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内水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它使州法规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保持一致,该法案管理向美国通航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处理污水污泥的许可证发放。

本法律支持州政府有权发放这些许可证,而非由联邦政府直接监督。此外,州政府计划寻求联邦资金,以有效实施这些措施,确保符合联邦标准,同时保持对污染管理的本地控制。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0(a) 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 规定了许可制度,以规范污染物以及疏浚或回填材料向美国通航水域的排放,并规范污水污泥的使用和处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0(b) 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规定,获授权执行该法案规定的州可以颁发许可证。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0(c) 为了避免联邦政府直接监管根据本分部已受州法律监管的人员,符合本州人民的利益,特颁布本章,以授权本州执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联邦法规和指南;但前提是州委员会应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申请联邦资金,以履行其在本计划下的职责。

Section § 133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自己的计划来管理废水在进入公共处理设施之前的处理是有益的。这有助于避免联邦政府的直接监管。它要求建立一个遵循联邦指导方针的州级计划,并要求州政府在 September 1, 1985 之前向美国环保署 (EPA) 申请批准该计划。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鉴于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 以及适用的联邦法规 (40 C.F.R. 403 et seq.) 规定了预处理计划,以规范污染物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并规定拥有经批准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计划的州应申请批准州预处理计划,因此,为避免联邦政府直接监管已根据本分部受州法律监管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制定本节符合本州人民的利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0.5(b) 州委员会应制定一项州预处理计划,并应不迟于 September 1, 1985,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该预处理计划,以符合联邦要求。

Section § 13372

Explanation

本章旨在与联邦水污染法律保持一致,特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它优先于任何冲突的州法律,并且仅适用于联邦法律强制要求的行动。与本章或联邦要求不冲突的州规定仍然有效。本章还规定,关于报告疏浚或回填材料排放的规则,仅适用于州已获得联邦批准的此类排放许可计划的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2(a) 本章应解释为确保与实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的州计划要求保持一致。在本分部其他规定与本章规定以及与实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的州计划要求一致的范围内,这些规定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行动和程序。在任何不一致的范围内,本章规定应优先于本分部其他规定。本章规定仅适用于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要求的行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72(b) 第13376条关于要求提交疏浚或回填材料排放报告的规定,以及本章关于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颁发疏浚或回填材料许可证的规定,仅适用于州已根据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关于疏浚或回填材料排放的规定,拥有经批准的许可证计划的排放。

Section § 1337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某些与水污染相关的术语,例如“可航水域”、“管理员”、“污染物”、“生物监测”、“排放”和“点源”,其定义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中的定义相同。这确保了这些术语在州和联邦层面的解释保持一致。

本章所使用的“可航水域”、“管理员”、“污染物”、“生物监测”、“排放”和“点源”等术语,应具有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337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废水排放要求”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的“许可证”是同一个意思。

本分部中提及的“废水排放要求”一词,等同于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使用的“许可证”一词。

Section § 13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禁止将任何与战争相关的有害物质,例如放射性、化学或生物制剂,排放到本州的水体中。

Section § 13376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在加州向美国通航水域排放污染物或疏浚、填埋等材料,您需要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是强制性的,除非您获得联邦许可要求的豁免。您必须在开始排放或处理操作前 (180) 天提交此报告。对于 (1988) 年之前运营且不向通航水域排放的处理设施,如果收到要求,您必须在 (45) 天内报告。未经许可的排放或操作是被禁止的,除非您根据联邦法律获得特别豁免。

Section § 13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在颁发废水排放以及可能影响水质的疏浚等活动的许可证时,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他们必须确保这些许可证符合联邦标准以及为保护水质和有益用途或防止滋扰所必需的任何更严格的地方规定。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根据修订后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要求或授权,发布废水排放要求和疏浚或回填材料许可证,这些要求和许可证应适用并确保遵守该法案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为实施水质控制计划、保护有益用途或防止滋扰所必需的任何更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或限制。

Section § 13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颁发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物或填埋物许可证之前,必须发出通知,并且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这些要求或许可证必须设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并且不能超过五年。

废水排放要求以及疏浚物或填埋物许可证,只有在发出通知并进行任何必要的听证后方可采纳。此类要求或许可证应以固定期限采纳,对于任何拟议的排放、现有排放或其中任何重大变更,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Section § 133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废水排放或疏浚和回填材料相关的许可证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物或回填物许可证,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并酌情修订。

Section § 13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废水排放或向水中放置材料相关的许可证可以因特定原因被更改或撤销。这些原因包括违反许可证条件、通过虚假陈述或未分享所有必要信息而获得许可证,以及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减少或停止许可证允许的排放。

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或填埋材料许可证可因故终止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1(a) 违反要求或许可证中包含的任何条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1(b) 通过虚假陈述获得要求,或未能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事实。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1(c) 任何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需要临时或永久减少或消除获准的排放。

Section § 13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必须制定具体规则,以规范污染物如何处置到水井中,或处置到污染物可能从地下水渗入水井的任何附近区域。

应当制定废弃物排放要求,以控制污染物向水井的排放,或控制污染物在污染物可能从周围地下水进入水井的区域的处置。

Section § 133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污染物从一个点源排放到受管理的水产养殖项目,前提是该排放符合所有必要的联邦和地方水质法规。排放必须遵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以及为维持水质计划所需的任何更严格的地方规定。

应当制定废水排放要求,以允许特定污染物以受控方式从点源排放到一个明确的受管理水产养殖项目,前提是此类排放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和补充法案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为实施水质控制计划所必需的任何更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或限制。

Section § 1338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州或区域委员会为任何涉及水排放或处理的人制定监测、检查、进入、报告和记录保存的规定。这包括向可航水域排放、向公共处理厂引入污染物、拥有或运营此类处理厂,或处理污水污泥的个人或企业。

委员会可以要求受这些规定约束的人安装监测设备,使用特定的监测方法(例如生物检查),并根据需要收集和提供样本及信息。

此外,委员会还有权按照特定程序检查这些设施。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a)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根据第13160、13376或13377条,或本条的 (b) 和 (c) 款的授权,为以下任何人制定监测、检查、进入、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向可航水域排放或拟排放的任何人;向公共所有的处理设施引入污染物的任何人;拥有或运营,或拟拥有或运营公共所有的处理设施或其他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的任何人;或使用或处置,或拟使用或处置污水污泥的任何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b)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要求受本条约束的任何人建立和维护监测设备或方法,包括(如适用)生物监测方法,按照规定抽取废水样本,并提供其他合理要求的信息。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c)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依照第13267条 (c) 款规定的程序,检查受本条约束的任何人的设施。

Section § 1338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发布并及时更新一份与工业(非建筑)活动相关的雨水排放许可证相关的工业分类代码清单。该清单必须在联邦机构作出任何更改后进行更新。此外,截至2023年6月1日,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不适用性或无暴露认证号的设施,必须将用于获得这些认证的信息上传到特定的州数据库。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10(a) 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适用于与工业活动相关的雨水排放通用许可证(不包括建筑活动,如第13383.5节所述,并称为工业通用许可证)的所有标准行业分类代码清单,以供市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000.3节以及县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100.3节作出决定。美国劳工部或美国环境保护局作出任何最终更新后90天内,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更新该清单。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10(b) 在2023年6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要求所有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由州委员会为设施颁发的不适用性 (NONA) 识别号或无暴露认证 (NEC) 识别号的接收者,将用于申请NONA或NEC的所有相关信息上传至州委员会的雨水多重申请和报告跟踪系统数据库。

Section § 133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受监管的市政当局和行业必须遵守的雨水监测计划要求。这些实体是指根据《清洁水法》要求在2001年底前或通过不包括建筑活动的工业法规获得雨水许可证的单位。

截至2003年1月1日,加州州委员会被要求制定具体的监测要求,包括使用州认证实验室进行标准化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法。该计划还包括标准化的报告格式、质量保证和控制规程,以及设定的最低检测限和年度报告。

区域委员会在确定雨水许可证的监测计划细节时,必须考虑各种环境数据,并且相关要求必须包含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续签的许可证中。如果资金充足,监测结果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公开。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a) 在本节中,“受监管的市政当局和行业”是指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42(p)) 第 402(p) 条和实施条例要求获得雨水许可证的市政当局和行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b) 本节仅适用于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受雨水许可证约束的受监管市政当局,以及受《与工业活动(不包括建筑活动)相关的雨水排放一般许可证》约束的受监管行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 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州委员会应为每个受监管的市政当局制定最低监测要求,并为受监管的行业制定最低标准监测要求。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1) 雨水样本采集的标准化方法。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2) 雨水样本分析的标准化方法。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3) 要求本计划下的每次样本分析均由州认证实验室或由受监管的市政当局或行业在现场按照根据本节建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程完成。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4) 标准化的报告格式。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5) 用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标准采样和分析计划。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6) 最低检测限。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7) 受监管市政当局和行业的年度报告要求。
(8)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 为了确定市政雨水许可证监测计划中应采样的成分、采样间隔和采样频率,区域委员会应考虑以下信息,以区域委员会认为适用的为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A) 排放特征监测数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B) 通过许可证监测计划收集的水质数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C) 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收集、分析和报告的适用水质数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D) 《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3) 第 303(d) 条下的任何适用清单。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E) 根据区域委员会流域计划、全州计划和联邦法规建立的适用水质目标和标准。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c)(8)(F) 关于径流中污染物来源贡献的报告和研究,这些报告和研究并非基于直接水质测量。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5(d) 根据本节规定的要求应包含在根据 (c) 款所述要求制定后重新颁发的所有受监管市政当局和行业的雨水许可证中。这些许可证应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包含这些规定。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州委员会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根据本节进行的雨水监测结果摘要。

Section § 13383.6

Explanation

自2007年1月1日起,如果区域或州委员会颁发市政雨水许可证,要求学校获取关于雨水污染的教育材料,则被许可人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选择通过向环境教育账户捐赠等额资金来满足此要求。

自2007年1月1日起,如果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根据《清洁水法》第402(p)节(33 U.S.C. Sec. 1342(p))颁发市政雨水许可证,其中包含向小学和中学公立学校提供关于雨水污染的教育材料的要求,则被许可人经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通过向根据《公共资源法》第71305节(a)款设立的环境教育账户捐赠等额资金来满足该要求。

Section § 133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09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详细的指导文件,以评估市政雨水计划的有效性,这是《清洁水法》所规定的。该指导文件应使用可衡量的标准来评估城市管理雨水的效果。这包括检查许可证合规性、减少污染物和改善水质。地方计划应侧重于公众教育、施工控制和消除非法排放等要素。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都必须使用这份指导文件来制定市政雨水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a) 不迟于2009年7月1日,在举行公开研讨会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州委员会应制定一份综合指导文件,用于评估和衡量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42(p))第402(p)条和本分部开展的市政雨水管理计划以及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性。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 为实施(a)款之目的,州委员会应推广使用可量化的措施来评估市政雨水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并至少对以下所有事项进行评估: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 符合雨水许可要求,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A) 检查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B) 施工控制。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C) 消除非法排放。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D) 公众教育计划。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1)(E) 新开发和再开发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2) 减少污染源的污染物负荷。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3) 减少因雨水排放造成的污染物或河流侵蚀。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b)(4) 根据水质标准改善受纳水体水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7(c)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制定市政雨水计划和许可证要求时,应参考根据(a)款制定的指导文件。

Section § 13383.8

Explanation
加州州委员会需要成立一个雨水管理工作组,该工作组由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组成,旨在就雨水管理策略和优先事项提供建议。他们的建议可以涵盖计划方向、项目选择以及确保不同州级工作协同合作。 此外,截至2009年1月1日,州委员会必须向海洋保护委员会报告其在实现委员会关于雨水和污染径流控制的战略目标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1338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建立一个在线资源中心,以帮助城市满足雨水径流许可证要求。该中心可能包括与风暴下水道系统许可证、管理计划的水质措施以及区域雨水径流机构相关的链接。此外,该资源还可以包括一个关于影响社区的雨水径流问题的科学研究文库。

州委员会应建立一个在线资源中心,以解决市政当局遵守市政雨水径流许可证要求的可用措施,并可包括以下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9(a) 以下链接: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9(a)(1) 关于市政独立雨水下水道系统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的相关的州、联邦和地方机构。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9(a)(2) 流域管理计划或强化流域管理计划的水质缓解措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9(a)(3) 与雨水径流相关的各种区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工程部门和特别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3.9(b) 与我们社区面临的雨水径流问题相关的科学研究文库。

Section § 13384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当有人申请向本州通航水域排放废弃物或回填材料时,公众和任何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州都会收到通知。在任何许可证或要求最终确定之前,他们也有机会参加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3385

Explanation

加州水法典第13385条规定了与水质法规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民事处罚。如果您违反某些水质要求或许可证,您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可能相当高昂,法院裁定的罚款每天最高可达25,000美元,如果污染超出清理能力,还将收取额外费用。行政处罚也可能处以每天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法规强调在确定罚款时要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因素。

如果因单一事件导致多项违规,只要符合特定条件,通常会被视为一项违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违规或六个月内重复违规,最低罚款为3,000美元,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法律允许小型社区通过投资合规项目而非支付罚款来替代执法。

罚款所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清理工作,旨在阻止未来的环境违规行为,同时促进环境项目。州委员会被要求每年报告执法行动和罚款的有效性。针对特定情况和排放者类型,提供了详细的例外规定和程序指南。某些款项的修订仅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的违规行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 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的人,应根据本条承担民事责任: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1) 第13375条或第13376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2) 根据本章颁发的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或回填材料许可证,或根据第13160条颁发的任何水质认证。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3) 根据第13383条设立的要求。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4) 根据第13243条或第5章第1条(自第13300条起)颁发的命令或禁令,如果受该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活动受本章监管。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5) 经修订的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 1312, 1316, 1317, 1318, 1341, or 1345)第301、302、306、307、308、318、401或405条的规定。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a)(6) 根据第13377条颁发的废水排放要求批准的预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要求,或根据行政官颁发的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 民事责任可由高等法院裁定,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和: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A) 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两万五千美元(25,000美元)。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1)(B) 如果发生排放,其中任何部分无法清理或未被清理,且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则额外责任不得超过25美元乘以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的加仑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b)(2) 司法部长应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定责任。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 民事责任可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第5章第2.5条(自第13323条起)行政裁定,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和: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1) 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一万美元(10,000美元)。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c)(2) 如果发生排放,其中任何部分无法清理或未被清理,且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则额外责任不得超过10美元乘以排放但未清理的量超过1,000加仑的加仑数。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d) 就 (b) 和 (c) 款而言,“排放”包括向美国通航水域的任何排放、向公共污水处理厂引入任何污染物,或任何污水污泥的使用或处置。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e) 在确定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责任金额时,区域委员会、州委员会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范围和严重程度,排放是否可清理或减轻,排放的毒性程度,以及就违规者而言,支付能力、对其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已采取的任何自愿清理措施、任何过往违规记录、过错程度、违规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节省(如有),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最低限度,责任应按收回因构成违规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有)的水平进行评估。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而言,导致同时违反多项污染物参数的单一操作故障应视为单一违规行为。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 就 (h) 和 (i) 款而言,使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废水的污水处理单元中的单一操作故障应视为单一违规行为,即使该操作故障导致违反多项出水限值且违规行为持续超过一天,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 排放者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I) 故障并非由废水处理操作员错误造成,且并非由于排放者的疏忽。
(II) 如果没有生物处理工艺的操作故障,违规行为就不会发生,也不会持续超过一天。
(III) 排放者已采取所有合理且立即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不符合适用出水限值的情况。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ii) 排放者正在实施经批准的预处理计划,如果联邦或州法律有此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f)(2)(A)(B) 分段(A)仅适用于区域委员会认定违规不可避免的期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但该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g)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不取代或限制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但对于已根据本节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不得根据第13261、13265、13268或13350条追究责任。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j)、(k)和(l)分节另有规定,对每项严重 违规行为,应处以三千美元 ($3,000) 的强制性最低罚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h)(2) 就本节而言,“严重违规”是指任何违反适用废水排放要求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废水排放,对于第40卷《联邦法规》第123.45节附录A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0%或以上;或对于第40卷《联邦法规》第123.45节附录A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超标40%或以上。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j)、(k)和(l)分节另有规定,只要任何人在连续六个月的任何期间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四次或以上,则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三千美元 ($3,000) 的强制性最低罚款,但强制性最低 罚款的评估要求不适用于前三次违规行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A) 违反废水排放要求中的排放限值。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B) 未能根据第13260条提交报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C) 根据第13260条提交不完整的报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1)(D) 违反适用废水排放要求中包含的毒性排放限值,而该废水排放要求未包含针对有毒污染物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i)(2) 就本节而言,“连续六个月的期间”是指从本分节所述的某项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日期后180天止的期间。
(j)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h)和(i)分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 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造成的违规行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A) 战争行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B) 不可预见的、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具有特殊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的自然现象,其影响通过尽职尽责或预见无法预防或避免。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C) 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其影响通过尽职尽责或预见无法预防或避免。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 新的或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在规定的调整或测试期间的运行,对于依赖生物处理工艺的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90天,对于任何其他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30天,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I) 排污者在运行前至少30天向区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运行计划,该计划描述了排污者在调整和测试期间将采取的行动,包括防止违规的措施,并确定了调整和测试所需的最短合理时间,对于依赖生物处理工艺的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90天,对于任何其他废水处理单元不得超过30天。
(II) 区域委员会未书面反对该运行计划。
(III) 排污者证明违规行为是由新的或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的运行造成的,且这些违规行为无法合理避免。
(IV) 排污者证明遵守了运行计划。
(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V) 对于重建的废水处理单元,该单元依赖于生物处理工艺,且为进行重建需要停运至少14天;或者该单元需要停运至少14天,并且在重建时,重建该单元的成本超过更换该废水处理单元成本的50%。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1)(D)(i)(ii) 就本节而言,“废水处理单元”是指废水处理厂中执行指定处理功能的组件。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违反排放限值,但该废水排放符合根据第13301条发布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13300条发布的时间表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 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于1995年1月1日之后但不迟于2000年7月1日发布,明确了排放者为纠正原本应受(h)和(i)分项约束的违规行为所需采取的措施,以及必须达到合规的日期;并且,如果必须达到合规的最终日期晚于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生效日期一年,则明确了衡量合规进展的临时要求以及排放者必须遵守每项临时要求的日期。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i) 排放者已及时、妥善地制定并实施,或被区域委员会要求制定并实施,符合第13263.3条要求的污染防治计划。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iii) 排放者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合理且立即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不符合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的情况,且区域委员会执行官同意该证明。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和(i)分项应自根据第13380条修订并重新发布的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生效之日起适用于该废水排放,除非区域委员会在该日期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 根据需要修改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的要求,以使其与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完全一致。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i) 在修改后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中确定一个日期,在该日期前必须完全符合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就本分项而言,区域委员会不得将此日期设定为晚于根据第13380条要求审查废水排放要求之日起五年。如果重新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未增加新的排放限值或未包含比原始废水排放要求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则该日期应与原始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中的最终合规日期相同,或与根据第13380条要求审查废水排放要求之日起五年相同,以较早者为准。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2)(A)(B)(h)(iii) 确定(A)项(ii)款要求的污染防治计划符合第13263.3条的要求,且排放者正在及时、妥善地实施该污染防治计划。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 违反排放限值,但该废水排放符合根据第13301条发布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13300或13308条发布的时间表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A) 停止和禁止令或时间表令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发布,并明确了排放者为纠正原本应受(h)和(i)分项约束的违规行为所需采取的措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 区域委员会发现,由于以下原因之一,排放者无法持续遵守适用于该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要求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排放限值: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 排放限值是一项新的、更严格的或修改后的监管要求,该要求在废水排放要求生效日期之后和2000年7月1日之后适用于该废水排放,需要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才能符合该排放限值,且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i) 检测或测量废水排放中污染物的新方法表明,需要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才能符合该排放限值,且新的或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ii) 排放者可获得的市政或工业供水水质发生意外变化,导致废弃物排放组成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且废弃物排放组成的变化导致无法遵守排放限值,同时排放者没有合理的替代水源,并且控制废弃物排放组成的新措施或修改措施无法在30个日历日内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v) 排放者是位于奥兰治县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因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而无法达到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或两者兼有的排放限值: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B)(iv)(I) 此前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h))第301(h)条的修改后二级处理要求运行。
(II) 于2002年7月17日投票决定不申请修改后二级处理要求的续期。
(III) 正在升级其处理设施,以达到《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1(b)(1)(B))第301(b)(1)(B)条所要求的二级处理标准。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 区域委员会制定一份时间表,以使废弃物排放符合排放限值,该时间表应尽可能短,并考虑到影响遵守排放限值所需控制措施的设计、开发和实施的技术、运营和经济因素。除(ii)款另有规定外,就本分节而言,该时间表长度不得超过五年。
(i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 就(B)项(iv)款(III)分款所述的升级而言,该时间表长度不得超过十年。
(II)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并经证明排放者正在积极推进使废弃物排放符合排放限值,如果排放者证明额外时间是遵守排放限值所必需的,区域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时间表,额外延长不超过五年。本分款不适用于(I)分款所述的时间表。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 如果时间表自命令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该时间表应包括临时要求及其实现日期。临时要求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C)(i)(iii)(I) 针对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II) 旨在实现符合排放限值的行动和里程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j)(3)(D) 排放者已根据第13263.3条及时妥善地制定并实施,或被区域委员会要求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计划。
(k)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 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则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选择要求服务小型社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支出等额资金用于完成该公共污水处理厂提出的合规项目,以代替根据(h)和(i)分节征收全部或部分强制性最低罚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A) 合规项目旨在五年内纠正违规行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B) 合规项目符合州委员会的执法政策,但不包括该政策中与本节不一致的任何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1)(C) 公共污水处理厂已制定融资计划以完成合规项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k)(2) 就本分节而言,“服务小型社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指服务人口20,000人或以下或农村县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经州委员会在考虑居民收入中位数、失业率或公共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人口密度低等因素后,认定存在财政困难。

Section § 133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未能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义务和罚款,这些报告是法规要求提交的,旨在确保遵守水污染限制。从2004年1月1日起,如果这些报告未在截止日期后提交,则构成严重违规。但是,如果在收到警告后迟交报告,且排放者能证明没有发生排放,则不被视为严重违规。

如果有人故意在报告中谎报重要事实,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报告迟交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补交,则适用最低罚款,而非持续性罚款。

因迟交报告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基金,用于资助水污染清理工作。最后,“排放限值”被定义为对任何获准排放地点可能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的限制。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1) 就第13385条(h)款而言,“严重违规”亦指在提交报告截止日期后的每个完整30天期间内,未能提交根据第13383条要求提交的排放监测报告,如果该报告旨在确保符合包含排放限值的废水排放要求中所载的限制。本款仅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 尽管有(1)款规定,在要求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日期之前或在收到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关于需要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提交排放监测报告不构成第13385条(h)款所指的严重违规,如果排放者向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i) 一份声明,说明在相关监测期间,根据适用的废水排放要求,没有向美国水域排放任何可报告的物质。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ii) 未能在提交该报告的截止日期前向区域委员会提交所需报告的原因。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B) 应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要求,排放者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解释或证据来支持该声明。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C) 如果,在根据(A)项提交的声明中,排放者故意将他或她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实陈述为真实,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任何公共检察官均可根据本项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民事罚款诉讼,所处罚款应作为民事判决强制执行。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a)(2)(A)(D) 尽管有(A)项规定,未能提交排放监测报告应根据第13385条(c)款和(e)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1) 尽管有(a)款(1)项规定,强制性最低罚款应继续适用并根据第13385条(h)款进行评估,但仅针对每份未及时提交的所需报告,且不应在提交报告截止日期后的每个30天期间内单独评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1)(A) 排放者此前未曾因未能及时提交排放监测报告而从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收到根据第13385条(b)款或(c)款施加责任的投诉、未能及时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违规通知,或根据第13383条要求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义务通知,与其相应的废水排放要求相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1)(B) 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排放未违反废水排放要求中包含的、如(d)款所定义的排放限值。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2)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2)(1)款仅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排放者: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2)(1)(A) 在排放者收到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关于未能及时提交报告的书面通知(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通知)后30天内,提交此前未及时提交的排放监测报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2)(1)(B) 在根据第13385条发出支付这些罚款的命令后30天内,支付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1)款评估的所有罚款。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3) 尽管有(1)款规定,未能提交排放监测报告应根据第13385条(c)款和(e)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b)(4) 本款将于2014年1月1日失效。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因未能及时提交(a)款所述报告而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c)(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规定,(1)款所述资金应持续拨付给州委员会,不考虑财政年度,由州委员会支出,以协助区域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清理废物或减轻废物影响的公共机构应对重大水污染问题。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d) 仅就本节、 第13385条(f)款第(2)项以及第13385条(h)、(i)和(j)款而言,“废水排放限制”指对可能从授权地点排放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数量、排放速率、浓度或毒性单位的数值限制或以数值表示的叙述性限制。废水排放限制可以是最终的或临时的,并可以表示为禁令。为此目的,废水排放限制不包括受纳水体限制、合规时间表或最佳管理实践。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1(e) 立法机关2009-10年常会参议院第1284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尚未提起行政民事责任诉讼或司法诉讼的违规行为,无论违规行为发生在哪一天。

Section § 133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或区域委员会就某些水合规项目做出决定之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证明其财务计划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为项目提供充足资金。此外,本法律仅在2005-06年度会议的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颁布后方可生效。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2(a) 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第13385条 (k) 款作出调查结果之前,公共污水处理厂应向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证明,根据该条 (k) 款 (1) 项 (C) 目编制的融资计划旨在产生足够的资金,以在根据该条 (k) 款 (1) 项 (A) 目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合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2(b) 本条仅在2005-06年度常会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获得颁布并生效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3385.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通过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对《水法》特定部分所做的修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是,这些修改只有在2005-06立法届会期间,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获得正式通过并生效后才能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3(a) 由2005-06届常会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对《水法》第13385条(k)款所作的修订,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5.3(b) 本条仅在2005-06届常会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获得颁布并生效的情况下方可生效。

Section § 1338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威胁或持续违反某些水污染规定,或者不支付与公共处理系统相关的必要费用,州委员会可以要求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以强制违规者停止。禁令是法院命令,要求停止或避免某些行为。

Section § 133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故意或过失违反各种水污染法规的刑事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不遵守废水排放许可证或水质认证、向污水系统排放有害物质,或违反《清洁水法》的某些条款。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对于屡犯者或其行为使他人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将处以更严厉的惩罚。收取的罚款将用于州机构的水污染清理工作。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 任何故意或过失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人,应根据分节 (b)、(c) 和 (d) 的规定承担刑事处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1) 违反第 13375 条或第 13376 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2) 违反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或回填材料许可证,或根据第 13160 条颁发的任何水质认证。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3) 违反根据第 13243 条或第 13301 条发布的任何命令或禁令,如果受该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活动受本章规定管辖。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4) 违反经修订的《清洁水法》第 301、302、306、307、308、318、401 或 405 条的任何要求 (33 U.S.C. Sec. 1311, 1312, 1316, 1317, 1318, 1328, 1341, 或 1345)。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5) 向下水道系统或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该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污染物或有害物质。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a)(6) 向下水道系统或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任何污染物或有害物质,但不符合任何适用的预处理要求,并导致该处理厂违反废水排放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b) 任何过失实施分节 (a) 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的人,一经定罪,应处以每天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某人因在本分节、分节 (c) 或分节 (d) 下首次定罪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处罚应为每天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分节 (h) 的规定监禁 16、20 或 24 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c) 任何故意实施分节 (a) 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的人,一经定罪,应处以每天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分节 (h) 的规定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某人因在本分节或分节 (d) 下首次定罪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处罚应为每天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分节 (h) 的规定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d)(1) 任何故意实施分节 (a) 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在实施时明知其行为将使他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紧迫危险的人,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分节 (h) 的规定监禁 5、10 或 15 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作为组织的个人,在本分节下被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罚款。如果某人因在本分节下首次定罪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处罚应为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分节 (h) 的规定监禁 10、20 或 30 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作为组织的个人,在本分节下首次定罪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两百万美元 ($2,000,000) 的罚款。根据本分节处以的任何罚款,应在根据分节 (c) 处以的任何罚款之外另行计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7(d)(2) 在确定作为个体的被告是否明知其行为使他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紧迫危险时,被告仅对其所拥有的实际认知或实际信念负责,而由被告以外的其他人拥有但被告本人不拥有的知识,不能归咎于被告。

Section § 13388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两年内从任何需要遵守废物排放规定的人那里获得了大部分收入,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区域委员会成员有一个例外。如果废物排放规定来自不同的区域委员会,他们仍然可以有经济上的关联。这个例外只有在美国环保局(EPA)允许且无需项目变更,或者美国环保局批准加州许可系统变更的情况下才有效。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8(a) 尽管本分部或第175条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担任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成员,如果该人在过去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从任何根据本章受废物排放要求约束的人员或废物排放要求的申请人处获得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8(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8(b)(1) 任何人不得因该人在过去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从受废物排放要求约束的人员或废物排放要求的申请人处获得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而被取消担任区域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这些要求是根据本章由州委员会或该人所属区域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8(b)(2)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88(b)(2)(1)款的实施仅限于以下情况:美国环境保护局要么认定该实施不需要任何项目批准,要么批准加利福尼亚州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项目的变更,以允许该州根据(1)款管理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项目。

Section § 133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法律定义的新污染源外,加州的州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制定废水排放规定时,无需遵循某些环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