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与区域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合作,制定一项详细计划,以管理非点源污染。非点源污染是指那些并非来自单一、可识别来源的、分散的污染源。该计划必须符合联邦《清洁水法》和《海岸区法案》的要求。它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自愿性的污染减排措施、与法规挂钩的激励措施,以及强制性的废水排放要求,以强制执行最佳污染控制实践。委员会还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就如何执行该计划提供指导。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a) 州委员会应与区域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委员会以及其他适当的州机构和咨询小组(如有必要)协商,制定一项详细计划,旨在实施本州的非点源管理计划。委员会在制定此详细实施计划时,应遵守《清洁水法》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第319节 (33 U.S.C. Sec. 1329),以及1990年《联邦海岸区法案再授权修正案》第6217节 (16 U.S.C. Sec. 1455b) 和本分部。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A) 最佳管理实践的非监管性实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B) 基于监管的最佳管理实践激励措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C) 采纳和执行将要求实施最佳管理实践的废水排放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2) 结合其在本分部下制定和实施本州非点源管理计划的职责,州委员会应在2001年2月1日或之前,制定供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使用的指导方针,旨在说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根据本分部执行本州非点源管理计划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