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 “地方机构”指以下任何实体: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1) 市、县,或市县。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2) 依照普通法或特别法设立的特别区,负责在限定范围内就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履行地方职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b) “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个体处置系统、社区收集和处置系统,以及使用地下处置的替代收集和处置系统。
本法定义了与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两个术语。首先,“地方机构”可以是市、县,或负责管理特定区域内现场污水系统的特别区。其次,“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指用于污水处置的不同类型系统,包括个体和社区设置,以及涉及地下处置的替代方法。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04年1月1日前,为化粪池等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许可和运行制定法规。这些法规适用于新建、更换、重大维修或可能污染水体的系统。法规必须涵盖运行标准、邻近水体保护、地方机构实施、不合规的纠正措施、监测以及维修标准。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并且这些全州范围的规定不限制地方机构在污水系统方面的现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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