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8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弱势社区内污水处理服务和系统相关的各种术语。“充足的污水处理服务”是指可靠的污水处理服务,与此相对,“不足的污水处理服务”则因基础设施故障等问题未能达到标准。“管理人”是指有资格管理污水处理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受影响的住宅”和“受影响的居民”是指可能受影响社区内的房屋和居民。“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服务不佳、缺乏技术、管理或财务能力的系统。“弱势社区”是指需要改善服务的低收入地区。

“不足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是指可能损害水质的系统。“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涉及通过兼并等不同方式扩展或改善卫生服务。“接收污水处理系统”是指向这些社区提供服务的系统。“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这些服务的任何机构,可能作为“特殊区域”(一种特定类型的政府组织)的一部分。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a) “充足的污水处理服务”指由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卫生污水处理服务,且该服务并非(j)款所定义的“不足的污水处理服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b) “管理人”指州委员会已认定其有能力并愿意为本章目的执行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的人员,其依据是第13289.5条(i)款所述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管理人可以是任何合格的个人、公司或另一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c) “受影响的住宅”指弱势社区内可能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污水处理服务的住宅。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d) “受影响的居民”指受影响住宅的居民或业主。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e) “兼并”具有《政府法典》第56017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f) “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指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的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该服务提供者要么是不足的污水处理服务,要么是已证明未能维持技术、管理或财务能力以防止浪费、欺诈和滥用的污水处理系统。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g) “弱势社区”指第79505.5条所定义的弱势社区,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社区。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h) “服务延伸”具有《政府法典》第5613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i) “不足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指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违反水质目标、损害当前或未来水体有益用途,或造成州水体污染、滋扰或污染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j)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j)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j)(1) “不足的污水处理服务”指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的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有未能达到废水收集、处理和处置适当监管标准的既定历史,并可能表现出基础设施故障、容量不足或废水处理无效等缺陷。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j)(2) 未能达到监管标准的既定历史可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违规、多次不遵守执法行动,或拒绝接受合规援助。
(k)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k)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k)(1) “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指第13290条所定义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该系统并非由《政府法典》第56054条所定义的当地机构或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运营。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k)(2) “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化粪池、污水坑、渗滤场和渗水井。
(l)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l)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指通过以下任何过程向弱势社区提供卫生污水处理服务,包括污水的收集或处理: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l)(1) 接收污水处理系统为特殊区域的兼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l)(2) 接收污水处理系统为市、县或特殊区域的服务延伸。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l)(3) 在市、县或特殊区域边界内提供的额外污水处理服务。
(m)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m) “接收污水处理系统”指根据本章规定向弱势社区提供服务的污水处理系统。
(n)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n) “污水处理服务提供者”指提供卫生污水处理服务的任何地方机构,其中可包括废水收集、处理、处置或其任何组合。
(o)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8(o) “特殊区域”指《政府法典》第56036条所定义的特殊区域。

Section § 1328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命令向使用不合格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弱势社区提供污水服务。如果居民的现有系统安装不超过十年且运行良好,他们可以选择最长五年内不接受污水服务,但必须支付备用费。这些房产的后续业主可以选择接受污水服务,并获得连接费用方面的财政援助。如果接收污水系统距离弱势社区超过三英里,委员会不能强制提供污水服务。在下达此类命令之前,委员会必须鼓励自愿服务,咨询各种地方和州机构,并为污水公司和居民协商留出时间。委员会还将协助制定融资方案,以覆盖污水系统和居民连接的成本。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1)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个弱势社区或其居民使用一个或多个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区域委员会可以命令接收污水系统向该弱势社区或该弱势社区内的全部或部分区域提供污水服务。区域委员会可以设定时间表和绩效衡量标准,以促进污水服务的完成。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2) 在根据第 (1) 款发布命令时,区域委员会无需确定该弱势社区或该弱势社区内将获得污水服务的部分区域的所有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均是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3)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 受影响住宅的业主可以通过向区域委员会证明该受影响住宅使用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从而选择在命令发布之日起最长五年内不接受污水服务: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i) 该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在命令发布之日前安装不超过 10 年。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ii) 该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并非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B) 根据第 (A) 项选择不接受服务的业主,应负责向接收污水系统支付合理的备用费。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C) 根据第 (A) 项选择不接受服务的受影响住宅的后续业主,在获得该受影响住宅所有权后,应有权选择根据该命令接受污水服务。后续业主应有权获得本节项下提供的所有财政援助,包括连接费和基础设施成本(如有),这些援助适用于该受影响住宅。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4) 如果接收污水系统的服务区域距离弱势社区超过三英里,区域委员会不得要求该接收污水系统向该弱势社区提供污水服务。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 在根据本节规定命令提供污水服务之前,区域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A) 鼓励自愿提供污水服务,其中可能包括自愿并入城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B) 考虑本分部中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C) 咨询相关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并考虑其就受影响区域的污水服务、市政服务审查中改善服务的建议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提出的意见。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D) 咨询州委员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E) 咨询对受影响区域拥有土地使用规划权和环境健康监督权的当地政府,并充分考虑其意见,特别是关于《政府法典》第 65302.10 节要求的一般计划中的任何信息。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 通知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弱势社区内的受影响居民,并设定一个合理的截止日期(不少于六个月,除非有正当理由缩短),供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的业主协商兼并、服务延伸或提供充足污水服务的其他方式。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ii) 在第 (i) 项规定的期限内,区域委员会应提供技术援助,并与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居民合作,制定一项融资方案,通过解决接收污水系统的规划和资本成本以及受影响居民的连接成本,使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居民双方受益。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iii) 如有正当理由,区域委员会可应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受影响居民或对该污水系统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求,延长第 (i) 项规定的截止日期。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G) 在本节所确立的程序启动时,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受影响区域。区域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努力,提前30天向受影响居民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政府机构和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为受影响居民和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代表提供作证的机会。会议应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H) 在30天通知期内以及公开会议结束后至少一周内,提供通过邮件或电子 邮件提交评论的机会。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I) 考虑现有计划或替代方法是否可用且可行。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J) 考虑向弱势社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可负担性。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 在区域委员会根据第 (1) 款 (F) 项设定的截止日期届满后,区域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A) 与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和受影响居民进行协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B) 审查根据第 (1) 款 (G) 项举行的公开会议期间收到的评论以及收到的评论。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 在命令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之前,区域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 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 一个或多个受影响的住宅由不完善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服务。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i) 已作出合理努力协商自愿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ii)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适当的,并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v) 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的当地机构组建委员会程序。
(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v)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解决不完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一种有效且经济高效的方法。
(v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vi) 经区域委员会确定的,为实现向弱势社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拟议互联容量。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B) 如果自根据第 (1) 款 (G) 项举行的公开会议以来已过去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应在尽可能靠近受影响区域的地方举行一次后续公开会议。区域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努力,提前30天向受影响居民 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政府机构和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书面会议通知。会议应为受影响居民和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代表提供作证的机会。会议应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 在区域委员会发布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命令后,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A) 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向接收污水处理系统提供资金,用于完成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按照其向其他方收取的费率支付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容量连接费、提供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所需的额外容量以及支付法律费用,来补偿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损失的任何容量。如果提供的容量超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州委员会应保留其使用额外容量的权利,且在五年内无需支付额外的容量费用,除非其书面放弃这些权利。根据本项提供的资金可用于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水基础设施提供财政援助的一般目的,无需针对每个单独项目。州委员会应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州委员会现有的财政援助指南和政策应作为财政援助的依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B) 确保支付因区域委员会命令而产生的标准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费用。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相关的额外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公共工程费用或升级费用,不得用于延迟命令所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的提供。

Section § 132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识别和管理不合格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的程序。如果污水处理提供商未能维持适当的服务或有管理不善的历史,州委员会可以将其指定为不合格。一旦被指定,委员会可以任命一名管理人来帮助改进污水处理系统。在做出此类决定之前,委员会必须通知提供商,举行公开会议,并考虑社区反馈。

被任命的管理人可以管理资金、设定费率并监督改进,最终目标是恢复系统的独立性。法律确保管理人以社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限制他们对过去问题的责任。行政服务可获得财政援助,并鼓励公众全程参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a) 在实施本节授权的行动之前,州委员会应通过决议,作出以下一项或两项认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a)(1) 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不足,如第13288节所定义,且为了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的客户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最佳利益,应任命一名管理人协助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进行必要的改进,以建立一个充足的污水处理系统。作出这些认定后,该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应被称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a)(2) 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在维持技术、管理或财务能力方面持续失败,未能防止浪费、欺诈或滥用。作出此认定后,该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应被称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 在根据(a)款规定的认定通过决议,将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确定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后,州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1)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1)(A) 要求指定污水处理系统与州委员会指定或批准的管理人签订合同,以获取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或这些服务的任何组合,以协助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提供充足的污水处理服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1)(A)(B) 为履行本节要求,指定污水处理系统可以与管理人签订合同。如果管理人服务是全面的,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一次只能与一名管理人签订合同。如果管理人服务范围有限,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可以一次与多名范围有限的提供商签订合同,但任何情况下服务范围不得重叠。未经州委员会指定或批准的管理人不得用于本节目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1)(A)(C) 一名管理人可以为多个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服务。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1)(A)(D) 如果指定污水处理系统同时也是一个被命令合并或被命令接受管理人协助的供水系统,州委员会应考虑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指定与供水系统相同的管理人,并要求该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与指定供水系统和指定污水处理系统的管理层进行协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2) 命令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接受由州委员会选定的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包括对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所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b)(3) 命令指定污水处理系统接受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以全面监督建设或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州委员会发放的贷款和赠款,并代表指定污水处理系统签订合同。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 在根据(a)款确定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之前,州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1) 向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并给予其机会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其未能提供充足污水处理系统的问题,或已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其未能维持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的问题。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2)(A) 在尽可能靠近受影响社区的地点举行公开会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2)(A)(B) 州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努力,向受影响的缴费人、租户和业主提供公开会议的30天通知。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2)(A)(C) 州委员会应向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受影响的缴费人、租户和业主提供在公开会议上发表口头和书面意见的机会。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2)(A)(D) 州委员会应在会议上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3) 在30天通知期内以及在(2)款所述公开会议结束后至少一周内,向公众提供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提交意见的机会。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5(c)(4) 考虑将污水处理系统指定为指定污水处理系统并命令其与管理人签订合同是否可行,且不与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法规或许可要求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