “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指一个在为弱势社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方面有经验的组织,该组织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6.5(a)(2) “小型供水系统”指一个为公众提供管道饮用水的系统,该系统服务至少两个但不超过14个服务连接,且不属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

Section § 1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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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使用经批准的资金来源,为本章中提到的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委员会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争取地方资金与州资金配套,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a) 为本章授权的项目提供资金,州委员会可以使用经授权且符合本章宗旨的资金来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b) 州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可行的努力,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用于资助根据本章开展的项目。

Section § 13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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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项法律,加州的县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州政府拨款,以便向其所在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或项目提供贷款或赠款。如果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则必须是针对尚未获得相同目的拨款的县。一旦获得资金,这些组织必须每年报告已发放的贷款和赠款的数量和类型、项目成本以及对更多资金的需求。

州政府还可以向这些组织预支资金,并且通常关于此类预支的州政府规定不适用于此。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a) 县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本章规定,向州委员会申请拨款,用于向其县内的合格申请人发放贷款或赠款,或两者兼有。 州委员会仅可向尚未根据本款获得拨款的县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b)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县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每年向州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b)(1) 已发放的贷款和赠款的数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b)(2) 获得资助的项目类型。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b)(3) 项目成本。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b)(4) 是否存在额外资金需求。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7.5(c) 州委员会可根据与县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的协议,并依照本章规定预支资金。 《政府法典》第11019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款进行的预支。

Section § 1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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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贷款资格,申请人的收入必须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收入的120%,拥有房产,无法获得私人贷款,并能证明有能力偿还贷款(可能需要共同签署人的帮助)。贷款必须以抵押品(如房产抵押)担保,并在10-30年内偿还,利率最高为3%。借款人必须购买房主保险。县可以与私人金融机构合作管理这些贷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a)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a)(1) 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120%;或者,对于小型供水系统,其服务的家庭的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或等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120%。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a)(2) 对住宅或小型供水系统拥有所有权权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a)(3) 无法从私人贷款机构获得合理条款和条件的财政援助,并且缺乏进行这些改进的资源。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a)(4) 证明有能力偿还贷款。此要求可通过由另一方作为共同签署人加入申请来满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b) 提供的任何贷款应以适当的抵押品担保,其中可包括住宅抵押贷款,并应根据州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在10至30年内偿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3%。在改进项目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贷款接受者应提供并持续维持抵押住宅的房主保险,以保护州在该住宅中的权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8(c) 县可以与私人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符合本章宗旨的贷款。

Section § 1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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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谁有资格获得特定类型的补助金以及相关的条件。要符合资格,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得超过全州中位数收入的120%,必须拥有他们申请补助金的房产或供水系统,并且无法从私人贷款机构获得公平条件的资金帮助。如果补助金获得者在补助金发放后的五年内出售或转让其房产或供水系统,他们必须全额偿还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