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正在与联邦政府合作,创建一个项目来管理和运营一个用于水污染控制项目的基金。该基金将与联邦《清洁水法》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它将获得联邦资金并遵守联邦规定。其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为必要项目提供资金的系统,帮助本州充分参与减少水污染。本法律旨在通过广义解释其条款来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134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理解本章中与加州水污染管理相关的术语的重要定义。它澄清了“管理基金”、“委员会”和“联邦法案”等术语的含义,这些术语指的是特定的资金和监管机构。“财政援助”被广义定义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资金,但通常不包括赠款,除非联邦赠款另有规定。“基金”和“赠款基金”与管理水污染控制项目的特定州基金有关。它还明确了“配套资金”的含义,并澄清了“市政当局”、“公共所有”和“严重弱势社区”等术语,以确保政策应用清晰。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a) “管理基金”指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管理基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b)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c) “联邦清洁水法”或“联邦法案”指《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 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d)(1) “财政援助”指根据第13480条授权的援助。财政援助包括贷款、再融资、分期销售协议、债务购买以及市政循环基金的贷款担保,但不包括赠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d)(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财政援助可包括在授权范围内由存入基金的联邦赠款所指示的赠款或其他援助。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e) “基金”指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f) “赠款基金”指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小型社区赠款基金。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g) “配套资金”指与联邦法案要求由州资金配套的联邦捐款百分比相等的资金。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h) “市政当局”具有与联邦法案中相同的含义和解释,并且还包括所有州、州际和市际机构。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i) “公共所有”指由市政当局所有。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6(j) “严重弱势社区”指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60%的社区。

Section § 13477

Explanation

加州州金库设立了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该基金会自动获得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目标的项目,并且不受特定预算年度的限制。州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基金。为了符合某项联邦法律的要求,基金内部设立了两个专门账户。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账户或设立新账户,以妥善管理基金。

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供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支出。委员会是负责管理该基金的州机构。为便利遵守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 (Public Law 99-514),特此在该基金中设立联邦周转贷款基金账户和州周转贷款基金账户。此后,委员会可不时地修改基金中的现有账户,并可在基金中以及在委员会管理的所有其他基金中设立委员会认为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账户,以进行妥善管理。

Section § 134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管理基金”。该基金将从多个来源获得资金:用于行政管理费用的资金、为金融援助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基金中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

委员会可以对与水污染控制项目相关的金融援助服务收取年度费用,最高不超过金融援助余额的1%。这项费用不会增加偿还金额,一旦设定,在金融援助期限内将保持不变。

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用于支付基金的管理费用。委员会必须每年调整金融服务费,以符合州预算中设定的收入水平。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a) 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管理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b) 以下款项应存入管理基金: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b)(1) 为支付委员会因管理本章而产生的费用而转入管理基金的款项。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b)(2) 根据 (c) 款为金融援助服务收取的金额。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b)(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475条的规定,存入管理基金的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c)(1) 对于根据第13480条提供的任何金融援助,委员会可就该金融援助征收年度金融援助服务费,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的金融援助余额的1%。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c)(2) 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金额应存入管理基金。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c)(3) 本款授权的金融援助服务费率可在金融援助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适用,一旦适用,在金融援助期限内应保持不变,且不应增加根据本章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金融援助偿还金额。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d) 管理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可用于支付管理该基金的合理费用。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5(e) 委员会应将每年通过 (c) 款授权的收费所收取的总收入金额设定为尽可能等于年度预算案中为该活动设定的收入水平。至少每个财政年度一次,委员会应调整根据 (c) 款征收的金融援助服务费率,以符合年度预算案中设定的收入水平。

Section § 1347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小型社区补助基金,旨在帮助小型社区资助废水项目。该补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包括转账、利息收入和其他指定资金。委员会可以针对与水质项目相关的融资征收费用而非利息,但这取决于是否符合联邦规定和必要性。该基金的补助金支持针对小型、通常是弱势社区的水项目,立法机关有四年时间来分配这些资金。优先考虑面临严重弱势的社区,资金也可用于技术援助。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a) 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小型社区补助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b) 以下款项应存入补助基金中: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b)(1) 根据 (c) 款转入补助基金的款项。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b)(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475 条的规定,存入补助基金的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b)(3) 根据第 79723 条存入的任何款项。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1) 对于根据第 13480 条提供的任何融资,委员会可征收年度费用存入补助基金,以代替原本应收取的利息。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2) 本款授权的费用可在融资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适用,并且一旦适用,应保持不变,除非委员会确定该费用的适用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2)(A) 不再符合关于该基金的联邦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2)(B) 不再必要。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2)(C) 负面影响委员会资助支持其水质目标项目的能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3) 该费用不应增加根据本章施加的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融资还款金额。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c)(4) 如果委员会在融资还款完成前停止收取该费用,委员会应将该费用替换为相同的利率。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d)(1) 补助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可根据本章规定,用于为《公共资源法典》第 30925 条 (a) 款定义的小型社区提供服务的、且《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1383 条 (c) 款所述的废水项目补助金。委员会应在拨款之日起四年内支出从补助基金中拨款的款项。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d)(2) 为批准补助金之目的,委员会应优先考虑为严重弱势社区提供服务的项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7.6(d)(3) 除了第 (1) 款规定的用途外,根据第 79723 条存入补助基金的款项,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可用于第 79725 条授权的技术援助。

Section § 1347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在管理水项目基金方面可以采取的行动。他们可以与联邦政府和市政当局合作并接受其资金,并确保这些资金符合联邦法律。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必须证明这些资金是可用的。董事会妥善处理基金资金,确保项目符合联邦要求。

董事会可以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财务管理和报告。他们可以向市政当局收取获取联邦资金的费用,除非有其他资金来源可以支付此成本。返还的或配套的资金可用于行政开支。他们可以管理与安全饮用水项目相关的拨款和收益债券。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 董事会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 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取联邦对基金的捐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2) 接受联邦对基金的捐款。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3) 与市政当局签订协议并接受其配套资金。寻求与董事会签订协议并根据本款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应在其请求初步财政援助承诺之前,以其管理机构通过的书面决议形式,向董事会提供这些资金可用的证据。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4) 将基金中的资金用于联邦法案允许的目的。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5) 规定将配套资金以及任何其他可用和必要的资金存入基金。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6) 代表州请求根据联邦法案将可用的联邦资金存入基金,并代表州确定适当维持在遵守联邦法案可强制执行的截止日期、目标和要求方面的进展。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7) 代表州确定从基金获得财政援助的公共所有处理工程将符合联邦法案的要求,并以联邦法案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8)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8) 提供与基金相关的适当审计、会计和财务管理服务、计划和报告。
(9)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9) 采取其他适当的附带行动,以确保基金的充分管理和运作。
(10)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0) 向选择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收取费用,以弥补根据联邦法案第603(d)(7)条(33 U.S.C. Sec. 1383(d)(7))获取联邦资金和处理财政援助申请的实际成本。如果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资金来支付这些成本,董事会应免除该费用。
(1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1) 将根据第13480条(b)款(1)项(D)分项(ii)子句返还给基金的资金,以及任何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如果法律不禁止),用作联邦法案第603(d)(7)条(33 U.S.C. Sec. 1383(d)(7))项下的联邦行政津贴的配套资金。
(1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2) 支出财政援助接受者根据第13480条(b)款(1)项(D)分项(i)和(ii)子句为财政援助服务偿还的资金,以支付董事会根据本章产生的行政成本。
(1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3) 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35.3530(c)条授权并经第109-54号公法重新授权的规定,在《预期用途计划》中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资本化拨款资金的转移,该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
(1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a)(14)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35.3530(d)条的授权,将收益债券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60.30条设立的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进行交叉抵押。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8(b) 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得对某项基金的财政捐款。首先,州政府必须确定任何与联邦捐款相匹配所需的资金。其次,委员会必须准备好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至少支出最低金额。

任何协议都必须包含条款,确保基金中的资金能够迅速支出,并用于帮助遵守联邦法律和截止日期。目标是持续推进符合联邦要求,包括那些针对市政区域的特定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a) 委员会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与联邦政府签订关于联邦政府对该基金捐款的协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a)(1) 州已确定任何所需的配套资金。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a)(2) 委员会准备承诺以联邦法案要求的方式支出基金中的任何最低金额。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b) 委员会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任何协议应包含联邦法案以及任何实施性的联邦规则、法规、指导方针和政策所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以下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b)(1) 基金中的资金应以迅速及时的方式支出。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79(b)(2) 因联邦资本化拨款而存入基金的所有资金,应确保用于维持在遵守联邦法案的可执行截止日期、目标和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市政合规截止日期)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1348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联邦资金在符合联邦法规的情况下如何使用。首先,它允许发放附带特定条件的贷款,例如合理的利率、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开始及时还款,并要求有可靠的收入来源用于还款。如果借款人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某些贷款可以享受0%的利率。

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市政债务的再融资、通过购买保险改善信用或降低利率、支持州发行债券、提供贷款担保以及赚取利息。此外,还有一项规定用于支付基金运营的行政费用,但有一定限制,并可能帮助承担拨款资助项目的部分成本。最后,如果联邦拨款允许,其他形式的财政援助,如拨款或部分贷款减免,也是可能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a) 基金中的款项仅可用于联邦法案或存入基金的联邦拨款所允许的用途,并在该拨款授权和资助的范围内使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 在符合授权用途支出的前提下,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贷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A) 以市场利率或低于市场利率发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B) 要求每年偿还本金和任何利息,偿还应不迟于贷款项目完成后一年开始,且完全摊销应不迟于项目完成后30年,除非存入基金的联邦拨款在授权范围内另有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C) 要求贷款接受者设立可接受的专项收入来源用于偿还贷款。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D)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D)(i) 包含董事会或联邦法案或适用规则、条例、指南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应设定为不超过州最近一次出售州一般义务债券所支付利率的50%,且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如果如此确定的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不是0.1%的倍数,则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应设定为高于如此确定的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的下一个0.1%的倍数。基金中用于资助设施规划成本,或用于编制公共所有处理工程建设的计划、规范或估算的贷款,应符合联邦法案第603(e)节(33 U.S.C. Sec. 1383(e))的规定。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1)(D)(i)(ii) 尽管有条款 (i) 的规定,如果贷款申请人是市政当局,联邦法案第319节(33 U.S.C. Sec. 1329)项下管理计划实施贷款的申请人,或联邦法案第320节(33 U.S.C. Sec. 1330)项下非点源或河口改善贷款的申请人,且申请人提供配套资金,则该贷款的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应为0%。贷款接受者如果向基金返还相当于现有贷款未偿联邦余额20%的款项,则剩余未偿贷款余额应在原贷款合同剩余期限内以0%的综合利率和贷款服务费率进行再融资。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2) 购买或再融资州内市政当局的债务义务,如果这些债务义务是在1985年3月7日之后产生的,且以市场利率或低于市场利率进行。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3) 为地方义务提供担保或购买保险,如果此举能改善信贷市场准入或降低利率。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4) 作为收入来源或担保,用于支付州发行的收益债券或一般义务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果这些债券的销售收益将存入基金。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5) 为市政当局设立的类似循环基金设立贷款担保。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6) 赚取利息。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7) 用于支付管理基金和根据联邦法案第六分章(从第601节开始)(33 U.S.C. Sec. 1381 et seq.)开展活动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基金所有联邦捐款的4%、每年四十万美元 ($400,000),或基金当前估值的每年0.2%,以金额最大者为准,加上州为此目的收取的任何费用金额,无论来源如何。
(8)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8) 在联邦法案允许的范围内,为拨款资助的处理工程项目非联邦份额的成本提供财政援助。
(9)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0(b)(9) 经存入基金的联邦拨款授权的拨款、本金减免、负利率以及上述类型或其变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

Section § 13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特定基金只能用于支持符合某些联邦计划并列入经批准的州优先清单的项目。

具体来说,这些项目必须符合联邦法案中与水污染控制相关的各个条款所设定的标准,并获得州的资金批准。

该基金仅用于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提供财政援助:(a) 符合根据联邦法案第205(j)条、第208条、第303(e)条、第319条和第320条制定的计划(如有),且 (b) 列入根据联邦法案第216条通过的经批准的州优先清单。

Section § 134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管理资金时,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某些类型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或水体污染的项目、为符合法律法规所必需的项目、水循环利用工作、旨在防止水质下降的举措,以及由执法令促成的项目。

Section § 1348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为圣迭戈纯水计划项目的工作申请财政援助,他们必须确保承包商按照特定规定使用项目劳动协议。这项规定适用于北城水回收厂、北城纯水设施或任何其他相关区域。

项目劳动协议的要求在计划所有部分完成之前都是必需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1.6(a)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财政援助的条件,用于在圣迭戈市北城水回收厂、北城纯水设施或纯水圣迭戈计划的任何其他部分进行的工作,申请人应确保,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纯水圣迭戈计划任何阶段的任何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在北城水回收厂扩建或修改废水输送、滞留或处理过程,在北城纯水设施或相邻的纯水泵站进行的工作,或在纯水圣迭戈计划的任何其他部分进行的工作,要求承包商签订符合《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要求的项目劳动协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1.6(b) 根据本条施加的获得财政援助的条件,仅在纯水圣迭戈计划所有阶段完成之前有效。

Section § 134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城市或城镇借钱并承担债务,前提是它们遵守宪法规定。

在遵守所有适用的宪法限制的前提下,市政当局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借款并承担债务。

Section § 13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1984年清洁水债券法如何管理资金以匹配联邦资金。委员会经批准,可以将资金从清洁水建设拨款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基金中,以满足联邦配套要求。这些资金的偿还和利息将无限期地再投资回该基金,用于其预定用途。选择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必须设立一个合法账户,在联邦资金可用之前支付承包商款项,并允许州政府查阅其财务记录。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a) 根据1984年清洁水债券法 (第13章 (自第13999条起)),委员会经清洁水财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将资金从清洁水建设拨款账户转入该基金,以满足联邦对该基金中配套资金的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b) 任何基金资金的偿还,包括利息支付,以及该基金中任何资金所产生或累积的所有利息,均应存入该基金,并应永久可用于支出,以实现联邦法案授权的目的和用途。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c) 选择提供配套资金的市政当局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c)(1) 设立一个法律允许的账户或其他资金机制,用于这些资金的存入和使用。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c)(2) 支付欠任何为该市政当局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的款项中属于州的部分,并在联邦配套资金根据联邦法案可用之前,将向该承包商付款的凭证提交给委员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2(c)(3) 授予州政府访问根据第 (1) 款设立的账户或其他资金机制的财务记录的权限。

Section § 13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动用基金,返还根据1986年联邦税收改革法案要求退还的投资收益。如果州或联邦法律不允许这样使用基金,那么这些返还款必须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支付。此外,委员会还有权签订合同或采购服务和设备,以遵守联邦税收改革法案和清洁水法案。

Section § 134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委员会制定实施本章和遵守联邦法律所需的规章制度。委员会还可以使用政策手册,该手册无需遵循某些标准的政府程序。本条款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5(a) 委员会可以制定为实施本章和符合联邦法案规定的联邦要求所必需或便利的规章制度。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5(b) 委员会可以通过政策手册实施本章,该政策手册不受《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85(c) 本条应于201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