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a) 就本章而言,“预生产塑料”包括塑料树脂颗粒和塑料着色粉。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b)(1)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实施一项计划,以控制预生产塑料从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放。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监管方法来处理这些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b)(2) 州委员会在制定本计划时,应与在其管辖范围内设有塑料制造、处理和运输设施,且已自愿实施预生产塑料排放控制计划的任何区域委员会进行协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c) 该计划的控制措施应至少包括针对塑料制造、处理和运输设施的废弃物排放、监测和报告要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d) 该计划应至少要求塑料制造、处理和运输设施实施最佳管理实践,以控制预生产塑料的排放。处理预生产塑料的设施应遵守 (e) 款或根据 (f) 款制定的标准。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 州委员会应至少在所有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计划颁发、监管塑料制造、处理或运输设施的许可证中,要求以下最佳管理实践: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1) 在所有预生产塑料存在或转移区域的下游现场雨水排放口,应安装适当的围堵系统。设施应安装一个围堵系统,该系统定义为能够捕获所有被一毫米筛网截留的颗粒,并且其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每个下游排水区域一年一小时暴雨产生的峰值流量的设备或系列设备。当由于设施的一个或多个下游排水区域未通过雨水输送系统排放,或当区域委员会确定在一处或多处下游排放口不适合使用一毫米或类似筛网时,受监管设施应识别并提议由区域委员会批准技术上可行的替代雨水排放控制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达到与一毫米筛网相同的性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2) 在所有预生产塑料转移点,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在典型的装卸活动中不会破裂的耐用密封容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3) 在所有预生产塑料储存点,预生产塑料应储存在在典型的装卸活动中不会破裂的耐用密封容器中。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4) 在所有预生产塑料的储存和转移点,所有用于装载、卸载或其他转移预生产塑料的转移阀门和设备下方应设置捕获装置。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e)(5) 设施应向其员工提供真空或真空式系统,用于快速清理散逸的预生产塑料。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f) 州委员会应在所有监管塑料制造、处理或运输设施的 NPDES 许可证中,包含根据《联邦法规》第 40 卷第 122.26(g) 节提交无暴露证明的标准。符合无暴露证明标准的设施可根据《联邦法规》第 40 卷第 122.26 节的规定,有条件地豁免许可要求。无暴露证明应每五年提交一次,或根据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决定更频繁地提交。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g)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施本章。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367(h)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最佳管理实践之外,为消除预生产塑料排放而制定额外要求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