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7
Section § 13397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数千个废弃矿井正在危害水生生物和水体,主要在萨克拉门托河和湾区/三角洲等关键区域造成铜污染。它强调了酸性岩石排水这一持续存在的挑战,这是一个难以控制且无法完全消除的过程。如果不采取行动,这些矿井将继续污染。
该法律鼓励未造成废弃物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方参与清理工作,通过将其财务责任限制在他们选择进行的修复工作上。其目的是让这些实体更容易参与清理工作,而无需满足所有严格的监管标准,从而促进水质改善项目,同时保护纳税人免受全部财务负担。
Section § 13397.5
本节提供了理解废弃矿区相关问题的关键定义。“废弃矿山废弃物”指过去采矿活动留下的材料和废弃物。“废弃矿区土地”是指以前进行过地表采矿的土地。“酸性岩石排水”描述的是矿区矿物产生的酸性废弃物。“矿区土地”则由另一部公共资源法规定义。
法律规定了一个“监督机构”,可以是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负责监督修复工作。“修复机构”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与公共机构合作的私人实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改善受矿山废弃物影响的水质的计划。该机构不能包括那些过去或现在与相关矿区采矿活动有联系的个人或实体。“修复计划”侧重于解决废弃矿山废弃物造成的水质问题。
Section § 133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或修复机构负责清理或复垦废弃矿山土地,它们不被视为该土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这意味着,只要它们遵循经批准的清理计划,就不必对该土地造成的污染或矿山废物负责。这些机构的职责包括提交计划、获得批准、实施计划以及维护土地上的改良设施。它们还必须监测并报告计划的有效性,如果计划不成功,则需要进行修改。除非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它们将免受某些法律要求和强制执行行动的约束。如果它们在清理过程中也从事地表采矿,则根据采矿法它们有额外的责任,尽管它们可能会获得某些要求的豁免。
Section § 13398.3
本节概述了修复机构提交给监督机构的修复计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计划需要明确机构身份并确认其职责,同时指明受影响的矿地和州水域。它应描述造成水质负面影响的物理条件,并提出缓解措施及实施时间表。如果涉及正在进行的项目,则应详细说明过去和未来的措施。计划必须展示预期或实际的水质改善,并包括监测计划、预算、目标、应急策略、开展活动的法律授权、机构签名以及所针对的污染物。
Section § 13398.5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督机构在处理补救计划(即清理环境损害的计划)时的职责。该机构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允许公众审查并评论该计划,并在公开会议上就该计划做出决定。他们可以不批准、批准或修改并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13398.7
本法律解释了监管机构如何批准清理废弃矿山水污染的计划。如果监管机构有确凿证据表明清理计划将显著改善水质,就可以批准。如果一个项目在1996年前完成,并且有证据表明它改善了水质,也可以获得批准。监管机构可能不要求清理计划达到所有常规水质标准,但某些特定标准除外。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他们可以允许修改清理计划,例如延长时限或进行其他调整。如果清理计划未正确执行,监管机构必须通知负责方,并且该方有180天的时间来纠正。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并失去本法律提供的责任保护。
Section § 13398.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正在清理某个场地并遵循了批准的计划,这并不能保护他们免于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该机构从事与清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者参与已清理场地的采矿活动,他们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对于卡拉维拉斯县的潘恩矿(Penn Mine),任何清理计划都必须遵守特定谅解备忘录中商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