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9
Section § 13399.25
Section § 13399.27
Section § 13399.30
每年,区域委员会必须努力找出那些没有适当许可证就排放雨水的人。如果个人或企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工业雨水,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告知区域委员会。他们可以申请雨水NPDES许可证覆盖,或者解释为什么他们不需要。如果他们在30天内没有回应,他们将收到第二次警告。
如果他们自第一次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仍未提交所需文件,将实施处罚。这些处罚根据个人是未能提交不适用通知还是意向申请覆盖通知而有所不同。
Section § 13399.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委员会对未能提交NPDES许可证相关年度报告或施工认证的排放者的责任。每年,区域委员会都会审查这些报告,并识别不合规的排放者。
如果排放者不合规,委员会会通知他们其违规行为和可能面临的罚款。如果排放者在30天内仍未遵守,将发送第二次通知。如果排放者在60天内仍未能提交所需文件,将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施加罚款。
Section § 13399.33
本法律指导区域委员会如何处理与工业活动相关的排放者不遵守雨水法规的情况。如果公司未提交所需的意向通知或不适用通知,将面临罚款。对于未能提交意向通知的,每年最低罚款5,000美元;其他违规行为可能导致1,000美元的罚款。委员会在设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历史等多个因素。他们还可以向违规者追回费用。个人可以通过证明他们未收到强制性通知来抗辩罚款。
Section § 13399.35
如果有人因违反某些水质法律而面临罚款,他们可以通过实施一项补充环境项目,将罚款最高减少50%。该项目必须获得区域理事会的批准,并且应该对环境有益。如果没有执法行动,这项举措通常不会发生。
Section § 13399.37
这项法律规定,从与废物排放相关的罚款和成本回收中收取的资金,应存入一个名为“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的专门基金。该账户中的资金指定由产生收入的区域委员会使用。一旦州立法机关批准,他们可以将这笔资金专门用于雨水管理项目。
Section § 13399.41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向州委员会提供参与雨水管理的企业信息,包括它们的名称、地址和经营类型。这些信息有助于州委员会管理工业活动产生的雨水排放。州机构因遵守此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将获得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