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 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的人,应根据本条承担民事责任: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1) 第13375条或第13376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2) 根据本章颁发的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或回填材料许可证,或根据第13160条颁发的任何水质认证。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3) 根据第13383条设立的要求。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4) 根据第13243条或第5章第1条(自第13300条起)颁发的命令或禁令,如果受该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活动受本章监管。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5) 经修订的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 1312, 1316, 1317, 1318, 1341, or 1345)第301、302、306、307、308、318、401或405条的规定。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6) 根据第13377条颁发的废水排放要求批准的预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要求,或根据行政官颁发的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 民事责任可由高等法院裁定,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和: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A) 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两万五千美元(25,000美元)。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B) 如果发生排放,其中任何部分无法清理或未被清理,且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则额外责任不得超过25美元乘以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的加仑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2) 司法部长应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定责任。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 民事责任可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第5章第2.5条(自第13323条起)行政裁定,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和: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1) 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一万美元(10,000美元)。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2) 如果发生排放,其中任何部分无法清理或未被清理,且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则额外责任不得超过10美元乘以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的加仑数。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d) 就 (b) 和 (c) 款而言,“排放”包括向美国通航水域的任何排放、向公共污水处理厂引入任何污染物,或任何污水污泥的使用或处置。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e) 在确定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责任金额时,区域委员会、州委员会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范围和严重程度,排放是否可清理或减轻,排放的毒性程度,以及就违规者而言,支付能力、对其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已采取的任何自愿清理措施、任何过往违规记录、过错程度、违规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节省(如有),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最低限度,责任应按收回因构成违规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有)的水平进行评估。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而言,导致同时违反多项污染物参数的单一操作故障应视为单一违规行为。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 就 (h) 和 (i) 款而言,使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废水的污水处理单元中的单一操作故障应视为单一违规行为,即使该操作故障导致违反多项出水限值且违规行为持续超过一天,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 排放者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I) 故障并非由废水处理操作员错误造成,且并非由于排放者的疏忽。
(II) 如果没有生物处理工艺的操作故障,违规行为就不会发生,也不会持续超过一天。
(III) 排放者已采取所有合理且立即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不符合适用出水限值的情况。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i) 排放者正在实施经批准的预处理计划,如果联邦或州法律有此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B) 分段(A)仅适用于区域委员会认定违规不可避免的期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但该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g)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不取代或限制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但对于已根据本节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不得根据第13261、13265、13268或13350条追究责任。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j)、(k)和(l)分节另有规定,对每项严重
违规行为,应处以三千美元 ($3,000) 的强制性最低罚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2) 就本节而言,“严重违规”是指任何违反适用废水排放要求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废水排放,对于第40卷《联邦法规》第123.45节附录A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0%或以上;或对于第40卷《联邦法规》第123.45节附录A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超标40%或以上。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j)、(k)和(l)分节另有规定,只要任何人在连续六个月的任何期间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四次或以上,则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三千美元 ($3,000) 的强制性最低罚款,但强制性最低
罚款的评估要求不适用于前三次违规行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A) 违反废水排放要求中的排放限值。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B) 未能根据第13260条提交报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C) 根据第13260条提交不完整的报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D) 违反适用废水排放要求中包含的毒性排放限值,而该废水排放要求未包含针对有毒污染物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2) 就本节而言,“连续六个月的期间”是指从本分节所述的某项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日期后180天止的期间。
(j)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h)和(i)分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 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造成的违规行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A) 战争行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B) 不可预见的、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具有特殊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的自然现象,其影响通过尽职尽责或预见无法预防或避免。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C) 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其影响通过尽职尽责或预见无法预防或避免。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 新的或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在规定的调整或测试期间的运行,对于依赖生物处理工艺的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90天,对于任何其他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30天,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I) 排污者在运行前至少30天向区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运行计划,该计划描述了排污者在调整和测试期间将采取的行动,包括防止违规的措施,并确定了调整和测试所需的最短合理时间,对于依赖生物处理工艺的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90天,对于任何其他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30天。
(II) 区域委员会未书面反对该运行计划。
(III) 排污者证明违规行为是由新的或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的运行造成的,且这些违规行为无法合理避免。
(IV) 排污者证明遵守了运行计划。
(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V) 对于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该单元依赖于生物处理工艺,且为进行重建需要停运至少14天;或者该单元需要停运至少14天,并且在重建时,重建该单元的成本超过更换该废水处理单元成本的50%。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ii) 就本节而言,“废水处理单元”是指废水处理厂中执行指定处理功能的组件。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违反排放限值,但该废水排放符合根据第13301条发布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13300条发布的时间表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 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于1995年1月1日之后但不迟于2000年7月1日发布,明确了排放者为纠正原本应受(h)和(i)分项约束的违规行为所需采取的措施,以及必须达到合规的日期;并且,如果必须达到合规的最终日期晚于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生效日期一年,则明确了衡量合规进展的临时要求以及排放者必须遵守每项临时要求的日期。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i) 排放者已及时、妥善地制定并实施,或被区域委员会要求制定并实施,符合第13263.3条要求的污染防治计划。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ii) 排放者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合理且立即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不符合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的情况,且区域委员会执行官同意该证明。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和(i)分项应自根据第13380条修订并重新发布的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生效之日起适用于该废水排放,除非区域委员会在该日期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 根据需要修改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的要求,以使其与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完全一致。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i) 在修改后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中确定一个日期,在该日期前必须完全符合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就本分项而言,区域委员会不得将此日期设定为晚于根据第13380条要求审查废水排放要求之日起五年。如果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未增加新的排放限值或未包含比原始废水排放要求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则该日期应与原始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中的最终合规日期相同,或与根据第13380条要求审查废水排放要求之日起五年相同,以较早者为准。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ii) 确定(A)项(ii)款要求的污染防治计划符合第13263.3条的要求,且排放者正在及时、妥善地实施该污染防治计划。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 违反排放限值,但该废水排放符合根据第13301条发布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13300或13308条发布的时间表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A) 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发布,并明确了排放者为纠正原本应受(h)和(i)分项约束的违规行为所需采取的措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 区域委员会发现,由于以下原因之一,排放者无法持续遵守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排放限值: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 排放限值是一项新的、更严格的或修改后的监管要求,该要求在废水排放要求生效日期之后和2000年7月1日之后适用于该废水排放,需要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才能符合该排放限值,且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i) 检测或测量废水排放中污染物的新方法表明,需要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才能符合该排放限值,且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ii) 排放者可获得的市政或工业供水水质发生意外变化,导致废弃物排放组成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且废弃物排放组成的变化导致无法遵守排放限值,同时排放者没有合理的替代水源,并且控制废弃物排放组成的新措施或修改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v) 排放者是位于奥兰治县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因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而无法达到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或两者兼有的排放限值: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v)(I) 此前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h))第301(h)条的修改后二级处理要求运行。
(II) 于2002年7月17日投票决定不申请修改后二级处理要求的续期。
(III) 正在升级其处理设施,以达到《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b)(1)(B))第301(b)(1)(B)条所要求的二级处理标准。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 区域委员会制定一份时间表,以使废弃物排放符合排放限值,该时间表应尽可能短,并考虑到影响遵守排放限值所需控制措施的设计、开发和实施的技术、运营和经济因素。除(ii)款另有规定外,就本分节而言,该时间表长度不得超过五年。
(i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 就(B)项(iv)款(III)分款所述的升级而言,该时间表长度不得超过十年。
(II)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并经证明排放者正在积极推进使废弃物排放符合排放限值,如果排放者证明额外时间是遵守排放限值所必需的,区域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时间表,额外延长不超过五年。本分款不适用于(I)分款所述的时间表。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 如果时间表自命令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该时间表应包括临时要求及其实现日期。临时要求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I) 针对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II) 旨在实现符合排放限值的行动和里程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D) 排放者已根据第13263.3条及时妥善地制定并实施,或被区域委员会要求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计划。
(k)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 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则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选择要求服务小型社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支出等额资金用于完成该公共污水处理厂提出的合规项目,以代替根据(h)和(i)分节征收全部或部分强制性最低罚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A) 合规项目旨在五年内纠正违规行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B) 合规项目符合州委员会的执法政策,但不包括该政策中与本节不一致的任何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C) 公共污水处理厂已制定融资计划以完成合规项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2) 就本分节而言,“服务小型社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指服务人口20,000人或以下或农村县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经州委员会在考虑居民收入中位数、失业率或公共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人口密度低等因素后,认定存在财政困难。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24, Sec. 3. (AB 355)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