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数千个废弃矿井正在危害水生生物和水体,主要在萨克拉门托河和湾区/三角洲等关键区域造成铜污染。它强调了酸性岩石排水这一持续存在的挑战,这是一个难以控制且无法完全消除的过程。如果不采取行动,这些矿井将继续污染。

该法律鼓励未造成废弃物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方参与清理工作,通过将其财务责任限制在他们选择进行的修复工作上。其目的是让这些实体更容易参与清理工作,而无需满足所有严格的监管标准,从而促进水质改善项目,同时保护纳税人免受全部财务负担。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a)(1) 本州已发现数千个废弃矿井。废弃矿井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酸性岩石排水,对水生生物造成毁灭性影响,并已使本州一些主要水体退化。废弃矿井是萨克拉门托河和旧金山湾/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铜负荷的主要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废弃矿井的废弃物可能导致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a)(2) 酸性岩石排水的形成是一个在矿井废弃后可持续数世纪的过程,且难以控制。目前无法完全消除酸性岩石排水。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a)(3) 除非由不负责产生废弃物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方采取行动,否则废弃矿井将无限期地继续排放废弃物。为保护公众和本州水道而清理这些废弃物,应通过限制清理工作的财务责任来促进。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a)(4) 公共机构和私人方,如果他们不承担废弃矿地的其他法律责任,则不愿修复废弃矿地,除非他们确信自己只对所承担的修复工作负责。公共机构和私人方可能愿意实施部分修复,但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源支付满足所有适用监管标准的费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本州的政策是建立一个项目,允许公共机构和合作的私人方减少废弃矿地对水质造成的威胁,而无需承担将废弃矿井废弃物完全修复到符合水质目标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任。该项目应提供一个简化的流程,以批准废弃矿井修复计划,以替代某些州许可证和要求。该项目的实施将促进水质改善项目,同时确保纳税人不会受到不公平的负担。

Section § 13397.5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理解废弃矿区相关问题的关键定义。“废弃矿山废弃物”指过去采矿活动留下的材料和废弃物。“废弃矿区土地”是指以前进行过地表采矿的土地。“酸性岩石排水”描述的是矿区矿物产生的酸性废弃物。“矿区土地”则由另一部公共资源法规定义。

法律规定了一个“监督机构”,可以是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负责监督修复工作。“修复机构”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与公共机构合作的私人实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改善受矿山废弃物影响的水质的计划。该机构不能包括那些过去或现在与相关矿区采矿活动有联系的个人或实体。“修复计划”侧重于解决废弃矿山废弃物造成的水质问题。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a) “废弃矿山废弃物”是指废弃矿区土地上或从中排放的土壤、岩石、矿物、液体、植被、设备、机器、工具或其他材料或财产的残留物,这些残留物直接源于或因地表采矿作业而移位。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b) “废弃矿区土地”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796条(b)款第(2)项(A)分项第(ii)子句中定义的“废弃地表采矿区”的相同含义。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c) “酸性岩石排水”是指因矿区土地相关矿物中金属硫化物氧化而产生的酸性废弃物排放。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d) “矿区土地”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729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e) “监督机构”是指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如果修复机构是区域委员会,则州委员会应为监督机构。如果修复机构是州委员会,则监督机构应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61条设立的场地指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65章(自第25260条起)中规定的权力和职能,但州委员会主席或任何指定人员不得参与委员会与州委员会作为修复机构相关的行动。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f) “修复机构”或“机构”是指任何公共机构,或根据与公共机构的合作协议行事的任何私人个人或实体,其根据本章准备并提交修复计划。“修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修复废弃矿区土地而持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公共机构,或从事与非采矿目的土地所有权附带的修复活动的公共机构。“修复机构”不包括任何非公共机构的个人或实体,即在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之前,拥有或曾拥有正在修复的废弃矿区土地的财产权益(担保权益除外),或对与正在修复的废弃矿区土地相关的任何采矿作业(包括勘探)负有或曾负有法律责任,或拥有或曾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参与过该采矿作业。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7.5(g) “修复计划”是指旨在改善受废弃矿山废弃物直接和不利影响的州水域水质的计划。

Section § 13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或修复机构负责清理或复垦废弃矿山土地,它们不被视为该土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这意味着,只要它们遵循经批准的清理计划,就不必对该土地造成的污染或矿山废物负责。这些机构的职责包括提交计划、获得批准、实施计划以及维护土地上的改良设施。它们还必须监测并报告计划的有效性,如果计划不成功,则需要进行修改。除非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它们将免受某些法律要求和强制执行行动的约束。如果它们在清理过程中也从事地表采矿,则根据采矿法它们有额外的责任,尽管它们可能会获得某些要求的豁免。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的修复机构,或正在根据《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公共资源法》第2部第9章(自第2710条起))对矿场进行复垦的公共机构,不应被视为,基于为实施修复计划或复垦而采取的行动,为废弃矿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废弃矿地上的任何结构、改良设施、废物管理单元或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且不应被视为,基于为实施修复计划或复垦而采取的行动,对任何废弃矿地上的或源自任何废弃矿地的废弃矿山废物的任何排放或任何排放结果负责,包括受修复机构或对矿场进行复垦的公共机构活动影响的排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 除 (c) 款、第 5.5 章(自第 13370 条起)和第 13398.9 条另有规定外,修复机构的职责仅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1) 依照第 13398.3 条向监督机构提交修复计划以供批准。修复计划可与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或完成的修复项目一并提交。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2) 实施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修复计划。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3) 如果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修复计划要求,维护在废弃矿地上建造、改良或放置的任何结构、废物管理单元、改良设施或其他设施。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4) 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5)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5)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5)(A) 确定修复机构实施的修复计划是否有效,以显著改善受废弃矿山废物影响的水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5)(A)(B) 如果修复机构确定其所实施的修复计划无效,修复机构应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该决定。如果修复机构或监督机构确定修复机构实施的修复计划无效,修复机构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一份修改后的修复计划,其中应包括改进计划使其有效的建议,或停止在废弃矿地上进行修复活动并将这些土地(包括这些土地上的水质)恢复到与开始修复活动之前存在的质量相近的状态的建议。修复机构应实施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修改后的修复计划。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b)(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 5.5 章(自第 13370 条起)的规定除外,如果修复机构实施或已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以及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任何计划修改,修复机构,就计划所涉的任何废弃矿山废物排放而言,不应被要求达到水质目标或遵守本部门或其他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管理的法律的其他要求,且不应因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而采取的行动而受到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但涉及修复机构的重大过失(包括鲁莽、故意或肆意的不当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违规行为除外。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c) 修复机构在修复或复垦废弃矿山废物的同时,从事《公共资源法》第 2735 条所定义的地表采矿作业的职责,或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773.1 条或第 2796 条对地表采矿作业进行复垦的职责,包括履行《公共资源法》第 2207 条和《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公共资源法》第2部第9章(自第2710条起))的适用要求。州采矿和地质委员会可向修复机构及其承包商授予豁免,使其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第 2207 条或《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的要求,但仅限于为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而清除废弃矿山废物。

Section § 13398.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修复机构提交给监督机构的修复计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计划需要明确机构身份并确认其职责,同时指明受影响的矿地和州水域。它应描述造成水质负面影响的物理条件,并提出缓解措施及实施时间表。如果涉及正在进行的项目,则应详细说明过去和未来的措施。计划必须展示预期或实际的水质改善,并包括监测计划、预算、目标、应急策略、开展活动的法律授权、机构签名以及所针对的污染物。

修复机构提交给监督机构的修复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a) 修复机构的身份识别,以及一份证明该修复机构是本章所定义的修复机构的认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b) 计划所涉及的废弃矿地的身份识别。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c) 受废弃矿地影响的州水域(如有)的身份识别。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d) 描述废弃矿地造成或已造成不利水质影响的物理条件。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e) 描述旨在减少、控制、减轻或消除不利水质影响的措施,包括系统设计和施工计划,以及运营和维护计划,并附上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间表。如果该计划是为现有修复项目编制的,则修复计划应包括已实施的措施以及为改进现有项目而提议的措施(如有)的描述。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f) 一项分析,证明计划中描述的措施的实施已导致或预计将导致所识别水域的水质显著改善。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g) 描述在实施期间和实施后为评估已实施措施的成功程度而将开展的监测或其他评估活动,包括对基线条件的评估。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h) 预算和已确定的用于支付计划实施费用的资金。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i) 修复目标和目的。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j) 应急计划。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k) 描述修复机构进入并开展修复活动的合法权利。
(l)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l) 修复机构授权代表的签名。
(m)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3(m) 计划将处理的污染物的身份识别。

Section § 133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督机构在处理补救计划(即清理环境损害的计划)时的职责。该机构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允许公众审查并评论该计划,并在公开会议上就该计划做出决定。他们可以不批准、批准或修改并批准该计划。

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5(a) 在审查任何补救计划时,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的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5(b) 提供公众审查补救计划并就其发表评论的机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5(c) 在公开会议上不批准、批准或修改并批准补救计划。

Section § 1339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监管机构如何批准清理废弃矿山水污染的计划。如果监管机构有确凿证据表明清理计划将显著改善水质,就可以批准。如果一个项目在1996年前完成,并且有证据表明它改善了水质,也可以获得批准。监管机构可能不要求清理计划达到所有常规水质标准,但某些特定标准除外。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他们可以允许修改清理计划,例如延长时限或进行其他调整。如果清理计划未正确执行,监管机构必须通知负责方,并且该方有180天的时间来纠正。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并失去本法律提供的责任保护。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a) 监督机构如果发现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计划将大幅改善受废弃矿山废弃物影响的水质,则可批准修复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b) 监督机构如果发现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项目已大幅改善了受在项目实施前在废弃矿区土地上进行的采矿活动不利影响的水质,则可批准修复机构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项目的修复计划。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c) 修复机构无需在修复计划中包含旨在达到水质目标的计划,关于该计划所涉的任何废弃矿山废弃物排放,也无需遵守本分部的其他要求,但第5.5章(自第13370条起)除外,或遵守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管理的关于该排放的任何其他法律。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d) 监督机构可在公众评论机会之后,批准对已批准的修复计划进行修改,以允许额外时间完成修复项目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计划。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e) 如果监督机构认定修复机构未实质性遵守其条款实施已批准的修复计划,该监督机构应将其认定通知修复机构,包括该认定的具体原因。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7(f) 如果监督机构认定根据(e)款未充分解决该认定的具体原因,或者自根据(e)款发出通知之日起180天内未向监督机构提交并经其批准合规计划,则监督机构可认定修复机构违反本章规定。违反本章规定的修复机构不受本章规定的废弃矿区土地修复责任限制的保护,并可能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

Section § 133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正在清理某个场地并遵循了批准的计划,这并不能保护他们免于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该机构从事与清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者参与已清理场地的采矿活动,他们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对于卡拉维拉斯县的潘恩矿(Penn Mine),任何清理计划都必须遵守特定谅解备忘录中商定的条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9(a) 本章不影响修复机构因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9(b) 本章不影响修复机构因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以外的活动而承担的责任。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9(c) 如果修复机构在实施经批准的修复计划后,从与受批准修复计划约束的废弃矿区相关的任何采矿作业(包括勘探)中获益或参与其中,本章不影响该机构的责任。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8.9(d) 就本章而言,位于卡拉维拉斯县的宾夕法尼亚矿区财产的修复计划,如果州和其他相关方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则应包含该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