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50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一项名为“1986年水资源节约与水质债券法”的特定法律。它确立了该法律在法律语境中可被引用或提及的名称。

Section § 13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清洁水对公众健康、环境和加州经济的重要性。它强调了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和补给地下水的必要性。地方机构通常负责水处理和节水工作,但不断上涨的成本使得它们难以独自承担这些项目。州政府旨在通过资助农业排水处理和储存设施,以及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来支持地方工作。这些项目应具有成本效益,并由地方机构和相关部门合作管理。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a) 充足的清洁水供应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b) 充足的清洁水供应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环境的美丽,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维护鱼类和野生动物,并支持娱乐活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c) 该州不断增长的人口对清洁水供应和充足的处理设施有日益增长的需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d) 保护该州水资源免受污染并加以节约,以及尽可能地补给该州地下水盆地,以确保经济、社区和社会持续增长,这一点至关重要。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e) 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充分处理的废物排入该州水域。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f) 地方机构对建设、运营和维护净化水体、节约用水和补给地下水盆地的设施负有主要责任。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g) 不断上涨的建设成本已使建设处理设施以及节约用水和补给地下水盆地的设施的成本超出了地方机构的支付能力。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h) 由于水无国界,该州应为这些设施的建设做出贡献,以履行其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安全和福祉以及环境的义务。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i) 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有助于满足对清洁和充足水供应日益增长的需求。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j) 补给地下水盆地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州稀缺水资源可用性的有效途径。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k) 加利福尼亚州丰富的溪流、河流、海湾、河口和地下水正受到农业排水污染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这可能威胁公众健康、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并阻碍经济和社会增长。适当的围堵结构和处理设施可以以环境敏感的方式处理农业排水。
(l)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l)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l)(1) 本章的目的是为建设具有成本效益的围堵结构和处理设施提供资金,用于农业排水的处理、储存和处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1(l)(2) 本章的进一步目的是为地方机构和部门合作实施的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和地下水补给设施提供资金。

Section § 134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下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特定术语。“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指一个专门负责水资源节约和水质的财政委员会。“部门”指水资源部。涵盖的关键方面包括“排水管理单元”,即用于管理农业排水以防止污染的土地或设施。这些可包括蓄水池、输送设施、处理设施和注入井。

“地下水补给设施”是指用于人工补给地下水的区域和方法,例如渗透和注水井。“替代补给”是指利用地表水来节约地下水。“地方机构”包括任何处理水资源管理的政治分区。“项目”涵盖地下水补给、自愿性水资源节约计划和排水管理。这些节约计划旨在提高用水效率,其效益大于成本。

本章中使用的,以及为本章目的,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部第3章第4章(自第16720条起))中使用的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a)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b) “财政委员会”指由第13454条设立的水资源节约和水质财政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c) “部门”指水资源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 “排水管理单元”指用于处理、储存或处置农业排水的土地和设施,如果未经处理排放,将污染或威胁污染州水域。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1) 排水管理单元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1)(A) 地表蓄水池,指主要由土方材料形成的天然地形洼地、人工开挖区或围堰区,旨在容纳积聚的排水,包括但不限于蓄水坑、储存坑、沉淀坑、曝气坑、蒸发池、渗滤池、其他池塘和泻湖。地表蓄水池不包括垃圾填埋场、土地农场、堆场、应急围堰、储罐或注入井。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1)(B) 输送设施至处理或储存场地,包括流量调节装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1)(C) 处理农业排水的设施或工程,以去除或大幅降低污染或威胁污染州水域的成分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离子交换、反渗透等脱盐技术和生物处理的工艺。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1)(D) 注入井。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d)(2) 任何或所有排水管理单元,包括单元下的土地,可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或多功能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有组成。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e) “基金”指1986年水资源节约和水质债券基金。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f) “地下水补给设施”指用于人工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水池、坑、沟渠和犁沟、改造河床、漫灌和注水井进行渗透,或 (2) 替代补给。“地下水补给设施”也指为扩大、翻新或重组已用于地下水补给目的的土地和设施而进行的资本支出。
地下水补给设施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1) 河道内水位调节设施,但不包括通过蓄水调节径流以实现从水道分流的设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2) 机构拥有的取水设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3) 输送设施至补给场地,包括补给水流量调节和测量装置。
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包括设施下的土地,可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或多功能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有组成。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g) “替代补给”指通过向主要依靠地下水供应的用户提供可中断的地表水,实现地下水储存量的增加,以通过直接使用该地表水而非抽取地下水的方式实现地下水储存。替代补给将用于替代在人工补给可中断地表水的同时继续抽水。但是,债券收益不得用于购买地表水以替代抽取地下水。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h) “地方机构”或“机构”指任何参与水资源管理的城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i) “项目”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i)(1) 地下水补给设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i)(2) 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水资源节约计划。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2(i)(3) 排水管理单元。

Section § 13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1986年水资源节约和水质债券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包含一个水资源节约和地下水补给账户,用于特定项目,以及一个农业排水账户,用于其他项目。这些账户旨在支持特定的水资源节约和水质改善工作。

Section § 134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水资源节约和水质财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位重要的州政府官员组成,包括州长或其代表、审计长、司库长、财政部部长、水资源部部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该委员会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被认定为“委员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4(a) 设立水资源节约和水质财政委员会,由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审计长、司库长、财政部部长、水资源部部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组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4(b) 水资源节约和水质财政委员会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

Section § 13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委员会产生高达1.5亿美元的州债务,用于资助本节及相关节中规定的特定项目。该部门可以制定规则并签订合同,以实施这些项目并管理相关费用。部门和理事会都可以将债券资金的最多2.5%用于管理各自的章节,即第13458节和第13459节。如果需要,他们还被允许偿还一个特定的州财政基金。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a) 委员会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产生加利福尼亚州总计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债务或负债。该债务或负债的产生旨在提供资金,用于本节以及第13458节和第13459节中规定的目标和工作。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b) 部门可以签订合同,并可以制定为实现第13458节目的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c) 部门可以支出不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21/2%,用于第13458节的行政管理。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d) 理事会可以签订合同,并可以制定为实现第13459节目的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e) 理事会可以支出不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21/2%,用于第13459节的行政管理。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5(f) 部门或理事会可以支出必要的资金,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节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Section § 134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加州出售并交付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州的有效债务,这意味着加州承诺全额偿还。州政府承诺动用其财政资源,确保按时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为履行这些义务,加州每年在征收其他州收入的同时,也会额外征收资金,以确保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债券。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征收这笔额外资金。

任何来自债券溢价和应计利息的资金都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所有已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债券均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义务,加利福尼亚州承诺以其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除州的常规收入外,每年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法律规定负责征收该收入的所有官员有责任履行征收此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为。
存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源自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应计利息的,均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13457

Explanation
本法采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用于管理本章批准的债券的创建、出售和偿还。尽管《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是本章的一部分,但司库经委员会批准,可以设定这些债券的利率。这些债券的到期期限不能超过自发行之日起50年。各系列债券的到期日将从该系列债券开始发行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13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地方机构在1986-87财政年度的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拨款7500万美元。这些贷款旨在资助建设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节水项目和设施。每个项目机构最多可借款500万美元,在20年内以优惠利率偿还。

水项目贷款必须显示成本效益,并且机构承诺迅速、妥善地完成和维护项目。地下水项目还需要证明其贷款偿还能力以及经济和工程可行性。部门根据成本效益和需求优先考虑贷款。

此外,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10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这笔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a) 基金中的七千五百万美元($75,000,000)应存入节水和地下水补给账户,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款项仍拨作1986-87财政年度的支出,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旨在协助购置和建设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项目和地下水补给设施,以及本节规定的目的。在1986-87财政年度发放的贷款,不得在书面通知其必要性后30天内获得批准,该通知应提交给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由议会发言人指定的议会政策委员会、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指定的参议院政策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由部门确定的条款。然而,任何涉及符合条件的、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项目的合同,应以以下所有内容为依据或实质上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1) 对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2) 地方机构同意迅速开展并完成该项目的协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3) 规定不得暂停或推迟支付本金或利息。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4)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利率由部门每年设定,为根据本章最新发行的债券按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的利率的50%。为每份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合同的整个还款期内适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每年等额偿还。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b)(5) 规定项目从部门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部门应根据拟议项目的成本效益设定本款项下贷款的优先顺序,成本效益最高的项目将获得最高优先权。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 任何涉及符合条件的地下水补给项目的合同,应以以下所有内容为依据或实质上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1) 部门认定该机构有能力偿还所申请的贷款,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并且从工程和水文地质角度来看是可行的。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2) 对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包括一份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阐明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工程、水文地质和财务可行性,并应包括对拟议设施及其与流域或区域内其他水相关设施关系的解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3) 机构同意迅速完成项目,使其符合批准的计划和规范以及可行性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在整个还款期内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4) 规定不得暂停或推迟支付本金或利息。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5)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利率由部门每年设定,为根据本章最新发行的债券按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的利率的50%。为每份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合同的整个还款期内适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每年等额偿还。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c)(6) 规定项目从部门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部门应根据本款项下的规定,优先考虑位于超采地下水盆地的机构项目和那些有紧急需求的项目,优先考虑其可行性研究显示出最大经济合理性以及经部门确定的最大工程和水文地质可行性的项目,以及位于已有水管理计划的区域的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8(d) 部门可以按照本节授权的利率以及部门可能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资助可能符合本节资助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任何单一的潜在项目不得获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资助,并且用于本目的的支出不得超过本节授权用于支出的债券总额的3%。可行性研究贷款不应减少根据本节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13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7500万美元,用于向各机构提供贷款,以建设农业排水管理设施,包括处理、储存或处置排水的设施。机构可以借贷项目总成本的全部,但单个项目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这些贷款在1986-87财政年度可用,要求机构确保公众参与,并可在最长20年内偿还,利率为州最新债券利率的一半。

委员会(即管理机构)有权设定贷款条款,并且必须优先考虑技术上可行且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鼓励机构寻求联邦援助,并必须妥善维护项目。他们还可以申请最高10万美元的小额贷款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这不会影响主要项目的最高借款额度。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a) 基金中的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应存入农业排水账户,并拨款用于1986-87财政年度的支出,以向机构提供贷款,协助建设用于处理、储存或处置农业排水的排水管理设施,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目的。委员会可向机构提供高达合格项目设计和施工总合格成本100%的贷款。1986-87财政年度的贷款,在书面通知各议院审议拨款的委员会主席、由众议院议长指定的众议院政策委员会、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指定的参议院政策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其必要性后,方可授权,且通知后不少于30天。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b) 根据本节订立的任何合格项目合同可包含由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并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b)(1) 合格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b)(2) 机构同意迅速开展并完成合格项目;在完工后开始运行围堵结构或处理工程,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行和维护这些工程;支付机构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包括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如适用,申请并合理努力为州资助项目争取联邦援助。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 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贷款均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1) 申请贷款的机构应向委员会证明,已就该贷款提供了充分的公众参与机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2) 就该贷款举行的任何选举应包括整个机构,除非该机构提议代表机构的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接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投票应仅在该机构的该部分或多个部分举行。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3)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4)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贷款利率应设定为州在最近一次出售州一般义务债券时支付的利率的50%,该利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当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0.1%的倍数时,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0.1%的倍数。为每份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整个合同还款期内适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按年度等额偿还。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5) 委员会在审议合格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处理排水的技术,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技术对该机构而言是现成的且经济上可行的。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c)(6) 任何单个项目从委员会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459(d) 委员会可根据本节授权的利率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资助可能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何单个潜在项目获得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且用于此目的的支出不得超过根据本节授权用于支出的债券总额的3%。可行性研究贷款不应减少根据本节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134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6年11月6日,农业排水水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以及此日期之后债券销售产生的任何新资金,都应转入一个特定的子账户。这个子账户是一个更大的基金的一部分,该基金专注于清洁水和水循环,这些资金将用于特定目的。“未分配资金”指的是尚未承诺使用的资金,其金额应至少为6,177,000美元。

Section § 13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基金里存入了钱,而这笔钱是根据法律要求,用于偿还州政府用债券资助的援助款项的,那么这笔钱就可以转到普通基金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任何要求向州偿还由本章授权债券收益资助的援助的法律规定,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应可用于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报销。

Section § 134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从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两项主要开支。首先,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即主要金额)和利息。其次,它提供了执行第13462条所需的资金,且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13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暂时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支持本章规定的特定项目,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但尚未售出的债券的金额。

提取的资金用于项目开支,并且一旦债券售出,必须将其返还至普通基金。返还的资金还应包括如果未被提取本可赚取的任何利息。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总监可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款项,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
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并由该部门或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支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该部门或委员会的任何款项,应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返还至普通基金。从普通基金中提取的款项应返还至普通基金,并附带利息,利率应按该款项若未被提取则在集合资金投资基金中本可赚取的利率计算。

Section § 13462.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财政部长在债券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定为免税的情况下,以特定方式管理和使用债券资金。这包括为已投资的债券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并使用这些资金来遵守联邦法律,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这确保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债券的利息无需缴纳联邦税。

Section § 13463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或管理局提出要求,委员会将决定发行本章允许的债券是否有必要或是个好主意。

Section § 1346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委员会批准司库在司库认为合适的时候出售全部或部分债券。

Section § 13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贷款协议制定额外的规定,特别是允许延迟支付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即使法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

尽管有第13458条和第13459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为贷款合同规定进一步的条款和条件,以授权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本金。

Section § 134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1987-88财政年度起,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在收到第13467条规定的必要报告后颁布的法律明确批准后,才能发放贷款。

Section § 13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目前未发行的债券中的1350万美元重新分配,用于第26.7部(从第79700条开始)中详细说明的项目。这意味着这些资金被重新指定,以支持该法律条文中概述的具体举措。

Section § 134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如何计算1984年《清洁水债券法》项下贷款协议的利率。具体而言,它规定利率应根据该法最新发行的债券,采用真实利率成本法确定,并参考前一年的政府一般义务债券利率。

Section § 1346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本章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被称为“可分割性”概念,意味着法律文件中的各个部分可以分开并继续独立运作。

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性不应影响本章中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章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