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章的宗旨是针对执法机构在考虑到其对人类健康、安全或福祉或环境造成的危险或潜在危害时认定为轻微的违反本部的行为,建立一项执法政策。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b) 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意图是,在维护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同时,提供一种更节约资源的执法机制、更快的合规时间,并在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受监管社区之间建立富有成效的合作工作关系。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c) 本章仅适用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管理本部时的行动,且不适用于其他公共机构的行政执法行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d) 州委员会和各区域委员会应通过确定违反本部的行为类型,或违反根据本部通过的法规、规则、标准、命令、许可证条件或其他要求的行为类型,并根据 (e) 和 (f) 款认定为轻微违规的行为,来执行本章。州委员会应根据第3章第3条(从第13140节开始)通过法规或水质控制州政策来执行本章。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 在确定哪些类型的违规行为属于轻微违规时,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1) 违规行为的规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2) 违规行为的范围。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3)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4) 违规行为对人类健康、安全或福祉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程度。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5)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未能实现本部所确立的重要目标或计划目的的程度。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e)(6)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难以确定违规者是否符合本部其他要求的程度。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f) 就本章而言,违反本部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f)(1) 任何明知、故意或蓄意违反本部的行为。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f)(2) 任何违反本部,使违规者通过降低成本或获得竞争优势而从不合规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f)(3) 任何长期违规行为或由顽固违规者实施的行为。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9(g) 在确定违规行为是否长期或违规者是否顽固时,就 (f) 款第 (3) 项而言,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违规者存在忽视或漠视本部要求或根据本部通过的要求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