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2009年加州流域改善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9年加州流域改善法案。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市或负责管理雨水下水道系统的特别区制定流域改善计划。该计划旨在解决其区域内水体和径流中的污染问题。它通过雨水滞留和水循环等多种方法,确保符合现有和未来的水质标准。制定这些计划需要公开透明,并征求环保团体和企业等不同社区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此外,这些计划必须通知区域委员会,并且可以包括改善水质的行动、衡量有效性的策略、资金的经济分析以及最佳实践的详细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a) 各县、市或特别区,作为市政独立雨水下水道系统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或共同许可证持有人,可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许可证持有人或共同许可证持有人共同制定流域改善计划,以解决计划所适用的流域或次流域内纳污水体、雨水、城市径流或其他地表径流污染中的主要污染物来源。流域改善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现有和未来的水质要求和法规:除其他外,在适当情况下,识别雨水滞留、渗透、使用自然处理系统、水循环、再利用和供水补充的机会;并提供旨在促进、维持或实现符合水质法律法规的计划和措施,包括全州计划、区域水质控制计划、总最大日负荷量和 NPDES 许可证的水质标准及其他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b) 制定流域改善计划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公开会议法律。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应当征求代表资源机构、水务机构、卫生区、环保界、土地所有者、房屋建筑商、农业利益方以及商业和工业代表的实体的意见。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c) 各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应当通知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其制定流域改善计划的意向。区域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参与计划的准备工作。流域改善计划应与区域委员会的水质控制计划保持一致。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 流域改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与计划所适用的流域或次流域内的水体相关的要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1) 对流域或次流域改善计划区域、计划区域内的河流、溪流或人工排水渠、对计划中要解决的事项具有监管管辖权的机构、计划区域内或下游的相关纳污水体,以及参与计划的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的描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2) 对拟议设施和行动的描述,这些设施和行动将根据水质法律法规,改善水质保护和提升,以及州水体的指定有益用途。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3) 建议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采取适当行动,以促进实现或符合水质目标、标准、总最大日负荷量或其他水质法律、法规、标准或要求,拟采取行动的时间表,以及为确定水质改善情况而应进行的适当测量和监测的描述。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4) 一项协调的经济分析和融资计划,识别流域改善计划中规定的水质改善的成本、有效性和效益,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纳入基于用户和成本回收的融资方法,将地表径流污染管理和处理的成本转嫁给污染物产生者。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5) 在适用范围内,对区域最佳管理实践、基于流域的自然处理系统、低流量分流系统、雨水收集、城市径流收集、构成结构性处理最佳管理实践的其他措施、污染防治措施、低影响开发策略,以及场地设计、源头控制和处理控制最佳管理实践的描述,以促进水质改善。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1(d)(6) 对流域改善计划实施实体的拟议结构、运作、权力和职责的描述。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域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流域改善计划的流程。这些计划必须有助于达到水质要求。除非合并不可行,否则委员会不能批准与现有计划重叠的新计划。

提交计划的实体必须支付委员会的审查费用,除非有其他资金可用。州委员会将为这些费用制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将存入特定基金。一旦获得批准,委员会可以利用该计划的规定来满足其自身的监管需求,但遵循流域计划并不自动意味着符合废物排放规定,除非明确说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2(a) 区域委员会应根据(c)款所述的报销要求,审查根据第16101条制定的流域改善计划,如果区域委员会认为拟议的流域改善计划将促进符合水质要求,则可批准该计划,包括任何适当的批准条件。区域委员会对流域改善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应限于第16101条(d)款第(1)、(2)、(3)和(5)项所述的组成部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2(b) 区域委员会不得批准包含现有已批准流域改善计划所涵盖地理区域的拟议流域改善计划,除非区域委员会确定修订拟议流域改善计划或已批准流域改善计划以实现本章宗旨是不可行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2(c) 提交给区域委员会批准的流域改善计划的制定实体或多个实体应报销区域委员会的费用,包括审查和监督计划实施的费用,如果非州政府资金不足以支付审查和监督费用。为此款目的,州委员会应按照第13260条(f)款第(2)项规定的方式,通过紧急法规制定收费标准。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第13260条设立的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2(d) 区域委员会如果认为适当,可利用已批准流域改善计划的规定,以促进符合区域委员会的一项或多项监管计划或方案。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2(e) 除非区域委员会将流域改善计划的规定纳入向被许可人发布的废物排放要求中,否则被许可人实施流域改善计划不应被视为符合那些废物排放要求。

Section § 16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对造成径流污染的活动收取费用。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些费用有助于支付制定和实施流域改善计划的成本。当地区域委员会必须批准该计划,并且必须证明该费用有助于抵消诸如根据雨水下水道许可证管理的活动所产生的径流的负面影响。此外,该费用不能仅仅是财产税。另外,这些实体可以通过规划和建设处理径流的系统来管理水质。

根据本法律的指导方针,这些费用可以设定为基于用户的费用或监管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a) 除了利用地方机构可用的其他融资机制为流域改善计划以及计划措施和设施提供资金外,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可以对产生或导致径流、雨水或地表径流污染的活动征收费用,用于支付流域改善计划的编制费用和流域改善计划的实施费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a)(1) 区域委员会已批准该流域改善计划。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a)(2) 制定流域改善计划的实体作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认定,即该费用与减轻缴费人活动造成的实际或预期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不利影响的成本合理相关。就本款而言,“活动”是指根据市政独立雨水下水道系统NPDES许可证受监管的运营以及现有结构和改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a)(3) 该费用并非仅作为财产所有权的附带事项征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b) 县、市、特别区或其组合可以规划、设计、实施、建造、运营和维护控制措施和设施以改善水质,包括与地表径流(包括城市径流、雨水和其他形式的径流)的渗透、滞留和再利用、分流、截流、过滤或收集相关的控制措施和设施,处理径流或其他受水质监管要求约束的水体中的污染物,将分流和处理后的水返回受纳水体,提升州水体的有益用途,或分流水的有益利用或再利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6103(c) 根据 (a) 款授权的费用可以按照本章规定作为基于用户的费用或监管费用征收。

Section § 16104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章的规定不会改变目前关于将水从自然河道引开的现有法规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