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90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与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两个术语。首先,“地方机构”可以是市、县,或负责管理特定区域内现场污水系统的特别区。其次,“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指用于污水处置的不同类型系统,包括个体和社区设置,以及涉及地下处置的替代方法。

就本章而言: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 “地方机构”指以下任何实体: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1) 市、县,或市县。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a)(2) 依照普通法或特别法设立的特别区,负责在限定范围内就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履行地方职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0(b) “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个体处置系统、社区收集和处置系统,以及使用地下处置的替代收集和处置系统。

Section § 13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04年1月1日前,为化粪池等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许可和运行制定法规。这些法规适用于新建、更换、重大维修或可能污染水体的系统。法规必须涵盖运行标准、邻近水体保护、地方机构实施、不合规的纠正措施、监测以及维修标准。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并且这些全州范围的规定不限制地方机构在污水系统方面的现有权力。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a)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加州海岸委员会、加州环境卫生主任会议、各县、市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本州以下所有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许可和运行法规或标准,并应在其通过六个月后开始实施这些法规或标准: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a)(1) 任何新建或更换的系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a)(2) 任何需要进行重大维修的系统。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a)(3) 任何积聚或排放到地表的系统。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a)(4) 任何经区域委员会或授权地方机构判断,排放的废物合理可能导致违反水质目标,或损害当前或未来的水体有益用途,或造成本州水体的污染、滋扰或玷污的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 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或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1) 最低运行要求,可包括选址、建造和性能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2) 邻近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3(d)) 第303条 (d) 款确定的受损水体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要求。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3) 授权合格地方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根据本章通过的这些要求的要求,如果该地方机构请求该授权。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4) 当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未能达到要求或标准时的纠正措施要求。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5) 用于确定系统性能的最低监测要求,如适用。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6) 由区域委员会制定的豁免标准。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b)(7) 确定需要进行重大维修的系统的要求,如 (a) 款 (2) 项所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c) 本章不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地方机构执行与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法律(本章除外)的权力。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d) 本章不阻止任何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制定或保留比本章更能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标准。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91(e) 每个区域委员会应将根据 (a) 款和 (b) 款通过的法规或标准纳入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计划。

Section § 132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帮助那些需要花钱遵守其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特定法规的私人业主。如果遵守这些规定的费用很高——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 0.5%——立法机关希望州委员会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旨在支持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32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影响市、县或市县控制土地使用的权力。换句话说,这些地方政府在决定其区域内土地如何使用方面,仍然拥有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