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名为1984年清洁水债券法,并且可以此名称引用。

Section § 139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清洁水对加州公众健康、环境美观、工业发展、农业、野生动物和娱乐活动的重要性。

它指出湖泊、河流和地下水等水资源面临污染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经济增长。

地方机构主要负责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但由于建设成本高昂,它们往往资金不足。州政府承认其在帮助建设这些设施方面的作用,并强调了节水计划的必要性。

该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参与联邦清洁水倡议,并计划为小型社区提供财政援助,支持水回收工作以及经济高效的自愿节水计划。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a) 清洁水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b) 清洁水促进加州环境之美、工业和农业发展、维护鱼类和野生动物,并支持娱乐活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c) 加州丰富的湖泊和池塘、溪流和河流、海岸线以及地下水正受到污染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这可能威胁公众健康并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d) 该州不断增长的人口对清洁水供应和充足的处理设施有日益增长的需求。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e) 至关重要的是,该州有限的水资源应尽可能得到保护,免受污染,并加以节约和回收利用,以确保经济、社区和社会的持续增长。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f) 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充分处理的废物排入该州水域。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g) 地方机构对建设、运营和维护净化水体的设施负有主要责任。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h) 不断上涨的建设成本和技术变革已使处理设施的建设成本超出了地方机构单独承担的能力。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i) 由于水无国界,该州应为这些设施的建设做出贡献,以履行其保护和促进人民及环境健康、安全和福祉的义务。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j) 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有助于满足对清洁水供应日益增长的需求。
(k)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k)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k)(1) 本章旨在提供必要的资金,以确保该州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法案的充分参与。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k)(2) 本章还旨在向小型社区提供特别援助,以建设消除水污染和公共健康危害所需的设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k)(3) 本章的进一步意图是为州参与水回收计划和系统的开发与实施提供资金。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k)(4) 本章的进一步意图是为公共机构和部门合作开展的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提供资金。

Section § 1399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2500万美元,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贷款,以支持水回收项目,这些项目将有助于为有益用途提供水。市政当局可以获得最高达设计和建设合格成本100%的贷款。贷款协议必须包含项目成本估算,以及市政当局承诺迅速完成项目、遵守所有法律要求、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联邦援助。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为州最近一次发行债券所支付利率的一半。还款将返还至基金,用于未来的新贷款。此外,如果其他相关资金耗尽,这笔钱也可以用于支持这些目的。任何单个水回收项目从该基金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a) 基金中的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应存入水回收账户,并拨付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贷款,以支持将为有益用途提供水资源的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
委员会可向市政当局提供最高达回收项目设计和建设总合格成本100%的贷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b) 根据本节订立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合同可包含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并应包含以下两项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b)(1) 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b)(2) 市政当局同意迅速推进并完成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启动项目运营;支付市政当局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包括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且,如果适用,申请并合理努力争取联邦援助,除根据联邦《清洁水法》可获得的援助外,用于州援助项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c)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d)(1) 从水回收账户发放的任何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利率应设定为州在最近一次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时支付的利率的50%,该利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当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0.1%的倍数时,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0.1%的倍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d)(2) 贷款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应返还至水回收账户以用于新贷款。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e) 如果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资金耗尽,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可根据第13999.8节的 (f)、(g) 和 (h) 款用于贷款。任何此类贷款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应偿还至水回收账户。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0(f) 任何单个项目从委员会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Section § 13999.11

Explanation

本加州水法典条款拨出 1000 万美元用于向城市提供贷款,以帮助其开展节水计划。这些贷款仅用于实际的节水项目,而非行政管理费用。每笔贷款都必须列出项目的预估成本和效益,并包含一项快速完成项目的协议。贷款不得暂停还款,最长贷款期限为 25 年,并享有优惠利率。单个项目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只要立法机关每年批准,州政府可将最多 5% 的资金用于管理该计划。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a) 基金中的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应存入节水账户,并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贷款,以协助开展自愿、经济有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以及本节规定的目的。尽管有第 13999.5 节 (e) 款和本节 (f) 款的规定,本款存入节水账户的所有资金均应可用于节水计划。本款存入节水账户的资金均不得用于行政管理费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b)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由部门确定的条款。但是,任何涉及符合条件的、自愿的、经济有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的合同,实质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b)(1) 对计划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b)(2) 公共机构同意迅速推进并完成该计划的协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c)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d) 从节水账户发放的任何贷款期限最长为 25 年,利率由委员会每年设定,为贷款协议签订年份前一个日历年州政府支付的普通义务债券平均利率的 50%。所有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存入节水账户,用于新的债务。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e) 任何单一项目从部门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1(f)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部门可将节水账户中最多 5% 的资金用于本节的行政管理。

Section § 1399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章有特别说明,否则,那些用于州政府资助的援助项目、并偿还给州的钱,不能被转到州的普通基金里。这些钱最初是来自本章批准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399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两类开支。首先,它用于偿还债券的成本,包括本金和任何利息。这笔款项在债券到期时支付。其次,它提供执行另一条款(第13999.14条)所述行动所需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随时使用,不受预算年度的限制。

特此从州金库的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本章目的的金额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3(1)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3(2) 执行第13999.14条所需的款项,该款项的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13999.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财政部长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金额上限为经委员会批准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以帮助实现本章的目标。提取的资金必须存入指定基金,并按照本章的指示使用。通过此过程提供的任何资金,一旦债券销售带来收入,必须偿还给普通基金。此偿还款项还包括利息,利息按这些资金若留在州集合资金投资基金中本应赚取的利率计算。

Section § 1399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或部门提出要求时,一个委员会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或有利地发行债券以达到特定目的。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还会决定应出售多少金额。债券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这意味着它们不必一次性全部售出。

应董事会或部门的请求,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适宜发行本章授权的债券以作出该等安排,如果是,则决定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作出该等安排,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获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399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授权司库出售债券,并由司库决定出售时间。

委员会可以授权司库在司库确定的时间出售全部或部分债券。

Section § 1399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基金中的资金用于按照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的要求,向联邦政府返还利润。如果这些资金不足以支付,州政府将使用普通基金等其他来源。董事会还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或采购服务和设备,以确保及时、完全地遵守这些联邦规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且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向联邦政府返还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所要求的所有套利利润。如果由于联邦或州法律的限制,基金中的资金不能用于该目的,则任何所需的返还应从普通基金或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从其他来源支付。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1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规定,董事会可以签订合同,或采购那些可能必要的服务和设备,以确保及时和完全遵守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或联邦法案对该基金施加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399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委员会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帮助支付建设水处理系统的费用。委员会只有在墨西哥的水处理系统不足以保护圣迭戈及周边地区免受来自墨西哥的污染时,才能提供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任何项目从委员会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委员会可根据1987年《联邦水质法》第510条 (b) 款分担处理工程的建设成本。该参与只有在委员会确定墨西哥的处理工程,连同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建造的任何防御性处理工程,不足以保护圣迭戈市及周边地区(包括帝国县)居民免受源自墨西哥的水污染时,方可获得批准。委员会参与的任何项目从委员会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Section § 13999.1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财政部长管理其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以确保这些债券的利息在联邦层面免税。财政部长可以为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及其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为遵守联邦法律和维持债券免税地位所需的任何费用或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根据联邦法律使州财政受益。

尽管有第13999.17条或本债券法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672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律师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除联邦税收总收入,则财政部长可以为所投资的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支付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联邦法律可能要求或期望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3999.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清洁水融资委员会和州清洁水债券基金项目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它将“委员会”定义为清洁水融资委员会,“委员会”定义为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基金”定义为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市政当局”包括联邦《清洁水法》定义的实体,以及州实体和其下属机构。“合格项目”指为防止水污染和获得联邦援助所必需的项目,并经委员会认证具有优先权。“合格水回收项目”是指在没有联邦援助的情况下,作为新水源开发的成本效益替代方案。其他定义涵盖了联邦援助的参数、“小型社区”的定义、补充州援助以及具体的节水计划。“部门”被定义为水资源部。

本章中使用的,以及为本章目的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720) of Part 3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a) “委员会”指根据Section 13999.4设立的清洁水融资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b)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c) “基金”指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d) “市政当局”应具有与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中相同的含义,并应包括州或其任何机构、部门或政治分区。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e) “处理工程”应具有与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中相同的含义。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f) “建设”应具有与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中相同的含义。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g) “合格项目”指为建设处理工程而进行的,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g)(1) 为防止水污染所必需的。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g)(2) 有资格获得联邦援助,无论当时联邦资金是否可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g)(3) 经委员会认证,享有优先于其他处理工程的权利,并符合适用的水质标准、政策和计划。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h) “合格水回收项目”指与其他新水源开发相比具有成本效益,且目前无法获得联邦援助的水回收项目。这些项目或活动应符合适用的水质标准、政策和计划。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i) “联邦援助”指根据联邦《清洁水法》,由联邦政府直接或通过州分配提供给市政当局用于建设处理工程的资金。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j) “小型社区”指人口为5,000人或以下的市政当局,或一个较大市政当局中合理隔离且可分割的、人口为5,000人或以下的部分,且其面临委员会界定的财政困难。
(k)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k) “补充州援助”指在正常联邦和州拨款之外,为符合条件的小型社区提供的赠款,以减少项目的地方分摊份额。
(l)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l) “联邦《清洁水法》”指现行的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法案。
(m)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m) “自愿、成本效益型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指那些通过效益超出成本来提高用水效率的可行资本支出措施。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和用水系统内的泄漏检测和修复、分发和安装新的和替换的节水装置和设备、阀门修复和更换、水表校准和更换、为实现腐蚀控制而进行的物理改进、灌溉系统改进以减少导致可用水损失的泄漏、尾水回抽回收系统、在灌溉系统内建造小型水库以节约已用于灌溉的水,以及对灌溉系统的其他物理改进。在每种情况下,部门应确定每个拟议项目都能实现净节水,并且该项目具有成本效益。
(n)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2(n) “部门”指水资源部。

Section § 13999.3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内设立了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该基金下设立了几个专门账户:清洁水建设拨款账户、小社区援助账户、水回收账户和节水账户。这些账户各自旨在执行法律中提及的特定条款。

负责的委员会拥有权力,可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账户或设立新账户,以确保基金的妥善管理和行政。这种灵活性使委员会能够应对与水相关项目和计划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3(a) 州财政部设有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该基金内应设立一个清洁水建设拨款账户,用于执行第13999.8条;一个小社区援助账户,用于执行第13999.9条;一个水回收账户,用于执行第13999.10条;以及一个节水账户,用于执行第13999.11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3(b) 委员会可不时修改基金中的现有账户,或在基金以及由委员会管理的所有其他债券基金中设立其他账户,只要委员会认为这些账户对于妥善管理是适当或必要的。

Section § 139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清洁水融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或其代表、审计长、财务长、财政部主任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组成。这个小组在《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扮演“委员会”的角色。

应设立一个清洁水融资委员会,由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审计长、财务长、财政部主任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组成。清洁水融资委员会应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

Section § 139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州设立最高达3.25亿美元的债务,用于资助特定项目。委员会可以与城市签订协议,为水处理和再生水项目提供赠款和贷款。经立法机关每年批准,委员会和部门还可以利用债券资金,在规定限额内进行废物管理和节水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最后,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与债券相关的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a) 委员会特此被授权并有权按照本章规定,设立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或多项债务、一项或多项负债,总额为三亿两千五百万美元($325,000,000)。设立该项或多项债务、该项或多项负债的目的,是为本节以及第13999.6、13999.8、13999.9、13999.10、13999.11和13999.14节中规定的目标和工作提供资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b) 委员会被授权与有权建设、运营和维护处理工程和再生水项目的市政当局签订合同,向这些市政当局提供赠款和贷款,以协助建设符合条件的工程和符合条件的再生水项目,并可制定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c)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委员会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开展为实现本分部的目的所必需、便利或合宜的计划、调查、研究、开发和研究,并可就此提出建议,包括根据一项全面的合作计划,编制关于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的全面全州或区域性研究和报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d)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委员会可支出为管理本章所需的债券资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e) 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中,不超过5%可用于 (c) 和 (d) 款的目的。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f)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该部门可向任何公共机构提供赠款和贷款,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开展为实施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所必需、便利或合宜的计划、调查、研究、开发和研究。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5(g) 委员会可支出必要的资金,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节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Section § 139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加州发行的债券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州政府有全责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州政府承诺动用其全部财力来确保这些款项的支付。为支付这些款项,加州每年会连同常规州收入一起征收所需资金。负责征收州收入的官员必须确保也征收到足够的钱来支付这些债券。任何来自债券销售的资金,例如溢价或出售前产生的利息,都可以转入州的普通基金,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

Section § 1399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采纳了《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专门用于管理某些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尽管它包含了更广泛的州法律,但它对这些债券的利率设定有自己的规定,这些利率由财政部长和一个委员会决定。这些债券的到期日不能超过自其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开始之日起的50年。

Section § 139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为支持市政水处理项目而进行的资金分配和管理。它拨出2.5亿美元用于补助金和贷款,以帮助城市建设符合条件的清洁水项目。

如果联邦要求联邦贷款计划需要州配套资金,该法律允许设立一个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市政当局可以获得州补助金来支付部分项目成本,并且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联邦援助,确保项目完成后妥善运行和维护。

向市政当局提供的贷款须遵守特定的公众参与和选举条件。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取决于州债券利率。部分贷款偿还款项将进入水回收账户,其余部分用于未来的补助金和贷款。

对于最初因资金枯竭而未能获得州补助金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供支持以进行偿还。根据《清洁水法》下联邦资金的变化,还规定了可用贷款百分比的调整。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a) 基金中的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应存入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并拨付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以协助符合条件项目的建设以及本节规定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b) 如果联邦《清洁水法》授权设立一项联邦贷款计划,用于为处理工程的建设提供援助,且该计划要求州配套资金,则委员会可设立一个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以根据联邦《清洁水法》提供贷款。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将资金从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转入循环基金,以满足联邦对州配套资金的要求。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c)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委员会确定的任何条款,但任何涉及符合条件项目的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c)(1) 符合条件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c)(2) 委员会同意向市政当局支付,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至少等于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确定的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121/2百分比的金额。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c)(3) 市政当局同意迅速开展并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行处理工程,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行和维护该工程;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联邦援助;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州内获得的援助;并提供支付市政当局在符合条件项目成本中所占份额的款项。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d) 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将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州水质控制基金,以根据第6章(自第13400节起)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e) 根据本节可提供补助金,以偿还市政当局为已获得联邦援助但由于1978年《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债券法》(第12.5章(自第13955节起))设立的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基金枯竭而未获得适当州补助金的符合条件项目所承担的州建设成本份额。根据本节获得偿还的资格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建设资本成本。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f) 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如果联邦《清洁水法》第二章项下的联邦建设资金份额降至75%以下,根据本节原本有资格获得补助金的市政当局,也有权从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获得贷款,最高可达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121/2百分比。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g) 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如果联邦《清洁水法》授权设立一项联邦贷款计划,用于为处理工程的建设提供援助,委员会可根据联邦《清洁水法》和州法律提供此类贷款。州立法机关可制定其认为必要的立法来实施州贷款计划。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如果联邦《清洁水法》第二章项下的联邦资金停止,市政当局将仅有权从清洁水建设补助金账户获得贷款,占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25%。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i) 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贷款均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i)(1) 寻求贷款的市政当局应向委员会证明,并使其满意,已就该贷款提供了充分的公众参与机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i)(2) 任何与该贷款相关的选举应包括整个市政当局,除非市政当局提议代表市政当局的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接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公投应仅在该市政当局的该部分或多个部分举行。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8(i)(3) 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利率由委员会每年设定,为贷款协议签订年份前一个日历年州政府支付的普通义务债券平均利率的50%。

Section § 139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4000万美元,用于帮助加州的小型社区在《清洁水法》的指导下建设或升级污水处理设施。小型社区可以获得拨款,覆盖污染相关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项目成本的最高97.5%。这些项目通常成本必须在250万美元或以下,除非被认为是解决重大水质或公共卫生问题的成本效益方案。合同条款必须包含相关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9(a) 基金中的四千万美元($40,000,000)应存入小型社区援助账户,并拨付用于向小型社区提供补充性州援助,以建设符合联邦《清洁水法》第二章援助资格的处理工程。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9(b) 尽管有第13999.5条(c)款的规定,委员会可向小型社区提供拨款,以使联邦和州的联合拨款金额最高可达污染研究、根据适用州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总估算成本的971/2%。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成本超过二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的项目,不得提供补充性州援助拨款,除非委员会认定更高成本的项目是解决水质或公共卫生问题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案。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99.9(c) 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委员会确定的条款,但任何合同均应包含第13999.8条(c)款第(1)项和第(3)项所要求的条款。