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1)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个弱势社区或其居民使用一个或多个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区域委员会可以命令接收污水系统向该弱势社区或该弱势社区内的全部或部分区域提供污水服务。区域委员会可以设定时间表和绩效衡量标准,以促进污水服务的完成。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2) 在根据第 (1) 款发布命令时,区域委员会无需确定该弱势社区或该弱势社区内将获得污水服务的部分区域的所有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均是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3)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 受影响住宅的业主可以通过向区域委员会证明该受影响住宅使用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从而选择在命令发布之日起最长五年内不接受污水服务: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i) 该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在命令发布之日前安装不超过 10 年。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ii) 该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并非不合格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B) 根据第 (A) 项选择不接受服务的业主,应负责向接收污水系统支付合理的备用费。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3)(A)(C) 根据第 (A) 项选择不接受服务的受影响住宅的后续业主,在获得该受影响住宅所有权后,应有权选择根据该命令接受污水服务。后续业主应有权获得本节项下提供的所有财政援助,包括连接费和基础设施成本(如有),这些援助适用于该受影响住宅。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a)(4) 如果接收污水系统的服务区域距离弱势社区超过三英里,区域委员会不得要求该接收污水系统向该弱势社区提供污水服务。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 在根据本节规定命令提供污水服务之前,区域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A) 鼓励自愿提供污水服务,其中可能包括自愿并入城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B) 考虑本分部中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C) 咨询相关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并考虑其就受影响区域的污水服务、市政服务审查中改善服务的建议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提出的意见。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D) 咨询州委员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E) 咨询对受影响区域拥有土地使用规划权和环境健康监督权的当地政府,并充分考虑其意见,特别是关于《政府法典》第 65302.10 节要求的一般计划中的任何信息。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 通知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弱势社区内的受影响居民,并设定一个合理的截止日期(不少于六个月,除非有正当理由缩短),供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的业主协商兼并、服务延伸或提供充足污水服务的其他方式。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ii) 在第 (i) 项规定的期限内,区域委员会应提供技术援助,并与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居民合作,制定一项融资方案,通过解决接收污水系统的规划和资本成本以及受影响居民的连接成本,使接收污水系统和受影响居民双方受益。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F)(i)(iii) 如有正当理由,区域委员会可应潜在的接收污水系统、受影响居民或对该污水系统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求,延长第 (i) 项规定的截止日期。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G) 在本节所确立的程序启动时,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受影响区域。区域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努力,提前30天向受影响居民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政府机构和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为受影响居民和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代表提供作证的机会。会议应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H) 在30天通知期内以及公开会议结束后至少一周内,提供通过邮件或电子
邮件提交评论的机会。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I) 考虑现有计划或替代方法是否可用且可行。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1)(J) 考虑向弱势社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可负担性。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 在区域委员会根据第 (1) 款 (F) 项设定的截止日期届满后,区域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A) 与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和受影响居民进行协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2)(B) 审查根据第 (1) 款 (G) 项举行的公开会议期间收到的评论以及收到的评论。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 在命令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之前,区域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 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 一个或多个受影响的住宅由不完善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服务。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i) 已作出合理努力协商自愿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ii)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适当的,并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iv) 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的当地机构组建委员会程序。
(v)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v)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解决不完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一种有效且经济高效的方法。
(v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A)(vi) 经区域委员会确定的,为实现向弱势社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拟议互联容量。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3)(B) 如果自根据第 (1) 款 (G) 项举行的公开会议以来已过去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应在尽可能靠近受影响区域的地方举行一次后续公开会议。区域委员会应作出合理努力,提前30天向受影响居民
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政府机构和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书面会议通知。会议应为受影响居民和潜在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代表提供作证的机会。会议应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 在区域委员会发布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命令后,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A) 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向接收污水处理系统提供资金,用于完成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按照其向其他方收取的费率支付接收污水处理系统的容量连接费、提供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所需的额外容量以及支付法律费用,来补偿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损失的任何容量。如果提供的容量超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州委员会应保留其使用额外容量的权利,且在五年内无需支付额外的容量费用,除非其书面放弃这些权利。根据本项提供的资金可用于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水基础设施提供财政援助的一般目的,无需针对每个单独项目。州委员会应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州委员会现有的财政援助指南和政策应作为财政援助的依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289(b)(4)(B) 确保支付因区域委员会命令而产生的标准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费用。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相关的额外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公共工程费用或升级费用,不得用于延迟命令所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的提供。
(Added by Stats. 2018, Ch. 982, Sec. 2. (SB 12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