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a) 州委员会应与区域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委员会以及其他适当的州机构和咨询小组(如有必要)协商,制定一项详细计划,旨在实施本州的非点源管理计划。委员会在制定此详细实施计划时,应遵守《清洁水法》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第319节 (33 U.S.C. Sec. 1329),以及1990年《联邦海岸区法案再授权修正案》第6217节 (16 U.S.C. Sec. 1455b) 和本分部。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A) 最佳管理实践的非监管性实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B) 基于监管的最佳管理实践激励措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1)(C) 采纳和执行将要求实施最佳管理实践的废水排放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9(b)(2) 结合其在本分部下制定和实施本州非点源管理计划的职责,州委员会应在2001年2月1日或之前,制定供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使用的指导方针,旨在说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根据本分部执行本州非点源管理计划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