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2(a) 州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区域委员会提供程序、政策和法规事宜上的指导。为确保区域委员会向其程序的所有参与者提供公平、及时和均等的参与机会,州委员会应审查区域委员会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为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并且应州委员会的要求,区域委员会应征求其程序参与者的意见。审查完成后,州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发现,并提出改进区域委员会公众参与程序的建议。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2(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2(b)(1) 州委员会应向区域委员会成员提供年度培训,以改进区域层面的公众参与和裁决程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2(b)(2) 第 (1) 款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该款目的提供资金的财政年度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