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州和区域委员会应制定计划,保护海湾和河口水域,并侧重于当前和未来的益处。这些计划应包括解决有毒污染区域的方案,并确保与旨在保护贝类、鱼类和野生动物免受有毒威胁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此外,这些计划应设计成能有效利用联邦资金。

立法机关旨在,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设立项目,为海湾和河口水域现有和未来的有益用途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并且这些项目应包括针对有毒热点区域的补救行动计划。立法机关还旨在,这些项目应进一步遵守有关识别因有毒污染物而威胁到贝类、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的水域的联邦法律,并促进制定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有效策略。立法机关还旨在,这些项目应以一种允许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利用为本章规定任何目的而可能获得的任何联邦资金的方式进行构建和维护。

Section § 1339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专门为加州的封闭海湾和河口制定一项水质控制计划。这项计划被称为“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必须遵循此类计划的现有程序。它还包括审查和更新一项1974年的旧水质政策,并将其纳入新计划中。

所有州和区域机构都必须全面实施这项新计划。在新计划最终确定之前,他们必须遵循1974年的政策。区域委员会必须检查并在必要时更新其废水排放规定,以确保其与新政策保持一致。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a) 州委员会应根据本分部为采纳水质控制计划而设立的程序,制定并采纳一项针对封闭海湾和河口的水质控制计划,该计划应被称为“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b) 作为其制定和采纳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的一部分,州委员会应审查并更新根据第 3 章第 3 条(从第 13140 节开始)于 1974 年采纳的《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水质控制政策》,并将该审查和更新的结果纳入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中。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c) 州和区域办事处、部门、委员会和机构应全面实施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在州委员会采纳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计划之前,州和区域办事处、部门、委员会和机构应全面实施《加州封闭海湾和河口水质控制政策》。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d) 各区域委员会应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与这些政策和原则不符的废水排放要求。

Section § 1339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水质相关的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封闭海湾”和“河口”,将封闭海湾描述为被独特陆地形态环绕的沿海水域,并列举了旧金山湾等具体海湾。河口是淡水和海水混合的区域,例如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

它将“健康风险评估”定义为评估人类接触可能在海产品或野生动物体内累积的污染物的情况。“沉积物质量目标”是保护水体使用安全的沉积物污染水平。

“有毒热点”是指海湾、河口或附近水域中,污染程度超出安全水平,对野生动物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区域。最后,“有害物质”的定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定义一致。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a) “封闭海湾”指沿海岸线形成的凹陷,其将一片海水区域封闭在独特的岬角或港口工程之内。“封闭海湾”包括所有岬角或最外侧港口工程之间最窄距离小于海湾封闭部分最大尺寸75%的海湾。“封闭海湾”包括但不限于洪堡湾、博德加港、托马莱斯湾、德雷克斯河口、旧金山湾、莫罗湾、洛杉矶-长滩港、上下新港湾、米申湾和圣迭戈湾。为根据本章识别、描述和评估有毒热点,蒙特雷湾和圣莫尼卡湾也应被视为封闭海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b) “河口”指位于河流入海口的水域,包括沿海泻湖,其作为淡水和海水混合区。暂时被沙洲与海洋隔开的沿海泻湖和河流入海口应被视为河口。河口水域应被视为从海湾或开阔海洋延伸至上游淡水和海水不再显著混合的点。河口水域包括但不限于第12220节所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苏伊逊湾、卡奎内斯海峡(卡奎内斯桥下游),以及史密斯河、马德河、鳗鱼河、诺约河、俄罗斯河、克拉马斯河、圣迭戈河和奥泰河的适当区域。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c) “健康风险评估”指一项分析,其评估并量化人类可能接触到在可食用鱼类、贝类或野生动物体内生物累积或可能生物累积的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对与预期人类接触水平相关的个体和全人群健康风险的分析,包括有毒污染物的潜在协同效应以及对敏感人群的影响。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d) “沉积物质量目标”指沉积物中某种成分的水平,该水平在充分的安全裕度下设定,旨在合理保护水的有益用途或防止滋扰。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e) “有毒热点”指封闭海湾、河口或“毗连区”或“海洋”中(如《清洁水法》第502节(33 U.S.C. Sec. 1362)所定义)的任何邻近水域,其污染或沾染影响州利益,且有害物质在水体或沉积物中累积到以下水平:(1) 可能对水生生物、野生动物、渔业或人类健康构成实质性当前或潜在危害,或 (2) 可能对水质控制计划中定义的海湾、河口或海水有益用途产生不利影响,或 (3) 超出已采纳的水质或沉积物质量目标。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1.5(f) “有害物质”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节(h)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3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区域委员会与卫生和野生动物部门合作,制定一项详细的计划,重点关注水域中的有毒热点。该计划包括识别这些有毒点,规划清理工作,并更新计划以防止新的热点出现和阻止现有热点的污染。

他们还需要找出具体的污染源,并制定预防策略,例如,执行更严格的废物排放规定,采取陆上清理行动,控制污染源,以及减少来自城市和农场的径流。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和渔业与野生动物部协商,制定并维护一项综合性计划,以 (1) 识别和描述第13391.5节所定义的有毒热点,(2) 规划在这些地点进行清理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或缓解措施,以及 (3) 修订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以纳入防止新有毒热点产生和现有热点进一步污染的策略。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在可行范围内,识别导致有毒热点产生的具体排放或废物管理做法,并应制定适当的预防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采纳更严格的废物排放要求、陆上补救措施、采纳控制源污染物的法规,以及制定新计划以减少城市和农业径流。

Section § 13392.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负责封闭海湾或河口的各区域委员会,在1994年1月30日之前建立一个数据库,列出所有已知和可能的有毒热点。他们还需要在特定机构的帮助下建立一个监测计划,以跟踪水质、沉积物和水生生物。

这包括组建一个工作组,制定数据一致性指南,并确定需要哪些额外的监测来全面评估有毒热点。此外,委员会必须与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公众分享这些信息和任何新数据。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2.5(a) 各区域委员会,凡对一个或多个封闭海湾或河口拥有监管权限者,应不迟于1994年1月30日,为每个封闭海湾或河口开发一个综合数据库,以识别并描述所有已知和潜在的有毒热点。各区域委员会还应与州委员会协商,制定一项持续的监测和监视计划,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2.5(a)(1) 设立一个监测和监视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包括来自例行监测水质、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的机构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州公共卫生部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2.5(a)(2) 建议的指导方针,以促进标准化的分析方法和数据报告的一致性。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2.5(a)(3) 确定为每个封闭海湾和河口制定完整的有毒热点评估所需的额外监测和分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2.5(b) 各区域委员会应向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公众提供综合数据库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以及新的监测和监视数据结果。

Section § 133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991年7月1日前制定并提交一份工作计划,用于设定已知或疑似有毒热点中有毒污染物的沉积物质量目标。该计划必须包括制定这些目标的优先事项、时间表和资源需求。他们也可以为需要更多研究的成分制定计划。 州委员会必须通过听证会和研讨会,让公众参与此过程,并咨询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来自市政和工业部门的人员、研究科学家以及环保组织等。

Section § 13393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负责根据之前提交的计划制定保护沉积物质量的规则。这些规则必须遵循水质控制的程序,并依赖化学检测和健康风险评估等科学数据。其目标是保护敏感的水生生物,并防止人类通过食物链接触污染物。

州委员会还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局(EPA)发布的有毒沉积物联邦指导方针。如果这些联邦指导方针被认为合适,州委员会可以采纳。如果不行,州委员会将制定符合必要标准的自己的规则。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3(a) 州委员会应根据依照第13392.6节提交的工作计划制定沉积物质量目标。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3(b) 州委员会应根据本部门为制定或修订水质控制计划而建立的程序制定沉积物质量目标。沉积物质量目标应以科学信息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监测、生物测定或既定建模程序,并应为最敏感的水生生物提供充分保护。如果人类可能通过食物链接触到可食用鱼类、贝类或野生动物中的污染物,州委员会应以健康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沉积物质量目标。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3(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3(c)(1) 尽管有(a)款规定,在根据本节制定沉积物质量目标时,州委员会应考虑环境保护局根据《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14节正在制定或已经通过的有毒污染物联邦沉积物标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3(c)(2) 如果联邦沉积物标准已经通过,州委员会应审查联邦沉积物标准,并确定这些标准是否符合本节的要求。如果州委员会确定某项联邦沉积物标准符合本节的要求,州委员会应根据本节将该标准作为沉积物质量目标予以采纳。如果州委员会确定某项联邦沉积物标准未能符合本节的要求,州委员会应制定一项符合本节要求的沉积物质量目标。

Section § 133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州公共卫生部和渔业与野生动物部的协助下,于1994年1月30日前制定指导方针,用于评估和优先处理加州的有毒热点区域。这些指导方针旨在解决公共卫生和环境问题,重点关注对人类、鱼类、贝类和野生动物的潜在危险。该法律还考虑了延迟清理工作是否会加剧环境损害、健康风险或增加清理成本。

Section § 133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区域委员会和州委员会制定并提交有毒热点清理计划的时间表和要求。区域委员会必须在1998年1月1日前向州委员会提交其计划,而州委员会则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全州范围的综合计划。

这些计划必须包括场地排名、污染物详情、成本估算、污染物来源以及可从责任方追回的成本。计划还应详细说明两年内所需的行动和资金、减少现有污染物的努力以及预防新热点的措施。州委员会的计划应包括对清理项目的建议。

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每个区域委员会应完成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有毒热点清理计划。在1999年6月30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全州范围的有毒热点综合清理计划。每个区域委员会和州委员会提交的清理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a) 所有热点的优先排序,包括州委员会对每个有毒热点场地补救措施的建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b) 每个热点场地的描述,包括对场地内现有污染物的特性描述。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c) 实施该计划的总成本估算。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d) 对最可能的污染物来源的评估。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e) 对可能从负责排放沉积物中累积污染物的责任方处追回的成本估算。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f) 对补救或恢复有毒热点所需行动的初步评估。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g) 一份两年期支出计划,明确实施该计划所需的州资金。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h) 区域委员会为减少现有热点场地污染物累积和防止新热点产生而采取行动的总结。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i) 州委员会提交的计划应包括关于建立有毒热点清理计划必要性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Section § 13394.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份年度计划,说明如何花费资金以执行本章所述的行动。该计划随后作为州年度预算流程的一部分,提交给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133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执行特定的水资源管理任务。委员会将包括来自行业协会、使用州水域的企业、付费排放者以及关注环境、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的组织的代表。成员们会推选一人担任领导,并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尽管成员们没有报酬,但他们可以查阅几乎所有相关文件,并就这些文件的使用向州委员会提出意见。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a) 州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本章的实施。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州委员会任命,以代表以下所有利益: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a)(1) 其成员为在商业活动中将本州的湾区、河口和沿海水域作为资源的企业的行业协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a)(2) 根据第13396.5条规定需要支付费用的排放者。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a)(3) 环境、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b)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推选一名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主席应在任何日历年内每三个月召集一次委员会会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4.6(c) 咨询委员会应有权查阅为实施本章而准备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内部通讯除外,并可向州委员会提供其对该信息应如何解释和使用的意见。

Section § 13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域水务委员会审查那些造成有毒热点者的废物排放许可证,从识别这些热点之日起120天内开始。目标是确保符合水质计划并避免进一步污染。如果造成污染的做法不再进行或不显著,委员会可以决定不修订许可证。

Section § 133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为清理或管理湖泊或河流底部受污染沉积物的项目签订协议。它还必须与卫生机构合作,评估这些工作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其他州机构为这些项目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根据商定条款予以偿还。

Section § 13396

Explanation

如果你计划疏浚或扰动区域委员会确定的有毒热点区域,你首先需要根据《清洁水法》获得认证或满足废物排放要求。除非已有废物排放要求,否则委员会不能免除此认证。

如果他们在《清洁水法》允许的期限内未给予所需批准,则视为拒绝,但你可以重新申请。自1993年1月1日起,任何涉及污染沉积物的疏浚项目必须满足严格条件,以防止水质问题,避免损害水生生物和环境,并且不得影响联邦保护区或娱乐水域等区域。

任何人不得疏浚或以其他方式扰动经区域委员会识别和评级的有毒热点区域,除非事先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41) 第401条获得认证或满足废物排放要求。州委员会和任何州委员会已授权其颁发认证的区域委员会,不得放弃对因疏浚或扰动而产生的任何排放的认证,除非已颁发废物排放要求。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未在《清洁水法》第401条规定的认证期限内颁发废物排放要求或认证,则该认证应被视为不带偏见地拒绝。
自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州和区域委员会不得批准涉及清除或扰动含有污染物达到或超过根据第13393条设定的沉积物质量目标的沉积物的疏浚项目,除非委员会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a) 污染的沉积物将以防止或最大程度减少水质退化的方式清除。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b) 污染的疏浚废弃物不会被倾倒在可能对水生生物、鱼类、贝类或野生动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位置,或可能损害受纳水体的有益用途,或未能为本州人民创造最大利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c) 该项目或活动不会对联邦保护区、娱乐区或其他具有重要国家意义的水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Section § 133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片土地专门用于为水禽和其他需要水的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那么从这片土地向海湾、河口或周边水域排放的个人或实体,无需支付另一项相关法律中提及的费用。

根据第13396.5条,不得对从专门用于为水禽和其他依赖水生境的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的土地,向封闭海湾、河口或毗连区或海洋中的邻近水域排放的排放者征收任何费用。

Section § 13396.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州委员会与州公共卫生部合作,聘请独立承包商研究城市径流对城市海滩游泳者的健康影响。这项研究必须遵守圣莫尼卡湾修复项目设定的指导方针,并将通过现有资源或州预算拨款提供资金。研究结果旨在帮助制定娱乐用水的水质标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7(a) 州委员会经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应与独立承包商签订合同,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城市径流对城市海滩游泳者的不利健康影响。该合同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该研究按照圣莫尼卡湾修复项目批准的研究提案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该研究应通过使用现有资源或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州资金支付。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应使用根据(a)款进行的研究结果,制定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Section § 133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与其他多个机构共同组建并参与一个工作组,以解决洛杉矶盆地受污染沉积物的问题。他们必须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和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等机构合作。

截至2005年1月1日,委员会本应制定一项长期计划,用于管理这些沉积物的疏浚和处置,以保护水质、鱼类和野生动物。该计划应寻找环保的替代方案,并支持流域管理。

鼓励他们争取联邦机构参与制定此计划。此外,每年必须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以更新计划进展并让公众参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9(a) 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应设立并参与洛杉矶盆地受污染沉积物多机构工作组,与所有相关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美国陆军工程兵团、长滩港和洛杉矶港。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9(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9(b)(1)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海岸委员会应根据工作组的建议,制定一项长期管理计划,用于洛杉矶县附近沿海水域受污染沉积物的疏浚和处置。该计划应包括可识别的目标,旨在通过沉积物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质、鱼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该计划应包括识别环境上更优、切实可行的处置替代方案的措施,促进多用途处置设施和有益再利用,并支持流域管理工作,以从源头控制污染物。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9(b)(2) 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应寻求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和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签订协议,以便这些联邦机构参与长期管理计划的制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96.9(c) 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应与工作组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以审查计划的现状并促进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