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4
Section § 14950
本节确立了本部分法律的正式名称为1993年贝类保护法案。
Section § 14951
这项法律承认商业贝类捕捞不仅对州水域的利用很重要,而且对创造就业和促进经济也有益。然而,污染对这些区域构成了重大威胁。为了支持和发展贝类养殖,保护这些区域免受污染至关重要,污染可能来自特定、可识别的来源(点源)或更分散的来源(非点源)。区域委员会主要负责保护这些区域免受污染。
Section § 14952
本法律将“商业贝类养殖区”定义为根据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标准获得认证的、用于贝类生长和收获的区域。
Section § 14953
当商业贝类养殖区面临污染风险时,区域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成立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来处理这个问题。这个小组由各种代表组成,例如贝类养殖者以及来自卫生和环保部门的成员,他们将协助制定调查和解决污染的策略。公众将获知委员会的成立,并且其会议将向所有人开放。该委员会的成员不领取任何报酬或费用报销。
Section § 149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商业贝类养殖区何时被视为“受到威胁”。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该区域被视为受到威胁:该区域的健康分类被降级;在过去三年中,每年被禁止捕捞超过30天;被州卫生服务部标记为限制区;或者区域委员会、渔猎部或加州海岸委员会等机构宣布其受到威胁。
Section § 14955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审查可能威胁商业贝类养殖区的污染源数据。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该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将制定一个水质调查项目,并通过联邦《清洁水法》的特定条款或其他来源寻求资金。此类项目应仅收集决定补救措施所需的数据。只有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调查。
Section § 149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贝类养殖区处理污染的程序。一旦发现污染,区域委员会应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下,命令采取措施清理污染,包括制定最佳管理实践。委员会负责监测水质并将结果报告给技术委员会。他们还必须向公众公布任何拟议的行动。
如果污染来自农业源,区域委员会应让当地农业代表和其他相关方参与进来,制定并实施短期和长期计划,以减少贝类养殖区的污染。
Section § 14957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和资助根据联邦《清洁水法》某些条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影响贝类养殖区的项目提案时,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必须及时通知加州水产养殖协会。
贝类养殖者必须有机会对两类项目提案发表意见:(a) 识别影响贝类区域的污染源的提案,以及 (b) 旨在减少或消除污染影响的提案,包括废水回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